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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应急管理局解读《仁寿县人民政府2024年森林防火命令》 | ||||||||||||||||||
2024-01-04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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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文件目的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全力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和生态安全,根据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工作实际,拟定了《仁寿县人民政府2024年森林防火命令》。 二、制定文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2.《森林防火条例》 3.《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 4.《四川省人民政府2024年森林防火命令》 三、解读文件内容 《仁寿县人民政府2024年森林防火命令》(以下简称《命令》)明确:2024年1月1日至5月31日为森林防火期,其中2月1日至5月10日为森林高火险期。划定全县行政区域非城市市区范围内的全部林地及林地周边水平距离100米范围内为森林防火区。其中:文林街道、汪洋镇等11个乡镇(街道)全部林地及林地周边水平距离100米范围内为森林高火险区。 《命令》要求:森林防火期内,严禁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吸烟、烧纸、烧香、点烛、煨桑、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烧蜂、烧山驱兽、电猫狩猎、火把照明、生火取暖、野炊、烧炭、烧荒、烧地边、烧田埂、焚烧秸秆、烧灰积肥、焚烧垃圾、户外露营用火及其他野外用火。 《命令》要求,森林防火期内,农林牧生产、焚烧疫木、工程勘察设计、施工作业、计划烧除等确需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应当向县人民政府提交用火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明确现场责任人和采取防“跑火”等必要措施的前提下组织实施。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命令》要求,森林防火期内,按规定在林区要道以及国有林场林区、各类涉林自然保护地、旅游景区景点等出入口设立检查站,并设置森林防火警示牌、预警信息提示牌,配备火源探测器。凡进入森林防火区的人员和车辆必须接受防火检查,主动交出火源由检查站代为保管,严禁携带火种或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火车、机动车等司机、乘务人员和旅客严禁在森林防火区丢弃火种火源。 凡违反以上规定的,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或承接有关行政处罚权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烧纸、吸烟等违规用火的,一律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公职人员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直至开除公职;对在场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的领导干部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对引起火灾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拨打森林火灾报警电话:12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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