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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仁寿县税务局解读 《仁寿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 | ||||||||||||||||||
2024-02-26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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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仁寿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的通知》(仁府函〔2019〕247号)于2023年12月31日到期。为合理利用土地,加强土地管理,更好地发挥城镇土地使用税调节土地级差收入、公平税负的作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四川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规定,经省政府批复同意,我县更新制定了《仁寿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 二、主要内容 (一)征税范围 仁寿县县城、建制镇规划范围内的应税土地。原有征税范围基本维持不变,新增征税范围“四川仁寿经济开发区规划范围内的土地”。 (二)税额标准 根据市政建设情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将仁寿县土地原有的一至四级调整划分为一至五级,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4元至12元。主要调整情况:将“四川仁寿经济开发区规划范围内的土地”等级划分为四级,年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6元。结合市政建设情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将视高街道年税额标准由每平方米6元调整为8元。 三、执行时间 文件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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