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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寿县审计局关于《仁寿县政府性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政策解读 | ||||||||||||||||||
2018-12-03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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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2017年9月,审计署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明确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要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得参与工程项目建设决策和审批、征地拆迁、工程招标、物资采购、质量评价、工程结算等管理活动。2018年9月,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18〕72号),明确厘清审计监督与建设管理职责,支持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权,坚决纠正安排审计机关直接参与工程项目建设决策和审批、征地拆迁、工程招标、物资采购、质量评价、工程结算等管理活动,指令审计机关对所有或一定金额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必须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作为办理项目竣工决算的前置条件等混淆审计监督与建设管理职责界限的做法。 我县制订的《仁寿县政府性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仁府发〔2013〕24号)、《〈仁寿县政府性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补充规定》(仁府发〔2015〕32号)、《仁寿县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仁府发〔2018〕3号)等文件已不适应现在的要求,因此需要修改和完善《仁寿县政府性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二、起草过程 我县高度重视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按照县政府分管领导要求,2018年10月18日,县审计局牵头会同县发改局、县公管办讨论研究,修改完善《仁寿县政府性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由县审计局负责起草《仁寿县政府性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11月初,我局完成了《仁寿县政府性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修订。11月8日,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赵飞宇召集县审计局、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法制办、县公管办专题研究修订和完善《仁寿县政府性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听取部门领导和修改建议和意见,对部分内容作出调整,形成了《仁寿县政府性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修订稿。 三、主要内容 《仁寿县政府性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全文包括总则、审计范围和管理、审计内容和程序、法律责任和附则5个部分。 第一章总则1-9条:阐明该办法实施的背景和依据、政府投资项目的范围、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职能监督范围、审计机关实施审计工作的计划性和独立性、各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职能职责划分,其中对审计机关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职权和程序实施审计工作作出了明确要求。 第二章审计范围和管理10-17条:明确了政府性投资项目审计原则、跟踪审计范围、建设单位办理结算要求、对审计机构从审计队伍管理和费用支付作出了具体规定。 第三章审计内容和程序18-21条:明确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内容及关注重点、建设单位结算项目送审时效、送审资料清单以及审计机构出具结论性文书的时间要求。 第四章法律责任22-26条:明确被审计机关对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不配合审计工作、项目管理中有违纪违法行为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审计机构中的组织和人员有违法行为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27-28条:明确由县审计局负责解释,文件有效期2年,《仁寿县政府性投资审计项目监督办法》(仁府发〔2013〕24号)文件、《〈仁寿县政府性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补充规定》(仁府发〔2015〕32号)文件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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