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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寿县国有资产和金融工作局关于《仁寿县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 ||||||||||||||||||
2018-12-03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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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依据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关于全面加强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工作的通知》(处非联发〔2016〕5号)、《足球即时比分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处非联发〔2016〕6号)、《进一步做好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工作的函》(处非联函〔2018〕12号)、四川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工作的通知》(川处非领〔2018〕9号)和眉山市处非办《关于转发四川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工作的通知》(眉处非领办〔2018〕25号)文件精神。 根据中央、省、市进一步做好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工作文件要求,市处非办要求各区县要制定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 二、起草过程 县国资金融局结合我县实际草拟了《仁寿县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初稿),由单位律师审核修改,并征求了县法制办、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公安局、县政法委、县检察院、县纪委、县法院等单位意见,修改完善,经县十八届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以县政府名义印发实施。 三、主要内容 《仁寿县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共计八章十九条,主要包括总则、举报对象、举报途径、奖励条件、奖励标准、奖励程序、监督管理、附则等内容。 第一章总则1-2条:阐明了非法集资举报奖励的作用,适用本办法的对象和方式。 第二章举报对象3条:明确非法集资行为对象及非法集资行为宣传推广的方式。 第三章举报途径4条:明确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来信、来访、电子邮件、电话等举报方式。 第四章奖励条件5-7条:明确举报奖励应当符合的条件及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的原则。 第五章奖励标准8-9条:明确奖励标准分为四个等级,所需奖励资金由县财政局据实安排,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奖励程序10-14条:明确举报奖励申请的程序,县处非办为奖励申请的责任部门,对领取奖励实行流程管理。 第七章监督管理15-17条:明确县处非办对举报奖励档案的管理,对未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及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八章附则18-19条:明确由县国资金融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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