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仁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28—36201212 网站标识码:5114210002.
关于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
一、事项基本信息
(一)政策类别:奖补类
(二)政策类型:财政支持
(三)执行层级:仁寿县(不含天府新区)
(四)适用地区:仁寿县(不含天府新区)
(五)有效期:2022年07月08日起至2027年07月08日
(六)申请对象:
1.新认定为国家级重点实验室、产业(技术、制造业)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的;新备案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
2.新认定为省级重点实验室、产业(技术、制造业)创新中心的;对新获批(备案)省级产业技术研究院、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的。
3.新认定为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
4.新认定为国家、省级高新技术经济开发区的。
5.支持研究院等产业创新平台建设,强化 共性核心技术研发,建成运营且研发设备投入在500万元以上、固定研发人员20人以上、研发场地500平方米以上的。
6.纳入行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并立项的省重点专项。
7.企业研发投入年度增长1000万元以上的;对企业研发投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且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3%的;对企业研发投入1000万元以下的,且同比增长30%以上的。
8.主导制定“电子信息、食品及农副产品加工、新型建材”三大工业类主导产业和县内支柱性产业相关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9.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申请发明专利获得新授权的;对首次获得国家知识产权优势称号或示范称号的;对当年获得知识产权贯标体系认证证书的企业;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四川专利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创新创业奖的。
10.主研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单位;主研获得省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单位。
11.新备案的省级产业技术创新联合体,且联合科研院所优势学科,本地转化科技成果2项以上的。
12.首次或再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对首次认定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
13.新认定的独角兽企业;对新备案瞪羚企业、首次认定为单项冠军产品(示范)企业的;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
14.获得高新技术企业、年度研发投入达到当年营业收入3%以上的县内建筑企业。
15.县财政设立科技创新引导资金,用于支持县内企业申创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科创平台等补助。
16.科技型企业通过债权、四川省“天府科创贷”等融资方式,引进资金用于“电子信息、食品及农副产品加工、新型建材”三大工业类主导产业和县内支柱性产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或科技成果转化成效突出的。
17.首次认定为省级院士(专家)工作站的;对新获批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一次性补助新进站博士后日常经费。
18.县内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校企合作,柔性引进博士及以上专家人才的;对引进符合我县高层次人才认定条件的,按程序认定后享受县内相应人才奖励政策。
(七)申报条件:
1.新认定为国家级重点实验室、产业(技术、制造业)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的;新备案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
2.新认定为省级重点实验室、产业(技术、制造业)创新中心的;对新获批(备案)省级产业技术研究院、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的。
3.新认定为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
4.新认定为国家、省级高新技术经济开发区的。
5.支持研究院等产业创新平台建设,强化 共性核心技术研发,建成运营且研发设备投入在500万元以上、固定研发人员20人以上、研发场地500平方米以上的。
6.纳入行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并立项的省重点专项。
7.企业研发投入年度增长1000万元以上的;对企业研发投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且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3%的;对企业研发投入1000万元以下的,且同比增长30%以上的。
8.主导制定“电子信息、食品及农副产品加工、新型建材”三大工业类主导产业和县内支柱性产业相关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9.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申请发明专利获得新授权的;对首次获得国家知识产权优势称号或示范称号的;对当年获得知识产权贯标体系认证证书的企业;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四川专利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创新创业奖的。
10.对主研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单位;对主研获得省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单位。
11.新备案的省级产业技术创新联合体,且联合科研院所优势学科,本地转化科技成果2项以上的。
12.首次或再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对首次认定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
13.新认定的独角兽企业;对新备案瞪羚企业、首次认定为单项冠军产品(示范)企业的;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
14.获得高新技术企业、年度研发投入达到当年营业收入3%以上的县内建筑企业。
15.县财政设立科技创新引导资金,用于支持县内企业申创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科创平台等补助。
16.科技型企业通过债权、四川省“天府科创贷”等融资方式,引进资金用于“电子信息、食品及农副产品加工、新型建材”三大工业类主导产业和县内支柱性产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或科技成果转化成效突出的。
17.首次认定为省级院士(专家)工作站的;对新获批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一次性补助新进站博士后日常经费。
18.县内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校企合作,柔性引进博士及以上专家人才的;对引进符合我县高层次人才认定条件的,按程序认定后享受县内相应人才奖励政策。
(八)申报时限:2022年07月08日起至2027年07月08日
(九)兑现标准:
1.对新认定为国家级重点实验室、产业(技术、制造业)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对新备案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 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2.新认定为省级重点实验室、产业(技术、制造业)创新中心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新获批(备案)省级产业技术研究院、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3.新认定为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4.新认定为国家、省级高新技术经济开发区的,分别给予不超过500万元、300万元一次性奖补。
5.支持研究院等产业创新平台建设,强化 共性核心技术研发,建成运营且研发设备投入在500万元以上、固定研发人员20人以上、研发场地500平方米以上的,一次性给予研发设备投入20%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县政府联合创建的科创平台除外。
6.纳入行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并立项的省重点专项,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7.企业研发投入年度增长1000万元以上的,补助50万元;对企业研发投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且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3%的,补助10万元;对企业研发投入1000万元以下的,且同比增长30%以上的,按新增部分2%给予补助。
8.主导制定“电子信息、食品及农副产品加工、新型建材”三大工业类主导产业和县内支柱性产业相关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
9.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申请发明专利获得新授权的,一次性奖励专利权人5万元。对首次获得国家知识产权优势称号或示范称号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当年获得知识产权贯标体系认证证书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一次性奖励专利权人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对获得四川专利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创新创业奖的,一次性奖励专利权人30万元、25万元、20万元、15万元、10万元。
10.对主研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单位,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对主研获得省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单位,一次性奖励80万元、50万元、20万元、10万元。
11.新备案的省级产业技术创新联合体,且联合科研院所优势学科,本地转化科技成果2项以上的, 一次性奖励50万元。
12.首次或再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首次认定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助。
13.新认定的独角兽企业,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对新备案瞪羚企业、首次认定为单项冠军产品(示范)企业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一次性奖励80万元、30万元;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
14.获得高新技术企业、年度研发投入达到当年营业收入3%以上的县内建筑企业,由县政府予以表扬。
15.县财政设立科技创新引导资金,用于支持县内企业申创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科创平台等补助。
16.科技型企业通过债权、四川省“天府科创贷”等融资方式,引进资金用于“电子信息、食品及农副产品加工、新型建材”三大工业类主导产业和县内支柱性产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或科技成果转化成效突出的,给予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贴息补助。
17.首次认定为省级院士(专家)工作站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新获批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补助新进站博士后日常经费5万元。
18.县内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校企合作,柔性引进博士及以上专家人才的,经认定后一次性给予引进单位最高5万元/人的奖励。对引进符合我县高层次人才认定条件的,按程序认定后享受县内相应人才奖励政策。
(十)兑现方式:其他
(十一)兑现时限:按程序执行
(十二)受理部门(单位)咨询电话:028-36206525
(十三)监督投诉电话:12345
(十四)受理地址:仁寿县文林街道文林路人民广场50号
(十五)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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