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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寿县人民政府2021年森林防火命令 | ||||||||||||||||||
2021-02-03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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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失效 仁府发〔2021〕1号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发布如下命令。 一、明确森林防火期 2021年全县森林防火期为1月1日至6月30日,其中2月1日至5月31日为森林高火险期。 二、划定森林防火区 全县行政区域非城市市区范围内的全部林地及林地周边水平距离100米范围内划定为森林防火区。 其中:文林街道、汪洋镇、龙正镇、黑龙滩镇、大化镇、文宫镇、禾加镇、禄加镇、满井镇、曹家镇、虞丞乡11个乡镇(街道)全部林地及林地周边水平距离100米范围内划定为森林高火险区。 三、严格野外火源管控 森林防火期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禁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吸烟、烧纸、烧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烧蜂、烧山狩猎、使用火把照明、生火取暖、野炊、焚烧垃圾及其他野外非生产用火。 (二)确需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生产用火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提交用火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明确现场责任人的前提下组织实施。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三)按规定在林区要道、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地、景区等出入口设立检查站和森林防火警示牌、设置“防火码”,凡进入森林防火区的人员和车辆必须扫码登记,接受防火检查,严禁携带火种或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机动车司乘人员严禁在森林防火区丢弃火种火源。 凡违反以上规定和禁火要求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烧纸和吸烟者,依法给予警告、罚款;公职人员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直至开除公职;对在场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的领导干部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对引起火灾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实施分期分区精准管控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严格按照属地原则明确森林防火责任区域和职责任务,落实村民挂牌轮流值班和巡山护林员制度,实行网格化管理。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被监护人野外用火、玩火。 森林防火期内,联系乡镇(街道)的县级领导、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人要带队深入乡镇(街道)包干蹲点指导,实行县包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包村、村包组、组包户、户包人、护林员包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和国有林保护单位加强防火检查和巡山护林,封住山、堵住车、管住人、看住火。 五、依法落实防灭火责任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全面执行森林防灭火工作负责制,严格落实属地领导责任、部门行业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管理单位主体责任以及联防联控责任;林区毗邻单位签订联防协议,落实联防责任,协同做好联防区域内的森林防灭火工作。 森林防火期内,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落实好24小时值班值守制度,各类扑救队伍做好扑火准备。一旦出现火情,第一时间采取措施疏散转移受威胁群众和保护重要设施的安全,按规定启动应急预案响应,在具备条件和扑火人员安全有保障的前提下,立即采取安全有效的措施有序组织开展扑救,控制火情,防止蔓延,减少损失。 六、强化宣传教育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责任意识、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提高公众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能力,做到有火不成灾,有灾无伤亡。 七、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组织开展全方位、拉网式森林火灾隐患大排查,对发现的问题,督促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等部门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火,严格查处森林火灾案件,做到每案必查,每案必究。凡发生重大及以上人为森林火灾或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一律依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拨打森林火灾报警电话12119。
仁寿县人民政府 2021年1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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