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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寿县人民政府足球即时比分《仁寿县民营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2019-04-09   作者: 点击数:  
 索 引 号  1778711277/bgs/2022-0008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19-04-09
 发布机构  仁寿县人民政府      
 公开程序  经本单位审核后公开

已废止

政策文件解读

仁府发〔2019〕13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     

《仁寿县民营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县十八届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仁寿县人民政府     

2019年4月8日     

 

仁寿县民营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效应,引导金融支持仁寿县民营企业快速健康发展,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融资慢”问题,由仁寿县人民政府和合作银行共同设立民营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基金),专项用于民营企业融资中发生的风险损失补偿。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营企业是指注册地和纳税地在仁寿县行政区域,有市场、自身竞争能力较强、经营效益好,信用资质佳,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安全、环保法律法规等要求的工业、农业、旅游业等小微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合作银行是指与仁寿县人民政府签订风险补偿基金合作协议,为企业提供融资业务的银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责任分工

 

第四条 成立领导小组。成立仁寿县民营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分管金融的副县长担任组长,分管民营经济的副县长担任副组长,县国资金融局、县经济贸易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县大数据科技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仁寿生态环境局、县税务局、县人行、仁寿银监办、县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各园区管委会等相关职能部门和合作金融机构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国资金融局,负责民营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第五条 明确责任分工     

县国资金融局:负责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工作,协调与金融机构的合作,对合作银行进行业务评价考核,受理风险补偿基金代偿申请,做好金融风险防范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风险补偿基金划拨、资金补充,负责对风险补偿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审批风险补偿基金补充资金方案、变更规模等。     

县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为风险补偿基金管理机构,受理合作银行提交的企业贷款业务备案材料;开设风险补偿基金专户,做好风险补偿基金日常管理及代偿工作;对风险补偿基金的运营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定期报送风险补偿基金进展情况;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风险补偿基金重大事项。     

县经济贸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县大数据科技信息化局、各园区管委会、合作金融机构:负责推荐民营企业风险补偿基金融资名单。     

县人行、仁寿银监办:负责指导和协调合作银行创新信贷产品和服务,建立专门针对风险补偿基金贷款的信用评审和风险控制制度。     

其他职能部门:按照本单位职能职责,协助开展相关工作。     

 

第三章 风险补偿基金设立和使用

 

第六条 基金规模。风险补偿基金首期规模为4000万元,其中,政府以现金方式出资2000万元,合作银行以专项风险拨备形式提取2000万元专项核销指标。县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开设风险补偿基金专户进行管理。     

第七条 基金使用条件。融资企业在贷款到期后未及时还本付息,违约形成风险的,在本金和利息逾期两个月后,启动风险补偿基金代偿程序。     

第八条 基金补偿范围。企业贷款逾期形成的坏账损失,包括借款人逾期贷款的本金、利息(含欠息、罚息)。     

第九条 基金使用程序。合作银行向领导小组提出书面代偿申请,领导小组确认该企业符合基金使用条件且与备案融资金额相符的,同意代偿申请。贷款损失由政府风险补偿基金承担50%,合作银行贷款呆坏账专项核销50%,代偿处理工作应在收到合作银行书面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条代偿基金追偿。风险补偿基金发生代偿后,由合作银行启动债务追偿程序,县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借款企业主管部门或园区管委会配合追收逾期未还的贷款本息。经追偿和收回的资金在扣除追偿费用后,按5:5比例补偿政府风险补偿基金和合作银行专项核销指标。    

 

第四章 贷款对象及风险控制

 

第十一条 贷款对象选择。原则上融资企业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或合作银行推荐企业,并经融资领导小组审核通过的企业。     

第十二条 控制融资规模。合作期限内,融资总额原则上不高于政府出资风险补偿基金的10倍,融资规模为2亿元,重点支持工业企业和农业、旅游业等小微企业,其中:工业企业1亿元以上,单户企业融资额度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三条 规定贷款用途。风险补偿资金贷款仅限用于满足借款企业流动资金、技术改造和设备购置资金需求,借款人需承诺不以任何形式流入资本市场和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房地产项目开发,不得用于借贷谋取非法收入及用于其他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经营的项目。一经发现不按规定用途使用的,合作金融机构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即刻收回该笔贷款。     

第十四条 暂停贷款业务。当合作银行办理的风险补偿基金代偿金额达到贷款余额的3%时或当风险补偿基金不足贷款总额的10%时,暂停发放贷款,经领导小组授权,由县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及时补足风险补偿基金政府出资部分后恢复运营。     

 

第五章 贷款发放及还款

 

第十五条 贷款期限。风险补偿基金支持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第十六条 贷款利率。在符合融资贷款支持条件及合作银行信贷政策下,贷款原则上全部实行最优惠利率,根据借款人实际情况,按照风险收益匹配原则,执行同期基准利率或在基准利率基础上合理浮动,上浮不得超过执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0%。     

第十七条 增信措施。办理相关贷款业务时,以信用方式为主,由风险补偿基金作为增信措施,同时追加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股东及其配偶的个人无限连带保证责任。     

第十八条 融资服务。合作银行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推荐的     

融资企业在资金规模上给予优先配置,量身定制融资服务方案,创新贷款融资方式,提供信用、保证等多元化服务,建立企业信贷审批“绿色通道”,在代发工资、现金管理等综合业务上给予优先服务。    

 

第六章 基金监督和管理

 

第十九条 开展绩效评价。领导小组每年开展1次绩效评价。合作银行风险补偿基金民营企业贷款增速、贷款户数、申贷获得率等综合指标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且未发生代偿损失的,县政府可适当增加风险补偿基金额度;反之县政府有权调减风险补偿基金额度,或取消合作银行合作资格。     

第二十条 建立惩戒机制。对骗取、挪用银行贷款,恶意逃避债务的企业,该企业不再纳入贷款风险补偿范围,取消对其各类政策、项目和资金扶持,并通过法律手段清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国资金融局、县经济贸易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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