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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寿县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仁寿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2018-11-20   作者: 点击数:  
 索 引 号  008570032/2018-0048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18-11-20
 发布机构  仁寿县人民政府      
 公开程序  经本单位审核后公开

 

仁府发〔2018〕43号   

 

为深入推进大气污染防治,改善仁寿县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高污染燃料目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要求,结合实际,在仁寿县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范围   

根据仁寿县总体规划,划定县城区范围内(望峨山以东、蜂蜜以南,三溪以西,满井以北),涉及文林镇、黑龙滩镇、满井镇、珠嘉镇、宝马镇等重点乡镇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二、规定下列燃料或物质为高污染燃料   

(一)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煤料油(重油和油渣)、固硫蜂窝型煤、各种可燃废物和生物质燃料。   

(二)硫含量大于0.5%、灰份含量大于0.01%的轻柴油、煤油;硫含量大于30毫克每立方米、灰份含量大于20毫克每立方米的人工煤气。   

三、禁燃区内的单位和个人要按下列要求停止使用高污染燃料,改用天然气、电、液化石油气或者其他清洁能源,淘汰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   

(一)2019年12月31日前,淘汰禁燃区内所有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工业锅炉、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   

(二)现有的生活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有关单位和个人要按要求予以拆除或者改造、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禁燃区内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   

(三)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禁燃区内一律禁批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项目。   

四、县经信局、县工商质监局、县环保局负责禁燃区内燃煤锅炉的淘汰监督工作,县城市行政执法局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其他高污染燃用设施的淘汰监督工作,对逾期未完成的单位或个人,依法责令关闭或者停产处理。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或者在规定期限届满后继续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将依法责令拆除或者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   

六、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环保局、县规划局、县财政局、县安监局、县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本通告划定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引导禁燃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利用清洁能源,改善全县环境空气质量。   

七、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仁寿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仁寿县建成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仁府发〔2015〕20号)同时废止。   

 

仁寿县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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