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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寿县人民政府
足球即时比分《仁寿县工程总承包(EPC)建设模式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8-02-05   作者: 点击数:  
 索 引 号  1778711277/bgs/2022-0008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18-02-05
 发布机构  仁寿县人民政府      
 公开程序  经本单位审核后公开

已失效

仁府发〔2018〕2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  

《仁寿县工程总承包(EPC)建设模式操作办法(试行)》已经县十八届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仁寿县人民政府  

2018年2月1日 

 

仁寿县工程总承包(EPC)建设模式

操作办法(试行)

 

为更好更有效控制项目投资,提高工程建设效率,进一步提升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方案设计深度,实现设计、采购、施工等各阶段工作的深度融合,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委《足球即时比分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的通知》(发改法规〔2011〕301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建市〔2016〕93号)和《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GB/T50358—2017)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工程总承包(EPC)的定义  

EPC(Engineering-Procurement-Construction),即设计采购和施工模式,又称交钥匙工程总承包模式。业主与工程总承包商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把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和联动调试服务工作全部委托给工程总承包商负责组织实施,业主只负责整体的、原则的、目标的管理和控制。设计、采购和施工的组织实施采用统一策划、统一组织、统一指挥、统一协调和全过程控制。  

第二条 实施范围  

对工期紧、技术复杂、工程建设规模较大、管理协调工作复杂、招标人对设计施工的管理力量薄弱,且愿意将大部分工作内容交给同一个承包人的项目,项目地勘招标应与EPC总承包招标同步进行,特殊项目经县政府审定也可纳入EPC总承包范围一并招标。国家部委对于专业工程的工程总承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招标需求  

EPC项目招标在项目业主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之后进行(其中,公路工程总承包应当在初步设计文件获得批准后进行),原则上应至少明确以下招标需求。  

(一)细化建设规模。房屋建筑工程包括地上建筑面积、地下建筑面积、层高、户型及户数、开间大小与比例、停车位数量或比例等;市政工程包括道路宽度、河道宽度、污水处理能力;水利工程包括水库的面积及深度、山坪塘整治的个数;交通工程包括公路等级、公路宽度及长度等。  

(二)细化建设标准。房屋建筑工程包括天棚、楼地面、墙面各种装饰面材的材质种类、规格和品牌档次,机电系统包含的类别、机电设备材料的主要参数、指标和品牌档次,各区域末端设施的密度,家具配置数量和标准,以及室外工程、园林绿化的标准;市政工程包括各种结构层、面层的构造方式、材质、厚度、管线种类及指标等;水利工程包括达到的水库标准、蓄水量等;交通工程包括达到交通部标准、公路等级标准等。  

第四条 项目启动  

采用EPC建设模式的项目,由项目业主提出,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并出具书面意见,业主报县政府审定后启动实施(县委、县政府已议定通过采用EPC模式的项目不再履行此程序)。  

第二章 招标程序及细则

第五条 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以招标核准内容为准。  

第六条 招标文件会商  

由县公管办牵头,县发改局配合,组织县政府法制办、行业主管部门、县审计局、县财政局、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等部门对EPC项目招标文件进行会商。  

第七条 招标控制价  

以项目可研批复或初步设计概算中的设计、采购、建安工程费用为招标控制价(最高限价)。  

第八条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时限最短不少于20日。  

第九条 投标报价  

设计费由投标人按市场行情自行报价或实行固定价包干,不得高于该项招标控制价,包干使用。货物采购、建安工程费按单价下浮比例进行报价。  

第十条 评标办法  

EPC项目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综合评估法适用于技术复杂,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或对设计、施工单位及其人员要求较高的项目。拟采用综合评估法的,须由项目业主提出并说明理由,报请县公管委审查同意后,由分管本项目县领导召集相关单位研究招标方案。  

第十一条 评分因素  

采用综合评估法时,综合评估因素主要包括企业实力、资质条件、工程总承包报价、项目管理组织方案、设计技术方案、设备采购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计划、质量安全保证措施、EPC项目业绩及信用等,在招标文件中具体明确。  

第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总人数为不少于7人的单数,其中技术和经济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专家的抽取分为设计、施工等类别,根据所实施项目情况具体分配。如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结果可采用去掉一个最高分、一个最低分,取所剩专家的平均分作为投标人的最终得分。  

第十三条 联合投标  

允许设计、施工或设计、施工、采购组成联合体投标。  

第十四条 合同文本  

合同文件参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联合印发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制定。  

第十五条 交易服务  

市、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提供交易服务,在制定EPC固定招标模板前,通过网上报名、网上递交投标保证金、网上投标、递交纸质投标文件、纸质评标的方式开展交易活动。  

第三章 参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向工程总承包企业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应真实、准确、齐全。EPC项目正式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做好与项目实施相关的土地拆迁、管线搬迁、“三通一平”等准备工作。  

第十七条 工程总承包企业项目组织能力  

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当具备与EPC项目相适应的管理能力,建立与项目相适应的项目团队,实施工程总承包合同范围内的设计、采购、施工、性能检测、试运行、验收配合和交付等工程内容的总协调、总集成,督促分包单位加强现场管理,全面履行项目管理职责。  

第十八条 工程总承包企业责任  

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当按照工程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工程范围内的工程设计、施工质量以及施工现场的安全、环保、生产事项和工程进度等负总责。  

第十九条 总承包项目人员配备  

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当配备项目负责人、项目设计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工程质量负责人、施工安全负责人等主要项目管理人员;依法进行分包的项目,其分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项目管理人员。  

第二十条 项目负责人责任  

工程总承包企业项目负责人负责EPC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等工程内容的总体组织、协调和实施,对项目的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工程工期和工程造价等负全面管理责任;分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对合同责任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承担连带管理责任;工程总承包企业和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工程项目上担任项目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责任  

监理单位应当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场平、地勘、设计和施工等实行全过程监理。监理单位应当配备与监理工作相适应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并承担相应监理责任。项目监理机构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设计、施工单位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技术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应当要求工程总承包企业予以改正;工程总承包企业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第四章 项目管理

全面落实五方责任主体制。项目业主加强EPC项目全过程管理,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监理制,监督、检查总承包人履行总承包合同,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等环节严格把关。  

第二十二条 强化项目可研  

项目可研报告应做深做细,编制深度应满足EPC项目招标要求,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符合国家、行业规范,建设内容要明确,投资估算要准确。  

第二十三条 做好市场调研  

项目业主在可研或初步设计阶段进行市场调研,对同类项目的功能、效果、技术、成本等进行摸底和比较。  

第二十四条 精心组织招标  

对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资质条件、企业实力、类似业绩、项目经理、组织机构、管理体系、专业人员、技术标准和要求、评标标准、履约担保、专用合同、付款方式、风险分担、质量保修等精心设置,明确权利、义务和责任,确保选择到优质优价的项目总承包人。  

第二十五条 科学控制造价  

设计控制和造价控制的“双控”是采取EPC模式建设最核心的环节,项目业主须对设计和造价的合规性、合理性、经济性严格审查把关,确保项目投资效益最大化。  

(一)中标的EPC项目总承包人须进行限额设计,不得过度设计,若超出限额部分由总承包人承担。对总承包人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须满足项目的基本功能和技术要求,不得赋予不必要功能,不得超标准、超经济。中标总承包人提供初设成果时一并提交项目概算,报县EPC项目设计审查小组进行审查;审查小组初审通过后,由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并编制预算,正式出具施工图纸前,提交县EPC项目设计审查小组进行审查,再提交图审机构审查。总承包人应按项目业主、审查小组及图审机构的要求对施工图设计进行修改完善。  

(二)业主委托的造价单位应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布的计量计价规范、本省同期计价定额、本地同期造价信息和有关标准、政策规定编制预算,送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预算评审,不留暂列金,预算控制价以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出具的评审报告为准。业主委托的造价单位费用纳入投标人的投标成本,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审计部门对项目实行跟踪审计,最终造价以审计结论为准。总承包人与政府造价监管部门核对沟通时,只限于其投标时明确派驻该项目的造价负责人。  

第二十六条 合理统筹作业  

工程总承包单位制定管理计划和实施计划,统筹安排时间进度,科学协调设计、采购与施工之间开展作业,合理调配设计、采购和施工力量。  

第二十七条 工程变更管理  

EPC项目,原则上工程不予变更。设计方案经县政府审定后确因政策变化、规划调整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须进行设计变更而新增投资的,按我县新增工程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申报,最终以审计结论为准。  

第二十八条 监管手续办理  

县住建、交通运输、水务等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工程总承包合同确定的设计、施工企业,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和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  

第二十九条 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  

总承包单位不得将EPC项目转包,也不得将EPC项目中设计和施工一并或者分别分包给其他单位。  

第三十条 履约保证金  

按中标合同金额的10%收取。实行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压证施工;造价等其他负责人实行备案制。  

第五章 项目监督

第三十一条 明确监督责任  

县发改、财政、审计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要全面加强协调配合,切实做好EPC项目建设的全过程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保证质量安全  

EPC项目要认真执行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县住建、交通运输、水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检测、施工安全监督、造价管理机构等应当加强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检查,防止偷工减料、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防护标准。  

第三十三条 落实责任追究  

在EPC项目建设中,有关领导干部、行政监督部门、项目实施单位、项目建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出现违规违纪的,县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实施责任追究和行政效能问责;涉嫌违法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其他

第三十四条 参照模板  

EPC项目招标文件模板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2012年版)。  

第三十五条 国有企业项目  

国有企业实施的EPC项目,参照本办法实行。  

第三十六条 解释部门  

本操作办法由县发改局会同县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试行日期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试行,试行期1年。试行期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仁寿县EPC项目设计内部审查办法(试行)  

 

附件  

仁寿县EPC项目设计内部审查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提高我县EPC项目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合理控制项目成本、节约基建资金,依据《仁寿县工程总承包(EPC)建设模式操作办法(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审查办法。  

第二条 县行政区划内按EPC模式使用国家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交通工程、水利建设等项目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设计内部审查是EPC项目在施工图审查前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阶段,对在满足功能、技术要求的前提下,设计是否赋予了不必要功能、超标准、超经济,组织有关专业机构、专业人员,做进一步审查,以合理控制项目成本,但不替代施工图图审。  

第四条 审查阶段  

(一)在初步设计审查前。EPC项目业主(设计)须将功能、技术需求(基础按详勘要求设计)、初设及其CAD和在招标文件中约定的重大项目对应的BIM模型(模型深度应符合附表深度要求,含计算书并注明计算软件的名称和版本)、审查合格的岩土工程、勘察文件、项目设计概算等同步报送审查。  

(二)在施工图设计图审前,EPC项目业主(设计)需提供以下资料:  

1.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附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合同;  

2.审查合格的岩土工程、勘察文件、地灾评估文件(若有);  

3.全套设计图和CAD以及在招标文件中约定的重大项目对应的BIM模型(含计算书并注明计算软件的名称和版本)、项目控制价和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同步报送审查。  

第五条 审查原则、重点、内容及顺序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立健全设计内部审查质量保证体系,落实审查工作责任制,确保审查质量,及时出具审查意见书。  

(二)着重审查设计及对应的BIM模型(若有)在满足功能、技术需要的前提下建设成本是否合理、经济。  

(三)设计及对应的BIM模型(若有)审查内容及顺序分为基本合标性核查、图模一致性核查、模型完整性核查、分专业及交界面核查、构件核查五项。  

1.基本合标性核查:初设阶段,审查设计成果是否满足项目基本条件,并符合相应设计规范和行业标准。  

2.图模一致性核查:审查图纸成果与模型成果对应性,控制模型成果质量与准确性。  

3.模型完整性核查:检查模型完整度,轴网、标高、视图、业态、材质等。  

4.分专业及交接面核查:检查分专业模型是否正确反映设计内容成果,是否满足分专业的各项业务需求,并检查分专业的交接面是否满足模型标准、BIM建模规范要求。分专业核查应基于各专业模型构件的特点,从构件角度、重点区域角度,对各专业模型的正确性进行核查。  

5.构件核查:应对项目中的主体构件进行核查,核查构造做法是否符合设计图纸表达,模型深度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四)审查实行以下程序:  

1.接收审查资料及BIM模型(若有);  

2.安排审查任务。当设计及BIM模型审查资料齐备后,审查机构安排技术人员、专家进行审查;  

3.提出审查意见。审查人员按有关规定对结构、建筑、设备、节能分别出具审查意见,交与勘察、设计企业校核后由业主责成其修改;  

4.变更图纸及目录。由设计单位根据审查意见变更设计图和预算;  

5.审查资料存档。将审查的全套资料(审查受理手续、审查意见书、勘察设计企业的修改图纸和回复意见、相关计算资料等)分类存档并妥善保管;  

6.施工图审查可分专业、分阶段进行。  

第六条 由县EPC项目设计审查小组负责审查工作,设计审查小组由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牵头,审计、行业主管部门、业主等有关单位技术人员及有关专家(由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邀请)组成。  

第七条 审查人员职责  

(一)贯彻国家和省、市有关建设工程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工程建设标准,尽职尽责做好设计及BIM模型审查工作。  

(二)遵守职业道德,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科学的原则,维护国家和公共利益。  

(三)严格审查设计及BIM模型;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审查任务;审查意见定性准确,避免发生错审漏审现象,对审查意见负责。  

(四)正确对待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单位的意见,坚持原则,修正错误。  

(五)做好设计及BIM模型审查资料的建档、备案及审查信息、数据的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审查中发现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六)遵章守纪,接受监督。一旦涉嫌违纪、违法,按规送办。  

第八条 审查资料管理制度  

(一)建立健全审查资料存档制度。设计图复审结束后,对设计图复审资料要及时分类整理、立卷归档,统一保管,摆放整齐有序。  

(二)存档资料主要包括:审查受理手续、结构计算书、地质勘察报告、节能设计报审表、节能计算书、复审意见、设计企业的修改图纸和回复意见、复审意见书、复审情况一览表等。  

(三)结构计算书、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勘察设计企业的修改图纸和回复意见、复审意见书等应当长期保存。  

(四)档案资料的移交须列清单,交接双方签字。档案资料原则上不得外借,如确需外借,须经复审机构负责人同意,并约定归还日期。  

(五)档案资料由熟悉业务的专人管理,定期整理,妥善保管,做到无失、无损,并负责做好防火、防潮、防鼠、防高温等工作。  

第九条 有关各方的责任  

(一)建设单位应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二)勘察、设计企业机构应对提交的勘察、设计文件等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并应积极配合复审。  

(三)审查小组对审查工作承担责任,但不替代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  

(四)因弄虚作假、报送材料不及时等原因产生的后果由有关单位承担,并视情况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审查时限  

原则上,一般项目5个工作日,复杂项目10个工作日,特殊工程(如特大型的、技术复杂需做专项审查或超限审查等的)另作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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