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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寿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规范县属国有企业招标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8-02-05   作者: 点击数:  
 索 引 号  1778711277/bgs/2022-0008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18-02-05
 发布机构  仁寿县人民政府      
 公开程序  经本单位审核后公开

已废止

仁府发〔2018〕6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县属国有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县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国企”)招标采购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范围  

本通知所称招标采购,主要指县属国有企业作为项目业主,或作为政府性投资项目代建代管单位,以及投资入股项目所涉及到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招标(含比选)采购。与工程建设无关的国企货物采购或具有施工资质的国企合法取得承建权后,所涉及到的沙石水泥等建筑材料采购、机械租赁等购买服务,由国企自行按企业内部决策机制竞争决定,涉及“三重一大”事项的,按有关程序办理。  

二、国企作为业主类项目工程建设招标采购办法  

(一)国企依法需要对外发包的项目。  

1.项目申请报告(可研报告)、环评、节能评估、水土保持方案、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项目前期服务工作和施工管理过程中的检验检测等(不含地勘设计监理)中介服务机构的选择,由国企自行采购并按内部决策机制竞争确定。  

2.地勘、设计、监理单位的选择,按以下情形办理。  

(1)单项合同估算价20万元以下的,由国企自行按内部决策机制竞争确定。  

(2)单项合同估算价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可采取比选方式选择,在眉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仁寿县分中心(以下简称“县交易中心”)网站公开比选,由县交易中心按规定组织实施。  

(3)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以上的,原则上应纳入县交易中心公开招标。符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条、《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九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一条等规定的,可从其规定邀请招标,由招标人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时作出认定;按照《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对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可以不招标,具体由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其是否具有特殊性并出具书面意见,报项目立项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核招标内容时认定。  

3.施工单位的选择,按以下情形办理。  

(1)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以下的,由国企自行按内部决策机制竞争确定。  

(2)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可采取比选方式选择,在县交易中心网站公开比选,由县交易中心按规定组织实施。工程结构简单、施工中变化小的项目,可按《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固定价比选办法》(川发改招管〔2012〕123号)推行固定价比选。  

(3)单项合同估算价200万元以上的,原则上应纳入县交易中心公开招标。符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条、《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九条等规定的,可从其规定邀请招标,由招标人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时作出认定。  

(4)暂估价招标采购,材料货物暂估价30万元以下或专业工程暂估价50万元以下的,由国企自行按内部决策机制确定供货商;材料货物暂估价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或专业工程暂估价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在县交易中心公开比选确定供货商;材料货物暂估价100万元以上或专业工程暂估价200万元以上的,在县交易中心公开招标确定供货商。符合邀请招标条件的,由招标人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时作出认定。  

4.货物供货单位的选择,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条、《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省政府令197—1号)等规定,招标人对依法必须招标的货物采购,是指构成工程建设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须的设备材料采购。在施工招标时,未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招标,应按照以下规定选择供货单位。  

(1)30万元以下的,由国企自行按内部决策机制竞争确定供货商;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在县交易中心公开比选确定供货商;100万元以上在县交易中心公开招标确定供货商。符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条、《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九条等规定的,可从其规定邀请招标,由招标人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时作出认定。  

(2)对于牵涉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对项目涉及到的重要关键设备、材料,以及国企能自行生产提供的主要材料的,可以实行甲供,国有企业在编制招标文件时予以明确;甲供设备和材料(除能自行生产提供外)的选择方式按照本文相关设备和材料采购方式进行采购;招标人对甲供材料的质量和价格(原则上不高于同类同质产品市场价)负责,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质量技术标准对设备和材料进行验收。  

5.按照县政府关于建立重大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招标文件集中会商制度的有关规定,国企作为业主500万元以上(建安工程费)对外招标的项目,招标文件应按程序提请集中会商。  

(二)国企依法能自行建设的项目。  

1.对于国有企业采用审批、核准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机关依法对其招标事项进行审批、核准。对于国有企业采用备案制的项目,由招标人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依法自行确定是否需要招标以及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报项目备案部门备案,县交易中心按备案内容进行挂网。其中,按《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提供的”,可由国企自行组织实施,但按照《建筑法》的规定,禁止将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2.国企采购人依法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时,建设中所涉及到的机械租赁、材料采购等事项,由国企按内部决策机制竞争决定,涉及“三重一大”事项的,按有关程序办理。  

3.对于国企采购人依法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时,前期中介机构及与项目有关的地勘、设计和监理,若自身不具备相应资质能自行实施的,应参照上述有关规定依法执行。  

4.对于国企采购人依法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时,项目管理和有关职责作如下规定。  

(1)施工许可证的办理。县住建局应对业主和施工方作为同一主体办理施工许可证。  

(2)项目管理。一是国企采购人仅在其资质范围内实行自行建设,严格按照图纸和有关技术标准施工,确保工程项目的质量和安全;二是县国资金融局受业主委托(县国资金融局作为具体实施责任主体,下同)依法选出的监理机构应严格按照法定职责、范本合同和有关技术标准,做好质量、安全、进度、造价控制、合同管理和信息管理及协调工作;三是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既要做好项目质量安全等工程实体监督,也要做好各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情况的行为监督。各方责任主体严格落实责任终身负责制。  

(3)工程竣工验收。一是项目各责任主体严格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的规定对项目质量进行验收;二是县国资金融局受业主委托,应按照本通知相关规定,委托具有独立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检测机构对项目质量和安全等进行鉴定。质量检测单位在监理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下进行检测,独立公正科学地出具项目检测报告;三是原则上检测报告的结果作为项目验收的前置条件。  

(4)工程造价控制。一是由县国资金融局受业主委托,按照有关规定聘请造价咨询机构对项目进行全过程、全方位、全要素和全生命周期的造价控制;二是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提前介入,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控制价的编制工作;三是县审计局进行跟踪审计,最终以审计结果为准,办理工程造价结(决)算。  

三、国企代建代管类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招标采购办法  

经县政府批准同意的国企代建代管政府性投资项目,原则上均应遵守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其招标采购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全过程代建代管模式招标采购办法。  

1.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环评、水保、节能评估以及造价预算等前期中介单位和施工中的检测、检验、鉴定等中介单位的选择(不含地勘设计监理),由国企受业主委托作为招标人,依照仁寿县政府投资项目选择中介单位方式确定。采购预算价10万元以下的由国企自行确定,10万元以上的报县采购办办理政府采购手续,80万元以上的公开招标(如四川省《2018—2019年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调整时作相应调整)。其中涉及有关手续的办理由业主与有关代建单位在代建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防止业主与代建单位之间推诿扯皮。  

2.地勘、设计、监理等中介单位的选择,按以下情形办理。  

(1)单项合同估算价20万元以下的,由国企自行按企业内部决策机制竞争确定。  

(2)单项合同估算价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可采取比选方式,在县交易中心网站公开比选,由县交易中心按规定组织实施。工程结构简单、施工中变化小的,可推行固定价比选。  

(3)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项目,原则上应纳入县交易中心公开招标。符合条件实行邀请招标的,立项部门在核准时应一并予以明确。  

3.施工单位的选择,按以下情形办理。  

(1)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以下的,由国企自行按内部决策机制竞争确定。  

(2)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可采取比选方式,在县交易中心网站公开比选,由县交易中心按规定组织实施。工程结构简单、施工中变化小的,可推行固定价比选。  

(3)单项合同估算价200万元以上的,原则上应纳入县交易中心公开招标。符合条件实行邀请招标的,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时作出认定。  

(4)暂估价招标采购,材料货物暂估价30万元以下或专业工程暂估价50万元以下的,由国企自行按内部决策机制确定供货商;材料货物暂估价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或专业工程暂估价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在县交易中心依法确定供货商;材料货物暂估价100万元以上或专业工程暂估价200万元以上的,在县交易中心公开招标确定供货商。对符合邀请招标条件的,可邀请招标。  

4.货物供货单位的选择,是指构成工程建设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须的设备材料采购。在施工招标时,未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招标,应按照《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有关规定选择供货单位,按以下情形办理。  

(1)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下的,由国企自行按内部决策机制确定。  

(2)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可采取比选方式,在县交易中心网站公开比选,由县交易中心按规定组织实施。工程结构简单、施工中变化小的,可推行固定价比选。  

(3)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以上的,原则上应纳入县交易中心平台进行公开招标。符合条件实行邀请招标的,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时作出认定。  

5.招标代理机构的选择,按照相关规定,总投资(建安工程费)3000万元以上的,业主报县交易中心,由县交易中心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招标代理机构;3000万元以下的,由国企按内部决策机制竞争确定。  

(二)国企只代建部分的,如前期工作代建、施工代建等,所涉及到的招标采购政策,可对照前款相应阶段规定办理。  

四、国企股权入股项目建设招标采购办法  

国企与社会资本方合作共同组建项目公司所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采购,主要视项目公司属性而确定。  

(一)国有资金占主导地位的项目招标采购,须按照上述国企作为业主的有关规定办理。其中,若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的,按《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深入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的通知》(财金〔2016〕90号)中“对于涉及工程建设、设备采购或服务外包的PPP项目,已依据政府采购法选定社会资本合作方的,合作方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服务的,合作方可不再进行招标”规定执行。 

(二)社会资本方占主导地位的项目招标采购,原则上按社会资本方需依法遵循的有关规则办理,国企在股权范围内行使权力。  

五、本通知所称项目是指建安工程费达到招标(比选)限额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本通知所称国企是指县国资金融局监管下县属国企,不含与政府部门混岗使用的国企。本通知所称的数据,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六、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与以前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具体由县发改局、县国资金融局负责解释。  

 

仁寿县人民政府  

2018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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