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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寿县人民政府
足球即时比分仁寿县城市规划区征收集体土地安置办法的通知
2017-09-01   作者: 点击数:  
 索 引 号  1778711277/bgs/2022-0008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17-09-01
 发布机构  仁寿县人民政府      
 公开程序  经本单位审核后公开

已废止

仁府发〔2017〕47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  

《仁寿县城市规划区征收集体土地安置办法》已经县十八届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仁寿县人民政府  

2017年8月29日  

 

仁寿县城市规划区征收集体土地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仁寿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拆迁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安置对象。  

(一)以宗地(项目)为单位,以户籍为依据,凡符合下列规定的人员,纳入安置范围。  

1.在县政府批准实施拆迁之日起12个月内,依法婚嫁、生育人员。  

2.户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参加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履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义务的常住农业人口(含服现役的义务兵、全日制在校大中专学生、连续就读的研究生以及服刑劳教人员等)。  

3.因征地原因就地农转非后,参加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履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义务的未安置人员。  

4.户籍在集体经济组织享受分配的人员,虽无房屋拆迁,但该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全部征收,且从未享受过安置政策的人员。  

拆迁对象因历史原因形成有2处及以上宅基地修建的房屋,原则上2处及以上的房屋拆迁完毕后,方可安置;否则,只对该处拆迁房屋进行补偿,不予安置。  

(二)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安置。  

1.户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未履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义务或未享受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或不参加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的人员。  

2.未缴纳社会抚养费和未依法进行户口登记的非计划生育人员,非合法收(拾)养人员。  

3.非农业人口迁入的人员。  

4.迁出地已安置的迁入人员。  

5.以其他方式迁入的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的人员。  

6.回原籍居住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和其他人员。  

7.已因征地享受过货币化安置或统规统建小区安置的人员。   

8.不符合安置政策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安置方式。以户为单位,自愿选择货币化安置方式一或方式二中的一种安置方式。  

第五条 由县房管局定期提供依法依规新建的普通商品住房、商业门市和停车位的房源信息,作为货币化安置户的选择房源。安置对象也可在县城规划区内选择购买手续齐全的二手房。  

第二章 安置方式  

第六条 货币化安置方式一(自选房源)。  

(一)货币化安置费用。货币化安置总费用由安置费用和奖励补助组成,即安置总费用=安置费用+奖励补助。  

1.安置费用。综合考虑征地拆迁所在区域的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和经济社会发展等相关因素,按人均21万元包干价格计算货币化安置费用(含文林镇区域和珠嘉镇位于县城规划区内的区域)。  

2.奖励补助。按每人最高5万元标准计算奖励及补助(含拆迁奖励、过渡费及购房、装修、搬迁等补助),凡符合条件的,方可享受奖励补助。  

(1)拆迁奖励。按规定时间签订征地拆迁协议并按期搬迁完毕的,按每人最高2万元给予奖励。  

(2)政策补助。在县城规划区内购房的(含二手房),按每人最高3万元给予补助(含购房、装修、搬迁及过渡费等补助)。  

3.在县政府批准实施征地拆迁之日起12个月内依法婚嫁、生育人员选择货币化安置的,按以下方式计算安置总费用:  

(1)选择在县城规划区购房的,货币化安置总费用由安置费用及奖励补助中的购房补助组成。  

(2)不选择购房的,货币化安置总费用即为安置费用,按人均21万元包干价格支付。  

(二)购房要求。以户为单位,原则上,安置对象每户应在县城规划区购置人均不低于30平方米的商品住房(含二手商品住房,3人及以上人户,每户可购置面积人均不低于25平方米),且购房总金额(含商品住房、商业门市和停车位)不低于安置总费用的50%。  

(三)资金结算。  

1.新购房屋。安置对象授权并出具书面委托书,委托所在区域的拆迁主体(县拆迁办或珠嘉镇人民政府)在安置总费用之内,支付开发企业购房款(包括购置商品住房、商业门市、停车位或二手房的费用)。  

若购房价款小于核定的安置总费用的余款部分(不超过安置总费用的50%),在完成购房程序后,凭县房管局出具的网签备案合同(购二手房的凭购房协议和过户后的房屋产权证)到所在区域的拆迁主体(县拆迁办或珠嘉镇人民政府)办理余款拨付手续。若购房价款大于安置总费用的,超出部分由安置对象自行与开发企业结算。购买商品房所产生的产权办理费用由安置对象自行承担。  

2.已购房屋。在签订拆迁协议之日前3年内,已在县城规划区购置人均不低于30平方米商品住房的安置对象,安置总费用按6:2:2比例分3次支付。  

3.年满70周岁以上的安置对象,已在县城规划区购置人均不低于30平方米商品住房的安置对象,安置总费用按6:2:2比例分3次支付。  

第七条 货币化安置方式二(指定房源)。安置对象在政府指定开发楼盘的房源中,随机抽选商品住房。  

(一)安置房源。按照“锁定房价”的要求,新出让商住用地地块时,在出让条件中设定一定比例由中标开发企业提供商品住房,用作安置拆迁群众的房源。  

(二)安置标准。以户为单位,为安置对象提供人均55平方米的商品住房(以产权面积为准)。原则上,安置对象选择的安置住房不得低于人均55平方米。每套住房超出安置面积5平方米以内的,由安置户与开发企业按照土地出让条件中约定的成本价格购买;每套住房超出安置面积5平方米以上的,由安置户按市场价格购买。  

(三)资金结算。安置对象选择住房并完成相关手续后,由安置对象所在区域的拆迁主体(县拆迁办或珠嘉镇人民政府)与开发企业按约定价格进行结算。  

(四)过渡费。从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且搬迁完毕之日起至政府公布的选房之日止,12个月内的,按每人每月200元标准核发过渡费,超过12个月的,一律按每人每月400元标准核发过渡费。  

(五)其他事项。选择安置住房所产生的产权办理涉及的手续费、后期物业管理费由安置对象自行负责。安置住房原则上5年内不能上市交易。  

安置房源的分配由拆迁所在区域的拆迁主体(县拆迁办或珠嘉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安置对象集中抽签决定,县国土资源局及有关部门配合。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八条 实施征拆安置的所有单位、个人和企业要严格按本办法规定进行操作,不得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和套取安置资金。  

第九条 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定期不定期对征拆安置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坚决严肃问责,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货币化安置资金原则上通过“公积金助安贷” “安置贷”等方式进行筹措解决。筹措资金所产生的手续费由县财政核算后,按程序审批,据实支付。  

第十一条 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对安置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截至本办法施行之日,原已确定的安置方式和标准,继续按原签订的征地拆迁协议约定执行。原已实施的征拆项目,具备实行货币化安置条件的,在不新增拆迁补偿和安置成本的基础上,可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施行后,原涉及货币化安置的政策文件同时废止,凡过去有关政策和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30日后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国土资源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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