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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寿县人民政府 | ||||||||||||||||||
关于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通告 | ||||||||||||||||||
2017-04-19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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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废止 仁府发〔2017〕28号 为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现就全县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的秸秆禁烧与综合利用工作,建立健全禁烧工作机制,引导村民委员会制定和实施禁止露天焚烧秸秆村规民约,支持鼓励广大农户开展秸秆综合利用。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由执法监管人员责令改正,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因秸秆焚烧造成交通事故、火灾事故等重大大气污染事件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四、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欢迎社会公众举报露天焚烧秸秆行为。举报电话:12369(环保投诉热线)。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仁寿县人民政府 2017年4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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