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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寿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7-07-31   作者: 点击数:  
 索 引 号  1040816704/2017-3752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17-07-31
 发布机构  仁寿县人民政府      
 公开程序  经本单位审核后公开

仁府发〔2017〕44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6〕56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6〕60号)精神,结合我县2013年以来开展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经验,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促进全县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全县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为重点,坚持“家庭尽责、政府主导、全民关爱、标本兼治”原则,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加大关爱保护力度,综合运用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安全保障政策措施,分类施策、精准帮扶,做到“保护常态化、制度规范化、服务专业化”,为全县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环境。   

二、总体目标   

落实县级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职责,建立部门协调、动态监测、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关爱保护长效机制。在2017年底前,将全县所有农村留守儿童纳入有效监护范围,杜绝农村留守儿童无人监护现象,有效遏制监护人侵害农村留守儿童权益行为。到2020年,努力实现全县90%的乡镇、80%的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农村寄宿制学校建有未成年人关爱保护活动场所和必要的关爱设施,建立健全县、乡、村(学校)三级未成年人关爱保护专职机构,全县未成年人关爱保护体系全面建立,全社会关爱保护未成年人的意识普遍增强,未成年人成长环境更为改善,安全更有保障。   

三、工作原则   

坚持“儿童权益优先、儿童权益最大化”原则,坚持“家庭尽责、政府主导、全民关爱、标本兼治”原则。   

坚持家庭尽责。落实家庭监护主体责任,监护人要依法尽责,在家庭发展中优先考虑未成年人利益;加强对家庭监护和委托监护的督促指导,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监护照料、亲情关爱和家庭温暖。   

坚持政府主导。把未成年人关爱保护工作作为乡镇政府重要工作内容,落实属地责任,强化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责任,健全困境未成年人关爱服务体系和救助保护机制,切实保障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   

坚持全民关爱。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群团组织、社会组织、专业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各方面积极作用,着力解决未成年人在生活、监护、成长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形成全社会关爱帮扶困境未成年人的良好氛围。   

坚持标本兼治。既立足当前,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着力解决困境未成年人监护缺失、伤害风险等突出问题;又着眼长远,统筹城乡发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四、建立完善工作机制   

(一)建立动态监测机制。   

按“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村(居)民委员会和乡镇对本辖区内的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实行全面摸底排查,建立详尽档案,一人一档,并实行动态监测和动态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并报县未保中心。乡镇人民政府要每季度更新1次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数据并报县民政局。(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建立强制报告机制。   

县“未保”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学校、幼儿园、医疗卫生机构、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负有强制报告义务,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疑似遭受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等情况的,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或县未保中心报告(县未保中心24小时热线电话028—36262783),未履行报告义务的,将严肃追责。(责任单位:县未保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学校、幼儿园、医疗卫生机构)   

(三)建立调查评估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要针对困境未成年人的安全处境、监护情况、身心健康状况等组织开展调查评估,形成评估报告。会同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中小学校、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在其亲属、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的协助下,有针对性地安排专业服务。(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未保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四)完善应急处置机制。   

公安部门在接到有关未成年人受伤害(侵害)事件报告后,要在第一时间出警调查,有针对性地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报告人要协助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和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属于未成年人单独居住生活的,要责令其父母立即返回或确定受委托监护人,并对其父母进行训诫;属于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的,要联系未成年人父母立即返回或委托其他亲属监护照料。上述两种情形联系不上未成年人父母的,要就近护送至其他近亲属、村(居)民委员会或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临时监护照料,并协助通知未成年人父母立即返回或重新确定受委托监护人。属于失踪的,要按照未成年人失踪快速查找机制及时开展调查;属于遭受家庭暴力的,要依法制止,对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应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福利机构实施保护;属于遭受其他不法侵害、意外伤害的,要依法制止侵害行为,实施保护。对于上述两种情形,要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其就医、鉴定伤情,为进一步采取干预措施、依法追究有关法律责任打下基础。公安机关要将受理报告及应急处置等相关情况及时通报乡镇人民政府。   

县舆情办、县网信办发现有关于未成年人受伤害(侵害)舆情,要立即转介县未保中心。   

县未保中心接到有关单位或个人报告后,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开展实地走访、调查评估工作,并提出处置意见报县未保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后,转介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处置。   

(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县舆情办、县网信办)   

(五)建立分类保障服务机制。   

民政、公安、检察院、法院、教育、卫计等31个县级成员单位在县未保工作联席会议统筹下分工协作,实施分类帮扶保障服务。   

1.落实基本生活保障。县民政局牵头落实孤儿、重大疾病儿童、流浪儿童、弃婴帮扶措施和有关政策。建立健全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自然增长机制,逐步提高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参照孤儿标准全额执行;特困供养儿童,16周岁以下的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已满16周岁但仍在接受义务教育、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的,可继续享受救助供养待遇;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未接受义务教育、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的,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按分类施保原则适当提高救助水平。对法定抚养人有抚养能力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纳入保障范围并适当提高救助水平;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家庭的儿童,按规定实施临时救助时要适当提高对儿童的救助水平。   

2.提高教育保障水平。县教育体育局牵头落实教育资助和控辍保学政策,提供教育援助,对心理障碍儿童提供心理辅导。支持儿童福利机构开设特教班,为残疾孤儿提供特殊教育。鼓励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在做好机构内残疾孤儿特殊教育的同时,为社会残疾儿童提供特殊教育。鼓励慈善组织开展公益慈善助学活动。   

3.加强医疗康复保障。县人社局牵头落实对重病、重残和贫困家庭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对特困供养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给予全额资助。县卫生计生局建立流浪儿童疾病救治绿色通道,按“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及时医治流浪儿童,协助县教育体育局开展心理辅导;全县社会散居孤儿要全部纳入“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范围,严格按照程序和规定在定点医疗机构及时开展救治和康复工作。县民政局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儿童,应适当提高救助水平;为孤儿购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重大疾病和意外伤害等商业健康保险或补充保险,切实保障孤儿医疗康复水平稳步提高。   

4.提高司法保护能力。建立健全县合适成年人库,切实保障未成年人权益。县公安局、县检察院、县法院、县司法局落实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帮扶措施和有关政策,加大受伤害(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处置力度,对涉法和受伤害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协助县妇联开展反家暴救助保护工作。   

5.发挥群团组织关爱服务优势。团县委牵头落实留守儿童和有心理疾病的问题儿童的帮扶措施和有关政策,协助县教育体育局落实失(辍)学儿童帮扶措施和有关政策,开展异乡关爱行动。县妇联牵头开展县妇女儿童反家暴救助保护工作,协助县教育体育局落实失(辍)学儿童帮扶措施和有关政策。   

(责任单位:县未保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六)强化监护干预机制。   

对实施家庭暴力、性侵害、出卖、虐待或遗弃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情节轻微的,县未保中心应会同有关部门对其家庭开展监护指导,公安机关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追究责任。对于监护人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状态,导致其面临危险且经教育不改的,或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儿童,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以及不履行监护职责,严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等行为导致其身心健康严重受损的,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4号)精神,由民政部门有关机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检察院、县法院、县民政局、县教育体育局、县妇联和各乡镇人民政府)   

(七)建立转介服务机制。   

县未保中心按困境未成年人不同对象转介牵头部门开展分类帮扶,通过购买服务方式,组织专业社工机构开展服务工作,社工和志愿者有针对性地提供监护指导、医疗救治、心理疏导、行为矫治、法律援助等专业服务。(责任单位:县未保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八)建立跟踪回访机制。   

县未保中心定期会同有关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学校、村(居)民委员会对重点困境未成年人实行跟踪回访,及时了解掌握其生存、生活、学习、监护等情况,评估其需求,继续提供后续帮扶和专业服务。(责任单位:县未保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五、贯彻落实重点任务   

(一)完善组织领导协调机制。   

1.完善县未保工作领导机构。调整原“仁寿县未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为“仁寿县未成年人关爱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民政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见附件1)。各乡镇未保工作领导小组按仁未保办发〔2016〕4号文件要求,组长由乡镇长担任,副组长由乡镇分管民政负责人担任,并明确1—2名专职工作人员。   

2.完善县“未保”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将2013年建立的“仁寿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联席会议”更名为“仁寿县未成年人关爱保护工作联席会议”(见附件2)。进一步完善“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细分各成员单位职能职责,确保履职尽责到位;强化联席会议组织领导、统筹协调、督促指导作用,形成各司其职、分工协作、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   

(二)加强“未保”工作能力建设。   

1.设立儿童福利督导员。村(居)民委员会配备1名由村(居)民委员会委员、大学生村官或者专业社会工作者等担任的专(兼)职儿童福利督导员,负责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保障政策宣传和日常工作,通过全面排查、定期走访及时掌握困境儿童家庭、监护、就学等基本情况,指导监督家庭依法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并通过村(居)民委员会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情况。(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2.夯实“未保”工作基础平台。整合仁寿县未成年人保护中心职能职责,优化中心功能布局,突出中心作用发挥。有条件的乡镇要加强“未保中心”平台建设。全县619个村(社区)要合理利用现有阵地,设立未成年人关爱服务阵地和活动场所并营造儿童喜闻乐见氛围,城市社区应设立家庭教育指导站,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对存在监护问题的家庭家长开展指导教育。各中小学应加快建设“乡村学校少年宫”并强化作用发挥。(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教育体育局、县妇联、县关工委、各乡镇人民政府)   

3.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未保”工作。努力培育和孵化本土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县民政局、县人社局等有关部门应出台相关鼓励优惠政策,支持全县专业社工人才队伍建设,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积极引导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参与“未保”工作。建立志愿服务记录制度,鼓励、倡导志愿者提供关爱服务。(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人社局、县文明办、团县委)   

(三)加大资金投入。   

县财政局要优化和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落实专项资金配套政策,将全县未成年人关爱保护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县审计局、县监察局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审计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教育体育局、县卫生计生局、县审计局、县监察局)   

(四)积极开展“合力监护、相伴成长”专项行动。   

县民政局要按照四川省民政厅等8部门《转发民政部等八个单位〈关于在全国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合力监护、相伴成长”关爱保护专项行动的通知〉的通知》(川民发〔2016〕188号)要求,牵头做好统筹协调工作,将摸底排查中发现的监护缺失、失学辍学、无户籍等情形的农村留守儿童花名册通报给教育、公安等有关部门并督促落实有关政策。有关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树立强制报告意识,依法落实强制报告责任;县未保中心应及时接收公安机关护送来的监护缺失未成年人,并提供临时照料服务。全县7月底前应完成组织、督促受委托监护人签订《农村留守儿童委托监护责任确认书》,10月底前总结工作经验,形成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长效机制。(责任单位:县未保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六、加强宣传引导和监督检查   

县新闻宣传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网络、电视、电台等媒体积极开展形式多样、针对性强、富有成效的宣传教育活动,加强正面引导,强化家庭自觉履行监护责任的法律意识。建立健全舆情监测预警和应对机制,及时妥善回应社会关切。推动全社会形成保护儿童、促进儿童发展的良好风尚,为儿童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将未成年人关爱保护工作纳入县政府年度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县政府督查室将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不定期督查并予以通报,造成责任事件的,将严肃追责。   

附件:1.仁寿县未成年人关爱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仁寿县未成年人关爱保护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名单   

 

仁寿县人民政府   

2017年7月26日   

 

附件1   

仁寿县未成年人关爱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胡  波 县政府副县长、公安局局长   

成  员:李建明 县委组织部副部长、县委编办主任   

辜良英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县文明办主任   

梁煦东 县委政法委副书记、县综治办主任   

邓华君 县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   

汪智勇 县法院副院长   

吕智勇 县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   

陈德宽 县委组织部副部长、县人社局局长   

黄尚友 县发改局局长   

杨  斌 县财政局局长   

郑  燕 县教育体育局局长   

刘  强 县公安局副政委   

林  涛 县司法局局长   

王继伟 县民政局局长   

辜文超 县住建局局长   

李  静 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雷文忠 县卫生计生局局长   

魏正良 县城市行政执法局党委书记、副局长   

吕孟林 县总工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席   

杨克能 县关工委常务副主任   

李凤凰 团县委书记   

舒琼华 县妇联主席   

杨明荣 县残联理事长   

朱  刚 县拆迁办主任、文林镇镇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由王继伟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2   

仁寿县未成年人关爱保护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县委宣传部、县委编办、县委农工办、县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发改局、县教育体育局、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民政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局、县卫生计生局、县城市行政执法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文广新局、县统计局、县扶贫和移民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政府法制办、县综治办、县总工会、县妇联、县残联、团县委、县关工委、文林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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