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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寿县人民政府
足球即时比分仁寿县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7-05-03   作者: 点击数:  
 索 引 号  008570032/2017-0016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17-05-03
 发布机构  仁寿县人民政府      
 公开程序  经本单位审核后公开

仁府发〔2017〕29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 

根据工作要求,特制定《仁寿县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仁寿县人民政府  

2017年4月28日 

 

仁寿县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足球即时比分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中办发〔2012〕2号)《四川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省政府令第313号)和《眉山市人民政府足球即时比分眉山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眉府发〔2017〕6号),结合仁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乡镇、县级部门、园区以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指重大行政决策决定前,对重大行政决策存在的社会稳定风险因素进行识别、分析、预测和评估,确定风险等级,作出风险评估结论,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化解和控制社会稳定风险因素的过程。 

第四条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合法、公开公正、权责统一和统筹兼顾原则,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章 评估工作的组织领导、实施和保障

第五条 建立由县委副书记、县政府县长任组长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和管理全县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组  长:足球即时比分 县委副书记、县政府县长 

副组长:杨乐园 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 

胡  波 县政府副县长、公安局局长 

邱  磊 县政府副县长 

陈双成 县政府副县长 

成  员:吴菊芬 县委群工部部长、县群众接待中心主任 

白先锋 县政府党组成员、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扶贫移民局局长 

毛自林 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黄尚友 县发改局局长 

张  瑜 县纪委副书记、县监察局局长 

陈德宽 县委组织部副部长、县人社局局长 

颜克勤 县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维稳办主任 

陈  刚 县经信局局长 

郑  燕 县教育体育局局长 

王继伟 县民政局局长 

李文学 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辜文超 县住建局局长 

杨  毅 县规划局局长 

李  静 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吴少云 县环保局局长 

苏海清 县水务局局长 

胡永生 县农业局局长 

田  泳 县文广新局局长 

雷文忠 县卫生计生局局长 

宋通鑫 县安监局局长 

陈友岚 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 

卢爱国 县公安局常务副局长 

吴建华 县政府金融办主任 

何建军 县城市行政执法局局长 

黄  强 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主任 

余建明 县森林公安局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委维稳办,负责全县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综合协调、督促指导、审查备案。决策主体、评估主体、实施主体具体组织开展重大行政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是决策主体;对重大行政决策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是评估主体;组织实施重大行政决策的人民政府、部门或者其他组织是实施主体。 

第六条 对重大行政决策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决策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由决策主体指定评估主体或者由决策提出部门、政策起草部门、项目报建单位、改革牵头部门、重大活动主办单位作为评估主体负责评估工作。 

评估主体对评估过程、评估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评估主体可自行组织开展评估工作,也可委托具备相应评估资质的中介组织开展评估工作。委托中介组织开展评估的,评估主体应当通过竞争方式择优确定中介组织,依法签订委托合同,约定评估内容、程序、经费、违约责任等,提供必要服务保障,严格管理评估过程,严格审查评估报告,依据实际情况及中介组织的评估报告,综合作出最终评估结论。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经费和评估经费由同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予以保障。 

第八条 县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委维稳办)依据市人民政府制定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指标体系对风险评估报告进行备案。 

第九条 中介组织在仁寿县境内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收费标准按省价格行政部门制定的中介组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收费指导标准执行。 

第三章 评估范围

第十条 下列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一)涉及职工分流或者职工利益变动的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改制、重组、上市、拆迁和职工收入分配制度等重大事项;涉及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事项; 

(二)涉及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和社会救助政策等重大调整;水、电、燃气、教育、医疗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商品、服务价格和收费标准重大调整; 

(三)涉及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和移民安置等方面的重大政策和改革措施;涉及经济适用房等住房保障政策重大调整;涉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居民安置等政策重大调整; 

(四)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涉及编制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及方案调整,组织开展蓄水验收,以及涉及人数多、关系移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敏感问题等事项; 

(五)涉及行政区划重大调整; 

(六)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或者存在重大环境风险的建设项目,可能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建设项目,重大自然灾害后的重要恢复重建建设项目等; 

(七)涉及人员多、敏感性强,可能对社会稳定产生影响的重大活动; 

(八)其他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可能对社会稳定产生影响的重大行政决策。 

第四章 评估内容

第十一条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内容应当包括合法性评估、合理性评估、安全性评估、可行性评估、可控性评估等。 

(一)合法性评估应当包括决策主体、决策权限、决策程序、决策内容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 

(二)合理性评估应当包括重大行政决策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等是否符合人民群众现实利益、长远利益和合法权益; 

(三)安全性评估应当包括重大行政决策是否存在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等隐患; 

(四)可行性评估应当包括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方案、实施物质条件、实施时机等是否符合地区、行业发展和人民群众利益; 

(五)可控性评估应当包括重大行政决策存在的社会稳定风险因素及其预防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等。 

第五章评估程序 

第十二条 评估主体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一)根据重大行政决策涉及的内容,制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方案,明确评估方式、步骤、时限和目标要求; 

(二)根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方案可以采取查阅文件资料、实地调查、问卷调查、民意测验、座谈走访、网络舆情、听证会、评审会、公示等方式听取各方面意见,收集相关信息; 

(三)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前、实施中、实施后存在的显性风险、潜在风险进行识别、分析,确定社会稳定风险因素类别、概率、范围等; 

(四)根据社会稳定风险因素制定预防措施; 

(五)根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指标和预防措施确定社会稳定风险等级。大部分群众有意见、反应特别强烈,可能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或重大网络舆论炒作的为高风险;部分群众有意见、反应强烈,可能引发矛盾冲突的为中风险;多数群众理解支持但少部分人有意见的为低风险; 

(六)根据社会稳定风险等级确定可实施、暂缓实施、不实施的评估结论; 

(七)编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重大行政决策基本情况、评估过程及方法、评估内容、分析论证、预防措施、风险等级和评估结论等内容。评估报告由评估主体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送决策主体,并抄送决策实施主体和同级党委维稳办备案。 

涉及国家秘密的重大行政决策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六章 评估结果运用和决策实施跟踪

第十三条 决策主体根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按照法定程序,对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实施、暂缓实施、不实施的决定。 

第十四条 对决定实施的重大行政决策,实施主体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应急处置预案。 

第十五条 在重大行政决策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社会稳定风险因素或者发生社会稳定风险事件时,实施主体应当根据预防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妥善处置;预防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无法有效化解时,决策主体应当及时作出暂缓实施或者终止实施的决定。 

第十六条 暂缓实施、不实施或者终止实施的重大行政决策,决策主体重新决策时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决策主体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决定前未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 

(二)在重大行政决策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社会稳定风险因素或者发生社会稳定风险事件,预防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无法有效化解时,未及时作出暂缓实施或者终止实施的决定的; 

(三)暂缓实施、不实施或者终止实施的重大行政决策,重新决策时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评估主体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评估程序、内容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 

(二)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的; 

(三)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省上的有关规定,通过竞争方式择优确定中介组织对重大行政决策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 

(四)未对中介组织提交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进行审查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实施主体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重大行政决策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社会稳定风险因素或者发生社会稳定风险事件时,未根据预防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妥善处置的; 

(二)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中介组织辅助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发展改革行政部门将中介组织和参与人员信息记入征信系统;引发社会稳定风险事件的,中介组织和参与人员被记入征信系统之日起不得参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业务;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出具虚假评估结论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截留、挤占、骗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经费的,由相关行政部门依法追回有关财政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委维稳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不得作为适用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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