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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寿县人民政府
足球即时比分仁寿县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7-06-22   作者: 点击数:  
 索 引 号  1778711277/bgs/2022-0008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17-06-22
 发布机构  仁寿县人民政府      
 公开程序  经本单位审核后公开

已失效

仁府发〔2017〕34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  

《仁寿县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十八届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仁寿县人民政府  

2017年6月15日  

 

仁寿县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城镇棚户区改造、城区危旧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切实解决群众住房困难,有效促进经济增长,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和城乡危旧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财政部、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财综〔2016〕11号),《四川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川财综〔2015〕63号)和眉山市政府办公室《足球即时比分眉山市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眉府办发〔2016〕24号),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城镇棚户区改造、城乡危旧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服务事项,按照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按照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的工作模式。  

第三条 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有序推进。统筹考虑全县发展水平和居民改善住房条件要求等因素,科学确定年度棚户区改造规模。  

(二)公开透明、竞争择优。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向社会公开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项目及相关事项,通过公开、公平的竞争方式,择优选择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承接主体。  

第四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章 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的确定

第五条 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为政府授权的政府职能部门。  

第六条 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承接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为符合县政府关于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要求的棚改项目服务供应商,包括依法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若为政府融资平台,必须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行市场化运营,在明确公告今后不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的前提下承接棚改任务。原融资平台公司转型改造后举借的债务实行市场化运作,不纳入政府债务。政府在出资范围内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不对原融资平台公司提供担保。  

承接主体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三)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在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竞争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通过年检或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依法取得相关资质并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具有良好的社会和商业信誉。  

(五)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  

(六)具备与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标的相匹配的资产规模或融资能力。  

(七)符合国家有关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企分开的要求。  

(八)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购买内容

第七条 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范围,限定在政府应当承担的棚户区改造征地拆迁服务以及安置住房筹集、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不包括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商品房以及经营性基础设施。购买内容包括:  

(一)居民棚改意愿入户调查。  

(二)棚改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及评审。  

(三)棚改项目的征收拆迁服务。  

(四)棚改安置住房的筹集,包括:新建、购买、租赁、改扩建、货币化安置等方式。  

(五)棚改片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的公益性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安置住房小区“红线内”的道路、供水、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配套基础设施;与棚改项目直接相关,直接服务于安置住房小区的“红线外”城市基础设施。  

第四章 购买程序

第八条 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编制购买预算。购买主体根据县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年度规模,在测算拟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项目成本后,将年度资金需求编入部门年初预算,并报送县财政部门审核;预算按有关规定批准后,购买主体制定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项目实施方案。方案包括: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数量、估算价格、服务目标、评价标准、拟实施采购时间、购买方式等内容。  

(二)公示购买信息。购买主体将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内容、标准、要求、预算安排、购买方式、承接主体条件等信息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  

(三)确定承接主体。购买主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对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条件的,统一纳入采购程序,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对于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由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监督。  

(四)签订购买合同。购买主体应及时与所确定的承接主体签订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要求和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严禁转包。购买合同应先由县政府法制办审查,购买合同签订报县财政备案。  

(五)监督管理。购买主体要加强对服务全过程的跟踪监管和对服务成果的检查验收,有序开展执行监控,发现偏离合同目标的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更正,确保承接主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各项优质服务。  

(六)评价验收。承接主体完成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后,购买主体应及时组织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评价和验收,并出具评价验收报告,验收结果作为服务费用结算依据,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编制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预算和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五章 资金来源和资金管理

第九条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所需资金纳入县财政年度预算管理。如年初预算安排有缺口确需举借政府债务弥补的,可争取省政府代发地方债券方式予以支持。  

第十条 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资金的支付,按照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程序的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章 明确职责

第十一条 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共同监督”的要求,各部门加强协调配合,明确职责分工。  

(一)县财政部门负责牵头推进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体系建设,做好购买服务的采购管理、资金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等。  

(二)县民政、工商质监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将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行为纳入年检、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建立完善信用记录和应用制度,不断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三)县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的廉政监督等。  

(四)县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资金的规范管理和合理使用等。  

(五)县发改、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支持和配合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积极办理项目立项、可研、规划、土地、环评、核准等行政审批相关文件。  

第十二条 购买主体是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责任主体,负责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制定与本办法配套的操作规程和实施细则,公开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信息,考核、跟踪、监督项目实施情况,组织对项目的评价验收并按规定支付和结算资金。  

第十三条 承接主体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认真组织实施服务项目,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主动接受有关部门、服务对象及社会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住建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二年。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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