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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寿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建筑市场管理和规范资产处置的通知
2016-12-13   作者: 点击数:  
 索 引 号  008570032/2016-0006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16-12-13
 发布机构  仁寿县人民政府      
 公开程序 

仁府发〔2016〕35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市场管理,规范规划建设行为,科学有序资产处置,加速提升繁荣“四区五极”,有效提高土地资源综合利用率,经县政府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土地和建筑市场管理  

(一)明确房地产开发区域。积极支持县城区、天府新区仁寿视高片区、黑龙滩片区和汪洋镇规范有序推进房地产开发。临港经济区待规划审定后,有序推进房地产项目开发。县内其余区域原则上不再新上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再新批建设用地指标,不得新出让商住开发用地,确属解决重大遗留问题的,按“一事一议”方式报县政府审批。  

(二)迅速清理锁定现状。县国土资源局牵头,县规划局和县住建局配合,对县城区、天府新区仁寿视高片区、黑龙滩片区和汪洋镇以外的存量土地迅速清理锁定,并将结果及时上报县政府。锁定的存量土地报县政府同意后,可用于公共事业、基础设施和其他符合规划的产业项目建设。  

(三)严格零星用地使用。为提升城市品质,县城区、天府新区仁寿视高片区、黑龙滩片区和汪洋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国有零星建设用地,凡符合规划要求的,原则上应与周边土地整合利用,容积率按有关规定执行;不符合规划的,严禁出让或开发建设;暂时不具备整合条件的,暂停出让或开发建设。  

(四)严格执行“七个不准”。继续执行《足球即时比分〈仁寿县土地和建筑市场管理七个不准及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仁委办〔2012〕62号)规定,不准在集体土地(含宅基地)上进行房地产开发或违规建设;不准任何个人和企业参与国有、集体土地上的拆迁工作;不准在未经“招、拍、挂”取得的经营性用地上进行开发建设;不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以新农村建设名义进行房地产开发;不准在国有土地上突破规划指标进行建设;不准在重要交通沿线控建区范围内新批宅基地;不准在未获得规划许可的情况下批准建设项目。  

二、规范资产处置  

全县范围内涉及土地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处置前必须经县国土资源、规划部门提出明确的书面意见,报县政府审定同意后,严格按程序进行处置。严禁未经批准私自处置。   

三、明确工作要求  

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土地管理、规划建设和资产处置工作,各部门一把手、乡镇党委书记和乡镇长是第一责任人,要亲自负责,确保全县土地、建筑市场管理和资产处置规范有序。对违反土地、建筑市场管理和资产处置规定的单位和责任人,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严肃处理,逗硬问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仁寿县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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