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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寿县人民政府足球即时比分《仁寿县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5-09-28   作者: 点击数:  
 索 引 号  008570032/2015-0007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15-09-28
 发布机构  仁寿县人民政府      
 公开程序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 

《仁寿县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仁寿县人民政府 

2015年9月25日 

寿县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和管理,提高园林绿化水平,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仁寿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公共园林和小区绿化规划、建设、管理。  

第三条 县规划局负责城市公共园林绿化用地规划,审查小区绿化建设用地。县城市行政执法局负责审批小区绿化建设方案和城市公共园林绿化管护;城市公共园林绿化管护实行政府购买服务,县城市行政执法局负责组织实施并监督和管理。由有资质的园林绿化企业承担城市公共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业主(单位)负责小区绿化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 县规划局与县城市行政执法局共同编制公共绿化用地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规划,经县规委会审定后组织实施。国土、住建、水务、林业、房管、文林镇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负责城市绿化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城市行政执法局负责编制城市公共绿化建设方案,报县规委会审批后,由县城市行政执法局组织实施。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小区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公共园林绿化建设方案须经县城市行政执法局参与审查、备案、监督、验收。 

第七条 新建的公共园林绿化项目养护期满后,由建设单位会同县财政局、县城市行政执法局等部门共同组织验收,合格后移交管理;移交工作按照《眉山城区市政公用设施移交管理办法》(眉府办发〔2014〕20号)执行。 

第八条 城市绿地管理,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公共园林绿化由县城市行政执法局负责; 

(二)机关企事业单位院内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三)居住小区院内公共绿地,由小区物管和业主委员会负责。 

第九条 仁寿城区新增的公共园林绿化,由县城市行政执法局会同县财政局等相关部门测算管护费,实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 

第十条 县城市行政执法局对公共园林绿化实行挂牌管理,明确管护单位、管护责任人、监管单位,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县城市行政执法局对古树名木和干道两侧的高大乔木实行建档编号统一管理,严禁擅自砍伐、移栽。工程建设时,建设单位应采取避让和保护措施。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园林设施。  

任何人不得擅自对居民小区、单位院内公用园林绿化进行砍伐或移植,如确需砍伐或移植的,须经小区物管和业主委员会共同商议或单位同意,报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备案后实施。  

因规划、建设确需砍伐、拆除和占用公共园林绿化的,须报经县城市行政执法局审查,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因生产、生活需要临时占用公共园林绿化的,须报经县城市行政执法局同意,并交纳园林绿地占用费。造成损坏的,占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占用期满后,占用者应将其恢复原状。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县城市行政执法局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城市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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