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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寿县人民政府足球即时比分仁寿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2015-07-10   作者: 点击数:  
 索 引 号  1778711277/bgs/2022-0006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15-07-10
 发布机构  仁寿县人民政府      
 公开程序  经本单位审核后公开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 

《仁寿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已经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仁寿县人民政府 

2015年7月6日 

 

仁寿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3 预防和预警 

4 应急响应 

5 应急保障 

6 后期处置 

7 附则 

 

 

 

 

 

 

 

 

 

 

1 总则 

1.1定义 

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是指防御江河洪水灾害、城镇内涝灾害、山洪灾害、突发性洪水灾害以及干旱灾害等方案的统称,是在现有工程和非工程设施条件下,针对可能发生的各类洪旱灾害而预先制定的防御方案、对策和措施。  

乡镇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和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专业预案是全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延伸和补充。预案一经批准,必须依法执行。  

1.2编制目的 

通过科学有序的指挥调度,采取一切可能的防范措施,最大努力地避免水旱灾害发生;严密组织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 

1.3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实施办法》、《四川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四川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四川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眉山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仁寿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县范围内突发性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性水旱灾害包括:江河洪水、内涝灾害、山洪灾害(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灾害)、干旱灾害、供水危机以及由洪水、地震、恐怖活动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供水水质被侵害等次生衍生灾害。  

1.5工作原则 

1.5.1 防汛抗旱工作坚决克服麻痹侥幸心理,立足“防大汛、抗大旱、抢大险、抗大灾”的工作理念,坚持“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抗结合”的工作原则。 

1.5.2 防汛抗旱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和属地管理。 

1.5.3 防汛抗旱和抢险救灾实行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县人武部、县公安消防大队、县武警中队是抢险救灾的突击力量,执行国家赋予的抢险救灾重要任务。 

1.5.4 发生洪涝水旱灾害和水利工程险情时,事发地乡镇政府应迅速响应,有关部门联合行动,及时、高效地开展预防和抢险应急处置。 

1.5.5 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流域或区域统一规划,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必须服从全局利益。 

1.5.6 抗旱用水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基础,实行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科学调度、优化配置,最大程度地满足城乡生活、生产、生态用水需求。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2.1.1 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成。 

设立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县防指”),负责指挥全县的防汛抗旱工作,其办事机构为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防汛办),设在县水务局。 

指挥长:分管水利工作的县领导 

副指挥长:县政府副县长兼县公安局局长 

县人武部部长 

县政府应急办主任 

县水务局局长 

成员单位:四川省都江堰黑龙滩灌区管理处、县人武部、县委宣传部、县政府应急办、县公安局、县水务局、县委农工办、县发改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局、县农机局、县卫生计生局、县安监局、县教育体育局、县城市行政执法局、县住建局、县广播电视台、县气象局、县武警中队、县公安消防大队、国网仁寿县供电公司、仁寿电信分公司、仁寿移动分公司、仁寿联通分公司。 

2.1.2 县防指职责。 

执行国家防总、省、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县委、县应急委的决议、决定,承担县委、县应急委交办的应急处置任务;及时研究全县汛情、旱情、工情和灾情,组织会商,确定抗洪抢险及抗旱减灾措施并组织实施;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专业处置”的原则,开展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统一调度全县水利、水电设施的水量,加强洪水管理。  

2.1.3 县防汛办职责。 

承办县防指日常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全县防汛抗旱工作。制定全县防汛抗旱工作制度;组织全县防汛抗旱检查,负责审批防洪调度计划;组织编制全县河流、水库、山洪灾害易发区及全县防洪预案和抗旱减灾预案并监督实施;负责防汛信息的收集、分析、上报、传递和汛情发布;传达县防指指令并监督实施;提出组织召开汛(旱)情会商建议;综合拟定防汛抗旱救灾应急具体措施供县防指领导决策;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做好防汛抗旱工作;督促检查各乡镇辖区内河道清障工作;组织指导防汛抗旱物资的储备、管理和调用;组织指导全县防汛抗旱指挥体系的建设与管理等。  

2.1.4 县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四川省都江堰黑龙滩灌区管理处:负责黑龙滩水库、李家沟水库及干、支渠等工程的防洪排涝、抗旱工程建设、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负责所辖水利工程设施、设备的安全运行和应急抢护;负责所辖水毁工程的修复工作。 

县人武部:根据险、灾情需要,协调驻眉部队、组织民兵、预备役人员担负防汛抗旱抢险救灾、营救群众、转移运送物资、稳定秩序及执行其他重大防汛抗旱任务。 

县委宣传部:负责全县防汛抗旱救灾宣传工作的舆论导向,做好防汛抗旱救灾新闻的宣传报道工作。 

县政府应急办:在县应急委的领导下,协调有关部门做好防汛抗旱应急处置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维护防汛抗旱抢险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工作;协助事发地乡镇政府组织群众撤离和转移;严厉打击盗窃防汛抗旱物料和破坏防汛抗旱工程、非工程、水文、输电、通信设施的违法分子,做好治安保卫工作;紧急情况下组织部分公安干警投入抢险救灾工作。 

县水务局:归口管理全县水利工程;负责全县水利、排水、供水和水电等设施的防汛抗旱调度;组织实施水利工程抢险和重大险情的抢护;负责组织实施防汛抗旱工程建设、水毁工程修复、河道清障、防汛抢险、物资储备以及防洪非工程措施建设。 

县委农工办:负责协调农口系统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及时掌握受灾情况,并积极组织灾后生产恢复工作。 

县发改局:负责做好防汛抗旱建设工程的立项,协助争取国家和省、市防汛抗旱基建工程项目资金,促进防汛抗旱工程、非工程项目建设顺利实施。 

县民政局:负责洪涝、干旱灾区灾民的生活救助工作,储备和紧急调运衣物、帐篷等物资进入灾区;组织协调社会捐赠工作,负责救济款的发放和管理使用工作;及时核查灾情并向县防指提供灾情信息。 

县财政局:负责落实防汛抗旱工程建设、非工程建设以及抢险救灾资金的筹集、拨付,并监督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指导、督促乡镇政府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制定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组织调查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所辖水运和公路交通设施的防汛安全;负责公路、桥梁在建工程的防汛工作;督促船舶航行服从防洪安全管理;落实河道内各类船只安全度汛措施,协助水利部门做好汛期通航河道的堤岸保护;优先组织运送防汛抗旱、抢险救灾、防疫等人员和物资设备;及时提供紧急抢险救灾和人员撤离所需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 

县农业局:及时收集、整理和反馈全县农业旱涝灾害信息;指导全县防汛抗旱和灾后农业救灾、生产恢复及农业防洪安全。 

县农机局:负责全县各类提灌泵站的维护、保养和油料供应工作,确保各类机具在防汛抗旱工作中发挥作用。  

县卫生计生局:洪旱灾情一旦发生,立即组织医疗救护队赶赴灾区全力进行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等工作。 

县安监局:协调和监督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安全度汛。 

县教育体育局:负责编制本系统洪涝灾害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学校开展防灾减灾、应急避险和汛期安全等知识的宣传教育及防御洪涝灾害的演练、组织撤离工作。  

县城市行政执法局:负责城市防洪排涝设施运行管理;负责城市排涝、排污通道清障工作,确保汛期排涝畅通;负责组织、指导城市市政设施和民用设施的防洪保安工作;负责县城金马河的清障、维护和防洪工作。 

县住建局:负责组织编制城镇防洪规划,负责城镇防洪排涝有关工程的建设;负责乡镇排涝设施及在建工程的监督管理;协助检查城镇的排涝安全运行情况;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指导城镇市政设施和民用设施的防洪安全工作。 

县广播电视台:负责组织广播电视防汛抗旱宣传工作,负责紧急防汛(抗旱)期间县防指重大防汛抗旱信息和指令的公布。 

县气象局:负责向县防指、县防汛办提供气象预测、预报和防汛抗旱所需水雨情资料及实时监测信息,负责提供强对流天气过程预报及跟踪预报、预警;负责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县武警中队、县公安消防大队:根据汛(旱)情需要和县防指指令,组织部队参加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  

国网仁寿县供电公司:负责防汛抗旱的电力保障、积极投入抢险救灾电力供给及灾后电力恢复、维护等相关工作。 

仁寿电信分公司、仁寿移动分公司、仁寿联通分公司:负责所辖通信设施的防洪安全;优先保障并及时、准确传递防汛抗旱信息,保证防汛抗旱抢险通信畅通;根据灾情需要,及时恢复并组织调度应急通信设施。 

2.2乡镇、村(社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乡镇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乡镇防指),村(社区)设立防汛抗旱指挥组(以下简称村(社区)防组),负责指挥指导本辖区防汛抗旱工作。  

2.3其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施工单位等,汛期成立相应的专业防汛抢险救灾组织,负责本单位的防汛救灾工作;有防汛抗旱任务的水利水电工程、企事业单位根据需要成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针对重大突发事件,可以组建临时指挥机构,具体负责应急处理工作。  

有关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单位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4县防汛抗旱指挥体系图 

仁寿县防汛抗旱指挥体系图

 

 

(略) 

3 预防和预警 

3.1防汛抗旱预警 

防汛抗旱预警级别分为I级、Ⅱ级、Ⅲ级、Ⅳ级预警,分别依次用红、橙、黄、蓝四种着色标示。I、Ⅱ级预警信息由省政府发布、调整和解除;Ⅲ级预警信息由市政府发布、调整和解除;Ⅳ级预警信息由县政府发布、调整和解除。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防汛抗旱灾害预警信息。  

3.1.1 防汛预警分级。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发布I级防汛红色预警。 

——市、县气象部门预报将普降特大暴雨,日降水量超过200毫米。 

——预报县域各流域将出现超20年一遇洪水。 

——大、中型水库、水电站出现重大险情,可能威胁下游安全。 

——重要山洪灾害易发区出现高强度降雨,可能发生特大山洪泥石流,严重威胁影响区内安全。 

——其他需要发布红色预警的情况。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发布Ⅱ级防汛橙色预警。 

——市、县气象部门预报将普降大暴雨,连续24小时降水量超过150毫米。 

——预报县域各流域将出现超保证水位洪水。 

——大、中型水库、水电站出现较大险情或2座以上重点小(一)型水库出现重大险情,严重威胁下游安全。 

——山洪灾害易发区出现较高强度降雨,可能发生特大山洪泥石流,威胁影响区内安全。 

——其他需要发布橙色预警的情况。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发布Ⅲ级防汛黄色预警。 

——市、县气象部门预报普降大暴雨(连续24小时降水量超过100毫米)或局部为特大暴雨(连续24小时降水量超过250毫米)。 

——预报县域各流域将出现超警戒水位洪水。 

——大、中型水库、水电站出现一般险情或2座以上重点小(一)型水库出现较大险情,威胁下游安全。 

——山洪灾害易发区可能发生大型山洪泥石流,严重威胁影响区内安全。 

——其他需要发布黄色预警的情况。 

(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发布Ⅳ级防汛蓝色预警。 

——市、县气象部门预报将普降暴雨或局部大暴雨,日降水量超过50毫米。 

——预报县域各流域将出现超警戒水位洪水。 

——重点小(一)型水库出现较大险情,威胁下游安全。 

——山洪灾害易发区可能发生中型山洪泥石流,威胁影响区内安全。 

——其他需要发布蓝色预警的情况。 

3.1.2 抗旱预警分级。 

当发生干旱灾情时,分级发布抗旱预警,如下表。 

抗旱预警等级划分表

干旱类型 

出现时段 

蓝色预警Ⅳ级 

黄色预警Ⅲ级 

橙色预警Ⅱ级 

红色预警Ⅰ级 

旱期连续天数 

旱期日平均降水量(mm) 

旱期连续天数 

旱期日平均降水量(mm) 

旱期连续天数 

旱期日平均降水量(mm) 

旱期连续天数 

旱期日平均降水量(mm) 

春旱 

3月-4月 

30-39 

≤0.7 

40-49 

≤0.7 

50-59 

≤0.7 

≥60 

≤0.7 

夏旱 

5月-6月 

20-29 

≤1.5 

30-39 

≤1.5 

40-49 

≤1.5 

≥50 

≤1.5 

伏旱 

7月-8月 

20-29 

≤1.8 

30-39 

≤1.8 

40-49 

≤1.8 

≥50 

≤1.8 

秋旱 

9月-11月 

30-39 

≤0.6 

40-49 

≤0.6 

50-59 

≤0.6 

≥60 

≤0.6 

冬干 

12月-2月 

30-39 

≤0.2 

40-49 

≤0.4 

50-59 

≤0.4 

≥60 

≤0.4 

城市供水 

1月-12月 

连续15天低于正常供水量5% 

连续15天低于正常供水量10% 

连续15天低于正常供水量20% 

连续15天低于正常供水量30% 

3.2气象水文预警 

县气象局、北斗水文站要加强对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和会商工作,尽可能延长预见期,提高预测预报准确性,科学评估重大气象、水文灾害趋势,并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及时向县防指(县防汛办)报告,向有关乡镇防指传达信息。当预报提示即将发生水旱灾害时,县防指应提早预警,通知各级各部门及相关单位做好防灾减灾的准备工作。当河流发生洪水时,水文部门应加密测验时段,及时上报水情测验结果,为适时指挥决策提供依据。  

3.3工程险情预警 

3.3.1 堤防工程预警。 

当河流出现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有关乡镇应加强监测,并将堤防、护岸、水坝、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报上级工程管理部门和同级防指机构。发生洪水地区的乡镇防指应及时向县防指报告工程出险情况和防守情况。金马河、椰江河、龙水河、清水河、球溪河、越溪河、柴桑河堤防、护岸、水坝、涵闸等发生较大以上险情应在发现险情后10分钟内报至县防汛办。  

当堤防、涵闸、护岸、水坝和泵站等穿堤建筑物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决口时,工程管理单位应迅速组织抢险,并在第一时间向可能淹没的有关区域预警,同时向上级管理部门和县防指准确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除险情况、通信联络方式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技术责任人名单,以利于加强指导或作出进一步的抢险决策。  

3.3.2 水库工程信息预警。 

当水库水位超过汛期限蓄水位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对大坝、溢洪道、输水管等关键部位加密监测,并按照有管辖权的防指机构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进行调度及时降低水库水位,其工程运行状况应向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指机构报告。黑龙滩水库、各中型水库发生较大以上险情应在险情发生后10分钟内同时上报省、市、县防指;小型水库发生较大以上险情应在险情发生后15分钟内上报市、县防指。  

当水库出现险情时,水库管理单位应立即在第一时间向下游预警,并迅速处置险情,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县、乡镇防指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除险情况、通信联络方式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技术责任人名单,以便随时联系、掌握情况,进一步采取相应措施。  

当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溃坝时,第一时间向水库溃坝淹没范围发出预警并全力组织抢险,落实非常措施,为群众安全转移争取时间。  

3.3.3 灌区工程信息预警。 

当出现可能威胁灌区安全的洪水时,灌区管理单位应加强对灌区引水、调水枢纽工程和重点渠系工程的监测,其工程运行状况应向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指报告;当灌区出现险情时,管理单位应迅速处置险情,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指报告。  

3.3.4 洪涝、干旱灾情信息预警。 

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干旱灾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以及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县域各乡镇防指应掌握水、雨、汛情变化、辖区内蓄水情况、农田土壤墒情和城乡供水情况。洪涝、干旱灾情发生后,防指应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并及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防指报告。较大以上灾情在灾害发生后30分钟内将初步情况报到县防汛办,并对实时灾情组织核实,核实后及时上报,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信息。  

县防指应按照《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规定上报灾情。  

3.3.5 山洪灾害信息预警。 

有山洪防治任务的乡镇,按分级原则建设山洪灾害预警系统,各级防指通过建立的系统全面掌握辖区内山洪灾害情况,并按规定及时上报灾情。  

3.4其他险情预警 

3.4.1 河流洪水预警。 

警戒水位以下常年洪水预警:县防汛办、指挥部成员单位、各乡镇政府24小时值班,及时将重要天气、水文信息按分级管理原则传达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完成预警。  

警戒水位至保证水位洪水预警:当洪水水位超过警戒水位尚在保证水位以下时,由县防汛办、洪水发生地区乡镇防指24小时监控,乡镇防指指挥长到岗,会商分析气象、水情趋势,向县防指汇报,由县防指向相关地区发布预警。  

超保证水位洪水预警:县防汛办24小时监控水、雨情变化,与水文、气象部门会商,分析汛情发展趋势,及时向县防指领导和市防指汇报。乡镇防指指挥长、部门防汛责任人上岗到位,按照市、县防指发布的预警,组织相关工作。  

超标准洪水预警:洪水位超过防护对象设防标准水位的洪水为超标准洪水。县防汛办24小时监控水、雨情变化,加强与水文、气象部门会商,分析汛情、险情。县防指指挥长、部门防汛责任人上岗到位,按照市防指发布的预警,组织相关工作。  

3.4.2 城市洪水预警。 

城市外洪预警:城市外洪是指对城市防洪形成威胁的河流洪水水情。县城市建设和管理部门,以及其他部门要服从同级防指的指挥,严格按照江河洪水预警标准执行。  

城市内涝预警:文林城区内涝预警由县城市行政执法局牵头,会同县水务局、县住建局、县气象局,根据城市排涝设施状况和排涝能力,以及规划区内城市周边洪水汇流等综合状况,制定城市内涝标准等级。县城市行政执法局负责文林城区内涝的预警预报,县住建局负责文林城区在建工程预警预报,做好抢排有关准备。根据需要由文林镇防指通知社区,做好组织低洼区域居民及企事业单位财产转移、人员疏散。其它各乡镇城镇内涝标准等级的制定及预警预报的发布参照文林城区执行。  

3.4.3 突发性洪水预警。 

突发性洪水预警是指由于防洪工程失事形成的洪水灾害,以及由于降雨诱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等自然灾害。  

水库洪水预警:由水库管理单位编制洪水调度方案,及时向同级防指报告水库洪水情况,当水库洪水位达至危险(校核)水位时,按分级管理原则,由同级防指发布预警,并报县防指。  

堤防护岸工程失事预警:当堤防工程发生崩塌、脱坡,危及堤防工程安全,可能导致工程失事时,由发生地区乡镇防指发布预警,并报县防指。  

山洪灾害预警:凡可能遭受山洪灾害威胁的地方,应根据山洪灾害的成因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当地防指应组织国土资源、水务、气象等部门编制山洪灾害防御预案,划定区域内易发山洪灾害的地点及范围,制定安全转移方案,明确组织机构及职责。水务、气象、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及时发布预警预报。山洪灾害区域内的每个乡镇、村(社区)、组和相关单位都要落实信号发送员,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周边群众报警,实现快速转移并报当地防指,确保及时组织抗灾救灾。  

3.5预警支持系统 

3.5.1 洪水、干旱风险图。 

各类洪水、干旱风险图是防指作为抗洪抢险救灾、群众安全转移安置和抗旱救灾决策的技术依据。县防指、各乡镇防指应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研究绘制本县、本辖区的城镇洪水风险图、流域洪水风险图、山洪灾害风险图、水库洪水风险图和干旱风险图。黑龙滩灌区管理处负责绘制黑龙滩水库、李家沟水库洪水风险图。  

3.5.2 防洪预案。 

县防指应根据需要,组织编制和修订防御河流洪水预案、修订和完善防洪调度方案、水库防洪抢险应急预案、山洪灾害防御预案、城市防洪预案等各类洪涝灾害防御方案,主动应对各类洪水灾害。各类防洪(应急)预案和防洪调度方案按规定上报审批,一经政府或防指机构审批后均具有权威性和法定效力,有关镇(乡)和部门应贯彻执行。  

3.5.3 抗旱预案。 

县防指应编制抗旱预案,以主动应对不同等级的干旱灾害。各类抗旱预案由本级政府或防指审批,报上一级防指备案。凡经批准的各类抗旱预案,各有关乡镇和部门应贯彻执行。  

3.5.4山洪预警系统。 

各级防指要开展以山洪灾害普查、山洪灾害危险区划定、临界雨量和水位等预警指标的确定、监测预警系统建设、群测群防体系建立、山洪灾害防御预案编制,宣传培训演练等建设工作,全面提高山洪灾害防御能力,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避免群死群伤事件。  

4 应急响应 

4.1总体要求 

4.1.1 按灾害严重程度和范围,洪涝干旱应急响应行动分为四级: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当发生符合应急响应条件的事件时,I级、Ⅱ级应急响应根据省防指指导意见自动启动;Ⅲ级应急响应根据市防指指导意见自动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县防指指挥长批准启动。 

4.1.2 在汛期,各级防指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旱情、灾情,根据出现的洪涝、干旱灾害情况分级响应。 

4.1.3 县政府和县防指负责影响全县防汛抗旱安全的重大水利、防洪工程的调度;其他水利、防洪工程的调度由所属乡镇政府和防指负责,必要时由县防指直接调度。县防指各成员单位应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4.1.4 洪涝、干旱灾害发生后,由乡镇政府和防指负责组织实施抗灾、救灾、减灾工作,并将情况报县防指。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要立即上报县防指。 

4.1.5 发生跨区域水旱灾害时,或突发事件影响邻近行政区域的,事发地防指在报告本级政府和上级防指的同时,应及时通报受影响乡镇防指。 

4.1.6 因水旱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水陆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乡镇防指应组织有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防止灾害的蔓延,及时向乡镇政府和县防指报告。 

4.2I级应急响应 

4.2.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I级(特别重大)。 

(1)仁寿县境内金马河、椰江河、柴桑河、龙水河、清水河、球溪河、越溪河发生超20年一遇洪水。 

(2)仁寿县境内金马河、椰江河、龙水河、清水河、球溪河、越溪河同时发生超保证水位洪水。 

(3)仁寿县境内各条河流的重要堤防工程(影响城镇、工业区、交通干线或居民密集区的堤防工程,下同)发生决口。 

(4)大中型水库、水电站出现超标准水位洪水或出现可能垮坝的重大险情,严重威胁下游城镇安全,危及公共安全。 

(5)中型以上水库、水电站或重点小(一)型水库发生垮坝。 

(6)发生全县旱情且为特大干旱。 

(7)其他需要启动I级响应的情况。 

4.2.2 I级响应措施。 

(1)县防指指挥长主持紧急会商,县防指全体成员单位参加,作出防汛抗旱应急工作部署。根据实际情况,结合省防指防汛抗旱I级响应启动指导意见,县防指自动启动防汛抗旱I级响应,宣布全县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按规定将情况及时上报省政府、市政府、县政府和省、市防指。县防指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重点工程调度。并根据需要在1小时内派专家组赴一线加强技术指导,定时在县广播电视台发布汛(旱)情、抗洪抢险和抗旱措施等。根据县防指统一调度,县人武部组织部队、民兵预备役投入防汛抗洪、抢险救灾;岷江水文局北斗站、县气象局等加强会商分析,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县防汛办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为灾区紧急联系和调拨防汛抗旱物资;县财政局组织安排抢险救灾资金;县交通运输局为防汛抗旱物资运输提供运输保障;县民政局及时救助受灾群众;县卫生计生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专业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县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和应急安排,做好有关工作。 

(2)县防指自动启动防汛抗旱I级响应,宣布本辖区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县防指指挥长上岗到位,组织部署辖区内防汛抗旱工作。县防指按照上级指示和调度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堤防防守,及时控制险情;组织强化抗旱工作。县内各级防指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和防汛抗旱责任人,应按照职责分工,到分管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或驻点具体帮助重灾区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县防汛办及时将防汛抗旱工作动态情况上报本级政府和县防指。各防指成员单位全力配合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灾救灾工作。 

4.3Ⅱ级应急响应 

4.3.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Ⅱ级响应(重大)。 

(1)仁寿县境内金马河、椰江河、柴桑河、龙水河、清水河、球溪河、越溪河发生超保证水位洪水。 

(2)仁寿县境内2条以上县管中小河流同时发生20年一遇以上洪水。 

(3)干流重要堤防工程出现可能导致决口的严重险情,或干流非重要堤防工程发生决口。 

(4)县属以上重点在建水利水电工程遭遇洪水出现重大险情并危及公共安全。 

(5)大中型水库、水电站出现超设计水位洪水、重点小(一)型水库出现超校核水位洪水并发生可能导致垮坝的重大险情;或非重点小(一)型水库、小(二)型水库发生垮坝。 

(6)发生全县旱情且为严重干旱。 

(7)其他需要启动Ⅱ级响应的情况。 

4.3.2Ⅱ级响应措施。 

(1)县防指指挥长主持紧急会商,县防指全体成员参加,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县防指结合省防指防汛抗旱Ⅱ级响应启动指导意见,自动启动防汛抗旱Ⅱ级响应,宣布全县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县防指要做好重点工程的调度,及时派出由成员单位组成的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不定期在县广播电视台发布汛(旱)情、处置措施。根据县防指统一调度,县人武部组织部队、民兵预备役投入防汛抗洪、抢险救灾;县防汛办加强值班,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及时将全县防汛抗旱工作动态情况上报省政府、市政府、县政府、县应急委员会、省防指、市防指;岷江水文局北斗站、县气象局加强会商,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县财政局组织安排抢险救灾资金;县民政局及时救助灾民;县卫生计生局派出医疗队赴一线开展医疗救护;县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和应急安排,做好有关工作。 

(2)县防指自动启动防汛抗旱Ⅱ级响应,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行使相关权力。县防指指挥长上岗到位,组织安排部署辖区内防汛抗旱工作。县防指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组织加强防守巡查,及时控制险情,或组织加强抗旱工作。县防汛办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及时将防汛抗旱工作动态情况上报本级政府和县防指。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和防汛抗旱责任人,应按照职责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防指各成员单位全力配合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灾救灾工作。 

4.4Ⅲ级应急响应 

4.4.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Ⅲ级响应(较大)。 

(1)仁寿县境内金马河、椰江河、柴桑河、龙水河、清水河、球溪河、越溪河同时发生超警戒水位洪水。 

(2)河流堤防工程出现重大险情。 

(3)仁寿县境内2条以上县管中小河流同时发生10年一遇以上洪水或1条县管中小河流发生20年一遇以上洪水。 

(4)大中型水库或重点小(一)型水库出现影响大坝安全运行的较大险情;非重点小(一)型、小(二)型水库发生可能导致垮坝的重大险情。 

(5)发生全县旱情且为中度干旱,或单个乡镇旱情为特大干旱。 

(6)其他需要启动Ⅲ级响应的情况。 

4.4.2Ⅲ级响应措施。 

(1)县防指指挥长主持应急会商,作出相应工作安排。结合市防指防汛抗旱Ⅲ级响应启动指导意见,自动启动防汛抗旱Ⅲ级响应,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指导县域乡镇防汛抗旱,视情况在县广播电视台发布汛(旱)情通报。根据县防指统一调度,县人武部组织部队、民兵预备役投入防汛抗洪、抢险救灾;岷江水文局北斗站、县气象局加强预测预报;县防汛办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发展变化,及时将情况上报县应急委员会、市防指;县防指其他成员单位各司其职,配合做好相应工作。 

(2)县防指自动启动防汛抗旱Ⅲ级响应,可视情况依法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县防指指挥长上岗到位,具体安排部署防汛抗旱工作。县防指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组织防汛抢险或组织抗旱,派出工作组、专家组到一线具体指导防汛抗旱工作,在县广播电视台发布汛(旱)情通报。县防汛办加强值班,及时将防汛抗旱工作动态情况上报县政府、县应急委员会。民政部门及时救助灾民;卫生计生部门组织医疗队赴一线开展卫生防疫工作;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4.5Ⅳ级应急响应 

4.5.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Ⅳ级响应(一般)。 

(1)仁寿县境内金马河、柴桑河、椰江河、龙水河、清水河、球溪河、越溪河发生超警戒水位洪水。 

(2)河流堤防工程出现较大水毁险情。 

(3)大中型水库水位超过汛期限制水位,且溢洪道开始溢洪;或重点小(一)型水库枢纽工程出现影响正常运行的较大险情。 

(4)发生局部旱情且为特大干旱,单个乡镇旱情为严重干旱。 

(5)其他需要启动Ⅳ级响应的情况。 

4.5.2Ⅳ级响应措施。 

(1)县政府应急办主任或县水务局局长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县防指根据防指指挥长的指令和应急响应机制启动防汛抗旱Ⅳ级响应。县防汛办加强值班,对汛情、旱情进行监视,将情况上报县政府、县应急委员会;县水务局加强对工程抢险及抗旱工作的指导;县防指其他成员单位各司其职,配合做好相应工作。 

(2)由县政府应急办主任或县水务局局长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组织防汛抢险或抗旱减灾;派出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县防汛办及时将防汛抗旱工作动态情况上报县政府、县应急委员会。 

4.6其他灾害应急响应 

4.6.1河流洪水响应。 

(1)警戒水位以下常年洪水响应:由县防指统一指挥调度,分级分部门负责。 

(2)警戒水位至保证水位洪水响应:县防指副指挥长上岗到位,险情所在乡镇防指指挥长到岗,县防指与水文、气象部门密切联系,分析当前汛情趋势,实时向上级防指汇报重要汛情信息。巡堤责任单位加强巡堤检查,一旦发现险情隐患要及时消除,确保堤防安全。同时,及时反馈信息,抢险队伍随时做好抢险准备。 

(3)超保证洪水响应:县防指指挥长上岗到位,及时掌握汛情,向市防指适时汇报。堤防责任单位24小时巡堤,做好重要隐患工段防汛物资调运和抢险队伍集结待命,一旦出险立即投入抗洪抢险。派专人密切观察水势变化,通知沿河乡镇组织好低洼地带、河心洲坝、低矮岸边群众转移和救生准备,重点堤防抢险队伍上堤防守。 

(4)超标准洪水响应:县防指指挥长上岗到位,随时掌握汛情,向市防指实时汇报。有关责任单位立即投入抗洪抢险,对可能淹没区内的群众立即组织转移,并做好救生工作。 

4.6.2城市洪水响应。 

(1)城市外洪响应:严格按照江河洪水响应程序执行。同时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应适时关闭排水闸门及涵洞,防止洪水倒灌淹没城区。 

(2)城市内涝响应:内涝区域内防指指挥长及各成员上岗到位,由县防指统一指挥。城管部门通知城区排涝(污)站开启(在建工程由住建部门负责),乡镇防指通知所在社区,组织易涝地区各单位、群众做好防涝准备,转移人员物资。公安部门负责城市交通指挥和疏导,电力部门保证安全供电,通信部门确保重点通信畅通,消防部门组成机动排涝队伍,必要时请县武警中队支援。 

4.6.3突发性洪水响应。 

(1)水库洪水响应:水库工程发生较大以上险情后,水库防汛应急指挥机构负责人应立即召集各部门负责人参加紧急会议,根据工程险情确定是否启动水库防汛抢险应急预案。一旦确定启动,由指挥长签发应急预案指令,召集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水库工程所涉及的政府和有关部门,下达防汛抢险具体程序和有关注意事项要求,各成员单位协作执行。必要时通知下游有关政府和工程所在地上一级防指。 

(2)堤防工程失事响应:根据组织机构领导职责,组织淹没区人员转移,采取工程措施处置失事堤段,调动抢险物资、人员,采取一切办法,确保重要城镇、工矿区、重要交通干线、军事设施安全。 

4.6.4干旱灾害响应。 

县防指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按干旱等级,制定相应的应急抗旱措施,并负责组织抗旱工作。  

(1)全县旱灾。县防指随时掌握旱灾情况及发展趋势,气象、农业部门做好旱情监测、预报工作,定期分析旱情情况;水利部门做好抗旱水源的管理工作。县防指随时掌握社会各方面的用水需求情况,掌握抗旱准备工作和行动情况,及时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根据旱情发展趋势,召集县防指成员单位进行抗旱工作会商,适时对抗旱工作进行动员部署,强化抗旱水源科学调度和用水管理,落实地方行政首长目标责任制,确保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安全,维护灾区社会稳定;根据需要启用应急水源,实施应急限水、应急送水等;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援抗旱救灾工作;加强旱情及抗旱工作的宣传。 

(2)局部旱灾。县防指掌握旱情变化情况,气象、农业部门做好旱情监测、预报工作;水利部门做好抗旱水源的管理调度工作,及时分析了解社会各方面的用水需求情况。 

4.7信息报送和处理 

4.7.1信息报送制度。 

应急响应期间,按照实行分级上报、限时报达、归口处理、同级共享的原则,各级防指要切实做好信息收集、传输、上报等工作。  

4.7.2雨、水情收集和汇报制度。 

及时了解、准确掌握雨情、水情,定时定点收集,做好统计分析工作。加强纵、横向联系,主动通报灾害性气象、水文信息,特别要与暴雨中心区、山洪易发区和重点病险工程等所在地政府和防汛抗旱机构密切联系,保持信息畅通。  

4.7.3隐患险情汇报、登记制度。 

各级防指要及时做好各类水利工程隐患清除和查险工作,对隐患险情分类登记造册,逐级上报。对于确需上级提供支持的重大险情和其他异常情况,写清楚工程地点、工程类型、出险原因、存在困难以及请求支持的具体要求。  

4.7.4洪涝灾情汇报制度。 

洪涝灾害发生后,各级防指及时用报表、文字、图片及录像等各种形式汇报灾害情况,并密切关注灾情变化,随时收集上报新的灾情和抗灾动态。  

4.7.5堤防、水库垮坝汇报、登记制度。 

所有堤防及水库失事后,必须在10分钟内上报县防指;失事后应及时掌握群众安全转移、安置以及工程抢护、恢复等情况;及时填报堤防决口情况和水库垮坝情况统计表,并用书面形式总结工程失事经过、原因和损失情况。  

4.7.6信息分析研判制度。 

县防指对上报的各类信息,及时给予必要的分析和反馈,并按相关要求做好共享。县防汛办收到较大以上汛情、旱情、险情、灾情报告后,要立即报告县应急委员会、市防指并及时续报。  

4.8指挥和调度 

各级防指是防汛抗旱的调度指挥机关,要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组织防汛抢险或抗旱减灾。发生较大以上水旱灾害后,县防指应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工作,必要时成立前线指挥部。  

4.9抢险救灾 

4.9.1 水旱灾害或工程出险的抢险救灾工作,应按照职能分工,由县防指统一指挥,各级各部门应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 

4.9.2 乡镇防指应迅速组织当地有关部门、应急队伍和干部群众,迅速开展现场处置或救援工作。 

4.10安全防护 

4.10.1 县政府和县防指应高度重视应急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备的器械等,以备随时调用。 

4.10.2 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县防指视情况作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参加一线抗洪抢险的人员,必须穿救生衣。当现场受到污染时,应按要求为抢险人员配备防护设施,撤离时应进行消毒、去污处理。 

4.10.3 出现水旱灾害后,乡镇防指应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对转移的群众,由事发地政府负责提供紧急避难场所,妥善安置灾区群众,保证基本生活。 

4.11医疗救护 

水旱灾害发生后,事发地政府和防指应组织卫生部门加强对受影响地区的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病措施,并派出医疗小分队,对受伤的人员进行紧急救护。必要时,事发地政府可紧急动员当地医疗机构在现场设立紧急救护所。  

4.12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防指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经本级政府批准后,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进一步扩大。必要时可通过县应急委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  

4.13信息发布 

4.13.1 防汛抗旱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13.2 按《防汛抗旱突发险情灾情报告管理暂行规定》,县防汛办统一审核、发布汛情、旱情及防汛抗旱动态(如防汛简报、防汛值班信息)。涉及水旱灾情的,由县防汛办会同县政府应急办、县民政局审核和发布。涉及军队的,由军队有关部门审核。 

4.13.3 各乡镇有关信息发布可参照县级要求执行。 

4.14应急结束 

4.14.1 当水旱灾害趋势减缓,并得到有效控制时,县防指和事发地防指可视汛情、旱情,宣布结束应急响应程序或紧急防汛期、紧急抗旱期。 

4.14.2 防汛抗旱期间征调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应在应急处置结束后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4.14.3 应急处置结束后,县防指应协助受灾乡镇进一步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修复水毁基础设施。 

5 应急保障 

5.1通信与信息保障 

通信运营部门有依法保障防汛抗旱信息优先畅通的责任,保证气象、水文、汛情、灾情信息及时传递。在紧急情况下,县防指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5.2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5.2.1 对重点险工险段或易出险的水利工程设施,县防汛抗旱、水利部门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当出现新的险情后,县防汛抗旱、水利部门应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除险方案,并由县防汛抗旱行政首长负责组织实施。 

5.2.2 各级防指和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储备的常规抢险机械、抗旱设备、物资和救生器材,应能满足抢险急需。全县各级防汛抗旱物资及队伍由县防指统一调度。 

5.3应急队伍保障 

5.3.1 防汛抗旱抢险队伍是指基层乡镇政府组织的民兵预备役部队、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抢险队伍和军事机关组织的武警部队、消防部队支持地方的防汛抗旱队伍。 

5.3.2 县政府及县防指负责防汛抗旱抢险队伍的组织工作。有防汛任务的乡镇政府、县级有关机关、企事业单位要组建防汛抢险队伍。 

5.3.3 县防指负责县级防汛抗旱抢险队伍的组织,负责与县武警部队、消防部队联系,必要时请求部队参加防汛抗旱抢险。 

5.3.4 非紧急情况下原则上不调动武警、消防部队抢险。确需武警、消防参与抗洪抗旱抢险时,由县政府商请军事机关,按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和《眉山市军(警)地抗洪抢险行动方案》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本着“先武警,后驻军”的原则统一调度。 

5.4交通运输保障 

县公安、交通运输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和防汛抗旱物资的运输,适时实行交通管制,密切配合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工作,保障防御水、旱灾害工作顺利进行。  

5.5医疗卫生保障 

医疗卫生防疫部门主要负责水旱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巡回问诊,负责灾区防疫消毒、抢救伤员等工作。需要上级支援的,报上级政府批准,同时抄送上级防指。  

5.6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主要负责做好水旱灾区的社会治安保卫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洪抗旱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组织搞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时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5.7物资保障 

5.7.1物资储备。 

按照“分级负责、定额储备、专业管理、满足急需”的原则储备防汛抗旱物资。县各级防指、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应按规范储备防汛抢险物资。防汛物资管理部门应及时掌握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情况,及时调整储备物资品种,提高科技含量。干旱、缺水地区应储备一定的抗旱物资,建立应急供水机制,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调用。  

5.7.2物资调拨。 

调拨原则:先使用本级储备的物资,在不能满足需要的情况下可调用县级或其他乡镇储备的物资。  

调拨程序:需调拨其他乡镇的物资时,由受灾地乡镇政府防指向县防汛办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县防汛办下达调令;需请求调拨县级物资的,由受灾地乡镇政府防指向县防汛办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县防汛办负责物资调拨。  

5.7.3物资补充。 

县防指根据当年防汛抗旱抢险物资消耗情况,按照《仁寿县防汛物资管理制度》及时补充到位。  

5.8资金保障 

5.8.1 县财政每年安排防汛抗旱经费,用于防汛抢险、抗旱、水文报汛、防汛指挥系统和通讯设施维护、防洪演练、防汛抢险车辆维护、防汛抢险物资采购、仓储管理和重大险情抢护费用等。 

5.8.2 县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必要的防汛抗旱资金,保障防汛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时逐年增加防洪抗旱投入。 

5.8.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的有关规定,县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逐年提高防汛抗旱投入的总体水平。 

5.9社会动员保障 

5.9.1 县防指根据防汛抗旱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 

5.9.2 紧急防汛期,各级防指进行社会动员,保障防汛抢险工作的顺利开展。防汛抗旱行政首长应靠前指挥,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奋力抗灾减灾。县防指成员单位应按照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5.9.3 非紧急防汛期,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会动员,保障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5.10技术保障 

建设县防汛抗旱指挥系统,形成联通省、市防汛办和覆盖县防指的计算机网络系统,提高信息传输的质量和速度。改进水、雨、工、灾情信息采集系统,建立全县防汛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全县旱情监测和宏观分析系统。  

5.11培训 

5.11.1 按照分级负责原则,县防指负责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和防汛抗旱技术人员培训,乡镇防指负责村(社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和防汛抗旱技术人员培训。 

5.11.2 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做到合理规范、严格考核、分类指导,保证培训工作质量。县级培训每年汛前至少组织一次。 

5.11.3 驻仁武警、消防部队防洪抢险应急培训,由部队统一安排,地方政府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5.12演练 

各级防指负责组织协调多个部门的联合专业演练。专业抢险队伍必须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有针对性地每年进行防汛抗旱抢险演练。  

6 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理 

6.1.1 乡镇政府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灾害发生后要立即组织群众重返家园,恢复生产。对家园严重冲毁靠自身力量难以重建的群众,政府要从人、财、物等方面给予帮助。县级有关部门及时安排救灾救济资金和特大水旱灾害救灾经费,帮助受灾群众渡过难关。 

6.1.2 县防指负责全县洪、涝、旱灾后的统一协调指挥。按行业归口原则,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好本行业灾后救助工作,各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团结救灾。 

6.2社会救助 

由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社会、个人或境外机构社会救助,按照救助资金、物资的管理办法对救助财物进行管理。  

6.3水毁工程修复 

6.3.1 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应尽快修复。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做到恢复主体功能;抗旱水源工程应尽快恢复功能。 

6.3.2 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6.4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各级防汛抗旱部门每年都应针对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从全社会的各个方面征求意见和建议,总结经验,查找问题,提出改进建议,以进一步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7 附则 

7.1预案管理与更新 

县防指负责组织编制县级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乡镇防指负责组织编制本辖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县级有关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编制专业预案。  

县防汛办负责本预案的管理和评估。每5年,县防汛办召集有关部门、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并视情况变化进行修改,报县政府批准。  

7.2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县人社局和县防指联合表彰或县防指报请县政府表彰;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对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3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防汛办负责解释。  

7.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仁寿县防洪总体预案(2011—2015修订)》(仁防指汛发〔2012〕6号)、《仁寿县抗旱总体预案(2011—2015修订)》(仁防指汛发〔2012〕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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