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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寿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 ||||||||||||||||||
2015-08-05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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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乡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按照省民政厅《关于发布2015年全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底限的通知》(川民发〔2015〕89号)和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调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市民发〔2015〕50号)精神,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对我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城乡低保保障标准通知如下: (一)城市低保: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到370元/人.月;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调整到11768元/人.年。 (二)农村低保: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到192元/人.月。 各镇乡人民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分类施保、动态管理的要求,坚持民主评议,严格执行“三级审核、三榜公示”制度,广泛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真正把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对象纳入保障范围,切实做到应保尽保。 此次调整后的城乡低保标准从2015年7月1日起执行。 仁寿县人民政府 2015年8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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