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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寿县人民政府足球即时比分仁寿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2015-09-28   作者: 点击数:  
 索 引 号  008570032/2015-0007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15-09-28
 发布机构  仁寿县人民政府      
 公开程序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 

《仁寿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仁寿县人民政府 

2015年9月24日 

仁寿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事故分级 

2.1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级) 

2.2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2.3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2.4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3 组织机构及职责 

3.1 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机构设置 

3.2 县食安办组成及职责 

3.3 应急机制启动 

3.4 应急处置工作小组 

4 监测、预警与报告 

4.1 监测系统 

4.2 预警系统 

4.3 报告制度 

5 应急响应 

5.1 先期处置 

5.2 预警发布 

5.3 分级响应 

5.4 指挥协调 

5.5 紧急处置 

5.6 响应终结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理 

6.2 责任追究与奖惩 

6.3 调查评估和总结 

7 应急演练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8.2 预案制定与管理 

8.3 奖励与责任 

8.4 预案的生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置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和及时控制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处理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四川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仁寿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仁寿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等,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仁寿县行政区域内,在食物(食品)链各环节中发生的食物污染事故、食物中毒及其他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严重伤害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建立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机制。 

(3)科学评估,依法处置。优化和整合食品安全监测检验资源,有效使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等科学手段。充分发挥专业队伍的作用,提高依法处置和快速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水平和能力,推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应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 

(4)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急准备,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和信息报告制度,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实现食品安全信息的互联互通和共享;加强宣教培训,提高公众自我防范和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意识和能力。 

2 事故分级

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 

2.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受污染食品流入其他省(自治区、市)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或经评估认为事故危害特别严重的,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省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 

(3)发生跨地区(香港、澳门、台湾)、跨国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国务院认定的其他Ⅰ级食品安全事故。 

2.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地(市)级行政区域的;造成或经评估认为可能造成对社会公众健康产生严重危害的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的; 

(2)发现在我国首次出现的新污染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并有扩散趋势的; 

(3)1起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伤害人数在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Ⅱ级食品安全事故。 

2.3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1)受污染食品涉及市(州)辖区内2个以上县级区域,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伤害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Ⅲ级食品安全事故; 

2.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1)存在健康损害的污染食品,影响范围涉及县辖区内2个以上乡镇,给消费者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伤害人数在30人以上100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Ⅳ级食品安全事故。 

上述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3 组织机构与职责

3.1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机构设置。 

县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县食安委”)是全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指挥机构,负责指导部署全县食品安全工作,组织全县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及责任调查处理。主任由负责协调食品安全工作的常务副县长担任,副主任分别由分管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农业、畜牧兽医、水务、工商质监工作的县领导担任,县食品安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食安办”)于县食品药品监管局。 

3.1.1县食安委组成。 

县食安委成员单位主要由县委宣传部、县监察局、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县卫生计生局、县工商质监局、县农业局、县粮食局、县环保局、县畜牧兽医局、县水务局、县教育体育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商务局、县旅游局、县民政局、县林业局、县交通运输局、县住建局、县广播电视台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等组成。 

3.1.2县食安委职责。 

(1)组织、指挥、协调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负责需要上级政府组织、协调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先期处置工作; 

(3)负责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 

(4)负责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 

(5)审议批准县食安办提交的应急处理工作报告等重要事宜; 

(6)向县应急委及省、市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救援情况,必要时由县政府请示省、市政府启动相应级别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3.1.3县食安委成员单位职责。 

(1)县食品药品监管局:组织协调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和救援工作;负责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处理工作;组织编制和修订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和管理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家库;指导各乡镇编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开展食品安全应急救援的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负责食品生产、流通、餐饮环节食品安全事故中的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负责生产加工环节不安全食品、流通及餐饮环节涉嫌产生危害的食品的查封及召回等工作;承担县食安办日常工作,落实办公室各项职责。 

(2)县委宣传部:协调食品安全事故的新闻报道,拟定对外宣传口径,组织、协调食品安全事故的新闻发布,指导事故处置部门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协调对互联网新闻报道的管理以及负面信息的处理工作。具体按照《四川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仁寿县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实施。 

(3)县教育体育局:负责协助县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调查学校食堂、学校内食品经营单位发生或学生在校集体用餐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原因以及组织应急处理工作。 

(4)县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食品安全事故涉嫌犯罪行为的侦查工作,加强对食品安全事故现场治安管理,保障事故调查与医疗救治等工作的顺利进行。 

(5)县监察局:负责调查处理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工作中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 

(6)县财政局:负责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保障,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7)县农业局:负责组织调查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依法开展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工作。 

(8)县水务局:负责水产品养殖环节质量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 

(9)县卫生计生局: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故应急条例》规定,负责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负责为县食安办提供技术支持;负责组织医疗救治、协调现场处置及有关技术调查,组织开展相关监测,分析监测数据;提供相关标准解释;组织开展相关检测和风险评估,提出评估结论;依法开展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卫生学原因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 

(10)县环保局:负责对因环境污染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调查及环境监测工作,协调、指导乡镇的污染处置工作;负责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11)县工商质监局:加强市场监管,负责查处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经营主体资质,打击制假售假行为,查处食品违法广告。 

(12)县粮食局:负责组织粮油收购、储存、运输环节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负责粮食收购、储存、运输环节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发生的粮食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粮食;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粮食,依法处理。 

(13)县旅游局: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涉及旅游景区、星级农家乐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和应急处置。 

(14)县住建局:负责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做好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处置,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15)县畜牧兽医局:负责食用畜产品养殖环节质量安全事故和畜禽屠宰环节食品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 

(16)县交通运输局:协助提供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的道路交通运力保障。 

(17)县林业局:负责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负责食用林产品种植环节质量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 

(18)县民政局:负责协助做好受食品安全事故影响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 

(19)县商务局:负责组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重要生活必需品的调配供应。 

(20)县广播电视台: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正面宣传报道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在县食安委的统一组织下做好相关工作。 

3.2县食安办组成及职责。 

县食安办是县食安委下设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兼任。县食安办的主要职责为: 

(1)贯彻落实县食安委的各项指令,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检查督促各乡镇、各部门、各园区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事态蔓延扩大; 

(3)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必要时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搜集整理有关事故处置信息,及时向县食安委领导提出事故处置建议; 

(4)向省、市有关部门和县应急委、县食安委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5)为新闻单位提供事故有关信息,必要时接受媒体专访; 

(6)完成县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县食安办建立会商、发文、信息发布和督查等制度,确保快速反应、高效处置。 

3.3应急机制启动。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县食安委召集有关成员单位和专家组成调查组依法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核定事故等级达到一般(Ⅳ级)级别的食品安全事故,由县应急委组织成立相应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4应急处置工作小组。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处置需要,县食安委下设事故调查组、事故处理组、医疗救治组、专家咨询组、综合组、现场检测与评估组和信息发布组、维护稳定组,在县应急委或县食安委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并随时向县应急委或县食安委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3.4.1事故调查组。 

根据事故发生原因和环节,县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县卫生计生、公安、农业、畜牧兽医、监察等部门及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为主负责,深入调查事故发生原因,作出调查结论,组织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实施救援工作,监督救援措施的落实,评估事故影响,提出事故防范意见。对涉嫌犯罪的,由县公安局负责或督促、指导涉案地公安机关立案侦办,查清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监管部门及其他机关工作人员存在的失职、渎职等行为,由县监察部门进行调查。 

3.4.2事故处理组。 

县食品药品监管局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指导职能部门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3.4.3医疗救治组。 

由县卫生计生局负责,结合实际,制定最佳救治方案,在事发后迅速组织专业救护机构、人员开展现场救护、院前急救、专科医救、卫生防疫等工作。 

3.4.4专家咨询组。 

由县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县卫生计生、农业、畜牧兽医、工商质监、教育体育、公安、环保、粮食等部门配合,根据需要和实际,成立由涉及领域的有关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负责快速检测、形势分析、技术支撑,并根据检测分析结果,负责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响应的调整和解除以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与应急处置。 

3.4.5综合组。 

由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汇总信息,报告、通报情况,分析事故进展以及对外宣传。 

3.4.6现场检测与评估组。 

由县卫生计生局牵头,提出检测方案和要求,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相关检测机构,实施检测,分析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及时向县食安办和县政府有关部门提供检测与评估报告,并通报相关监管部门。 

3.4.7信息发布组。 

由县委宣传部牵头,迅速制定信息发布方案,及时采取适当方式组织信息发布;负责受理事故发生地现场记者采访的申请和管理工作,负责协调互联网有关信息的管理和指导。 

3.4.8维护稳定组。 

由县公安局牵头,指导事故发生地加强治安管理,迅速组织警力保护现场、维持秩序和疏导交通等,保障事故调查与医疗救治等工作顺利进行,积极配合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化解因事故造成的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4 监测、预警与报告

4.1监测系统。 

建立全县统一的食品安全事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流通、消费、餐饮环节、酒类产销环节等食品安全检测信息;负责收集汇总、及时传递、分析整理定期发布食品安全综合信息;建立畅通的信息监测和通报网络体系,形成统一、科学的食品安全信息评估和预警指标体系,及时研究分析食品安全形势,对食品安全问题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负责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的日常监测工作,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县农业局负责发布农产品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食品安全检测预警信息。县畜牧兽医局负责畜禽产品、养殖、生猪屠宰加工环节的食品安全检测信息。县水务局负责水产品及养殖环节的食品安全检测预警信息。县粮食局负责粮油收购、储存、运输和销售环节的检测信息。县环保局负责发布农产品产地环境监测信息。县卫生计生局、县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我县实际,组织制定、实施食品安全监测方案。建立覆盖全县的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检测体系。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或问题,应及时通报县食安办、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4.2预警系统。 

县政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发生规律、特点和食品安全检验、监测、监督情况,分析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向有关部门或社会公众发布预警;同时,接到上级有关部门预警通报后,实施食品安全预警。 

预警内容包括预警原因、预警依据、预警内容、预警范围、预警期限及要求。食品安全预警的发布可通过新闻媒体等方式发布。 

4.2.1建立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政府有关部门举报食品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事故监管职责的行为。县政府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或者通报有关部门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4.2.2应急准备和预防。 

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当及时对有关部门以及各乡镇报告的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信息进行分析,按照应急预案的程序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措施,并通报县级有关部门;必要时召开会议,听取有关专家意见,研究防控措施。 

县食品药品监管局接到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后,应密切关注事态发展,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事态严重时及时上报县应急委和县食安委,并向县级有关部门、应急救援机构和专家通报,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4.3报告制度。 

县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系统。该系统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系统、信息报告和通报系统,以及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信息采集和报送系统等。 

4.3.1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报告。 

(1)报告范围。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食品安全事故;30人以上群体性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食品安全事故(受伤害30人以下且无死亡病例的食品安全事故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参照执行)。 

(2)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应在1小时内向县食安办及有关部门报告,并同时向县政府应急办报告。 

(3)县食安办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现场核查,并在2小时内向县应急委报告。有蔓延趋势的还应向相邻县、市食安办通报,加强预警预防工作。 

(4)对于食品安全事故,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及时向县委宣传部通报。新闻媒体对食品安全预警信息的报道要客观真实,不得恶性炒作,防止产生负面影响。 

4.3.2下级向上级报告。 

对于较大以上(Ⅲ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县政府按有关规定应在2小时内向省、市政府报告。 

4.3.3责任报告单位。 

(1)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单位及餐饮单位; 

(2)食品检验机构、医疗机构、科研院所以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 

(3)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 

(4)县食品药品监管局、乡镇食安办和有关部门。 

4.3.4责任报告人。 

(1)行使职责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 

(2)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人员以及消费者。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Ⅳ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4.3.5报告方式。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发现Ⅳ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后,应以最快的方式(如电话)向县食安办和县政府应急办报告,并及时报送书面材料。 

4.3.6报告时限要求。 

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在知悉食品安全事故后1小时内做出初次报告;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要求随时做出阶段报告;在事故处理结束后7日内做出总结报告。 

4.3.7初次报告。 

初次报告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发病人数、死亡人数、临床症状及体征、抢救治疗的基本情况、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可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直接经济损失估算等。 

4.3.8阶段报告。 

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较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实行态势变化进程报告和日报制度。 

4.3.9总结报告。 

包括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5 应急响应

5.1先期处置。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或可能发生时,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和事发单位应及时、主动、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并将事故和有关先期处置情况按规定报县食安办。对县食安办部署的应急救援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应认真贯彻落实。 

对于Ⅳ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县食安办在接到报告后,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发展态势,视情况决定组织派遣应急处置队伍赶赴现场,协助事发地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并做好启动本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 

5.2预警发布。 

县食安办要做好可能引发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分析、预警工作。对需要向社会发布预警的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及时发布预警。根据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预警级别用蓝色(一般)、黄色(较重)、橙色(重大)和红色(特别重大)来表示。预警信息应包括事故的类别、可能波及范围、可能危害程度、可能延续时间、提醒事宜和应采取的相应措施等。 

5.3分级响应。 

发生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启动县级应急预案;发生较大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启动市(州)级及以下应急预案;发生重大、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启动省级及以下应急预案。上一级应急预案启动后,下一级及其相关部门应急预案随之启动。 

Ⅳ级应急响应由县食安委组织实施。县级应急预案启动,相关乡镇级预案必须启动。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相应的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并及时向县应急委、县食安委及有关部门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5.3.1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I级、Ⅱ级)。 

(1)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县食安办应当及时向县食安委报告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等情况,并按规定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市、县政府报告。县食安委在省、市食安委和县应急委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做好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向县食安委成员单位通报事故情况。组织有关成员单位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启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 

(3)组织县食安委成员单位迅速到位,立即启动事故应急处置有关工作小组的工作,组织、协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并部署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开通与事故发生地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故发展动态。 

(5)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通知有关应急救援机构随时待命,为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提供支持。 

(6)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救援。 

(7)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召集县食安委有关成员和专家在县食安办共同协调指挥。 

(8)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要启动或设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在县食安委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工作。 

5.3.2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Ⅲ级)。 

(1)接到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县食安办应当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按规定向县政府和市食安办报告事故情况;提出启动本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工作建议,及时向其他有关部门、毗邻或可能涉及的地区相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相应工作小组立即启动工作,组织、协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2)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按照市政府及市食安委和县应急委的要求和部署,组织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3)县食安办加强对应急救援工作的指导、监督,协助解决应急救援工作中的困难。在市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赴事发地指导督办应急处置工作。 

5.3.3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IV级)。 

县食安办接到一般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调查、确认和评估,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按规定向县应急委报告,提出是否启动应急预案,并将有关事故情况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通报。 

县食安办加强对事发地应急处置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有关方面的支持,必要时会同市级有关部门赴事发地指导督办应急处置工作。 

5.3.4一般以下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受伤害30人以下且无人员死亡的食品安全事故,由县食安办牵头,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负责及时妥善处置,防止事态蔓延扩大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5.3.5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当食品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食品安全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上报县食安委审定,及时提升预警和反应级别;对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应当上报县食安委审定,相应降低反应级别或者撤销预警。 

5.4指挥协调。 

进入I级、Ⅱ级、Ⅲ级应急响应后,县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和有关专业应急救援机构,立即按照本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县食安办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发地毗邻县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有关机构按照应急预案要求提供增援或保障,有关应急队伍要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救援和应急处置行动。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县食安委或者应急处置工作小组的指挥、指导下,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成立前,先期到达的各应急救援队伍和事故单位的救援力量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态发展,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危害链。 

发生在一些特殊领域或者跨领域、跨区域、影响特别严重的食品安全事故,县食安委认为必要时,可指派县食安办有关负责人组织指挥协调。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县食安办应当指导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实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可以派员参加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也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组织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组,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 

县食安委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决定启动本预案;提出应急处置要求;协调指挥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 

县食安办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向县食安委提出应急救援重大事项决策建议;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协调、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及时向县食安委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指导对受威胁的周边危险源的监控工作,确定重点保护区域。 

5.5紧急处置。 

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委员会对县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县应急委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县食安委对本辖区内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现场处置主要依靠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的应急处置力量,发生事故的单位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根据事态发展变化,出现急剧恶化的情况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及时制定紧急处置方案,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跨县、影响严重的食品安全事故紧急处置方案,由县食安委提出并协调实施,影响特别严重的报上级食安委决定。 

5.6响应终结。 

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终结,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由国家食品安全委员会宣布应急响应结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由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宣布应急响应结束;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宣布应急响应结束;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由县食安办组织有关专家对事故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县食安委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6 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县应急委负责组织Ⅳ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县级有关部门提供必要的支持。对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伤亡的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按规定给予抚恤,对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照规定给予补偿。县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达救助资金和物资,民政部门要严格管理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监督力度,确保政府、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的公开、公正和合理使用。保险监管部门应会同各保险企业快速介入,及时做好理赔工作。高度重视和及时采取心理咨询、慰问等有效措施,努力消除食品安全事故给人们造成的精神创伤。 

县食安办根据汇总之后的应急处理工作情况报告,可向有关部门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和建议,并对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责任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监督,及时跟踪处理情况、通报处理结果。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6.2责任追究与奖惩。 

县应急委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通报、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由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6.3调查评估和总结。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理工作结束后,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要会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对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起因、性质、影响、后果、责任和应急决策能力、应急保障能力、预警、预防能力、现场处置能力、恢复重建能力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县应急委、县食安委、县政府应急办,并按规定报送上级食安办。 

7 应急演练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项实施、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练。 

县食安办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演练工作。组织全县性和区域性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协调和应急响应能力,并对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练。 

8 附则

8.1名词术语解释。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食品安全的范围:包括食品数量安全、质量安全、卫生安全。本预案涉及到的食品安全主要是指食品质量、卫生安全。 

食源性疾患:亦称食源性疾病。凡是致病因素通过食物进入人体,使人体罹患感染性或中毒性疾病的,都称之为食源性疾患。 

高风险食品:可能发生较高程度污染和危害的食品。 

8.2预案制定与管理。 

本预案由县食安办、县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县政府有关部门制订,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根据形势发展,县食安办、县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及时修订本预案。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各园区管委会应根据本预案,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县食安办、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备案。 

8.3奖励与责任。 

8.3.1奖励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奖励: 

(1)有预见性地避免了公共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2)在应急救援过程中表现突出的; 

(3)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8.3.2处分。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1)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或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不及时对风险评估的不安全食品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2)未确定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未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未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 

(3)未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按规定立即成立事故处置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 

(4)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有效处置导致事故扩大蔓延或造成不良影响; 

(5)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6)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8.4预案的生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格式和内容 

2.预警信息发布内容 

3.预案启动格式 

4.新闻发布内容 

 

附件1 

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格式和内容

报告单位: 

报告人: 

报告时间: 

年月日时分  

基本情况: 

事故地点:(县、乡、村等详细地点) 

事故类型: 

遇险及伤亡情况:财产损失: 

初步原因: 

已脱险和受险人数及救治情况: 

出动专业救援队伍及抢险情况: 

已采取的主要应急措施: 

现场指挥部及联系人、联系方式: 

事态发展情况: 

是否需要支援及项目: 

接收信息部门: 

接收人及时间: 

签名: 

年月日时分  

要求下次报告时间: 

 

附件2 

预警信息发布内容

1.基本情况。 

2.可能造成的危害及程度。 

3.预警级别。 

4.预警范围。 

5.发布单位。 

 

附件3 

预案启动格式

1.信息来源。 

2.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现状。 

3.宣布事项。 

4.宣布人。 

5.预案类别。 

 

附件4 

新闻发布内容

1.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基本情况及进展情况。 

2.国家领导人或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领导同志的指示。 

3.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成效。 

4.下一步工作计划。 

5.需要澄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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