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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寿县人民政府关于分类简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前置条件的意见 | ||||||||||||||||||
2015-03-26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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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失效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性项目行政审批效率,最大程度缩短审批周期,加快推进项目建设,最大限度发挥财政资金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撬动作用,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意见》(川府发〔2015〕1号)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分类简化、提高实效、强化监管”原则,合理精简政府性项目行政审批前置条件,着力规范中介服务行为,健全联动监管体系,依法提高行政审批效能,促进项目加快建设,确保县域经济社会稳步发展。 二、简化前置条件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及评审。除中央预算内资金和省财政拨款的项目外,对列入年度投资计划且投资100万元及以下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分管县领导审定后即可进行项目审批;对列入年度投资计划且投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政府性投资项目,通过县项目委员会或县规划委员会审查后即可进行项目审批;对列入年度投资计划且投资500万元及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提供项目建议书(预可行研究报告)并经县项目委员会或县规划委员会审查后即可进行项目审批;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须编制可研报告并组织专家评审、县项目委员会或县规划委员会审查即可进行项目审批。 (二)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凡不会对生态环境造成较大影响的原址改建(主要建设规模、性质等不改变)的道路和房屋、小型农林水利、土地整理、生态保护、城市园林绿化、市政维护以及室内维修改造等项目,可简化环评手续。 (三)用地预审意见。对纳入政府年度投资计划且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改建项目,不再办理用地预审意见。项目实施工程中,各职能部门要加强项目建设监管,严禁擅自超面积用地。 (四)节能评估审查。对项目建设中和运行后能耗较低的基础设施类项目(如市政设施建设、水利工程建设、土地整理、园林绿化等),填报节能登记表进行审查。 (五)水土保持方案批复。凡不直接从河流、水库或地下取水的项目不再编制报批水资源论证报告;原拆原建不新增占地且不大规模开挖土石方的项目可不再编制报批水保方案报告书,填报水保方案报告表即可办理批复;占地5公顷以上的项目须编制水保方案报告书。 (六)规划选址意见。凡不涉及新增占地的项目,可不办理规划选址意见;凡通过县项目委员会或县规划委员会审定的县本级政府投资新占地项目,规划部门可依据规划办理规划选址意见。 三、规范中介服务 确立中介机构的市场主体地位,由项目业主自主科学择优选择中介服务机构,行政审批部门不得干预。除法律法规另行明确规定外,项目行政审批必须的申请文本等工作,由业主单位严格按照相关要求自行完成或自主委托中介机构开展。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中介服务行为的监管,严肃查处中介机构收费不合理、行为不规范等问题。 四、确保监管到位 坚持“各负其责、依法监管”原则,建立健全联动协管机制,将工作重心由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项目业主单位依法取得审批手续后,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方案加快推进。对于未依法取得审批手续即开工建设的,有关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 五、强化组织落实 凡通过县项目委员会或县规划委员会审定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县发改局牵头召开项目审批联席会议并形成会议纪录,确定审批前置条件简化的范围等。有关部门要根据联席会议要求,及时高效办理审批手续,确保项目依法加快推进。县发改局、县监察局要加强项目审批督促检查,对因简化工作不到位而影响项目审批效率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问责。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试用期1年。 仁寿县人民政府 2015年3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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