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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寿县人民政府足球即时比分仁寿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2015-02-05   作者: 点击数:  
 索 引 号  008570032/2015-0001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15-02-05
 发布机构  仁寿县人民政府      
 公开程序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  

《仁寿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已经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仁寿县人民政府   

2015年2月3日  

仁寿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2.组织机构与职责  

3.预测、预警  

4.应急处置  

5.恢复与重建  

6.信息发布  

7.应急保障  

8.监督管理  

9.附则  

 

1总则  

1.1编制目的  

科学应对、规范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建立、健全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持社会政治稳定,促进我县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四川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眉山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仁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全县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火灾事故,危险化学品泄漏,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各类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这里的群体性事件,是指由社会矛盾引发,参与(聚众围观)人数多,场所特殊,行为极端,妨碍正常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事件。  

上述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按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原则上可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级。公共事件的分级标准是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的依据。《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见附件1,以下简称《分级标准》),;较大和一般公共事件分级标准依据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在各分预案中明确。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群防群控。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建立健全群防群控机制,鼓励公民报告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隐患,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和个人。  

(2)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经常性地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应急状态下实行特事特办、急事先办。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认真贯彻“分级管理、分级响应、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把各乡镇的统一指挥和综合协调同各部门分工负责紧密结合起来,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严重性、可控性、所需动用的资源、影响范围等因素,由各乡镇分级设定和启动应急预案。  

(4)依法规范,有效处置。一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都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采取措施。要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不断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体制。一旦发生突发公共事件,要依法有效处置,严防事态进一步扩大,最大限度地降低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损失和危害。  

(5)资源整合,信息共享。按照条块结合、降低行政成本的要求,充分利用各乡镇、各部门和各行各业的现有资源,充分发挥驻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的骨干作用和突击队作用,确保救援实效。建立健全应急通信联络系统,使各级、各类应急工作指挥机构、工作机构之间实现网络互联,通信畅通,信息共享。  

1.5应急预案体系  

全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县总体应急预案。该预案是全县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县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应急委”)应对较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由县应急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应急委办公室”)组织起草修订并征求意见,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以县政府名义印发,并报省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应急委”)备案。  

(2)县专项应急预案。该预案是县应急委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由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牵头负责组织制定和修订并征求意见,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县级专项应急预案修订完善责任单位见附件3。  

(3)县级部门应急预案。该预案是县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预案,由县级有关部门、单位组织草拟、修订和印发,并报县应急委办公室备案。  

(4)乡镇应急预案。在县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乡镇政府分别制定,并报县应急委办公室备案。  

(5)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由有关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县属重点单位的应急预案,报县级有关应急管理部门备案。重点单位由有关应急管理部门确定并实施动态管理。  

(6)单项活动应急预案。较大规模的集会、节会、庆典、会展等活动安全的应急预案,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组织承办单位负责制定,报同级政府审定。  

村(社区)也要制定应急预案,重点体现操作性。  

各类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制定单位及时修订;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构成种类将不断补充、完善。  

1.6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各类较大或者需要县应急委负责处置的跨县级行政区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本预案指导全县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领导机构  

县应急委是县政府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和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协调县级有关单位、人武部、公安、武警、消防和各乡镇政府开展应急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应急管理工作的重大决策和部署;制订全县应急管理的方针政策、制度规定,研究解决全县应急管理的重大问题。  

(2)定期、不定期分析全县应急管理形势,部署突发公共事件防范应对工作。  

(3)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或者突发公共事件出现复杂情况,超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处置能力和工作职责时,负责直接指挥应对处置工作。  

(4)根据实际需要,增设相关类别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和成立临时应急指挥机构。  

(5)监督检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有关应急管理工作任务和责任落实情况。  

县应急委办公室负责督促落实县应急委关于应急管理工作的决策部署;指导全县应急管理预案体系和体制、机制、法制建设;负责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汇总上报并通报相关部门;协助县应急委主任、副主任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承办县应急委日常工作。  

2.2专项应急指挥机构  

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全县相关领域的突发公共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县长和分管县领导分别领导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县应急委委员根据工作需要,分别参加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设在相关主管部门。  

(1)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全县防汛抗旱工作。指挥长由负责水利工作的分管县领导担任,办公室设在县水务局。  

(2)县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指挥全县较大以上地震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长由县长担任,副指挥长分别由负责地震工作的分管县领导和县人武部部长担任,办公室设在县科技局。  

(3)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全县地质灾害防治和较大以上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长由负责国土资源工作的分管县领导担任,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  

(4)县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全县较大以上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长由负责林业工作的分管县领导担任,办公室设在县林业局。  

(5)县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指导部署全县安全生产工作,根据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责任制,牵头负责全县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处置。主任由县长担任,副主任由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分管县领导担任,办公室设在县安监局。  

(6)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组织指挥全县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不包括核与辐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长由负责环境保护工作的分管县领导担任,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  

(7)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预防、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组织指挥全县较大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长由负责卫生工作的分管县领导担任,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局。  

(8)县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指导部署食品安全工作,组织全县较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及责任调查处理。主任由负责协调食品安全工作的常务副县长担任,副主任分别由负责卫生、食品药品、农业、畜牧兽医、水务、工商质监工作的分管县领导担任,办公室设在县食品药品监管局。  

(9)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负责预防、控制和消除突发动物疫情的危害,指挥协调全县较大以上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长由县长担任,副指挥长分别由负责畜牧兽医、卫生工作的分管县领导担任,办公室设在县畜牧兽医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委维护社会稳定领导小组暨省反恐怖工作协调小组关于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办法〉的通知》(川委办〔2011〕21号)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足球即时比分〈眉山市防范和处置群体性事件暂行办法〉的通知》(眉委办发〔2012〕25号)等文件的相关要求,设置一般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部,组织县内事件应急处置。  

2.3工作机构  

县政府有关部门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工作部门。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型以及部门职责确定一个应急主管部门和若干参与部门,其构成在相应应急指挥机构或县专项预案中明确。  

应急主管部门对某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处置工作负主要责任,承担主要任务,主要职责是:承担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的工作;负责相关类别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制定、修订和实施;做好本领域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监测、预测和预防工作,及时向县应急委报告重要情况和建议;建立相关专业应急队伍,组织相关应急预案演练、人员培训和相关应急知识普及工作;指导和协助乡镇政府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相关参与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制定符合县总体预案和相关专项预案要求的部门预案或保障预案;协助和配合应急主管部门做好本领域的应对处置工作;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相关方面的保障。  

本预案未规定职责的其他部门均要制定部门应急预案,根据处置工作的需要,随时开展相应工作。  

2.4乡镇机构  

各乡镇政府是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做好本行政区域各类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组织领导工作。各乡镇政府可参照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机构。  

2.5专家组  

县应急委和各类应急指挥机构及有关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必要时参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3预测、预警  

各乡镇政府、县级有关部门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开展风险分析,防患于未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1信息监测与预测  

各乡镇政府、县级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加强对监测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依托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网及相关网络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建立和完善本行政区、本系统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并涉及公共安全的信息收集、分析和交流制度,明确监测信息报送渠道、时限、程序。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重大信息,按有关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通过对监测信息的分析研究,对可能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时间、地点、范围、程度、危害及趋势作出预测。对可能引发较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必须在1小时内报县应急委,县应急委认为必要时向市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报告。  

县应急委办公室建立与市内其他区县信息联络制度,及时掌握可能引发影响本县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  

3.2预警级别和发布  

根据监测和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预警。按照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预警级别可分为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一般(Ⅳ级)四级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级别的具体标准,根据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在有关预案中明确。  

对需向社会发布预警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及时发布预警。预警内容包括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特别严重(I级)、严重(II级)的预警信息,由省应急委发布、调整和解除。较重(III级)的预警信息,由市应急委发布、调整和解除。一般(IV级)的预警信息,由县应急委发布、调整和解除。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网络等公共媒体和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3预警处置  

进入预警期后,乡镇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容易受到突发公共事件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等措施,同时要求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准备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对一般(Ⅳ级)的预警信息,县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和县应急委做好启动相关专项应急预案和县总体应急预案的准备。对较重(III级)、严重(II级)、特别严重(I级)的预警信息,由县应急委及时向市应急委及其应急机构报告,启动相应级别应急预案。  

4应急处置  

县应急委及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要完善应急处置各项制度,建立健全应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较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流程见附件2。  

4.1信息报告  

(1)规范报送内容。包括四大基本要素: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间、地点、简要过程等基本情况;涉及人数、造成环境污染、社会影响等危害程度;领导到场、是否需要支援等处置情况;是否可控等事件态势。  

(2)明确报送时限。凡向县应急委报送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事发地乡镇政府和涉及的行业主管部门、单位必须坚持“边处置边报告、边核实报告”原则,在核实基本情况后立即向县应急委办公室电话报告(电话:36201212、36203615),2小时内书面报告详情(同时报送电子文档)。确因通信、交通中断等特殊原因无法及时获知信息的,在接到事件报告后1小时内报县应急委办公室并说明迟报原因。  

(3)严格执行现场报送制度。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必须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及时报告动态信息,事件处置结束后,及时总结报告处置结果。  

(4)拓宽信息来源。乡镇政府要在企业、村(社区)、学校等单位设立信息报告员,建立和完善信息报告网络;各级各部门要密切关注互联网信息和新闻媒体报道,多渠道获取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要逐步开通面向社会公众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接报平台,鼓励社会公众及时报告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信息。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县应急委根据事件发生的状况,对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较大(含较大)以上一般突发公共事件按要求及时上报市应急委。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必须首先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开展先期防范和处置工作;事件达到一定等级需要县级响应时,县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指挥应对工作,同时将情况上报县应急委;县应急委办公室密切关注事态发展,掌握情况、研判形势,适时提出处置意见报县应急委。当突发公共事件扩大或复杂化,超出了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处置能力或处置职责时,由县应急委直接指挥处置工作;当出现新类型或混合型突发公共事件时,无法明确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时,由县应急委指定某个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牵头处置,或成立新的临时性指挥机构,或直接指挥处置工作。当突发公共事件再度升级时,报经县委同意,成立由县委主要领导任指挥长的应急指挥机构,直接领导指挥处置工作。  

突发公共事件中可能涉及或影响本县行政区外的,县应急委办公室负责向相关县(区)应急委办公室通报情况,同时上报市应急委。  

突发公共事件中有港澳台或外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或者可能影响到国外、境外,需要向我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和地区进行通报时,由县应急委办公室会同县外侨台办等机构按有关规定程序和要求报告。  

4.2应急响应  

按照分级处置的原则,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不同等级启动相应预案,作出应急响应。发生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突发公共事件,一般应启动省专项应急预案和省总体应急预案,省级有关部门预案和有关市、县预案必须同时启动;发生较大(Ⅲ级)突发公共事件,启动市级预案,有关县(区)预案必须同时启动,省级部门预案视情启动。发生一般(Ⅳ级)突发公共事件,启动县级应急预案,有关市级预案视情启动。各级应急预案启动后,有关领导、专家等在接到命令后迅即到位,专业应急队伍必须在规定时间内集结到位并赶赴现场。  

群体性事件发生后,按照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级别,将应急响应对应地分为I级响应、II级响应、Ⅲ级响应。一般群体性事件应急响应,由县维稳办和县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报请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启动。涉及我县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和事发地在市中心城区的较大群体性事件,以市级为主组织指挥处置工作,我县参与;事发地在县内的较大群体性事件,由我县组织指挥处置工作,市上加强指导。  

4.3指挥与协调  

县应急委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由县应急委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有关地区、部门开展处置工作,或县应急委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主要任务是:提出现场应急行动的原则要求;组织协调有关地区和部门负责人、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制定并组织实施抢险救援方案,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协调有关地区和部门提供应急保障,包括协调事发地县级单位与地方政府的关系和调度各方面救援资源等;及时向县应急委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及时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事发地乡镇政府负责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按照县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的要求和部署,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主要任务是:组织营救、救治和转移、疏散人员;按照有关程序决定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调集和配置本区域资源和其他援助资源;组织抢修损坏的基础设施;为公众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维护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及时向县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情况等。  

事发地政府、县级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在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和协调下实行应急联动,共同实施应急处置。武警部队和驻仁部队按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规定,预备役部队和民兵按照有关动员程序参与应急处置工作。中心城区内突发公共事件由文林镇政府负责处置,并按要求向县应急委报告,必要时由县应急委组织实施。驻文林镇各单位应服从文林镇政府及相关应急机构指挥协调。  

4.4扩大应急  

发生较大突发公共事件,依靠一般应急处置队伍和社会力量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危害时,需要实施扩大应急行动。县应急委按照有关程序采取有利于控制事态的非常措施,并向市应急委报告,请求市应急委及市级有关部门调集专业救援力量和抢险救援物资增援。  

实施扩大应急时,各乡镇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增加应急处置力量,加大技术、装备、物资、资金等保障力度,加强指挥协调,努力控制事态发展。  

4.5应急结束  

突发公共事件的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完成,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应急处置队伍撤离现场,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予以撤销。  

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状态的解除,根据县应急委领导同志指示或者根据实际需要提出,或者由事发地乡镇政府或县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报县应急委或者县应急委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后实施。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状态的解除,由市应急委或市应急委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后实施。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状态的解除,由省应急委或者省应急委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后实施。紧急状态的终止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5恢复与重建  

5.1善后处置  

善后处置工作以事发地乡镇政府为主、县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进行,必要时报请县应急委协调。主要内容包括:对突发公共事件造成伤亡的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给予抚恤,对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规定给予补偿。  

县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及时下达救助资金和物资,民政部门要严格管理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力度,确保政府、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公开、公正和合理使用。各保险企业快速介入,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卫生、环保等有关部门要做好疫病防治、环境污染清除等工作。  

5.2调查与评估  

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结束的同时,县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会同事发地乡镇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有关专家组成调查组,对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形成书面报告经县应急委办公室审核后向县应急委报告,县应急委向市应急委报告。省应急委参与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由县应急委配合市应急委、省政府有关部门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进行调查评估并向省应急委专题报告。  

各乡镇政府、县级有关部门负责本地区、本系统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处理,按半年报和年度报的要求报县应急委办公室。县应急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于每年第一季度对上年度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并向县应急委汇报。  

5.3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政府负责。  

需要县政府援助的,由事发地乡镇政府提出请求,县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同时,县政府有关部门向省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援助请求。  

6信息发布  

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由县应急委负责处置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由县政府办公室会同新闻宣传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处置的县政府应急主管部门管理,委托县政府新闻发言人(或委托人)向媒体和社会统一发布。可在现场设立新闻中心,做好新闻媒体的接待和信息统一发布工作;没有设立新闻中心的,也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媒体接待,做好服务工作。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通过县和事发地主要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或者有关政府网站发布信息。要充分重视并发挥主流媒体的作用,及时消除不正确信息造成的影响。具体按照《仁寿县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  

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由各乡镇政府按以上原则进行。  

7应急保障  

县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同时制定所负责领域与县总体预案配套的应急保障行动方案,建立应急保障所需的相关资源的动态数据库,建立应急状态下的征集调用工作机制,做好应急处置所必须的物资、技术、装备准备,建立与履行应急保障职责相应的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切实做好相关保障等工作。  

7.1应急队伍  

公安(消防)、卫生、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督、环保、水务、林业、畜牧等应急任务繁重的部门和高危行业、企业(如:矿山、危险化学品储存运输、林场等)应组建相应的专业或预备应急队伍,加强业务培训,强化应急配合功能。水、电、油、气等工程抢险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专业队伍和骨干力量,要提高装备水平,增强救援能力。军队、武警、预备役部队和民兵是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骨干和突击力量,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应急处置工作。积极调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公益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建立各类社会化、群体性应急队伍。  

县应急委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督促各级、各部门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政策建议。  

7.2经费保障  

各级政府要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资金保障,逐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应急经费投入机制。应急工作的日常经费和物资、装备、基础设施投入、人员安置、基本生活困难补助等专项经费由有关部门提出,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县政府有关部门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补偿或救助政策,报县政府审批。  

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每年对应急资金安排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7.3物资保障  

事发地政府负责应急救援时的基本物资保障。  

县发改局负责应急物资储备的综合管理工作。县发改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应急物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确保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所需的物资供应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县商务局负责组织基本生活用品的供应及重要生活品的储备工作。  

各乡镇政府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物资储备工作。  

7.4基本生活  

县民政局等有关部门会同事发地乡镇政府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中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7.5医疗卫生  

县卫生局负责组织医疗卫生技术队伍,调配医疗卫生专家,根据需要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必要时,组织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救助工作。县发改局会同县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及时调集必需的药物、医疗器械等资源,支援现场救治和防疫工作。  

7.6交通运输  

公安、交通运输、水运等部门为应急救援人员及物资运输提供交通方便,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负责协调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水域航道管制,必要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道路、桥梁受损或需要架设临时通道时,交通运输、住建等相关部门应迅速组织抢修或施工,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确定特种救援设备的运输方式,制定并落实相应措施。  

7.7治安维护  

公安部门负责制定并实施应急状态下维持社会治安秩序的各种工作方案,包括警力集结、布控重点、执勤方式和行动措施等。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调动武警部队参与治安维护。要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防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正常社会秩序。  

7.8人员防护  

各乡镇政府要结合公园、广场、体育场、学校操场等公共设施的建设,规划和逐步建立与人口密度、城镇规模相应的应急避难场所,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状况下广大群众安全、有序转移或者疏散。  

有关部门要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7.9通信保障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县经信局负责协调组织各电信运营商架设临时专用通信线路,启动应急通信车或其他特种通信装备,实现现场应急指挥部与县应急委和县有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之间视频、音频和数据信息的实时传输,确保通信畅通。当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区域性通信瘫痪时,由县经信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电信运营商进行抢修;必要时可请求上级政府紧急调用或征用武警部队、驻眉部队和其他部门以及社会通信设施。  

各级、各部门要建立并及时维护应急相关部门和人员的通讯数据库并提供备用方案。县应急委办公室负责建立和维护与启动县级应急预案相关的部门和人员通讯数据库。  

7.10社会动员  

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时需要大规模疏散或转移人员、物资,或者现场应急指挥部提出需要增援人力、物力时,由事发地乡镇政府发布社会动员令,动员社会组织力量和人民群众参与应急处置。  

7.1l公共设施  

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煤、电、油、气、水的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  

7.12抢险装备  

各乡镇和县级有关部门要建立本地区、本系统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数据库,并明确其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等,保证应急状态时统一调用。应急装备拥有部门和单位建立相应的登记、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  

7.13技术支持  

各乡镇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应建立专家库,为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咨询和服务,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调集有关专家和技术队伍支持应急处置工作。要依托科研机构建立应急技术信息系统,组织开展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的科学研究。  

8监督管理  

8.1预案演练  

县应急委办公室统一规划全县应急预案演练工作,协同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有关部门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付诸实施。县政府有关单位、部门每3年要牵头组织开展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演练。县应急委办公室根据预案要求和工作需要,以协调指挥、联合行动为重点,定期组织军地联合指挥演练。各乡镇政府也应结合工作实际,每3年对应急预案进行一次演练,演习方案报县应急委办公室备案。通过演练,发现应急工作体系和工作机制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8.2宣传和培训  

各级各部门要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预案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责任感和自救、互救能力,提高全社会的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  

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教育培训工作,把应急管理知识作为各级领导干部、公务人员培训的重要内容,加强对各类应急救援队伍的专业培训,在全县各级各类学校开展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和应急救助等方面的教育。县应急委办公室要搞好统筹规划和指导协调工作。  

8.3责任与奖惩  

县政府、乡镇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对参加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在处置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具体实施办法由县应急委办公室会同县监察局、县人社局另行制定。  

9附则  

9.1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应急委办公室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县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各自职责并制定相应应急预案。  

9.2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仁寿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仁府发〔2006〕10号)同时废止。  

附件:1.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  

2.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流程  

3.县级专项应急预案修订完善责任单位  

 

附件1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

(试行)  

根据国务院制定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作为全省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报送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标准和按照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省专项应急预案规定进行分级处置的依据。  

一、自然灾害类  

(一)水旱灾害。  

特别重大水旱灾害包括:  

1.一个流域发生特大洪水,或多个流域同时发生大洪水;  

2.大江大河干流重要河段堤防发生决口;  

3.大型水库、重点中型水库和位置重要的小型水库发生垮坝;  

4.洪水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和主要航道中断,48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5.多个大城市发生极度干旱。  

重大水旱灾害包括:  

1.一个流域或其部分区域发生大洪水;  

2.大江大河干流一般河段及主要支流堤防发生决口或出现重大险情;  

3.多个县(州)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4.一般大中小型水库发生垮坝或出现对下游安全造成直接影响的重大险情;  

5.洪水造成铁路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和航道通行中断,24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6.多个县(州)发生严重干旱;  

7.多个大城市发生严重干旱,或大中城市发生极度干旱。  

(二)气象灾害。  

特别重大气象灾害:  

1.特大暴雨、大雪、龙卷风、沙尘暴、台风等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影响重要城市和50平方公里以上较大区域,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50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全省范围内将出现极端天气气候事件或极强灾害性天气过程并会造成特大人员伤亡和巨大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重大气象灾害包括:  

1.暴雨、冰雹、龙卷风、大雪、寒潮、沙尘暴、大风和台风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对社会、经济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的高温、热浪、干热风、干旱、大雾、低温、霜冻、雷电、下击暴流、雪崩等气象灾害;  

3.因各种气象原因,造成机场、港口、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连续封闭12小时以上的。  

(三)地震灾害。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包括:  

1.造成300人以上死亡,直接经济损失占全省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  

2.发生在我省境内人口较密集地区7.0级以上地震。  

重大地震灾害包括:  

1.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  

2.发生在省内5.0级以上地震;  

3.震级末达到上述标准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损失或严重影响的地震。  

(四)地质灾害。  

特别重大地质灾害包括: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的灾害险情;  

3.因地质灾害造成大江大河支流被阻断,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重大地质灾害包括: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因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灾害险情;  

3.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民航和航道中断,或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五)生物灾害。  

特别重大生物灾害包括:  

全省2个以上县(州)发生,对农业和林业造成巨大危害的生物灾害。  

重大生物灾害包括:  

1.因蝗虫.稻飞虱、水稻螟虫、小麦条锈病、草地螟、草原毛虫、松毛虫、杨树食叶害虫和蛀干类害虫等大面积成灾并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生物灾害;  

2.新传入我国的有害生物发生、流行,对农业和林业生产等造成严重威胁的生物灾害。  

(六)森林草原火灾。  

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包括:  

1.受害森林面积超过1000公顷、火场仍未得到有效控制,或受害草原面积8000公顷以上明火尚未扑灭的火灾;  

2.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造成重大影响和财产损失的森林火灾,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伤亡20人以上的草原火灾;  

3.距重要军事目标和大型军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足1公里的森林草原火灾;  

4.严重威胁或烧毁城镇、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的,或需要国家支援的森林草原火灾。  

重大森林草原火灾包括:  

1.连续燃烧超过72小时没有得到控制的森林火灾,或连续燃烧120小时没有得到控制的草原火灾;  

2.受害森林面积超过3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或受害草原面积2000公顷以上、8000公顷以下的火灾;  

3.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森林火灾,或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的草原火灾;  

4.威胁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或位于省(区、县)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二、事故灾难类  

(一)安全事故。  

特别重大安全事故包括: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事故危及到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安全事故;  

2.国内外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或我省民用运输航空器在境外或行政区外发生的坠机、撞机或紧急迫降等情况导致的特别重大飞行事故;  

3.事故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或单船10000吨以上国内外民用运输船舶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以及港口设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4.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遭受破坏,造成行车中断,经抢修48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5.重要港口瘫痪或遭受灾难性损失,长江干线因非管制因素发生断航24小时以上;  

6.造成区域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30%以上,或造成重要政治、经济中心城市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50%以上;或因重要发电厂、变电站、输变电设备遭受毁灭性破坏或打击,造成区域电网大面积停电,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的20%以上,对区域电网、跨区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构成严重威胁;  

7.大面积骨干网中断、通信枢纽遭到破坏等造成严重影响的事故;  

8.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支付、清算系统国家处理中心发生故障或因人为破坏,造成整个支付、清算系统瘫痪的事故;  

9.城市5万户以上居民供气或供水连续停止48小时以上的事故;  

10.造成特别重大影响或损失的特种设备事故。  

重大安全事故包括: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事故危及到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事故;  

2.国内外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或我省民用运输航空器在境外或行政区外发生重大飞行事故;  

3.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3000吨以上、10000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4.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遭受破坏,或因灾严重损毁,造成通行中断,经抢修24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5.重要港口遭受严重损坏,长江干线等重要航道因非管制因素发生断航12小时以上、24小时以内;  

6.造成跨区电网或区域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10%以上、30%以下,或造成重要政治、经济中心城市减供负荷达事故前总负荷的20%以上、50%以下;  

7.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通信、信息网络、特种设备事故和城市轨道、道路交通、大中城市供水、燃气设施供应中断,或造成3万户以上居民停水、停气24小时以上的事故;  

8.其他一些无法量化但性质严重,对社会稳定、经济建设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  

(二)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特别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包括:  

1.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或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或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受到严重影响,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  

2.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3.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4.核设施发生需要进入场外应急的严重核事故,或事故辐射后果可能影响邻省的,或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1NES)标准”3级以上的核事件;  

5.高致病病毒、细菌等微生物在实验室研究过程中造成的特大污染事故;  

6.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物、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系统构成严重威胁,或造成高度侵袭性、传染性、转移性、致病性和破坏性的灾害;  

7.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5000立方米(幼树25万株)以上的事件,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1500亩以上,属其他林地3000亩以上的事件。  

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包括:  

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或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或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2.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3.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1000—5000立方米(幼树5万一25万株)的事件,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500—1500亩,属其他林地1000—3000亩的事件;  

4.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造成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环境污染事故,或资源开发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可能导致主要保护对象或其栖息地遭受毁灭性破坏,或直接威胁当地群众生产、生活和游客安全的事故;  

5.由于自然、生物、人为因素造成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或可能造成物种灭绝事件;  

6.核设施和铀矿冶炼设施发生的,达到进入场区应急状态标准的事件;  

7.进口再生原料严重环保超标和进口货物严重核辐射超标或含有爆炸物品的事件;  

8.非法倾倒、埋藏剧毒危险废物事件。  

三、公共卫生事件类  

(一)公共卫生事件。  

特别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包括: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疫情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其他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疫情有扩散趋势;  

3.涉及其他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跨省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7.与我省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我省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省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8.发生跨地区(香港、澳门、台湾)、跨国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9.其他危害特别严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包括:  

1.在1个县(市、区)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市、区);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1个市(州)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市(州);  

3.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4.霍乱在1个市(州)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市(州),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区)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出现人员死亡事件;  

10.对两个以上市(州)造成危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1.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2.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3.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省行政区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4.其他危害严重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动物疫情。  

特别重大动物疫情包括: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相邻省份有10个以上县(市)发生疫情;或在省内有20个以上县(市)发生或10个以上县(市)连片发生疫情;或在数省内呈多发态势;  

2.口蹄疫在14日内,属于国家规定5个以上省份发生严重疫情,且疫区连片;  

3.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重大动物疫情包括: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有2个以上市(州)发生疫情,或有20个以上疫点或5个以上、10个以下县(市)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有2个以上相邻市(州)或5个以上县(市)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20个以上县(市)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4.在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或发生;  

5.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3个以上市(州),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四、社会安全事件类  

(一)群体性事件。  

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包括:  

1.一次参与人数5000人以上,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2.冲击、围攻县级以上党政军机关和要害部门,打、砸、抢、烧乡镇以上党政军机关的事件;  

3.参与人员对抗性特征突出,已发生大规模的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行为;  

4.阻断铁路繁忙干线、国道、高速公路和重要交通枢纽、城市交通8小时停运,或阻挠、妨碍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施工,造成24小时以上停工事件;  

5.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30人以上受伤,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事件;  

6.高校内聚集事件失控并未经批准走出校门进行大规模游行、集会、绝食、静坐、请愿等行为,引发不同地区连锁反应,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7.参与人数500人以上,或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8.参与人数在10人以上的暴狱事件;  

9.出现属于全国范围或跨省(区、市),或跨行业的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互动性连锁反应;  

10.其他视情需要作为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重大群体性事件包括:  

1.参与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影响较大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上访请愿、聚众闹事、罢工(罢课)等,或人数不多但涉及面广和有可能进京的非法集会和集体上访事件;  

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30人以下受伤群体性事件;  

3.高校校园网上出现大范围串联、煽动和蛊惑信息,校内聚集规模迅速扩大并出现多校串联聚集趋势,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受到严重影响甚至瘫痪,或因高校统一招生试题泄密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4.参与人数2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造成较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5.涉及境内外宗教组织背景的大型非法宗教活动,或因民族宗教问题引发的严重影响民族团结的群体性事件;  

6.因土地、矿产、水资源、森林、草原、水域等权属争议和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引发的,造成严重后果的群体性事件;  

7.已出现跨省(区、市)或行业影响社会稳定的连锁反应,或造成了较严重的危害和损失,事态仍可能进一步扩大和升级;  

8.其他视情需要作为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二)金融突发事件。  

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包括:  

1.具有全国性影响的金融(含证券、期货)突发事件;  

2.金融行业已出现或将要出现连锁反应,需要各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  

3.国际上出现的,已经影响或极有可能影响国内宏观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包括:  

1.对金融行业造成影响,但未造成全国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监管部门不能单独应对,需进行跨省(区、市)或跨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三)涉外突发事件。  

特别重大涉外突发事件包括:  

1.一次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伤亡的境外涉我省及行政区划内涉外事件;  

2.造成我省境外国家利益、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财产重大损失,造成行政区域内外国驻华外交机构、其他机构和人员安全及重大财产损失并具有重大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涉外事件。  

重大涉外突发事件包括:  

1.一次事件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伤亡的境外涉我省及行政区域内涉外事件;  

2.造成或可能造成我省境外国家利益、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较大财产损失,造成或可能造成外国驻华外交机构、其他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财产较大损失并具有较大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涉外事件。  

(四)影响市场稳定的突发事件。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包括:  

1.我省和邻省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以及超过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和国务院认为需要按照国家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2.属于国家规定的在2个以上省会城市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3.在相邻省份的相邻区域有2个以上市(州)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4.属于国家规定的在数个省(区、市)内呈多发态势的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重大突发事件包括:  

1.在我省较大范围或省会等大中城市出现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状况;  

2.在省会城市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3.在2个以上市(州)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五)恐怖袭击事件。  

1.利用生物战剂、化学毒剂进行大规模袭击或攻击生产、贮存、运输生化毒物设施、工具的;  

2.利用核爆炸、核辐射进行袭击或攻击核设施、核材料装运工具的;  

3.利用爆炸手段,袭击党政军首脑机关、警卫现场、城市标志性建筑物、公众聚集场所、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主要军事设施、民生设施、航空器的;  

4.劫持航空器、轮船、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5.袭击、劫持警卫对象、国内外重要知名人士及大规模袭击、劫持平民,造成重大影响和危害的;  

6.袭击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人员寓所等重要、敏感涉外场所的;  

7.大规模攻击国家机关、军队或民用计算机信息系统,构成重大危害的。  

(六)刑事案件。  

特别重大刑事案件包括:  

1.一次造成10人以上死亡的杀人、爆炸、纵火、毒气、投放危险物质和邮寄危险物品等案件,或在公共场所造成6人以上死亡的案件,或采取绑架、劫持人质等手段,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2.抢劫金融机构或运钞车,盗窃金融机构现金100万元以上的案件;  

3.在我省发生的劫持民用运输航空器、客轮和货轮等,或省属民航公司民用运输航空器在境外被劫持案件;  

4.抢劫、走私、盗窃军(警)用枪械10支以上的案件;  

5.危害性大的放射性材料或炸药100公斤以上或雷管1000枚以上被盗、丢失案件;  

6.走私危害性大的放射性材料,走私固体废物达100吨以上的案件;  

7.制贩毒品(海洛因、冰毒)20公斤以上案件;  

8.盗窃、出卖、泄露及丢失国家秘密资料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9.攻击和破坏计算机网络、卫星通信、广播电视传输系统等并对社会稳定造成特大影响的信息安全案件;  

10.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涉外、涉港澳台侨重大刑事案件。  

重大刑事案件包括:  

1.一次造成公共场所3人以上死亡,或学校内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危害严重的杀人、爆炸、纵火、毒气、绑架、劫持人质和投放危险物质案件;  

2.抢劫现金50万元以上或财物价值200万元以上,盗窃现金100万元以上或财物价值300万元以上,或抢劫金融机构或运钞车,盗窃金融机构现金30万元以上的案件;  

3.有组织团伙性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和有毒有害食品,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案件;  

4.案值数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走私、骗汇、逃汇、洗钱、金融诈骗案、增值税发票及其他票证案,面值在200万元以上的制贩假币案件;  

5.因假劣种子、化肥、农药等农用生产资料造成大面积绝收、减产的坑农案件;  

6.非法猎捕、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植物和破坏物种资源致使物种或种群面临灭绝危险的重大案件;  

7.重大制贩毒品(海洛因、冰毒)案件。  

附件2 

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流程

附件3  

级专项应急预案修订完善责任单位

序号  

预案名称  

字号或发文时间  

责任单位  

1  

仁寿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仁府发〔2006〕10号  

县政府应急办  

2  

仁寿县农业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008年8月19日  

县农业局  

3  

仁寿县农业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侵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仁府办发〔2007〕59号  

县农业局  

4  

仁寿县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  

仁气〔2014〕6号  

县气象局  

5  

仁寿县红十字会自然灾害等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仁红会〔2006〕4号  

县红十字会  

6  

仁寿县甲型H1N1流感防控应急预案  

仁府办发〔2009〕69号  

县卫生局  

7  

仁寿县处置血吸虫病重大疫情应急预案(试行)  

仁府办发〔2004〕107号  

县卫生局  

8  

仁寿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仁卫发〔2009〕83号  

县卫生局  

9  

仁寿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2008年5月10日  

县卫生局  

10  

仁寿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011年1月5日  

县住建局  

11  

仁寿县互联网网络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新制定  

县公安局  

12  

仁寿县公路运输事故应急预案  

新制定  

县公安局  

13  

仁寿县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仁公办〔2012〕197号  

县公安局  

14  

仁寿县处置大规模恐怖袭击事件应急预案  

新制定  

县公安局  

15  

仁寿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仁质监〔2012〕45号  

县工商质监局  

16  

仁寿县涉外涉侨涉港澳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仁府办函〔2011〕110号  

县外侨台办  

17  

仁寿县硐采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仁煤监〔2007〕79号  

县安监局  

18  

仁寿县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仁安监〔2007〕40号  

县安监局  

19  

仁寿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仁安监〔2007〕42号  

县安监局  

20  

仁寿县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新制定  

县安监局  

21  

仁寿县处置高速公路重大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新制定  

县安监局、县公安局交管大队  

22  

仁寿县药品和医疗器械突发群体不良事件应急预案  

2006年8月23日  

县食品药品监管局  

23  

仁寿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006年(县食安办)  

县食品药品监管局  

24  

仁寿县发展和改革局综合应急预案  

2010年1月6日  

县发改局  

25  

仁寿县经济和信息化局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仁经信发〔2014〕11号  

县经信局  

26  

仁寿县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仁教发〔2007〕19号  

县教育局  

27  

仁寿县大型体育赛事及群众体育活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新制定  

县教育局  

28  

仁寿县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仁民宗〔2009〕2号  

县民宗局  

29  

仁寿县财政应急保障预案  

2014年4月23日  

县财政局  

30  

仁寿县涉及劳动保障方面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2009年3月4日  

县人社局  

31  

仁寿县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仁府办发〔2005〕79号  

县商务局  

32  

仁寿县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市场监管应急预案  

眉工商仁〔2007〕6号  

县工商质监局  

33  

仁寿县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预案  

仁广发〔2014〕11号  

县广播电视台  

34  

仁寿县公共文化场所和文化活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新制定  

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35  

仁寿县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仁旅发〔2009〕2号  

县旅游局  

36  

仁寿县群体性上访事件应急预案  

2006年12月3日  

县政府信访局  

37  

仁寿县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  

仁林发〔2006〕5号  

县林业局  

38  

仁寿县外来林业有害生物应急预案  

仁林发〔2014〕14号  

县林业局  

39  

仁寿县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仁府办发〔2013〕34号  

县林业局  

40  

仁寿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仁府办发〔2012〕52号  

县民政局  

41  

仁寿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仁府发〔2004〕47号  

县水务局  

42  

仁寿县防震减灾应急预案(修订)  

仁府办发〔2009〕93号  

县科技局  

43  

仁寿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仁府办发〔2011〕25号  

县国土资源局  

44  

仁寿县水上运输事故应急预案  

仁交〔2014〕209号  

县交通运输局  

45  

仁寿县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  

新制定  

国网仁寿县供电公司  

46  

仁寿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仁府发〔2013〕48号  

县环保局  

47  

仁寿县重污染天气环境应急预案  

仁府办发〔2013〕59号  

县环保局  

48  

仁寿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仁防动指〔2010〕1号  

县畜牧兽医局  

49  

仁寿县粮食应急预案  

仁府办发〔2007〕48号  

县粮食局  

50  

仁寿县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007年10月26日  

县人行  

51  

仁寿县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  

仁府发〔2011〕7号  

县委宣传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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