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仁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28—36201212 网站标识码:5114210002.
仁寿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意见 | ||||||||||||||||||
2011-10-26 作者: 点击数: | ||||||||||||||||||
|
||||||||||||||||||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足球即时比分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54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意见》(川办函〔2007〕241号)精神,现就切实做好《条例》贯彻落实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条例》是我国第一部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法规,也是政务公开工作的基础法规,《条例》的公布施行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完善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举措,是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和依法执政能力的必然要求,是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行政体制的重要内容。贯彻落实好《条例》,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全县政务公开工作的一项重大任务。各镇乡、县政府各部门要站在“坚持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切实把贯彻落实《条例》与建设规范化服务型政府(机关)紧密结合起来,认真履职,强化督导,推动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不断发展。
二、工作机制 县政府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名单附后),负责统筹、指挥、协调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日常事务。各镇乡、各部门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建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专门机构抓落实”的工作机制,认真搞好本行辖区、本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参照《条例》的规定,制定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并加强对上述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 三、工作重点 (一)制定计划。各镇乡、县政府各部门要根据《条例》规定,将政府信息公开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点工作,结合实际,制订工作计划。要根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不同特点,合理调配力量,形成有机整体,提高工作效率,努力培养和造就一支讲原则、精业务、高素质并相对固定的队伍。 (二)梳理信息。各镇乡、县政府各部门要按照《条例》要求,对本单位自本届政府以来的政府信息进行由近及远的全面梳理,将政府信息划分为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和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三大类。拟对外公开的政府信息,要按照《仁寿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及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严格把关。 (三)编制信息公开目录。各镇乡、县政府各部门要按照《条例》要求,编制本机关的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rs.gov.cn)公开,以供查询。有条件的行政机关可逐步编制本机关属于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正式使用前,应采取网上公示或召开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并根据有关意见予以调整、充实和完善,同时在正式使用后要及时更新。 (四)公开信息。各镇乡、县政府各部门要按照“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利用县政府电子政务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本单位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和电子信箱。同时,要拓宽公开渠道,创新公开方法,有条件的部门应设置公共查阅室或公共查阅点,并做好相关服务工作,方便公众进行政府信息检索、查询、复制。 (五)受理申请。各镇乡、县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做好政府信息申请公开的受理工作。要根据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格式文本,规范程序,妥善办理。 (六)编制年度报告。各镇乡、县政府各部门要按照《条例》要求,做好本单位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有关情况的统计分析,按照统一的格式编制当年的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并于次年1月20日前送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每年3月20日公布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对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做出分析总结。各镇乡、县政府各部门的年度报告应在3月20日同时公布。 四、时间安排 (一)组建机构。各镇乡、县政府各部门编制完成本机关《条例》实施方案,明确处理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专门机构和具体工作人员,并上报县政府办公室。 责任单位: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完成期限:2008年7月5日前。 (二)宣传发动。各镇乡、县政府各部门要采取自主学习、集中学习、座谈讨论等多种形式,深入学习、宣传贯彻《条例》。 责任单位: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完成期限:2008年7月5日前。 (三)编制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指南 1.完成《仁寿县人民足球即时比分》和《仁寿县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工作。 责任单位:县政府办公室。 完成时限:2008年7月5日前。 2.各镇乡、县政府各部门编制完成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责任单位: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完成期限:2008年7月5日前。 3.各镇乡、县政府各部门完成本单位应主动公开信息的清理、归集和录入。 责任单位: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完成期限:2008年7月20日前。 (四)业务培训 组织召开仁寿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培训会。 责任单位:县政府办公室。 完成时限:2008年7月5日前。 (五)监督检查 县政府办、县监察局和县保密局对贯彻落实《条例》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机制、推进情况等。 责任单位:县政府办、县监察局、县保密局。 完成时限:2008年7月25日前。 (六)全面实施 各镇乡、县政府各部门应主动公开的信息全部在县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发布。 责任单位: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完成时限:2008年7月30日前。 五、保障措施 政府信息公开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各镇乡、县政府各部门要从规范程序入手,健全工作制度;从加强监督着眼,完善保障措施。 (一)制定实施方案。各镇乡、县政府各部门要结合本单位工作职责,制定《条例》实施方案,建立健全内部工作机制和工作制度,做到职责明确、措施得当、运作规范、奖惩分明,保证信息公开及时准确,申请受理规范公正。 (二)规范梳理程序。信息梳理是信息公开的前提和基础。各镇乡、县政府各部门按照“全面收集,分类清理,严格审核”的原则,及时、全面、准确清理归集政府信息,确保公开信息内容完整、界定准确。 (三)稳妥受理申请。各镇乡、县政府各部门要落实受理人员,制定受理方案,规范受理程序。同时,要加强受理人员的培训,规范行为,提高服务水平。 (四)完善平台建设。要把县政府电子政务门户网站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大力推进电子政务建设。同时,要积极探索、大力推行社会听证、专家咨询、新闻发布等适应现代社会发展需要的政府信息公开形式。 (五)加强工作监督。县政府办、县监察局等部门要加强对贯彻落实《条例》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评议。各镇乡、县政府各部门要自觉接受人大和政协的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地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视察,要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接受广大干部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并积极采纳合理意见和建议,不断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附件:1.仁寿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2.仁寿县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试行办法; 3.仁寿县人民政府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责任追究试行办法; 4.仁寿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试行办法; 5.仁寿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审核试行办法。
二OO八年七月一日
关于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意见 附件1: 仁寿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组 长:黄劲松 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县总工会主席 副组长:王茂槐 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成 员:李 海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陈友岚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应急办主任 李 静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宋云飞 县委政法委副书记、县法制办主任 杨 杰 县发改委主任 杨冀林 县监察局局长 陈文华 县财政局局长 王碧仙 县人事局局长 舒学彬 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主任 张勇胜 县信访和群众工作局局长 夏荣金 县司法局局长 尹仕君 县档案局局长 黄祝君 县保密局副局长 闵 忠 县电信公司总经理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政府办,由王茂槐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李静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附件2: 仁寿县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保障和落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需要向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以下简称:信息公开单位)提出申请公开未向社会公众公开的政府信息,信息公开单位依照本办法向申请人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仁寿县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遁依法、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 (三)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 (四)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六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信息公开单位提出;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公民申请政府公开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工作单位、证件名称及编号、联系方式等; (二)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 (三)申请人的签名和盖章或纳手印; (四)申请提交时间。 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政府公开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及联系方式等; (二)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法定代表人的签名和加盖本单位章印; (四)申请提交时间。 申请公开属于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提交当事人同意公开的书面证明。 第七条 信息公开单位可以通过发放、邮寄或提供网上下载服务等多种方式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的格式文本。 信息公开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方便申请人通过互联网直接查询、获取有关政府信息。 第八条 信息公开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当进行登记。能够当场提供或者答复的,应当当场提供或者答复;不能当场提供或者答复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答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应当公开的,制作公开决定书,公开决定书应注明公开时间、公开场所、公开方式。延期公开的,应说明延期的理由。 (二)属于不予公开的,制作不予公开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三)属于主动公开且已向社会公开的,应当指引告知申请人。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被申请机关掌握范围的,应协助将申请转递相关受理机关,同时告知申请人转递情况和联系方式。 (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六)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十条 应该向社会公开而未公开的政府信息,任何申请人要求公开,均应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十一条 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他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期限内确实难以做出答复的,可以将答复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待中止事由消除后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申请人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信息公开单位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十三条 申请人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属于本规定第四条第(二)、(三)项情形,可能影响第三方权益的,信息公开单位应当书面征询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在要求的期限内未作答复的,视作不同意公开。 第十四条 信息公开单位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有条件的应当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复制。
对阅读、行动有困难的残疾人、文盲申请人,信息公开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五条 信息公开单位提供政府信息公开内容不得收取费用,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信息公开单位答复申请人不予公开、不予提供的政府信息,不得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不得通过与该信息公开单位有隶属或者业务指导等关系的企、事业单位、中介组织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形式向申请人提供。 第十六条 信息公开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据有关规定给予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申请人隐瞒或者拒绝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政府信息的; (二)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三)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违反规定收费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七条 申请人认为信息公开单位不按规定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该机关或组织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投诉。接受投诉的机关应当及时予以调查处理,并根据情况回复申请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有行政权力的信息公开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 各镇乡、县政府各部门要加强对依申请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监察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定期组织监督检查,对不依法履行公开义务的,应当及时督促其纠正。 第十九条 申请人向提供公共服务的公共企事业单位提出申请公开未向社会公开的与公众利益相关的信息,其方式和程序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3: 仁寿县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 责任追究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进行,加强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按有关规定实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 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不执行上级机关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决定和要求的; (二)违背上级机关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制定本级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 (三)不按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公开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上报备案的; (四)不按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规定的内容、形式和范围公开政府信息的; (五)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开不准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真实,搞虚假公开的; (七)不按照规定的时间、期限公开政府信息或不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的; (八)未经审核批准擅自公开政府信息的; (九)故意泄露或者利用尚未公开的政府信息谋取个人利益的; (十)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或者不按经批准的申请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 (十一)提供政府信息违反国家规定收取其他费用的; (十二)不受理、不答复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和投诉的; (十三)拒绝、阻挠、干扰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 (十四)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 第五条 有本办法第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行政监察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部门、行为人所在的单位责令改正并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调查、处理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第六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提起、调查、责任划分、责任认定、处理决定的作出及下达等工作程序,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4:
仁寿县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政府信息属性审核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各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遵循“谁主管谁公开”、“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和“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行政机关应当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机构。 第五条 各行政机关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进行审查。 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 社会稳定。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经权利人(第三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公开。 第六条 各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按以下程序进行保密审查: (一)提出政府信息属性 政府信息的制作或获取部门(科室)根据政府信息的内容,提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者不予公开的属性。属于不予公开的,应注明理由。 (二)核实政府信息属性 政府信息的制作或获取部门(科室)以“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单”形式送政府信息保密审查机构审查。 政府信息保密审查机构应当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单”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经单位主管领导同意。延长答复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到第三人利益的,审查机构应征求第三人意见,如第三方在规定时间未答复的,视作不同意公开。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前款规定的答复期限内。 (三)确定政府信息属性 根据各行政机关保密审查机构的意见,主管领导确定政府信息属性。对不能确定的,报有关主管部门或县保密局确定。对于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发文的,由主发机关协商各发文单位确定政府信息属性。 (四)编入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根据确定的政府信息属性,分别编入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对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做好答复预案。 第七条 对于依法解密的政府信息,其公开属性应由该信息原确定密级机关依本办法的审查程序确定。 第八条 行政机关应加强保密教育,定期组织培训,提高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能力和水平,确保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安全。 第九条 各行政机关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由监察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各行政机关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由监察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十一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通信、邮政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保密审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5: 仁寿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审核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真实、及时、有效、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在正式公开前,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进行预先审核。 第三条 设立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小组,负责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应设立相应的政府信息公开审核机构,负责审查本单位拟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坚持“谁提供、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未经审核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审核的重点是该信息公开的范围、内容、形式、时限、程序等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审核的内容是该信息的准确性、权威性、完整性和时效性,以及该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不予公开的情形。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审核的程序为:拟定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批签发。需报上级批准的,经批准后方能公开。 第八条 对审核不严、公开内容失真、造成负面影响以及出现失泄密事故等问题,由相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情节严重的由监察机关依法追究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
||||||||||||||||||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