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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寿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危旧房棚户区改造项目
2014-06-10   作者: 点击数:  
 索 引 号  008570032/2014-0001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14-06-10
 发布机构  仁寿县人民政府      
 公开程序 

仁府函〔2014〕151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按《四川省危旧房棚户区改造项目国家开发银行专项贷款管理办法》要求,现将规范我县危旧房棚户区改造项目国家开发银行专项贷款资金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组织领导 

成立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分管县住建、房管的副县长任副组长,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审计局、县房管局、县资产经营公司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仁寿县危旧房棚户区改造项目专项贷款资金监管领导小组,负责贷款资金使用、监管的协调工作。 

二、明确工作责任 

(一)县财政局负责政府性债务及专项贷款资金监管工作。 

(二)县住建局、县房管局负责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工作。 

(三)县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负责专项贷款的申报及还本付息工作。 

三、规范资金管理 

(一)规范账户管理。危旧房棚户区改造专项贷款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由县资产经营公司在开发银行四川省分行开设贷款资金专户和偿债资金专户。贷款资金专户用于承接四川发展(控股)有限公司划拨的贷款资金及项目自筹资本金的归集和使用,偿债资金专户用于还款资金的归集和上划。 

(二)规范支付管理。资金支付按“部门申报、财政审核、政府审批、公司拨付”的程序办理。县房管局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向县财政局报送资金拨付方案及相关资料,县财政局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县资产经营公司根据县政府审批方案拨付资金。 

(三)规范核算管理。贷款资金实行专账核算,县资产经营公司定期向四川发展报送账务报表及项目进度,与四川发展(控股)有限公司对账后报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备案。 

四、加强监督检查 

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审计局等部门要切实加强项目资金监督检查,确保贷款资金专款专用,杜绝挤占、挪用、截留专项贷款资金等违纪违规行为。 

 

 

仁寿县人民政府 

2014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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