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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寿县人民政府关于对刘述三等同志见义勇为行为进行嘉奖的决定 | ||||||||||||||||||
2014-01-21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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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府发〔2014〕5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 2013年10月26日,曲江乡建国村4组村民刘述三与工友(辜拥才、刘学文、辜孟才)吃完午饭后,准备回曲江乡金古村修公路。在途经曲江桥时,看见7名小孩在曲江桥上骑自行车玩耍,刘述三刚提醒他们注意安全,其中1名叫胡跃宗(10岁)的小孩就连人带车掉入了宽60多米、深约3米的曲江大河。刘述三(61岁)顾不得年老体弱,也忘了自己不会水性,来不及脱下衣服及身上物品,急忙奔去纵身跳入冰冷的河水中。不会游泳的刘述三一下子就往下沉,他连忙学着平时从电视里看到的游泳动作,挥动双手拼命往前游,好几次都差点沉下去。还好小孩没有漂多远,刘述三终于靠近了孩子,拼命用手托起孩子的身体,在后来同样跳入河中救人的辜拥才和岸边的刘学文、辜孟才的帮助下,成功将孩子救上了岸。 根据《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和《眉山市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实施办法》精神,经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刘述三、辜拥才、刘学文、辜孟才等4位同志见义勇为行为进行嘉奖,一次性奖励刘述三奖金5000元,辜拥才奖金3000元,刘学文、辜孟才奖金各2000元。
仁寿县人民政府 2014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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