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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寿县人民政府足球即时比分《仁寿县政府性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 ||||||||||||||||||
2013-06-03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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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废止 仁府发〔2013〕24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 《仁寿县政府性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已经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仁寿县人民政府 2013年5月30日
仁寿县政府性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政府性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仁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仁寿县人民政府投资或组织实施的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投资项目包括: (一)以财政资金、政府设立的专项资金或专项建设基金、政府统一借贷的资金、国债资金、政府专项补助资金等为主要资金来源的建设项目,以及使用财政性资金回购的投资项目。 (二)政府在土地、市政配套、融资等方面依法给予优惠政策的公共、公益性建设项目(含政府保障性住房、拆迁安置房等项目)。 (三)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比例超过50%,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四)接受、使用社会捐赠并委托政府部门实施管理的公益性建设项目。 (五)法律、法规和政府规定的其他投资项目。 第四条 审计机关是政府性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依法独立行使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职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 政府部门以及其他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协助审计机关开展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县发改局应将年度政府性投资项目的立项批复及时抄送审计机关。 县财政局应按照《仁寿县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掌握项目资金运转情况,加强项目资金管理。 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应定期分析审计机关出具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审计结论,不断提高财政评审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应主动与审计机关联系,并定期将项目的实施情况报送审计机关。 第二章 审计范围和管理 第六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实行必审制度。建设单位(包括项目法人)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等单位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第七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总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当开展项目前期审计,经审计后其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方可签订相关合同。 审计机关应在3—5个工作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完成对项目工程量清单计价价格、合同文本初稿的审计,并向项目建设单位提出书面意见。 第八条 对财政性资金投入较大或关系国计民生的政府性投资重点项目,审计机关可对其前期准备、主要建筑材料价格、重要部位和隐蔽工程施工、重大设计变更等情况进行跟踪审计。跟踪审计结果应作为项目工程竣工决算审计的依据。 第九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工程造价以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结论性文书结果为准,并应在招标文件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载明。审计结果作为财政决算批复和建设单位办理相关权证及账务登记的依据。 第十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结论性文书支付工程款。审计机关未出具审计结论性文书之前,工程价款支付额度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80%。 第十一条 因工程建设方案调整、设计变更等各种因素造成工程量(价)增加的,建设单位应按照仁寿县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新增工程相关规定程序报批。未经报批的,审计机关对新增部分工程造价不予认可。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和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选取具备相关资质的社会中介专业机构协助、参与政府性投资项目审计工作。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聘请机构和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履行政府性投资项目审计职责所需的工作经费和根据工作需要聘请中介机构、专业人员的费用,由县财政纳入预算予以保障。审计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向被审计单位收取费用。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应建立政府性投资项目年度审计台账,政府性投资项目审计结论性文书应按规定抄送县监察、县财政、县发改等部门。 第三章 审计内容和程序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性投资项目前期准备情况、工程结算情况和竣工决算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环境评价、初步设计、财政评审、招投标等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 (二)项目合同签订、管理、执行情况; (三)项目资金筹集、管理、使用情况; (四)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情况; (五)设备、物资和材料采购情况; (六)项目工程造价情况; (七)项目社会、经济效益综合评价;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审计机关报送结(决)算资料。未在规定时限内送审的项目需经主管审计工作的县政府领导批准后予以审计。 第十七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一次性向审计机关提交以下项目竣工结(决)算资料: (一)工程项目立项文件; (二)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出具的财政评审报告及招标控制价清单; (三)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文件(纸质和电子文档)、中标通知书; (三)工程施工合同; (四)工程变更增加工程量及审批文件、隐蔽工程现场验收签证单; (五)工程竣工结算书(纸质和电子文档); (六)工程竣工图纸; (七)工程财务收支情况(资金来源、税费解缴、工程款付款进度等); (八)工程项目前期费用相关资料; (九)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要提高对政府性投资项目的竣工决算审计效率,原则上应当在接收结(决)算资料后3个月内出具审计结论性文书。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拒绝、阻碍审计的,由审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性投资项目未按规定进行招投标、审减率超过20%以上的项目,应当及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审计发现的需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违法违纪案件线索,应当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仁寿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监督的通知》(仁府发〔2006〕8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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