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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寿县人民政府关于仁寿县2013年第3批乡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方案的公告 | ||||||||||||||||||
2013-09-17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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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府发〔2013〕39号 2013年6月23日,省人民政府批准仁寿县2013年第3批乡镇建设用地征收集体土地54.3959公顷(815.9385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仁寿县2013年第3批乡镇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13〕420号)相关内容和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名称:仁寿县2013年第3批乡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仁寿县视高镇兴家村1组,河心村4组,奋勇村2、8、10组,老君村10、12组。 三、征收土地单位面积:仁寿县视高镇兴家村1组15.8599公顷(237.8985亩),河心村4组3.3619公顷(50.4285亩),奋勇村2组22.3585公顷(335.3775亩)、8组0.5557公顷(8.3355亩)、10组1.8897公顷(28.3455亩),老君村10组7.2159公顷(108.2385亩)、12组3.1543公顷(47.3145亩)。 四、征地补偿费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仁寿县视高镇兴家村1组,河心村4组,奋勇村2、8、10组,老君村10、12组的土地补偿费农用地按统一年产值1580元/亩的10倍计算。安置补助费依据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按以下标准计算:人均耕地1亩及以上的,以实际征收面积按统一年产值1580元/亩的6倍计算;人均耕地1亩以下的,每个安置人口按统一年产值1580元/亩的6倍计算。征收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上述标准减半计算。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按大、小春季节损失一季补偿一季的原则,大春作物每亩补偿1100元,小春作物每亩补偿900元。地上附着物补偿按仁府发〔2013〕8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五、仁寿县视高镇兴家村1组,河心村4组,奋勇村2、8、10组,老君村10、12组共839名农业人口依法登记为城镇居民,由县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妥善安置。 六、被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到视高镇人民政府办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登记手续。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抢种、抢栽的农作物、经济林木和抢修、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等不予办理登记。 特此公告。
仁寿县人民政府 2013年9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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