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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寿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仁寿县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的通告
2024-02-06   作者: 点击数:  
 索 引 号  1778711277/rsxzf/2024-0001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24-02-06
 发布机构  仁寿县人民政府      
 公开程序  经本单位审核后公开

文件解读

仁府规〔2024〕2号


为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加强人口集中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四川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管控要求,决定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以下简称禁用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用区范围

划定文林街道、怀仁街道、普宁街道全部区域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

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类型

本通告所指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为国Ⅱ及以下排放标准、使用柴油机为动力的工程机械等,包括但不限于装载机、起重机、推土机、挖掘机、打桩机、铲车、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平地机、堆高机、强夯机、履带吊车、旋挖机、收割机等。

三、管控要求

(一)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应当按规定通过互联网或者现场等方式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如实登记信息,经核实生成统一编码后,制作标识标牌,并采用悬挂、粘贴、喷涂等方式予以固定展示。所有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应达标排放,不得排放黑烟或其他明显可视污染物;对超标排放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进行维修或者加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

(二)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制度,落实日常监管责任和本通告要求。在禁用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具有监管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依法处理。

(三)生态环境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未完成环保编码登记的,有排放黑烟或其他明显可视污染物的,在禁用区内使用国Ⅱ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本通告自2024年3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仁寿县人民政府

2024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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