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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寿县人民政府?足球即时比分《仁寿县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4-02-29   作者: 点击数:  
 索 引 号  1778711277/rsxzf/2024-0001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24-02-29
 发布机构  仁寿县人民政府      
 公开程序  经本单位审核后公开

文件解读

仁府规〔2024〕4号


各镇乡(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级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

《仁寿县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十九届人民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仁寿县人民政府

2024年2月29日


仁寿县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促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改善城乡生态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财政部 建设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1〕50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垃圾包括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固体废物。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农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等固体废物,其处理的管理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将生活垃圾从垃圾转运站(中转站)或指定的垃圾收集场所运往垃圾处置场所(设施),进行无害化集中处理所产生的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处理费,是指对建筑垃圾进行处置或资源化利用的处理费用。

第四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坚持“谁产生、谁付费”、实行政府补贴和产生者付费相结合的原则。本县范围内所有产生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城镇(街道)和村(社区)居民、暂住人口等,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五条 垃圾处理费征收实行收支两条线,统一使用财政监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按属地原则全额缴入同级财政,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严格按标准执行,若征收标准按相关政策进行调整,按调整后的标准进行征收。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六条 垃圾处理费征收可以采用直接收取或者委托收取两种形式,采取委托方式征收的,税务部门可依法委托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单位和企业代为征收垃圾处理费,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协议。

第七条 城区公共供水抄表到户的居民户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可由县税务局委托仁寿县供水企业随水费代征。

乡镇居民户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县税务局委托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按标准代征。

建筑垃圾处理费由县税务局委托县住建局和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代征。

第八条 非居民类垃圾处理费由税务部门委托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相关部门和企业代征收。各代征单位按照代征协议申报缴纳。

第三章 相关单位职责

第九条 县税务局:负责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具体职责包括:负责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入库;负责制定征缴流程,拓宽缴费渠道;负责受理缴费人退库申请;负责对未按时缴费的缴费义务人出具催缴通知,并依法及时追缴;负责将征缴信息及时传递给财政、住建等相关部门;负责与县住建局、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供排水公司等相关单位签订委托征收协议。

第十条 县发改局:负责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处理费动态管理制度,结合当地实际,充分考虑市民的经济承受能力,确定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并根据成本变化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适时调整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 县财政局:负责加强对垃圾处理费收缴和票据使用情况监督管理,缴费退库审核,加强对收支和运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县住建局:负责协助县税务局做好建筑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负责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负责对建筑垃圾和县城建成区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缴费减免事项的受理审核;负责依法办理垃圾处置相关的行政许可。

第十三条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督促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征收农村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十四条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依法查处垃圾处理费征收过程中违反规定的自立项目收费、超标准收费价格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协助相关单位收取垃圾处理费,对城区拒不交费的单位、商户和个人依法开展执法。

第十六条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协助县税务局做好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对村(社区)拒不交费的单位、商户和个人依法开展执法,负责村(社区)垃圾处理费缴费减免事项的受理审核。

第十七条 县供排水公司:负责协助县税务局随水费代征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四章 免征政策和监管机制

第十八条 下列对象可以免征生活垃圾处理费:

(一)破产或连续停产三个月以上的企业。〔由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进行认定,并报县税务局备案后执行〕

(二)其他特殊情况应予免征的。〔由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进行认定,并报县税务局备案后执行〕

第十九条 缴费义务人未按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的,代征单位应定期向税务部门传递未缴费清册,由县税务局出具催缴通知并依法及时追缴。仍不缴纳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资金入库后需要办理退库的,应当按照县财政局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其中,因缴费人误缴、税务部门误收以及汇算清缴需要退库的,县税务局商县财政局审核退库,具体由缴费人直接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

第二十一条 垃圾处理费代征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开展代征代缴工作,不得扩大收费范围,不得提高收费标准,也不得随意减免收费。未经税务部门委托,严禁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擅自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二十二条县住建局、县公安局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等单位应对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实行全过程监督。单位产生的垃圾,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间投放,不得任意倾倒。

第二十三条 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应当接受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税务局、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垃圾处理费不计入物业服务费。

第二十五条 垃圾处理费应当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垃圾处理费收费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4年3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仁寿县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


附件

仁寿县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

一、征收项目及标准

(一)城区(以县城建成区为准)。

1.城市居民、暂住人口:6元/户·月或2元/人·月。

2.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办公区:10人以下的500元/年;10—20人的800元/年;21—30人的1500元/年;31—50人的2500元/年;51—100人的3500元/年;100人以上的8000元/年。(由单位支付,在校学生不计算人数)。

3.医院(含诊所):5元/床·月。(不足3床按3床计算)

4.各类经营门市、场、点。

(1)餐饮服务业:10元/桌·月;(一桌按10人计算)

(2)一般经营门市:10元/间·月;(开间3—4米,营业面积30m2折算一间,不足30m2按一间计算)

(3)宾馆、旅社、招待所:2元/床·月;

(4)商场、超市:0.25元/m2·月;(使用面积200m2以上)

(5)茶坊:5元/间·月;(大厅视为一间)

(6)洗脚房、桑拿房、按摩房、歌舞厅:10元/间·月;(大厅视为一间)

(7)网吧、水吧、酒吧:15元/间·月;(30m2折算一间,不足30m2按一间计算)

(8)固定摊点:6元/摊·月;

(9)洗车场:50元/户·月;

(10)临时展销、经营性演出:1元/m2·日;

(11)废旧收购点:1元/m2·月;

(12)汽车修理厂(场):100元/户·月;

(13)集贸市场:50元/吨;

(14)车站:0.25元/m2·月;

(15)加气站、加油站:50元/户·月;

(16)停车场:50元/月。(经营性固定停车场、露天停车场除外)

(二)乡镇(以场镇规划区范围内为准)。

1.一类乡镇(汪洋镇、文宫镇、富加镇、黑龙滩镇、龙正镇、大化镇)。

(1)村(社区)居民、暂住人口:2元/人·月。

(2)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50人以下的500元/年;50—100人的3000元/年;100人以上的5000元/年。(由单位支付,在校学生不计算人数)

(3)医院(含诊所):5元/床·月。(不足3床按3床计算)

(4)各类经营门市、场、点。

①餐饮服务业:8元/桌·月;(一桌按10人计算)

②一般经营门市:8元/间·月;(开间3—4米,营业面积30m2折算一间,不足30m2按一间计算)

③宾馆、旅社、招待所:2元/床·月;(有附属餐饮业的,同时按餐饮业收费标准加收)

④商场、超市:0.1元/m2·月;(使用面积200m2以上)

⑤茶坊:4元/间·月;(大厅视为一间)

⑥洗脚房、桑拿房、按摩房、歌舞厅:8元/间·月;(大厅视为一间)

⑦网吧、水吧、酒吧:12元/间·月;(30m2折算一间,不足30m2按一间计算)

⑧固定摊点:5元/摊·月;(农贸市场外固定摊点)

⑨洗车场:40元/户·月;

⑩临时展销、经营性演出:1元/m2·日;

?废旧收购点:0.8元/m2·月;

?集贸市场:50元/吨;

?车站:0.2元/m2·月;

?加气站、加油站:40元/户·月;

?停车场:40元/月;(经营性固定停车场、露天停车场除外)

?汽车修理厂(场):40元/户·月。

2.二类乡镇(除城区及一类乡镇外)。

(1)村(社区)居民、暂住人口:2元/人·月。

(2)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50人以下的500元/年,50—100人的3000元/年,100人以上的5000元/年。(由单位支付,在校学生不计算人数)。

(3)医院(含诊所):5元/床·月。(不足3床按3床计算)

(4)各类经营门市、场、点。

①餐饮服务业:6元/桌·月;(一桌按10人计算)

②一般经营门市:6元/间·月;(开间3—4米,营业面积30m2折算一间,不足30m2按一间计算)

③宾馆、旅社、招待所:1元/床·月;(有附属餐饮业的,同时按餐饮业收费标准加收)

④商场、超市:0.1元/m2·月;(使用面积200m2以上)

⑤茶坊:3元/间·月;(大厅视为一间)

⑥洗脚房、桑拿房、按摩房、歌舞厅:6元/间·月;(大厅视为一间)

⑦网吧、水吧、酒吧:10元/间·月;(30m2折算一间,不足30m2按一间计算)

⑧洗车场:30元/户·月;

⑨固定摊点:3元/摊·月;(农贸市场外固定摊点)

⑩临时展销、经营性演出:1元/m2·日;

?废旧收购点:0.6元/m2·月;

?集贸市场:50元/吨;

?车站:0.15元/m2·月;

?加气站、加油站:30元/户·月;

?停车场:30元/月;(经营性固定停车场、露天停车场除外)

?汽车修理厂(场):30元/户·月。

(三)村(社区)。

农村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取按照村民自治、村规民约和一事一议的原则确定。

二、征收时间

每年3—4月集中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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