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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寿县人民政府足球即时比分《仁寿县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4年版)》的通知 | |||||||||||||||||||||||||||||||||||||||||||||||||||||||||||||||||||||||||||||||||||||||||||||||||||||||||||||||||||||||||||||||||||||||||||||||||||||||||||||||||||||||||||||||||||||||||||||||||||||||||||||||||||||||||||||||||||||||||||||||||||||||||||||||||||||||||||||||||||||||||||||||||||||||||
2024-08-15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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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府发〔2024〕7号 各镇乡(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 《仁寿县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4年版)》已经县十九届人民政府9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仁寿县人民政府 2024年8月14日 仁寿县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4年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三章 建设用地使用强度控制 第四章 建筑间距 第五章 建筑退让 第六章 商业商务区建筑规划管理 第七章 绿化管理 第八章 配套设施管理 第九章 建筑设计 第十章 城市风貌 第十一章 城市道路和公用设施管理 第十二章 临时建设工程管理 第十三章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 第十四章 附 则 附件1 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文本编制要求 附件2 综合技术指标表 附件3 计算规则 附件4 名词解释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确保城乡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眉山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眉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4年版)》及相关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结合仁寿县规划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仁寿县全域(除眉山天府新区仁寿区域管辖范围外)范围内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与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所确定的规划控制指标及要求不一致时,按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执行。 第四条 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规划管理,应当按照已批准的规划执行,其周边的建筑样式和高度必须与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相协调。 第五条 仁寿县按规划区位、交通条件、绿化环境和市政基础设施等综合承载能力,将居住、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商业服务设施、工业等建设用地划分为三个分区。 一分区:仁寿县城新城片区(县城迎宾大道以东、以南)。 二分区:黑龙滩镇、仁寿县城旧城片区(县城迎宾大道以北、以西)。 三分区:汪洋镇、文宫镇、富加镇、禾加镇、禄加镇、藕塘镇、宝飞镇、方家镇、钟祥镇、龙正镇、彰加镇、满井镇、新店镇、始建镇、大化镇、慈航镇、谢安镇、珠嘉镇、曹家镇、板桥镇、宝马镇、虞丞乡、青岗乡。 本规定所制定指标以一分区用地为指标计算基准,未明确区域参照二分区管理。 第六条 社会公益事业改、扩建项目,在项目方案合理性前提下,经批准可适当调整控制指标。 第七条 本规定未包括的内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执行。 第二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八条 在城乡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中,对用地主导性质的确定依据已批准的国土空间详细规划。 第九条 建设用地性质应根据《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自然资发〔2023〕234号),按主要用途和功能进行分类管理。建设用地的划分、使用应遵循兼容性原则,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执行;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未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根据表2—1的规定确定兼容范围。 确需改变规划的用地性质,应当按规划调整的有关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建设用地范围内存在多种规划用地性质,且规划要求单独占地的,按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将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并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明确各类用地位置和面积;不需要单独占地的,应在规划条件中明确规模。 注:①×禁止兼容;▲兼容比例不超过20%;△兼容比例不超过30%;◎兼容比例不超过49%;●兼容比例100%;□兼容比例不超过15%(危险品等特种市场用地的兼容性须报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②兼容的比例是指兼容类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与该项目计入容积率总建筑面积的比例。③本表未涉及的规划用地性质不得兼容(如教育用地等)。④规划控制指标按主导性质用地的规划指标控制。 第三章 建设用地使用强度控制 第十一条 规划区内用地的规划控制指标原则上按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或土地拍卖出让合同确定的指标实施。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只标明现状指标、未提出规划指标的,按县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一分区居住用地平均容积率控制在2.5以下,商业用地平均容积率控制在3.5以下;二分区居住用地平均容积率控制在2.0以下,商业用地平均容积率控制在2.5以下;三分区居住用地平均容积率控制在2.0以下,商业用地平均容积率控制在2.0以下;保障性住房、安置小区的容积率控制在3.0以下。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确定的地标性建筑地块的容积率经科学论证后可适当提高。 本条所指平均容积率用于控制区域用地开发强度,具体地块容积率按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的指标执行。 第十三条 老城区及历史文化街区按照居住人口只减不增,公共服务设施、公园绿地只增不减的原则,有序进行城镇修补和有机更新,恢复原有功能和活力,延续历史文脉。 第十四条 未经招拍挂取得,非土地使用权人原因尚未开发建设的土地,在取得土地合同中已经明确容积率指标的,以合同约定的容积率指标为准;未明确容积率指标的,其容积率为1.8。 经批准实施的旧城改造项目,取得土地的合同已经明确约定容积率指标的,以合同约定的容积率指标为准;未明确容积率指标的,以依法批准的实际建筑面积计算出的现状容积率为准。 第十五条 原有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已达到规划控制指标的,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内进行扩建。 第十六条 对于混合类型的建设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设用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划定的建设用地,按不同性质的建筑面积比例折算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对开发经营类多宗出让地块实施统一规划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相关指标应符合各宗地地块出让合同附具的规划条件,不得通过统一规划规避容积率等控制指标和配套要求。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用地面积未达到3亩的,原则上不得单独开发建设(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城镇基础设施用地和其他政府批准建设的土地除外)。建设项目用地未达到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影响城镇规划实施的,可予以核准建设: (一)周边相临地块均已建成,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二)因国土空间规划调整、市政公共设施建设等影响,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第十八条 经相关部门鉴定为无法满足安全使用条件需停止使用并需整体拆除的危房,土地房屋权属合法且无争议的,在与国土空间规划无重大冲突的前提下,经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可按“四原”(原基地面积、原建筑面积、原建筑高度、原建筑使用功能)原则由房屋产权所有人(单位)申请实施危房恢复重建,恢复重建的房屋与周边建筑的间距,不得小于原有建筑间距且满足消防要求。 第十九条 国有建设用地上位于城镇有机更新区域内,权属合法且无争议的街区单元和老旧小区,确需自主更新改造的,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采取“一事一议”的原则,按城镇有机更新相关政策实施。 第四章 建筑间距 第二十条 同一建筑需要同时满足建筑间距和后退红线等多重控制要求的,按最大的控制距离控制。 第二十一条 建筑间距除满足日照、消防、卫生、环保、防灾、交通需求、工程管线埋设、建筑物保护、空间环境等方面的规范外,还应同时满足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建筑日照要求应满足以下规定: (一)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厅)大寒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仁寿县城旧城片区以内住宅大寒日日照不低于1小时)。 (二)老年人、残疾人专用住宅应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厅)冬至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 (三)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应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低于3小时。 (四)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病房、疗养室冬至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 (五)中、小学普通教室冬至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 (六)须满足日照要求的建筑,当下部作为商店、管理办公、停车、架空层等功能使用时,日照时间计算起点从最低层须满足日照要求的窗台面起算。 (七)日照计算须计入实体女儿墙和跃层建筑的高度,以及出挑的阳台、檐口等影响因素。 (八)项目开发方需提供合格的日照分析报告备检。 (九)日照不满足规定的居住建筑应作为公寓。公寓为住宅性质,除日照不能满足规定外,其他均应符合《住宅建筑设计规范》和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 住宅建筑的间距应满足以下规定: (一)住宅建筑各类朝向平行相对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4—1控制。 注:①H:南侧建筑或东西向建筑平均高度。 ②H(多):多层建筑高度;H(低):低层建筑高度;H(高):高层建筑高度。 ③建筑高度超过80.0米的建筑工程,按80.0米高度计算建筑间距。 ④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建筑工程,除按80米高度计算建筑间距外,还需按日照分析确定建筑间距。 ⑤二、三分区以内的建筑间距按表内指标的0.9系数计算。 ⑥多低层建筑山墙面宽大于18.0米时,按长边控制间距;高层建筑次要朝向面宽大于20.0米时,按主要朝向控制间距。 ⑦建筑高度27.0米以下的多层II类住宅建筑,主要朝向建筑间距可按不小于21.0米控制。建筑高度27.0米—35米(不含27米)的高层I类住宅建筑,主要朝向建筑间距可按不小于24.0米控制。 ⑧建筑间距为两幢建筑主要外墙面的直线距离。 ⑨成组布置的低层住宅建筑,当各组建筑基底面积分别小于2500平方米时,组内建筑山墙与山墙的间距按不小于4.0米控制。组与组之间的最小间距仍按表4—1控制。 ⑩高层建筑还需进行日照分析,高层建筑与相邻地块建筑的间距既要符合表4—1,也要满足日照要求。 (二)住宅建筑高层主要朝向、多低层长边成角度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4—2控制。 表4—2 住宅建筑高层主要朝向、多低层长边成角度布置的最小间距
注:①表中a指两栋居住建筑的锐角夹角。 ②如东西向与南北向同时存在,计算南北向。 ③建筑间距为两幢建筑主要外墙面的最小距离。 第二十四条 非住宅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在满足日照间距及防火间距的前提下,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非住宅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时,按表4—1的规定控制。 (二)非住宅建筑位于居住建筑东、西、北侧时,按表4—1的0.9系数计算。 (三)学校(幼儿园)教学楼、医院住院楼及养老院住宿楼,按表4—1的1.1倍系数计算。 第二十五条 非住宅建筑之间的间距在满足日照间距及防火间距的前提下,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一分区以内的按表4—1的0.8系数计算。 (二)二、三分区以内的按表4—1的0.7系数计算。 (三)生产性建筑按国家行业规范执行。 第二十六条 历史文化街区建筑间距可以在满足消防安全的前提下,根据设计方案的合理性确定。 第五章 建筑退让 第二十七条 沿建筑用地红线和城镇规划道路、公路、河道、文物保护单位控制地带、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燃气管线等保护带的建筑物,与用地外建筑物距离除符合第四章间距规定外,还应符合消防、环保、防灾和交通等相关规范的要求,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第二十八条 建筑退让要充分考虑城镇主次干道、滨水区、城镇公园、广场的视觉景观效果,临街居住建筑与道路红线之间布置以园林绿化为主的景观过渡带,塑造良好的城镇景观形象。 第二十九条 建筑后退非临道路用地界线的最小距离按表5—1规定控制。 表5—1 建筑后退非临道路用地界线的最小距离
注:①H:临地界的建筑高度;H(地):地下建筑高度。 ②建筑高度超过80米的建筑工程,按80米高度计算退界距离。 ③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建筑工程,除按80米高度计算退界距离外,还需按日照分析进行相应退距。 ④学校(幼儿园)教学楼、医院住院楼退地界距离按表5—1的1.1倍系数计算。 第三十条 临街建筑相邻地块双方协议同意,在满足防火要求的前提下,经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建筑物两侧山墙可毗邻建设,毗邻的建筑物两侧山墙不允许开窗。 第三十一条 新建建筑位于已建永久性建筑附近,由于历史原因,已建永久性建筑未按规定退界时,新建建筑不仅要符合自身退界距离,而且与已建永久性建筑的间距要符合第四章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在城镇道路两侧建设的各类建筑按照城镇规划要求退让道路红线。后退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按表5—2控制。 表5—2 各类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
注:①高层建筑高度24米以下的裙房后退道路红线距离按多层控制。 ②地下建(构)筑物外墙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小于3米。 ③工业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第三十三条 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文化馆、博物馆、图书馆、科技馆、大型商场(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聚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临城镇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并设置临时停车场、出租车临时等候及下客区域。 第三十四条 计入建筑面积的地面建筑物不得超出建筑红线,落地构筑物也不得超出建筑红线。底层为商业的建筑物,非落地飘窗离地高度大于3.3米时可外挑,外挑尺寸不得大于0.6米。雨蓬外挑后超出建筑红线的尺寸不得大于1.5米,外挑部分净高不小于4米,且底层不得落柱。 第三十五条 地下室机动车进出口坡道起坡顶点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小于7.5米。 第六章 商业商务区建筑规划管理 第三十六条 商业商务区以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范围为准。 第三十七条 商业商务区的建设项目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为依据,在满足规划确定的路网前提下,根据建设项目的用途和目的,综合考虑其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合理利用城镇土地和空间,提倡土地的整合开发。 第三十八条 建筑布局及高度不应影响相邻地块现状建筑物的最低日照要求。 第三十九条 商业商务区的商业综合体后退临街道路红线按第三十二条内多层建筑后退标准和第三十三条执行。 第四十条 同一建筑在同时满足建筑间距和后退红线等多重控制要求的情况下,按最大的控制距离控制。 第四十一条 相邻地块可设置通道连接,连接方式分为空中廊道式和地下通道式两类,分别按以下规定控制: (一)商业建筑修建空中廊道,空中廊道的宽度不得小于3米,廊道下部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4.8米。廊道上及梯道下,均不得设置经营性设施以及其他与人行交通无关的设施。 (二)地下空间可连通,地下通道净宽不大于7米;当地下通道穿越规划步行街时,要预留城镇管网走廊空间,且保证地下连接通道上顶板距规划地面标高的距离不小于2米。 (三)空中廊道或地下通道的范围从建筑外墙连接处计算起止点,廊(通)道面积不计入项目容积率及建筑密度。 第七章 绿化管理 第四十二条 城镇各类建设项目的绿地率,按表7—1规定控制。 表7—1 城市各类建设项目的绿地率
第四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绿地,由仁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现场设置永久性绿线公告栏,明确绿地的性质、位置、面积、四至界限及坐标。临时性公共绿地,由土地权属单位现场设置公告栏,明确临时绿化的用地性质、权属。 第四十四条 地下室、半地下室顶板绿化在保证建筑安全的前提下,栽植中高乔木,覆土深度不小于1米;栽植小乔木,覆土深度不小于0.7米;栽植灌木地被,覆土深度不小于0.4米。 第四十五条 居住用地(含其它用地兼容的住宅部分)或居住兼容其他性质用地,鼓励设置对外集中绿地。对外集中绿地应设置在小区透景围墙以外,绿地的面积不低于小区绿地总面积的15%,原则上进深不小于8米,临街长度不小于20米。 第四十六条 建设项目临街透景围墙沿用地界线设置。建筑高度不超过4米的门卫室、对外公共厕所、不单独占地的市政公用设施、智能快递投递设施,后退用地界线不小于3米内侧设置。 第四十七条 居住用地透景围墙与道路红线之间的绿地作为城镇绿地系统的有效补充,鼓励营造为立体坡地绿化。 第四十八条 对外集中绿地、捐建的公共绿地必须与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竣工验收,建成后移交仁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一管理。 第四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绿地时,宜对原有树木进行保留。城镇主次干道侧的绿化带按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执行。古树名木树冠周边留出半径不小于10米的保护绿地。 第五十条 建设项目在进行水体景观设计时,景观用水水源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源,原则上不得采用自来水作为水源。无自然水源条件的,原则上不得设置水景观。 第五十一条 在公园绿地、街头绿地以及建设项目对外集中绿地规划设计时,必须将防灾避险功能纳入统筹考虑,建设相应的防灾避险设施,并与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竣工验收。 第五十二条 市政道路护坡、河道堤岸、围墙、棚架、桥梁栏杆外侧等,必须设置种植槽、攀爬藤蔓等多种形式实施立体绿化。 第五十三条 楼层高度在12层以下且不超过40米的新建公共建筑为平屋顶的,宜进行屋顶绿化。在不影响建筑原有使用功能且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设置体育健身场地、停车场。 第五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绿地、建设项目附属绿地应编制绿化设计方案(含绿化布局平面图、景观效果图、植物配置图等),乔木、地被植物所占比例大于70%,鼓励采用符合海绵城镇规划要求的透水性铺装、下沉式绿地、雨水湿地、调节塘、植草沟等渗透截污净化技术。新建公共绿地时,须在公共绿地中设置体现仁寿特色的雕塑、建筑小品,园林景观原则上采用川派园林风格。各类绿化设计方案由仁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定。 第八章 配套设施管理 第五十五条建设项目基地内须按表8—1规定配建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库)。 表8—1 停车位最小控制指标表
注:①住宅小区不得设置地面机动车停车位;10亩以下的零星开发用地,按实际情况配建机动车停车位。 ②本表小型乘用车位标准尺寸不得小于2.4M×5.3M。建筑物按配建指标计算出的车位数,尾数不足1时按1个车位计算。 ③住宅项目可设置20%以内的非标准车位,非标准车位不得连续设置,其尺寸不得小于2.2M×4.8M;子母车位中的子车位视为非标准车位,机械停车位不计入停车位配建指标。住宅项目可设置单独停车楼,停车楼不计算容积率须计算建筑密度。非住宅项目可设置地面机动车停车位,非住宅项目的所有停车位只能用于配套服务。半地下车库视为地面停车位。 ④住宅项目地下停车库出入口宜临道路设置,配套商业的地下停车库应相对独立,其出入口宜临道路设置。 ⑤非机动车停放充电场所设置应符合消防安全技术标准要求。地下非机动车位面积按1.8平方米/辆计算,地面非机动车位面积按1.5平方米/辆计算。住宅小区非机动车停放必须设置非机动车库或非机动车棚,不得露天设置。非机动车库应设置充电设备,并方便停放,非机动车位不得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的空间。 ⑥二分区住宅、商业、宾馆、医疗用地按10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套不低于0.6个计算;三分区住宅、商业、宾馆、医疗用地按10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套不低于0.5个计算。 第五十六条 新建的城镇公共停车场(库)、公共建筑停车场(库)、住宅小区和商业项目机动停车场(库),按总停车位的15%以上规划建设充电桩,配备充电桩的停车位应相对集中布置。新建住宅小区其余配建停车位应100%预留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条件和配电变电设施增容空间,将管线和桥架等供电设施建设到车位。 第五十七条 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医院、商场、大学、中学、小学、独立设置的幼儿园需在主出入口附近的自身用地范围内设置对外机动车临时停车场地和学生临时接送场地,大学、中学、小学临时停车位不少于50个,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医院、商场、菜市场、独立设置的幼儿园临时停车位不少于20个。住宅小区配建的幼儿园结合实际情况设置对外机动车临时停车场地和学生临时接送场地。 第五十八条 新建室外停车场采用树荫式停车场(位),当用地全部为生态现浇植草坪,每一个车位栽植1株胸径不小于15cm的乔木时,按室外停车场用地面积的20%计入绿地率。 第五十九条 一分区居住区幼儿园建设标准每平方公里不低于600个学位,原则上每平方公里设置2处各12班的幼儿园,规模按生均建设用地面积不低于18㎡、生均建筑面积不低于12㎡控制。开发建设项目需配建幼儿园的,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地块规划条件中明确幼儿园的建设位置、用地面积、建设规模等要求,建筑面积不计入开发项目容积率指标,其产权归政府所有。幼儿园应与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建成后无偿移交政府,幼儿园由政府统筹安排,办成公办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二、三分区的幼儿园根据仁寿县教育和体育局相关专项规划建设。 第六十条 城镇居住区社区综合服务用房建设标准每平方公里不低于1000平方米建筑面积,原则上每平方公里不低于一处,单处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300平方米。开发建设项目需配社区综合服务用房的,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社区综合服务用房配建要求纳入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条件,在土地出让中予以明确,由取得土地的建设单位按要求进行配建,建筑面积不计入开发项目容积率指标,产权归政府所有。社区综合服务用房应优先在底层或二层临街设置,其底层面积不得低于300平方米,且有独立的对外通道。社区综合服务用房的功能包括:社区服务大厅、党群服务室、社区文化活动室、社区图书室、社区警务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等。社区综合服务用房应与开发项目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建成后无偿移交政府。 第六十一条 新建住宅小区应按每百户不低于20平方米建筑面积标准配建养老服务设施,且单个养老设施面积应不少于60平方米。养老服务设施应临市政道路设置,所处楼层应在建筑临街面的一层至二层(不得设置在建筑的地下层、半地下层或夹层),具有独立的出入口、楼梯间、无障碍设施等完备的使用功能。养老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不计入开发项目容积率指标,产权归政府所有,且应与开发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统筹安排为公办型或委托办为普惠型养老服务设施。一分区新建住宅小区500户以下,原则上不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将养老服务设施用房,统筹到该区域社区综合服务用房配建;二、三分区的养老服务设施用房根据仁寿县民政局相关专项规划配建。 第六十二条 一分区居住区菜市场建设标准原则上每2平方公里不低于一处,占地面积不低于4000平方米。菜市场总建筑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底层面积不得低于1500平方米,且不得设置于地下室或半地下室。菜市场建筑层高不得低于5.4米。二、三分区的菜市场根据仁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专项规划建设。 第六十三条 新建住宅小区必须按规定配建物业管理用房(包括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图书阅览室、快递末端综合服务房、通讯综合接入设备房、门卫室等),物业管理用房设置在一、二层,原则上不得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物业管理用房可分处设置,但每处建筑面积不得小于50平方米。物业管理用房面积按计入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的3‰配置,最小面积不得小于50平方米,当面积达到600平方米可不再增加。 第六十四条 鼓励采用邻里中心形式集中规划建设居住区城镇公共服务设施,邻里中心覆盖服务面积为2—3平方公里,服务人口2—3万人。当邻里中心涵盖社区综合服务、文化服务、卫生服务、养老服务、托幼服务、托育服务、体育健身等必备功能,满足周边市民需求时,相应的城镇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可不再单独设置。一分区邻里中心配备托儿所规模按照每平方公里不低于150个托位、生均建设用地面积不低于12平方米、每托位建筑面积不低于12平方米控制。二、三分区的托儿所根据仁寿县卫生健康局相关专项规划建设。 第六十五条 新建住宅小区必须按室外户均用地面积不低于0.9平方米或室内户均建筑面积不低于0.3平方米标准配建室外体育健身活动场地(包括老年儿童活动场地)和室内健身设施。健身活动场地可分处设置,但每处用地面积不得小于50平方米,并应与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体育健身设施配建标准应符合表8—2的要求。 表8—2 体育健身设施配建标准表
第六十六条 城镇居住区的垃圾中转站配建标准为每3平方公里独立设置一个,宜结合公园绿地选址建设。 新建住宅小区应设置垃圾收集点。根据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所确定的地块和新建农贸市场,必须单独设置对外服务的公共厕所(建筑面积不低于60平方米)及管理用房(含不低于15平方米环卫工人休息室)。 垃圾收集房、对外公厕及管理用房应设置在地面,并选择对居民影响较小的独立区域,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对外公共厕所及其管理用房应纳入地块规划条件,与居住小区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建成后无偿移交城市管理部门。 第六十七条 新建住宅小区应设置对内公共厕所,规模符合表8—3的要求。 表8—3公共厕所控制指标
第六十八条 建筑面积在0.5—1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包括交通枢纽、大型商业建筑、医院、文化场馆、旅游娱乐场所等),应设置不少于6平方米的独立母婴室;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应设置不少于10平方米的独立母婴室。 第六十九条 新建住宅小区内排水管网按雨、污水分流进行设计,与城镇雨、污水管道实现有效对接。商业建筑必须设置纵横贯通的排烟通道和污水管网设施。市政污水管网覆盖的区域,不得新建化粪池,住宅阳台设置排水系统时应接入排污管道。所有建设项目的地下管网规划设计由仁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专项审查审批。 第九章 建筑设计 第七十条 建筑层高要求: (一)住宅建筑层高控制在2.8—3.6米范围内,四层及以下住宅客厅(起居室)、顶楼跃层式住宅客厅(起居室)层高可为户内通高并控制在2层以内。 (二)商业建筑首层层高不得超过6.1米,建筑公共部分的门厅、大堂、中庭除外;二层及以上层高不得大于5.4米,超市、大型商场、专卖店、餐饮、娱乐等功能集中布置的单一空间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的商业用房等层高不得超过6.1米。电影院、体育场馆、展示厅、报告会议厅、宴会厅等有特殊功能需要的建筑层高可以根据功能要求适当提高。 (三)酒店用房层高不得超过4.9米,建筑公共部分的门厅、大堂、中庭除外,展示厅、报告会议厅、宴会厅等有特殊功能需要的建筑层高可以根据功能要求适当提高。 (四)办公类建设项目办公用房标准层分隔的,层高不得大于4.2米;办公用房标准层不分隔的,层高不得大于4.6米。 (五)高层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含商兼住、住兼商项目中的商业、办公部分,不含酒店)应采用公共走廊、公共卫生间式布局,不得设置出挑阳台、花槽、飘窗,不得采用住宅单元式布局和住宅套型式功能设计。 第七十一条 住宅阳台及非公共活动空间(包括但不限于各类形式的入户花园、空中花园、设备平台、构造板、结构板、抗震板等)的水平投影面积不得大于该套住宅套型建筑面积的25%,其中入户花园和设备平台的水平投影面积不得大于该套住宅套型总建筑面积的10%;构造板、结构板、抗震板等非公共活动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不得大于该套住宅套型建筑面积的5%。阳台进深(围护结构外围至外墙边缘距离)不得大于4米。县城片区临城市主干道的阳台必须作公建化处理,鼓励设计为弧形或流线型,丰富建筑外观;不得设置开放式阳台,不得设置错层阳台、错层露台,不得隔层设置阳台。 第七十二条 一、二(仁寿县城旧城片区)、三分区四层及以下住宅建筑允许适当设置露台,露台的水平投影面积不得大于该住宅套型建筑面积的10%,四层以上住宅建筑不得设置露台;四层及以下住宅建筑底层允许适当设置下沉天井,下沉天井的水平投影总面积不得大于该住宅本层套型建筑面积的10%。露台和下沉天井不得临城镇道路设置。 二分区(仁寿县城旧城片区除外)多层及以下住宅建筑允许适当设置露台,露台的水平投影面积不得大于该住宅套型建筑面积的10%,多层以上住宅建筑不得设置露台;多层及以下住宅建筑底层允许适当设置下沉天井,下沉天井的水平投影总面积不得大于该住宅本层套型建筑面积的10%。露台和下沉天井不得临城镇道路设置。 第七十三条 住宅建筑外墙的飘窗数量不得超过该套住宅客厅和卧室总数量,飘窗窗台与室内楼地面高差不得小于0.45米,飘窗凸出主体外墙不得大于0.7米,且不得设置墙体、剪力墙在外侧的凹飘窗。当设置转角飘窗时,飘窗总长度不得超过主体外墙的1/2。飘窗必须沿窗内侧设置防护栏杆。 第七十四条 在结构连接薄弱位置确需用结构板或结构梁进行拉结强化的,结构板、结构梁应规范合理设置,不得错层、隔层设置结构板。高层建筑的非规则平面楼面凹入或开洞尺寸不得大于楼面宽度的一半。 第七十五条 高层住宅建筑底层宜设置架空层。架空层除必要的入口、门厅外,应设置绿化、地面铺装、休息座椅、健身设施等,作为小区住户开敞式公共活动空间,不计入项目容积率。架空层配套设施和装修应与建筑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严禁改作他用或出租出售。 第七十六条 地下室、半地下室建筑底板的板面标高不超过相邻城镇道路1.5米时,该层建筑面积不计入地块容积率。当底板的板面标高超出相邻城镇道路1.5米时,该层建筑面积计入地块容积率。 第七十七条 空调室外机及附属设施要结合立面设计统一隐蔽设置,冷凝水采用有组织排水,且保证冷凝水管的有效隐蔽,空调室外机搁板尺寸不大于1.5米×0.7米。底层商业用房临街面不得设置空调室外机。 第七十八条 一、二分区商业建筑间口率不得大于45%,三分区商业建筑间口率不得大于65%。 第七十九条 商业建筑应按照业态和功能进行布局,禁止以任何产权单位、虚拟划线等无实体墙的形式进行分割。 第八十条 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必须进行竖向设计,确保项目用地范围内的道路、广场、室外场地标高与城镇道路相衔接。建筑处于丘陵地形,根据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相临道路、地形地貌综合确定设计高程。 第八十一条 建筑室内±0.00标高设置的一般规定:距道路红线18米内临道路商业建筑室内±0.00标高高程与参考面高程差≤0.6米;距道路红线18米外临道路商业建筑±0.00标高高程与参考面高程(垂直方向)坡度小于3%,且高程差<1.5米。 第八十二条 建筑室内±0.00标高设置的其它要求: (一)在未建成的规划道路两侧布置建筑时,必须依据上述第八十、八十一条规定,按建筑相临的规划道路高程计算出拟建工程的室内±0.00标高。 (二)如因建筑功能使用要求需提高室内±0.00标高设置的,由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相关规范另行审批。 (三)当平原地区出现建筑所处自然地形与周边道路高差>1.5米时,建筑室内±0.00标高设置由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相关规范另行审批。 第八十三条 除历史文化街区和商业步行街以外,其他区域不得设置商业檐廊和骑楼。国际、国内著名品牌项目的建筑外观风貌,除历史文化保护街区以外的区域,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包容性的前提下,允许按照品牌项目的模式化建筑外观实施。 第八十四条 鼓励开发城镇广场地下空间,城镇广场地下空间通往地面的人行出入口面积,在满足消防安全疏散规定的前提下,按最低限控制。 第八十五条 建设用地面积在50亩以上的住宅小区、城镇重要地段的建筑、大型公共建筑等项目,鼓励提供不少于2套的设计方案进行审查比选。 第八十六条 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原则上不调整,尽可能小调整,力争杜绝大调整;住宅类项目经批准后确需调整的,调整后的容积率不得高于原批准规划设计方案,绿地率、公共配套设施不得低于原批准规划设计方案,档次必须比原方案更高。建设项目完成规划核实后,已核实部分不允许进行规划设计方案调整。 第八十七条 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和政府性投资项目,应当按照节能环保和绿色发展的要求,采用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技术和钢结构等装配式建造方式。鼓励新建计容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推广新能源和绿色建筑工艺。鼓励推广“眉山造、眉山用”。 第八十八条 建设项目规划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应委托具备测绘资质的房产测绘单位开展建筑工程面积预测绘(含容积率计算)和房产建筑面积预测绘。建筑工程面积预测绘(含容积率计算)成果由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用于建设项目建筑面积、容积率指标控制;房产建筑面积预测绘成果由房产管理主管部门用于房屋预售面积控制。 第十章 城市风貌 第八十九条 坚持“融入大成都、接轨大都市”,成眉同城发展。坚持生态为底、文化为魂、产业为基、人民为本,坚持“低密度、低强度、高品质、高品位”,坚持“随坡就势不挖山、顺其自然不填塘、依树造景不毁林”的理念,打造现代时尚、开放包容、活力动感、美丽宜居的公园城市、生态城市、森林城市。 第九十条 项目规划设计要注重挖掘地方文化内涵,注重采用可感知的实物形态彰显东坡文化、仁寿文化特色。仁寿老城区要特别注重对地方特色建筑形式的运用,体现文化传承;新城区以“现代时尚、新城新貌”为主,以米黄色的城镇主色调进行管控和协调,形成“大气洋气、清新亮丽”的城市风貌,提升城市活力、活化城市形象、延长城市生命周期。 第九十一条 在同一街区范围内,建筑物的高度、体量及色彩允许少量建筑的色彩适当变化,与主色调形成协调化差异,增加城镇建筑风貌的丰富性和独特性。建筑方案的立面图上应标明外立面色彩、色卡编号,建筑色卡按国家建筑颜色表示方法(GBT18922—2008)标准执行。 第九十二条 县城区构建层次分明、高低有序的城市空间,打造显山露水、山水共生,协调统一、经典雅致的生态城市。沿城市公共绿地开敞空间、节点、交通廊道应预留和构筑看得见山、望得见水的视域廊道,富有节奏的布局特色。 第九十三条 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依据城镇设计和导则进行规划设计。项目建筑平面布局讲究序列感、秩序性,不得杂乱无章布置,建筑立面设计按照起伏有序、虚实有致的原则确定建筑的高度、样式,形成高低错落、富有韵律的城市天际线。 第九十四条 高层住宅建筑应对电梯房、设备房、出屋面楼梯间进行美化处理;多、低层住宅建筑宜采用坡屋顶。 第九十五条 建设项目在建设用地范围内宜以一幢(组)建筑形成空间制高点,制高点建筑与地块内其他高层建筑的高差比不小于20%,面向城镇开敞空间和主要道路形成纵深的空间层次。 第九十六条 临城镇主要公共绿地区域的第一排建筑的高度原则上不大于21.0米,标志性公共建筑除外。 第九十七条 为保持城镇空间通透性,营造良好的空间景观效果,应规划建设点式高层,不得设置3个单元相连的板式高层。建设项目建筑高度小于24米,最大连续面宽的投影不大于80米;建筑高度大于24米且不大于60米时,最大连续面宽的投影不大于70米;建筑高度大于60米,最大连续面宽的投影不大于60米。 第九十八条 丘陵地区建设项目应充分尊重自然,结合地形地貌进行规划设计,严禁大开大挖,毁坏自然山体,适度保留地块内较大的自然浅丘山体,体现“城藏于丘”的理念。 第九十九条 建筑物外立面设计应美观、新颖,造型、装饰要与所在区域的风貌相协调,体现城镇特色,规划设计方案报批时,必须提交含项目周边已建建筑的实景嵌入鸟瞰效果图和正常人行视点反映单体建筑真实色彩的临街透视效果图,反映与周边建筑色彩风貌关系。 第一百条 临30米及以上道路及城镇重要地段的商业建筑、其他建筑的商业部分的建筑外立面宜采用轻质、高强、耐候性好的建筑饰面材料进行装饰。所有建设项目外装饰施工前,必须由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认外墙色彩,并留样备查。 第一百零一条 城镇道路临街面不得设置有碍城镇景观的锅炉房、厨房、卫生间等设施,不得设置防盗、防护栏,所有临街建筑不得设置卷帘门。 第一百零二条 建设项目沿街不得设置封闭式围墙,必须采用植物、栅栏、透景墙等形式,营造透绿透景的城镇开敞空间。建筑设计方案中必须提供围墙设计效果图、大样图。 第一百零三条 在不影响城镇道路交通组织的前提下,鼓励相邻新建住宅小区经协商各自后退用地界限一定距离、规模较大的新建住宅小区在用地内部,建设开放式内部道路与城镇道路相衔接,实现内部道路公共化;允许商业项目或住宅兼容商业项目设置商业步行街、商业广场。开放式内部道路、商业步行街、商业广场与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并移交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第一百零四条 在仁寿大道、天府大道、迎宾大道、龙滩大道、怀仁大道、陵州大道、普宁大道等城镇主干道及其它沿绿带、湿地公园等城镇主要道路两侧,各区域标志性建筑周边,不得设置对市容市貌、城市环境有较大影响的业态和设施。 第一百零五条 在不可移动文物和保护建筑的建设控制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和风貌必须符合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零六条 有净空高度限制的气象台、微波通讯等设施周围及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视线走廊、航空航线等有高度限制的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必须符合有关高度限制规定。 第一百零七条 在重要国家机关、涉密机关、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等机关、单位和涉及国家安全的重要设施周边进行建设的,应当符合国家安全规定的控制要求。 第一百零八条 以下项目必须进行光彩工程设计:城区内临30米以上(含30米)道路的建设项目;城镇公共绿地周边的建筑、城镇标志性建筑及其它重要建(构)筑物;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上公共建筑及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光彩工程应与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 第十一章 城市道路和公用设施管理 第一百零九条 在道路红线范围内,除在地面建设道路交通、市政、防灾、道路绿化等公共设施外,原则上不得设置其他营利性设施。在道路上空建设辅助性公共设施的,应遵循“设施景观化、景观设施化”的原则,主干道最小净高不得小于5.5米,次干道最小净高不得小于5米,国道351线仁寿城区至仁寿东坡界段(桩号K2839+876—K2860+588),国道213线城区段至乐山交界段(桩号K2360+455—K2395+805)净高要求9米,其余国道351线、国道213线不得小于5米。 第一百一十条 交通枢纽、大型公共建筑、交通量很大的建设项目、交通拥堵严重区域的建设项目以及过街交通设施应开展交通影响评价,由城市交通主管部门牵头进行专项审查。 第一百一十一条 申请道路开口通行机动车的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城镇主干道两侧原则上不得开设机动车出入口(确需设置消防或应急出入口的除外)。确需开设的,应进行区域路网动态交通分析和交通影响评价的基础上确定。一个建设用地项目临同条道路原则上只允许开设一个机动车出入口,当相邻道路为两条或两条以上时,应优先在低一级道路上开口。在主、次干道开设出入口的不得破坏现状机动车道、机非隔离带(栏),应就近选择机动车道、机非隔离带断口出入,并设置出入口警示标志。 (二)车行出入口不允许在道路转角处设置,在城镇道路交叉口范围开设机动车道口的,其开口位置在城市主干道的,开口的中心线至道路红线交点的距离不得小于70米;开口位置在次干道的,开口的中心线至道路红线交点的距离不得小于50米;开口位置在支路上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商业和住宅小区单车道开口净宽度不小于4.0米,双车道开口净宽度不小于7.0米,最大开口宽度不大于12.0米。 (三)新建小区开设人行出入口原则上不得破坏人行道铺装,与市政道路间应进行无障碍设施设计。新建小区消防通道开口宽度为4米,并与市政道路人行道贯通。 (四)住宅小区应在项目用地范围内设置港湾式机动车临时汇流区,减少车辆出入对主、次干道交通的影响。 第一百一十二条 新建小区临街建筑物与城镇道路之间的地面铺装应与城镇道路已建地面铺装相协调。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交停靠点统一规划布点,新建、扩建城镇主、次干道需设置公交停靠点时,原则上采用港湾式布置。 第一百一十四条 高速公路两侧路肩外侧50米,铁路路堤坡脚外侧30米范围内为安全保护区。高速公路、铁路安全保护区除设置绿化、道路、地下市政管线、配套生产设施之外不得安排任何建设项目。 第一百一十五条 市政管线工程设施应当满足防火、防爆、防洪和抗震等安全设防要求,并与城镇道路同步实施。 第一百一十六条 新建城镇干道要同步建设地下综合管廊。新建、改建、扩建城镇道路交付使用5年内原则上不得开挖敷设地下管线。过街敷设市政管线必须采用非开挖技术施工,不得破坏现有车行道路面。 第一百一十七条 管线综合规划须减少道路交叉口处的管线交叉点。管线之间发生矛盾的,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一)压力管线让重力管线。 (二)临时管线让永久管线。 (三)小管径管线让大管径管线。 (四)可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 (五)支管线让主干管线。 (六)新建管线让保留的现状管线。 第一百一十八条 城镇公用设施的规划布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建污水处理厂、各类垃圾压缩转运站周围应建设绿化带,并按国家规范设置一定的防护距离,防护距离内不得有居住区、医院、学校等环境敏感建筑。 (二)新建的独立式公共厕所外墙与相邻建筑物距离一般不小于5米,周围应设置不小于3米的绿化带。 (三)新建天然气站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规定。 (四)新建的加油站、加气站宜采取合建方式集中设置。在规划设计时埋地油罐、加油机、通气管管口、储气瓶、集中放散管管口等设备与站外建(构)筑物的安全距离原则上在自身用地内解决。 (五)为建设项目配套的环卫、杆管线、变压器、通信交接箱、燃气调压箱等设施,必须在项目自身用地内配套建设,严禁占用城镇公共空间。 第一百一十九条 通信基站按相关规划进行设置,并以共建共享方式建设通信基站,通信基站必须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十二章 临时建设工程管理 第一百二十条 临时建设工程是指在城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修建,不登记产权,限定短期使用,批准期满须自行拆除的临时建(构)筑物(不包括临时施工用房)、临时基础设施工程。 第一百二十一条 不允许临时建设工程侵占城镇道路、电力、通信、消防车道、消防通道、人防工程、防洪保护区、城镇绿地和占压城镇地下管线。 第一百二十二条 临时售楼房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建设项目的建设周期。在建设项目竣工核实前须全部自行拆除。其他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1年。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应对临时建筑的使用性质、位置、建筑面积、平面、立面、高度、色彩、结构形式、使用期限等作出明确规定。 第一百二十四条 临时建筑不得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等永久性结构形式。严格控制建设规模,建筑原则上以1层为主、局部2层,建筑高度不超过10米。 第一百二十五条 临时建筑与用地边界的退让、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建筑风貌应满足国土空间规划管理规定要求。临时建筑不得擅自改变规划批准文件规定的使用性质。 第十三章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 第一百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对建设单位(个人)经依法批准的、按照规划许可要求建设完成的建设工程进行检查核实。建设工程竣工规划土地核实的内容包括规划用途、用地范围、用地面积、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建筑间距、退界距离、建筑高度、层数、建筑±0.00标高、建筑平面尺寸、建筑外立面色彩材质、公共配套设施和项目配套设施的建筑面积和位置等。 第一百二十七条 核算容积率的建筑面积由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可,具备相应资质测绘单位提供的建筑工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为依据;核算绿地率的绿地面积、建筑平面布局、建筑间距、退界距离、建筑高度、层数以建设项目竣工测绘图的实测数据为依据。 第一百二十八条 建筑外立面、建筑架空层、配套设施、出入口大门和围墙等以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为核实标准。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一百二十九条 本规定施行前,规划设计方案已批准但尚未实施建设的项目,可按本规定调整规划设计方案;项目已部分实施的,未实施建设的区域可按本规定调整规划设计方案。 第一百三十条 本规定由仁寿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一百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4年8月14日起执行,原仁寿县人民政府颁布的《仁寿县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0年版)》(仁府发〔2020〕5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文本编制要求
附件2 综合技术指标表
附件3 计算规则 一、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建筑面积计算应按照《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55031—2022)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执行。 一、容积率计算规则 (一)以下建筑面积应计入容积率: 1.当阳台进深大于4米时,超出4米的部分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 2.入户花园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 3.设备平台的水平投影面积大于该住宅套型建筑面积10%的部分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 4.下沉天井的水平投影总面积大于该住宅本层套型建筑面积10%的部分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 5.建筑物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结构(设备管道)转换层,当层高在2.2米及以上的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 6.利用坡屋顶内空间的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 7.底板高出相邻城市道路超过1.5米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 (二)以下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1.底板高度不超过相邻城市道路1.5米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建筑面积。 2.首层架空部分只作为公共活动、绿化使用时的建筑面积。 3.设备平台的水平投影面积小于该住宅套型建筑面积10%的部分不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 4.超高层建筑避难层的建筑面积。 5.地上建筑作为停车库,层高在2.2米以下的建筑面积。 6.独立设置的停车楼。 7.捐建的对外公厕及管理用房、垃圾收集房。 8.捐建的社区综合服务用房。 9.配建的养老服务设施。 10.配建的幼儿园。 11.建筑物外墙外保温层的建筑面积。 三、建筑密度计算规则 (一)独立的建筑,按墙体外围及立柱外边水平面积计算;室外有顶盖、有立柱或墙体落地的走廊、门廊、门厅、阳台、平台、楼梯等按墙体外围及立柱外边水平面积计算。 (二)以下面积不计入建筑密度: 1.室外地坪3.5米以上悬挑不落地的房间、阳台。 2.地下车库出入口顶棚。 3.捐建的对外公厕、垃圾收集房。 4.变配电设施。 四、绿地率计算规则 (一)宅旁(宅间)绿地、院落式组团绿地、开敞型院落组团绿地、其他块状、带状公园绿地面积起止界的计算: 1.绿地边界对宅间路、内部道路算到路边,对有明确红线的组团或以上道路算至红线。 2.算至用地红线。 3.绿地中,作为景观组成部分的小品、亭台、曲廊、步道、小广场等,可以一并计入绿地面积,但面积不大于绿地面积的25%。 (二)水景观计入绿地率,游泳池、喷泉景观等硬质水景不纳入绿地率计算。 (三)新建室外停车场采用树荫式停车场(位),当用地全部为生态现浇植草地坪,平均1个车位种植1棵树(胸径不小于15厘米)时,可将室外停车场用地面积按20%计入绿地率。 (四)树阵及树池的绿地面积计算: 1.对于小区内一些采用树阵植树方式的场地,如均为乔木、胸径不小于10厘米、树距不大于5.0米、且树阵的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的,按树阵面积计算绿地面积。 2.对于单植乔木(如行道树等),胸径不小于10厘米,按树池面积计入绿地面积,或按每株1.0平方米计入绿地面积。 3.绿地中的乔、灌比例应大于70%。 (五)小学、中学扣减用地内的塑胶运动场、胶草操场后的面积作为计算绿地率的基数。 (六)绿化设计方案审查要求: 1.标明每一块绿地的位置、界限和面积;2.注明总用地面积、绿地总面积、绿地率、地下和半地下架空绿化面积、围墙外绿化面积、对外集中绿地面积、必须捐建用地对应的防护绿地面积和街头绿地面积;3.地下室、半地下室需绘制剖面关系图,标明种植土深度及与周边建构筑物竖向标高关系;4.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需在绿化分布图上明确各期建设用地范围以及分期绿地面积。 五、建筑高度计算规则 (一)平屋顶建筑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其屋面面层的高度计算;坡屋顶建筑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其屋檐檐口高度计算。 (二)下列突出物不计入建筑高度: 1.局部突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辅助用房占屋顶平面面积不超过1/4的。 2.突出屋面的通风道、装饰构件、花架、通信设施等。 3.空调冷却塔等设备。 (三)电台、电信、微波通信、气象台、卫星地面站、军事要塞工程等周围建筑,当其处在各种技术作业控制范围内,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及建筑物和构筑物最高点计算。 六、建筑间距计算规则 (一)建筑间距按两栋建筑物(构筑物)外墙最近点之间的水平距离计算。建筑外墙突出的阳台,其累计长度超过外墙长度50%时,按阳台外边缘计算间距。 (二)顶层为跃层户型的跃层部分,层高计入间距或后退距离计算。 附件4 名词解释 1.民用建筑: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公共活动的建筑的总称。按建筑使用功能可分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两大类。 2.居住建筑:供人们居住使用的建筑。包括高层住宅建筑、多层住宅建筑、低层住宅建筑、综合楼中的住宅部分。 3.公共建筑: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 4.民用建筑按地上建筑高度或层数分类划分如下: (1)建筑高度不大于27.0米的住宅建筑、建筑高度不大于24.0米的公共建筑及建筑高度大于24.0米的单层公共建筑为低层或多层民用建筑。 (2)建筑高度大于27.0米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0米的非单层公共建筑,且高度不大于100.0米的,为高层民用建筑。 (3)建筑高度大于100.0米的为超高层建筑。 (4)城市居住区住宅建筑平均层数类别:低层(1层—3层);多层I类(4层—6层);多层II类(7层—9层);高层I类(10层—18层);高层II类(19层—26层)。 5.住宅平均层数:住宅总建筑面积与住宅基底总面积的比值(层)。 6.非居住建筑:除居住建筑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本规定中不包括工业建筑)。 7.综合楼:由二种及二种以上用途的楼层组成的公共建筑。 8.公寓:除日照要求外均满足《住宅设计规范》和《住宅建筑规范》其他强制性内容的一类特殊的生活单元。 9.裙房:与高层建筑相连的建筑高度不超过24.0米的附属建筑。 10.入户花园:设置于入户门与客厅之间,至少有一边设有栏杆或栏板的开敞空间。 11.设备平台:附属在建筑外围护结构外,不与户室连通的用于空调外机、热水机组等设备搁置、检修的室外空间。 12.设备层:建筑物中专为设置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和配电变等的设备和管道且供人员进入操作用的空间层。 13.避难层: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建筑,为消防安全专门设置的供人们疏散避难的楼层。 14.架空层: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的开敞空间层。 15.低层辅助用房:与主体建筑配套使用的高度不大于6.0米,且不直接临路开设出入口的门卫、车库、垃圾房、市政设施用房、物管用房等。 16.停车空间:停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室内、外空间。 17.容积率:在规划项目建设用地内,计算容积率的建筑面积总和与规划项目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18.建筑密度:在规划项目建设用地内,建筑物的基底面积总和与规划项目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19.绿地率:在规划项目建设用地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与规划项目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20.高层建筑主要朝向:①高层居住建筑中主要房间如卧室、起居室、书房、健身房等的开窗(含阳台)面的朝向。②高层非居住建筑中次要朝向以外的朝向。③高层建筑中面宽大于20.0米的各类朝向。 21.高层建筑次要朝向:次要朝向可设置卫生间、盥洗室、厨房、储物间、开水间、楼梯、内走廊窗以及服务阳台等。 22.点式高层住宅:主要朝向投影面宽小于35.0米的高层住宅。 23.多、低层建筑长边:主要功能房间开窗面、阳台设置面以及面宽大于18.0米的山墙面。 24.多、低层建筑山墙:多、低层建筑面宽不大于18.0米的短边。山墙面每层可设置面积不大于1.8平方米的走道窗、楼梯间窗;面积不大于0.6平方米的卫生间窗、盥洗室窗、开水间窗、储物间高窗。 25.层高:是指上下两层楼面(或地面至楼面)结构标高之间的垂直距离;屋顶层由该层楼面面层(完成面)至平屋面的结构层或至坡顶的结构面层与外墙外皮延长线的交点计算的垂直距离。 26.建筑工程规划建设总建筑面积:指一定地块内建筑工程规划建设的总建筑面积,包括地面以上和地面以下建筑面积的总和。 27.工业建筑:包括直接用于生产的建筑、必要的生产配套办公用房和服务用房。 28.仁寿县城是指由省政府批准的仁寿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区域。 29.带状绿地: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标注有宽度的城市各种类型和规模的绿地。 30.块状绿地:除带状绿地之外的城市各种类型和规模的绿地。 31.道路红线:规划的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边界线。 32.用地界线:各类建筑工程项目用地的使用权属范围的边界线。 33.城市绿线: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34.城市蓝线: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包括城市取水点上游100米和穿过城市的江河、溪流在城市规划区范围之外的相应区段。 35.城市紫线:指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 36.城市黄线: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 37.特殊控制线:如机场净空限高控制线、等值线、城市微波通道等其他规划要求控制范围的界线。 38.建筑红线:有关法规或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主体外轮廓必须依此线型设计,不得超过或后退的界线。 39.+1层:由室内楼梯通向上一层且上一层面积小于本层建筑面积的1/3的为+1层;上一层面积大于本层建筑面积的1/3的应按单独一层计算。 40.建筑的基底面积:建筑物接触地面的自然层建筑外墙或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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