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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仁寿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
2024-04-19   作者: 点击数:  
 索 引 号  1778711277/A074/2024-0002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24-04-19
 发布机构  仁寿生态环境局      
 公开程序  经本单位审核后公开

为贯彻落实中共仁寿县委办公室、仁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足球即时比分〈仁寿县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的通知》要求,按照仁寿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足球即时比分<仁寿县贯彻落实<关于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措施清单的通知》,现将我局生态环境保护事项清单公示如下。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在省、市生态环境部门的领导下,参与拟订全市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和起草生态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依法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水功能和声功能区划,参与拟定生态环境地方标准、技术规范。参与制定与全县生态环境相关的经济、技术、资源配置和产业政策,承担监督小流域污染防治工作。

2.配合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在省、市生态环境部门领导下,参与拟订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相关方案、计划等,根据授权对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及园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情况进行督察。

3.负责全县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全县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县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4.负责组织落实全县污染物减排工作。组织分解并监督实施全县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根据大气、水等环境纳污能力,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监督检查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严格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5.负责提出全县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县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县规定权限审批全县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全县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6.负责全县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全县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监督地下水污染防治、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流域水环境保护及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的职责。按职责分工组织开展全县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7.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县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和监督实施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指导生态示范创建工作;承担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监督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等。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县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8.负责全县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和协调。监督实施全县核与辐射安全政策、规划、标准;组织协调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监督管理放射源与射线装置安全,监督管理全县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的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核与辐射建设项目“三同时”实施;负责核与辐射环境监测和执法工作;参与反生化、核与辐射恐怖事件的防范和处置。

9.负责全县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按规定开展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和区域、流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和入河排污口设置,工业、农业、畜牧业等有关专项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协助编制完成并贯彻落实眉山市“三线一单”。

10.负责全县生态环境监测、统计和信息发布工作。监督执行国家颁布的各类环境标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组织对全县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积极配合市局组织建设和管理生态环境监测网和生态环境信息网;负责全县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和生态环境统计工作;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县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负责构建水、气、土、地下水环境质量协同预警体系。负责指导制定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指导培训和演练。

11.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实施国家和省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重大战略、规划和政策。

12.统一负责全县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全县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监督实施全县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查处全县生态环境违法问题;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13.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县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县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有关规划和计划;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全县保护与改善生态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开展全县生态环境科技工作和生态环境对外合作交流。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审批服务便民化等工作。

14.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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