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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刘志高)

2021年04月02日    来源:

编号:202104010165)

刘志高因保管不善,将以下不动产权属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二十二条的规定,现声明如下:原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 

权利人 

不动产权利类型 

不动产单元号 

面积m² 

用途 

不动产坐落 

备注 

?

0039941、仁国用(2004)第2246号 

刘志高 

? ?

85.05 

住宅 

富加镇江西街义学巷三号1层 

?

特此声明 

声明人:刘志高

2021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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