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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刘波)
(编号:202207220367)
刘波因保管不善,将以下不动产权属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二十二条的规定,现声明如下:原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面积m? |
用途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川(2018)仁寿县不动产权第0003592号 |
刘波 |
86.88 |
住宅 |
富加镇富兴路下段337号(温馨家园)1幢2单元2层2号 |
特此声明
声明人:刘波
2022年7月22日
上一条:仁寿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公开选择2022年水稻机收社会化服务项目服务主体的公告 下一条:仁寿县不动产登记事项公示(继承、受遗赠)(李冬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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