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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寿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仁寿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征求《仁寿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2025年05月15日    来源:仁寿县应急管理局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提高防灾减灾救灾和灾害处置保障能力,按照相关工作要求,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对《仁寿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2021年修订)》(仁减灾委〔2021〕1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仁寿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网站留言,在本网页下方在线提出您的意见建议;

二、电话反映,拨打电话(028-36201977)反映意见建议;

三、邮件联系,邮箱地址:1051604104@qq.com;

四、信件传达,通信地址: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建设路二段10号(仁寿县应急管理局515办公室)。


附件:仁寿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


仁寿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仁寿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2025年5月15日


附件

仁寿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征求意见稿)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

2.1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2.2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2.3专家委员会

3灾害救助准备

4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

4.1灾情信息报告

4.2灾情信息发布

5县级应急响应

5.1一级响应

5.2二级响应

5.3三级响应

5.4四级响应

5.5启动条件调整

5.6响应联动

5.7响应终止

6灾后救助

6.1过渡期生活救助

6.2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3冬春救助

7保障措施

7.1资金保障

7.2物资保障

7.3通信和信息保障

7.4装备和设施保障

7.5人力资源保障

7.6社会动员保障

7.7科技保障

7.8宣传和培训

8附则

8.1责任与奖惩

8.2预案管理

8.3参照情形

8.4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和来川莅眉视察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落实县委县政府的工作要求,完善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提高防灾减灾救灾和灾害处置保障能力,提升救灾救助现代化水平,依法规范开展救助工作,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县域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四川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眉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以及《仁寿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等相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仁寿县辖区内遭受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风雹、低温冷冻、高温、雪灾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重特大自然灾害时,县级层面开展的灾害救助等工作。

毗邻县(区)发生较大及以上自然灾害并对我县境内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县内灾害救助工作。

1.4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坚持统一指挥、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推动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高效有序衔接,强化灾害防抗救全过程管理。

2组织指挥体系

2.1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负责统筹指导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较大及以上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2.2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与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县级相关部门(单位)、乡镇(街道)的沟通联络、政策协调、信息通报等,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政策和措施。主要包括:

(1)协调开展灾情会商、灾情趋势研判及救灾需求评估;

(2)协调组织救灾款物调拨、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等应急救助工作;

(3)适时调度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动态,并向有关成员单位通报;

(4)协调解决灾害救助重大问题,研究提出支持措施,推动相关成员单位有序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5)组织开展灾情核查和灾损评估,按要求统一发布灾情;

(6)督促指导做好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7)跟踪督促灾害救助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推动重要支持措施落地见效,做好救灾款物监督和管理,健全完善救灾捐赠款物管理制度。

2.3专家委员会

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专家委员会,对全县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救助政策、灾情核查、灾损评估、灾害救助、灾后恢复重建等提供咨询意见建议。

3灾害救助准备

县气象局、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单位)及时向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通报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会同相关成员单位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或相关成员单位通报预警预报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做好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调运准备工作;

(4)提前派出工作组,实地研判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灾害救助准备工作;

(5)根据工作需要,共享有关信息,重要情况及时向上级报告;

(6)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及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4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

县应急管理局会同本级相关涉灾部门,按照县委县政府关于突发灾害事件信息报送的要求,以及《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有关规定,做好灾情信息统计报送、核查评估、会商核定和部门间信息共享等工作。

4.1灾情信息报告

4.1.1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各成员单位严格落实灾情信息报告责任,做到“首报快、续报细、核报准”。确保灾情信息报告及时、准确、全面,坚决杜绝迟报、瞒报、漏报、虚报灾情信息等情况。

4.1.2乡镇(街道)在接到灾害事件报告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县应急管理局报告。县级有关涉灾行业部门应及时将本行业灾情报市级主管部门,并通报县应急管理局。县应急管理局接报较大及以上自然灾害事件后,应第一时间向县委县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重特大自然灾害事件还应同时通过电话或国家应急指挥综合业务系统及时向省应急管理厅和应急管理部报告。

4.1.3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汇总上报的灾情信息,按照相关规定报送。特殊紧急情况下(如断电、断路、断网等),可先通过卫星电话、传真等方式报告,后续及时通过系统补报。

4.1.4突发性灾害发生后,遇有死亡和失踪人员相关信息认定困难的情况,乡镇(街道)应按照“先报后核”原则,第一时间上报信息,后续核报。

4.1.5灾害发生后,对于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不明、部门间数据不一致或定性存在争议、有舆情信访举报、存在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等可能的,县人民政府或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应按照《四川省因灾死亡(失踪)人口统计调查办法》等规定组织开展调查,并将结果报县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市应急管理局。

4.1.6灾情稳定前,受灾乡镇(街道)应当根据灾情变化,及时统计更新上报灾情。对启动县级以上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灾情稳定后,及时组织开展灾情核查,核定灾害损失。

4.1.7对于干旱灾害,受灾乡镇(街道)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至少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1.8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或应急管理部门针对较大及以上自然灾害过程、年度灾情等,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组织涉灾行业部门开展灾情会商、核查核定、灾情通报等工作。

4.2灾情信息发布

灾情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受灾地区人民政府要主动通过应急广播、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微博、微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县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应配合应急管理等部门做好预警预报、灾情等信息发布工作。

灾情稳定前,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或县应急管理局应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县级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灾害救助工作需要等因素,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一级响应级别最高。以下分级响应标准关于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5.1一级响应

5.1.1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对某一乡镇(街道)或多个乡镇(街道)辖区内造成或经会商研判可能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一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10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6000间(或2000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5%以上或11万人以上。

县委县政府认为需要启动一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5.1.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受灾乡镇(街道)情况或灾情发展趋势,综合分析评估达到启动条件,向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提出启动一级响应的建议,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决定。必要时,县委县政府直接决定启动一级响应。

5.1.3响应措施

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或县委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统一组织协调县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街道)灾害救助工作。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会商研判灾情。根据灾情发展趋势,适时组织成员单位会商研判,研究部署应急救助工作,对指导受灾乡镇(街道)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有关情况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各成员单位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2)实地开展工作。派出工作组,赴受灾乡镇(街道)组织指导灾害救助工作,实地核查灾情,看望慰问受灾群众。

(3)汇总发布信息。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受灾乡镇(街道)需求。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受灾需求、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请求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组织专家开展灾情发展趋势研判及受灾地区需求评估。

(4)调拨救灾款物。县财政局会同县应急管理局迅速启动救灾资金快速调拨机制,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及时预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支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灾情稳定后,根据乡镇(街道)申请和灾情核定情况进行清算。县应急管理局、县发展和改革局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做好救灾款物使用。县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县发展和改革局积极向上争取灾后应急恢复重建投资。

(5)投入救灾力量。县应急管理局迅速调派县内专业救援队伍、协调调度消防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积极帮助受灾区域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协调督促县属企业积极参与抢险救援、基础设施抢修恢复等工作,全力支援救灾工作。县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单位)、群团组织分工合作,组织协调应急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驻县部队根据县级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武警部队、民兵参与救灾,协助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受灾乡镇(街道)按需做好相关保障和组织工作。

(6)安置受灾群众。县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单位)指导受灾乡镇(街道)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县卫生健康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乡镇(街道)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恢复灾区秩序。县公安局指导受灾乡镇(街道)加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做好保障市场供应工作,防止价格大幅波动。县应急管理局、县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县发展和改革局组织协调救灾物资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生产供应工作。仁寿金融监管支局指导做好受灾乡镇(街道)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8)抢修基础设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及供排水工程修复等工作。县水利局指导受灾乡镇(街道)水利水电工程设施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村镇应急供水工作。县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负责协调电力、通信等企业快速修复灾区供电、通信等基础设施,组织做好电力及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9)提供技术支撑。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及时提供受灾地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受灾地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眉山市仁寿生态环境局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等情况,开展受灾地区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10)开展救灾捐赠。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民政局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指导具有救灾宗旨的社会组织加强捐赠款物管理、分配和使用。县委外办协助做好外国政府、国际组织等对仁寿县的国际援助事宜。县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和灾害救助等活动。

(11)加强新闻宣传。县委宣传部统筹负责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县级有关部门(单位)建立新闻发布与媒体采访服务管理机制,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各级媒体做好新闻宣传。县委网信办、县文广旅局等部门按职责组织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12)开展损失评估。灾情稳定后,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和恢复重建工作的统一部署,组织受灾乡镇(街道)和县级有关部门(单位)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县委县政府及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3)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14)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汇总各部门开展灾害救助等工作情况并按程序向县委县政府及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5.2二级响应

5.2.1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对某一乡镇(街道)或多个乡镇(街道)辖区内造成或经会商研判可能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二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5人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8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或1000户)以上、6000间(或2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0%以上15%以下或7万人以上11万人以下。

5.2.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受灾乡镇(街道)情况或灾情发展趋势,综合分析评估达到启动条件后,向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提出启动二级响应的建议,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决定启动二级响应,并向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报告。

5.2.3响应措施

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或其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协调县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街道)灾害救助工作。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根据灾情发展趋势,适时组织成员单位会商研判,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政策和措施,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2)派出工作组,赴受灾乡镇(街道)组织指导灾害救助工作,实地核查灾情,看望慰问受灾群众。

(3)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

(4)县财政局会同县应急管理局迅速启动救灾资金快速调拨机制,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及时预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支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灾情稳定后,根据乡镇(街道)申请和灾情核定情况进行清算。县应急管理局、县发展和改革局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做好救灾款物使用工作。县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县发展和改革局积极向上争取灾后应急恢复重建投资。

(5)县应急管理局迅速调派县内专业救援队伍、协调调度消防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积极帮助受灾区域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协调督促县属企业积极参与抢险救援、基础设施抢修恢复等工作,全力支援救灾工作。县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单位)、群团组织分工合作,组织协调应急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驻县部队根据县级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武警部队、民兵参与救灾,协助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受灾乡镇(街道)按需做好相关保障和组织工作。

(6)县卫生健康局指导受灾乡镇(街道)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仁寿金融监管支局指导做好受灾地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7)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民政局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指导具有救灾宗旨的社会组织加强捐赠款物管理、分配和使用。县委外办协助做好外国政府、国际组织等对仁寿县的国际援助事宜。县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和灾害救助等活动。

(8)县委宣传部统筹负责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县级有关部门(单位)建立新闻发布与媒体采访服务管理机制,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各级媒体做好新闻宣传。县委网信办、县文广旅局等部门按职责组织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9)灾情稳定后,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和恢复重建工作的统一部署,组织受灾乡镇(街道)和县级有关部门(单位)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县委县政府及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11)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汇总各部门开展灾害救助等工作情况上报。

5.3三级响应

5.3.1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对某一乡镇(街道)或多个乡镇(街道)行政区域内造成或经会商研判可能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三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3人以上5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5000人以上,8000人以下;

(3)倒塌房屋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或300户)以上、3000间(或1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5%以上、10%以下或3万人以上7万人以下。

5.3.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受灾乡镇(街道)情况或灾情发展趋势,综合分析评估达到启动条件,向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提出启动三级响应的建议,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决定启动三级响应,并向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报告。

5.3.3响应措施

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或其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协调县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街道)灾害救助工作。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灾情发展趋势,适时组织成员单位会商研判,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政策和措施,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2)派出工作组,赴受灾乡镇(街道)组织指导灾害救助工作,实地核查灾情,看望慰问受灾群众。必要时,可由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

(3)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

(4)县财政局会同县应急管理局迅速启动救灾资金快速调拨机制,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及时预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支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灾情稳定后,根据乡镇(街道)申请和灾情核定情况进行清算。县应急管理局、县发展和改革局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做好救灾款物使用。县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县发展和改革局积极向上争取灾后应急恢复重建投资。

(5)县应急管理局迅速调派县内专业救援队伍、协调调度消防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积极帮助受灾区域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协调督促县属企业积极参与抢险救援、基础设施抢修恢复等工作,全力支援救灾工作。县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单位)、群团组织分工合作,组织协调应急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驻县部队根据县级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武警部队、民兵参与救灾,协助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受灾乡镇(街道)按需做好相关保障和组织工作。

(6)县卫生健康局指导受灾乡镇(街道)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仁寿金融监管支局指导做好受灾地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7)灾情稳定后,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指导受灾乡镇(街道)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核定灾害损失情况。

(8)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四级响应

5.4.1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对某一乡镇(街道)或多个乡镇(街道)行政区域内造成或经会商研判可能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四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1人以上3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2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

(3)倒塌房屋和严重损坏房屋700间(或200户)以上、2000间(或6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2%以上5%以下或1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5.4.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受灾乡镇(街道)情况或灾情发展趋势,综合分析评估达到启动条件,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同志)决定启动四级响应,并向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报告。

5.4.3响应措施

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协调县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街道)灾害救助工作。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灾情发展趋势,适时组织成员单位会商研判,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政策和措施,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2)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赴受灾地区组织指导灾害救助工作,实地核查灾情,看望慰问受灾群众。必要时,可由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

(3)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

(4)县财政局会同县应急管理局迅速启动救灾资金快速调拨机制,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及时预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支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灾情稳定后,根据乡镇(街道)申请和灾情核定情况进行清算。县应急管理局、县发展和改革局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做好救灾款物使用工作。县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县应急管理局迅速调派县内专业救援队伍、协调调度消防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积极帮助受灾区域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协调督促县属企业积极参与抢险救援、基础设施抢修恢复等工作,全力支援救灾工作。县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单位)、群团组织分工合作,组织协调应急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驻县部队根据县级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武警部队、民兵参与救灾,协助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受灾乡镇(街道)按需做好相关保障和组织工作。

(6)县卫生健康局指导受灾乡镇(街道)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区域、敏感时间或救助能力薄弱的、民族乡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乡镇(街道)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相关应急响应启动条件可酌情降低。

5.6响应联动

对已启动县级防汛抗旱、地震、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应急响应的,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要强化灾情态势会商,必要时按照本预案规定启动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5.7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经研判,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决定终止响应。

6灾后救助

6.1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及时组织将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的无房可住人员、因次生灾害威胁在外安置无法返家人员、因灾损失严重缺少生活来源人员等纳入过渡期生活救助范围。

6.1.2对启动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灾害,县应急管理局要指导受灾乡镇(街道)统计摸排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明确需救助人员规模,及时建立台账,并统计生活救助物资等需求。

6.1.3根据受灾乡镇(街道)资金申请以及需救助人员规模,县财政局会同县应急管理局按相关政策规定及时下达过渡期生活补助资金。县应急管理局将指导受灾乡镇(街道)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并督促做好受灾群众过渡期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6.1.4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及相关职能部门监督检查受灾地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情况,视情通报救助工作开展情况。

6.2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2.1县人民政府统筹研究制订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规划和政策,提供资金支持,明确救助标准;受灾乡镇(街道)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6.2.2恢复重建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并鼓励通过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等方式实施恢复重建。积极发挥商业保险经济补偿作用,发展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农村住房保险、灾害民生保险等相关保险,完善市场化筹集恢复重建资金机制,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基本住房问题。

6.2.3恢复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尊重群众意愿,加强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成果转化运用,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洪涝灾害高风险区、地质灾害隐患点等,避让地质灾害极高和高风险区。

6.2.4对启动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灾害,县应急管理局根据乡镇(街道)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况组织评估,明确需恢复重建救助对象规模。

6.2.5县财政局会同县应急管理局根据乡镇(街道)资金申请以及需恢复重建救助对象规模,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下达因灾倒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资金。

6.2.6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应采取实地全覆盖调查方式,对本地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工作开展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6.2.7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指导,强化质量安全管理。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的测绘地理信息保障服务工作;负责做好灾后重建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根据评估结论指导做好必要的综合治理;做好国土空间规划和建房选址,加快用地、规划审批,简化审批手续。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6.2.8由县委县政府统一组织开展恢复重建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6.3冬春救助

6.3.1县人民政府负责解决受灾群众在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遇到的基本生活困难。

6.3.2每年9月下旬,县应急管理局根据国省统一安排,组织开展受灾群众冬春救助工作。

6.3.3每年10月底前,县应急管理局组织受灾乡镇(街道)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群众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人员,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相关情况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6.3.4根据乡镇(街道)的资金申请以及需救助人员规模,县财政局会同县应急管理局按相关政策规定,分配中央、省级和市级冬春救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冬春基本生活困难。

6.3.5县级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拨发放衣被等物资,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局根据乡镇(街道)申请视情况调拨救灾物资予以支持。

7保障措施

7.1资金保障

县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四川省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自然灾害应急救灾经费保障机制》《眉山市自然灾害救灾实施意见》等规定,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按照“谁响应,谁保障”的原则,保障有关应急经费,强化各类救灾资金统筹协调,规范支出范围,加强绩效管理,严肃财经纪律。

7.1.1县委县政府将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和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7.1.2县财政每年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往年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自然灾害救灾资金预算,支持乡镇(街道)履行自然灾害救灾责任,开展灾害救灾救助等工作。

7.1.3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建立健全县级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根据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按照及时快速、充分保障的原则预拨救灾资金,满足受灾乡镇(街道)灾害救助工作资金急需。灾情稳定后,及时对预拨资金进行清算。县发展和改革局积极争取灾后应急恢复重建中央、省级预算内投资。

7.1.4县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着力解决好受灾群众急难愁盼问题。

7.1.5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开展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7.2物资保障

7.2.1充分利用现有仓储资源,合理规划、建设救灾物资储备库,优化储备库布局,完善仓储条件和储备网络。灾害多发易发、交通不便或灾害事故风险等级高地区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应根据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7.2.2制定救灾物资保障规划,科学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参照中央应急物资品种要求,结合本地区灾害事故特点,储备能够满足本行政区域启动二级响应需求的救灾物资,并留有安全冗余。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特大自然灾害需求,及时补充更新救灾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产能储备相结合的原则,提升企业产能保障能力,优化救灾物资产能布局。依托国家应急资源管理平台,开展救灾物资储备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应急状态下集中生产调度和紧急采购供应机制,提升救灾物资保障的社会协同能力。

7.2.3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优化仓储运输衔接,提升救灾物资前沿投送能力。充分发挥各级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提高救灾物资装卸、流转效率。

7.2.4落实国家救灾物资品种目录和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点)建设和管理标准,加强救灾物资保障全过程信息化管理。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征用补偿机制。

7.3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县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健全县级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增强通信网络容灾抗毁韧性,加强基层应急通信装备预置,提升受灾地区应急通信抢通、保通、畅通能力。

7.3.2依托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拓宽灾情报送渠道,提升及时准确获取重大灾情能力。

7.3.3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健全灾情共享机制,强化数据及时共享。加强灾害救助工作信息化建设。

7.4装备和设施保障

7.4.1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应协调为基层配备灾害救助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县委县政府要配置完善调度指挥、会商研判、业务保障等设施设备和系统,为防灾重点区域和高风险乡镇、村组配备必要装备,提升基层自救互救能力。

7.4.2县委县政府根据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等,结合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统筹推进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按照相关技术标准,统筹利用学校、公园绿地、广场、文体场馆等公共设施和场地空间建设综合性应急避难场所,科学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数量规模、等级类别、服务半径、设施设备物资配置指标等,并设置明显标志。

7.4.3灾情发生后,县委县政府视情况及时启用开放各类应急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及其他危险区域,避免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医疗、防疫消杀、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安全有序。

7.5人力资源保障

7.5.1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5.2组织应急管理、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民政、商务、卫生健康、地震、消防救援、气象、电力、通信、红十字会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5.3落实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县、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的灾害信息员队伍。

7.6社会动员保障

7.6.1建立灾害救助协同联动机制,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

7.6.2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7.6.3健全完善灾害应急救援救助平台,引导社会力量和公众通过平台开展相关活动,持续优化平台功能,不断提升平台能力。

7.6.4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强化乡镇(街道)、村级群众性自治组织的责任,充分发挥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科技保障

7.7.1探索建立基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模拟仿真、云计算等技术的“天地空”一体化灾害监测预警、分析评估和应急决策支持系统。

7.7.2组织应急管理、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业、地震、消防救援、气象等行业部门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共同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及时完善县级自然灾害风险和防治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7.7.3建立健全应急广播体系,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和减灾救灾信息全面立体覆盖,及时向公众发布灾害预警信息,确保信息直达基层一线。

7.8宣传和培训

整合科普宣传教育资源,协调推进各类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场馆等宣传教育基地建设。利用“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气象日”“全国消防日”等时间节点,积极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提高市民防灾减灾救灾意识和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筑牢防灾减灾救灾人民防线。

组织开展对乡镇(街道)分管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救援队伍、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的培训。

8附则

8.1责任与奖惩

各部门(单位)要切实压实责任,严格落实任务要求,对在灾害救助过程中表现突出、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县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表扬;对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2预案管理

8.2.1本预案由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编制,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过程中,结合重特大自然灾害应对处置情况,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复盘、评估、演练,并根据灾害救助工作需要及时修订完善。

8.2.2有关部门和单位可根据实际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8.2.3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动态修订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并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8.2.4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协调成员单位制定本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2.5本预案由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8.3参照情形

发生自然灾害以外的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救助工作。

8.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21年11月29日印发的《仁寿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2021年修订)》(仁减灾委〔2021〕1号)同时废止。

上一条: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刘杰、张建英) 下一条: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翁笙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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