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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寿县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仁寿县2009年第6批 乡镇建设用地区位的公告
仁府发〔2012〕1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2011年9月2日,省人民政府批准调整仁寿县2009年第6批乡镇建设用地区位征收集体土地23.2091公顷(348. 1365亩)。现将《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仁寿县2009年第6批乡镇建设用地区位的批复》(川府土〔2011〕639号)相关内容和事项公告如下。
一、调整建设用地区位名称:仁寿县2009年第6批乡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本次调入的仁寿县龙正镇花龙村3组,石顶村5组,椰江村1、3、4、5 、6、9组,卓家村1、3组,原2009年第6批乡镇建设用地已经实施征收的龙正镇椰江村2、4 组,卓家村2、3组;慈航镇白龙村3组。
三、征收土地单位面积:本次调入的仁寿县龙正镇花龙村3组1.6667公顷(25.0005亩),石顶村5组1.0001公顷(15.0015亩),椰江村1组2.6666公顷(39.999亩)、3组1.4688公顷(22.032亩)、4组0.5119公顷(7.6785亩)、5组0.3706公顷(5.559亩)、6组1.7467 公顷(26.2005亩)、9组3.2354公顷(48.531亩),卓家村1组3.3346公顷(50.019亩)、3 组1.3333公顷(19.9995亩)。原2009年第6批乡镇建设用地已经实施征收的龙正镇椰江村2 组1.1968公顷(17.952亩)、4组0.5771公顷(8.6565亩),卓家村2组0.6924公顷(10.386 亩)、3组2.6584公顷(39.876亩);慈航镇白龙村3组0.7497公顷(11.2455亩)。
四、征地补偿费标准
(一)本次调入的仁寿县龙正镇花龙村3组,石顶村5组,椰江村1、3、4、5、6、9组,卓家村1、3组,和原2009年第6批乡镇建设用地已经实施征收的龙正镇椰江村2、4组,卓家村2、3组,慈航镇白龙村3组的土地补偿费农用地按统一年产值1580元/亩的10倍计算。安置补助费依据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按以下标准计算:人均耕地1亩及以上的,以实际征收面积按统一年产值1580元/亩的6倍计算;人均耕地1亩以下的,每个安置人口按统一年产值1580元/亩的6倍计算。征收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上述标准减半计算。
(二)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按大小春季节损失一季补偿一季的原则,每亩补偿790元。地面附着物补偿费按仁府函〔2008〕123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五、本次调入的仁寿县龙正镇花龙村3组,石顶村5组,椰江村1、3、4、5、6、9组,卓家村1、3组,原2009年第6批乡镇建设用地己经实施征收的龙正镇椰江村2、4组,卓家村2、3 组,慈航镇白龙村3组征地范围内共246名农业人口依法登记为城镇居民,由县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妥善安置。
六、被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到当地人民政府办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登记手续。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抢种、抢栽的农作物、经济林木和抢修、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等不予办理登记。
特此公告。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上一条:仁寿县人民政府关于仁寿县2011年第4批 乡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方案的公告 下一条:仁寿县人民政府关于乐山市五通桥区涌江燃气有限公司专用供气管道工程项目(汪洋输气站)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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