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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寿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仁寿县2009年第6批 乡镇建设用地区位的公告

2012年05月24日    来源:

仁寿县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仁寿县2009年第6批 乡镇建设用地区位的公告

仁府发〔20121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201192日,省人民政府批准调整仁寿县2009年第6批乡镇建设用地区位征收集体土地23.2091公顷(348. 1365亩)。现将《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仁寿县2009年第6批乡镇建设用地区位的批复》(川府土〔2011639号)相关内容和事项公告如下。

一、调整建设用地区位名称:仁寿县2009年第6批乡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本次调入的仁寿县龙正镇花龙村3组,石顶村5组,椰江村1345 69组,卓家村13组,原2009年第6批乡镇建设用地已经实施征收的龙正镇椰江村24 组,卓家村23组;慈航镇白龙村3组。

三、征收土地单位面积:本次调入的仁寿县龙正镇花龙村31.6667公顷(25.0005亩),石顶村51.0001公顷(15.0015亩),椰江村12.6666公顷(39.999亩)、31.4688公顷(22.032亩)、40.5119公顷(7.6785亩)、50.3706公顷(5.559亩)、61.7467 公顷(26.2005亩)、93.2354公顷(48.531亩),卓家村13.3346公顷(50.019亩)、3 1.3333公顷(19.9995亩)。原2009年第6批乡镇建设用地已经实施征收的龙正镇椰江村2 1.1968公顷(17.952亩)、40.5771公顷(8.6565亩),卓家村20.6924公顷(10.386 亩)、32.6584公顷(39.876亩);慈航镇白龙村30.7497公顷(11.2455亩)。

四、征地补偿费标准

(一)本次调入的仁寿县龙正镇花龙村3组,石顶村5组,椰江村134569组,卓家村13组,和原2009年第6批乡镇建设用地已经实施征收的龙正镇椰江村24组,卓家村23组,慈航镇白龙村3组的土地补偿费农用地按统一年产值1580元/亩的10倍计算。安置补助费依据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按以下标准计算:人均耕地1亩及以上的,以实际征收面积按统一年产值1580元/亩的6倍计算;人均耕地1亩以下的,每个安置人口按统一年产值1580元/亩的6倍计算。征收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上述标准减半计算。

(二)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按大小春季节损失一季补偿一季的原则,每亩补790元。地面附着物补偿费按仁府函〔2008123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五、本次调入的仁寿县龙正镇花龙村3组,石顶村5组,椰江村134569组,卓家村13组,原2009年第6批乡镇建设用地己经实施征收的龙正镇椰江村24组,卓家村23 组,慈航镇白龙村3组征地范围内共246名农业人口依法登记为城镇居民,由县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妥善安置。

六、被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到当地人民政府办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登记手续。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抢种、抢栽的农作物、经济林木和抢修、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等不予办理登记。

特此公告。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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