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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寿县人民政府
关于仁寿县2011年第4批 乡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方案的公告
仁府发〔2012〕1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2011年9月2日,省人民政府批准仁寿县2011年第4批乡镇建设用地征收集体土地12.8804公顷(193.2 06亩)。现将《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仁寿县2011年第4批乡镇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11〕667号)相关内容和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名称:仁寿县2011年第4批乡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仁寿县视高镇奋勇村1、2组。
三、征收土地单位面积:仁寿县视高镇奋勇村1组10.5323公顷(157.9845亩)、2组2.34 81公顷(35.2215亩)。
四、征地补偿费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仁寿县视高镇奋勇村1、2组的土地补偿费农用地按统一年产值1580元/亩的10倍计算。安置补助费依据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按以下标准计算:人均耕地1亩及以上的,以实际征收面积按统一年产值1580元/亩的6倍计算;人均耕地1亩以下的,每个安置人口按统一年产值1580元/亩的6倍计算。征收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上述标准减半计算。
(二)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按大小春季节损失一季补偿一季的原则,每亩补偿790元。地面附着物补偿费按仁府函〔2008〕123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五、仁寿县视高镇奋勇村1、2组征地范围内共22名农业人口依法登记为城镇居民,由县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妥善安置。
六、被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到视高镇人民政府办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登记手续。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抢种、抢栽的农作物、经济林木和抢修、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等不予办理登记。
特此公告。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上一条:仁寿县人民政府关于仁寿县2011年第7批 乡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方案的公告 下一条:仁寿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仁寿县2009年第6批 乡镇建设用地区位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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