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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城市行政执法局征求《仁寿县城市绿色图章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意见

2018年11月14日    来源:

仁寿县城市行政执法局

关于征求《仁寿县城市绿色图章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示

 

为加强全县绿化管理,创建省级生态园林城市,提高园林绿化水平,根据《城市绿化条例》、《仁寿县绿线管理办法》、《仁寿县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我局制定了《仁寿县城市绿色图章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  

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对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可在2018年11月25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电话(工作日)联系仁寿县城市行政执法局政策法规股:028-36219152  

二、将意见和建议发送电子邮件至:**********@qq.com  

三、将意见和建议邮寄至:仁寿县黎明街26号仁寿县城市执法局政策法规股并在信封上注明“《仁寿县城市绿色图章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字样。  

仁寿县城市行政执法局  

2018年11月14日  

仁寿县城市绿色图章管理制度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全县绿化管理,创建省级生态园林城市,提高园林绿化水平,根据《城市绿化条例》、《仁寿县绿线管理办法》、《仁寿县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绿色图章”管理制度是指为保证绿地系统规划和绿地率指标符合相关规范标准,有效实施绿线管理,对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绿地建设进行审核的制度。  

第三条 “绿色图章”管理制度适用于全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建设及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等城市绿化工程建设的行政审查、批后管理和竣工验收。   

第四条 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绿色图章制度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绿色图章的运行程序  

(一)行政审查。建设工程申报规划许可前,须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配套绿化规划设计方案。经审查合格后签发《建设项目绿化意见书》,并在绿化设计图纸上加盖“绿化方案审验专用章”,方可到有关部门办理立项、规划、用地等手续;未经审查,不予核发《建设施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批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  

2.项目立项批文;  

3.规划红线图(改建项目为改建范围图);  

4.规划总平面图;  

5.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纸质文本一式两套、电子文件(CAD格式、光盘)一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包含以下内容:  

(1)规划设计总说明(含绿地率等经济技术指标);  

(2)现状用地平面图;  

(3)现状植物调查图;  

(4)总体规划设计平面图;  

(5)竖向设计图;  

(6)植物配置说明及苗木表;  

(7)植物配置平面图;  

( 8 )喷灌、滴灌平面及系统图;  

(9)绿地范围内其他管线和地下建(构)筑物等位置图;  

(10)有设施绿化的需提供剖面图;  

6.绿化设计单位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7.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图纸或文件。  

(二)批后管理。经批准实施的配套绿化工程,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在以下方面进行批后管理:  

1.建设工程要与其配套绿化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要加强施工质量管理,及时查处擅自改变绿化规划和无绿化资质施工行为。  

2.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应在主体工程建成之后第一个绿化季节内完成。逾期未完成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组织代为绿化,绿化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3.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配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施工,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设计方案确需变更时,须经园林绿化主管审批。  

4.建设工程配套绿化的设计和施工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和施工单位承担。  

5.建设工程配套绿化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方案实施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并下达书面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或采取其它补救措施。  

(三)竣工验收。配套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要及时通知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进行绿化验收,并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到现场配合。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接到竣工验收书面申请后,要组织专业人员现场检查验收。主要查看是否按照设计图纸施工和能否达到规划设计标准要求。经验收合格的,在配套绿化工程竣工图纸和验收报告上加盖“绿化工程验收合格专用章”,建设单位履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后,工程方可交付使用;经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提供以下资料  

1.配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申请书。  

2.配套绿化工程竣工图纸。  

3.配套绿化工程决算造价资料。  

4.配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报告。  

5.配套绿化工程招投标手续和相关合同书。  

6.配套绿化工程养护管理措施。  

第六条 凡绿地率达不到规定要求,建设单位不能按规定就地或易地补建所缺面积的,应对所缺的绿化用地面积给予补偿,作为其补救措施。  

第七条 凡未按制度进行配套绿化建设、破坏绿化成果和绿地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对开发、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记入企业不良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  

第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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