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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城市行政执法局征求《仁寿县城市绿线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

2018年11月14日    来源:

仁寿县城市行政执法局

关于征求《仁寿县城市绿线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示

为加强城市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我局制定了《仁寿县城市绿线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对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可在2018年11月25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电话(工作日)联系仁寿县城市行政执法局政策法规股:028-36219152   

二、将意见和建议发送电子邮件至:**********@qq.com   

三、将意见和建议邮寄至:仁寿县黎明街26号仁寿县城市执法局政策法规股并在信封上注明“《仁寿县城市绿线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字样。   

仁寿县城市行政执法局   

2018年11月14日   

仁寿县城市绿线管理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是本县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绿地的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规划区范围内绿线的划定、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县规划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绿线的划定。

县城管、规划局、国土资源、住建、水务、林业、房管、文林镇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负责城市绿化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下列区域应划定城市绿线:

(一)城市规划区内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绿地、附属绿地、区域绿地;   

(二)规划区内的河流、湖泊、水塘、山峰等城市生态建设控制区域;   

(三)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文化街区、文物古迹、古树名木、散生林植被等保护范围;   

(四)其它对本县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第六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县规划局负责组织编制,并将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明确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绿地、附属绿地、区域绿地等各类绿地,并划定绿线,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性质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地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第八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

第九条 县域范围的建制镇也应将绿地系统规划作为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确定城镇绿化目标和总体布局,规定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

第十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经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后实施,并接受公众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举报投诉城市绿线管理违法行为的权利。   

第十一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绿地、附属绿地、区域绿地,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建设部(90)建标字第322号)、《公园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

第十二条 绿线的监督管理,实行绿色图章制度。绿色图章是指城市绿化审核专用图章。

第十三条 各类建设项目配套的绿化工程,要按照划定的绿线和审定的绿化方案与主体工程同步施工、同步验收,不得擅自减少绿化面积,变更绿化设计内容。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绿化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应限期迁出。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作他用,在已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审批和建设项目。因建设或其它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绿线范围内的土地,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用后应及时恢复原貌。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规定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城管执法、园林绿化、规划建设、国土、林业、水利等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置。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有关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 城镇体系规划所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外防护绿地、绿化隔离带等的绿线划定、监督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城市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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