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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城市行政执法局征求《仁寿县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

2018年11月14日    来源:

仁寿县城市行政执法局

关于征求《仁寿县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示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和管理,提高仁寿城市园林绿化水平,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我局制定了《仁寿县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对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可在2018年11月25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电话(工作日)联系仁寿县城市行政执法局政策法规股:028-36219152   

二、将意见和建议发送电子邮件至:**********@qq.com   

三、将意见和建议邮寄至:仁寿县黎明街26号仁寿县城市执法局政策法规股并在信封上注明“《仁寿县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字样。   

仁寿县城市行政执法局   

2018年11月14日   

仁寿县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和管理,提高仁寿城市园林绿化水平,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仁寿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公共园林和小区绿化规划、建设、管理。

第三条 县规划局、县风景园林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公共园林绿化用地规划和许可,审查小区绿化建设用地。县城市行政执法局负责审批小区绿化建设方案和城市公共园林绿化管护;城市公共园林绿化管护实行政府购买服务,县城市行政执法局负责组织实施并监督和管理。由有资质的园林绿化企业承担城市公共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居住小区和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院内绿化由小区、单位自建、自管。移植、修剪、砍伐树木、占用绿化用地必须报县园林主管部门审批、备案。

第四条 县规划局与县城市行政执法局共同编制公共绿化用地总体规划、控制性规划以及县城绿地系统专项规划,经县规委会审定后组织实施。县国土资源、住建、水务、林业、房管、文林镇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负责城市绿化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城市行政执法局负责编制城市公共绿化建设方案,报县规委会审批后,由县城市行政执法局组织实施。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小区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公共园林绿化建设项目须经县城市行政执法局参与审查、备案、监督、验收。

第七条 新建的公共园林绿化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原施工单位应对绿化植物进行养护管理直至合同约定的养护期,养护期满后,绿地达到管护质量标准和符合移交条件时,由建设单位会同县财政局、县城市行政执法局等部门进行移交工作。移交工作按照《眉山城区市政公用设施移交管理办法》(眉府办发〔2014〕20 号)执行。

第八条 城市绿地管理,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公共园林绿化由县城市行政执法局负责;   

(二)机关企事业单位院内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三)居住小区院内公共绿地,由小区物管和业主委员会负责。   

第九条 仁寿城区新增的公共园林绿化,由县城市行政执法局会同县财政局等有关部门测算管护费,实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

第十条 县城市行政执法局对公共园林绿化实行挂牌管理,明确管护单位、管护责任人、监管单位及投诉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县城市行政执法局对古树名木和干道两侧的高大乔木实行建档编号统一管理,严禁擅自修剪、砍伐、移栽。工程建设时,建设单位应采取避让和保护措施。雨汛、电力、照明、公交等设施,因安全或影响效果,确需修剪树木的,须征得县城市行政执法局书面审查并同意后,再组织实施,并确保修剪形态规范美观。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园林设施。

任何人不得擅自对居民小区、单位院内公用园林绿化进行砍伐或移植,如确需砍伐或移植的,须经小区物管和业主委员会共同商议或单位同意,须报经县城市行政执法局审查,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因规划、建设确需砍伐、拆除和占用公共园林绿化的,须报经县城市行政执法局审查,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因生产、生活需要临时占用公共园林绿化的,须报经县城市行政执法局书面审查并同意,同时按照规定缴纳园林绿地占用费。造成植物及相关设施损坏的,占用者应当承担照价赔偿责任;占用期满后,占用者应将其恢复原状,否则照价赔偿。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砍伐、损害(践踏)树木花草或破坏园林绿地的;   

(二)擅自损坏园林绿化设施的;   

(三)未经批准在公园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和立杆挂牌、搭棚、悬挂彩灯彩旗的;   

(四)未经批准或未按批准的绿化专项设计进行施工的;   

(五)未经批准改变园林绿化规划用地性质的;   

(六)擅自占用园林绿地的;   

(七)临时占用园林绿地造成损毁不及时恢复,不缴纳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的;   

(八)临时占用园林绿地超过批准期限的。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城市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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