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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城市行政执法局征求《仁寿县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

2018年11月14日    来源:

仁寿县城市行政执法局

关于征求《仁寿县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示

为规范仁寿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提升户外广告设置品质,科学合理地利用城市空间资源,美化城市视觉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CJJ149—2010)、《仁寿县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等规范,结合仁寿县实际,我局制定了《仁寿县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对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可在2018年11月25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电话(工作日)联系仁寿县城市行政执法局政策法规股:028-36219152   

二、将意见和建议发送电子邮件至:**********@qq.com   

三、将意见和建议邮寄至:仁寿县黎明街26号仁寿县城市执法局政策法规股并在信封上注明“《仁寿县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字样。   

仁寿县城市行政执法局   

2018年11月14日   

仁寿县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

(征求意见稿)  

1.总 则

1.1为规范仁寿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提升户外广告设置品质,科学合理地利用城市空间资源,美化城市视觉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CJJ149—2010)、《仁寿县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等规范,结合仁寿县实际,制定本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1.2本规范适用于仁寿县境内户外广告的设置和管理行为。   

1.3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符合仁寿县城市总体规划、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及“集中、规范、升级”思路,根据城市功能分区和环境要求,实行分区、分类控制,注重与周边人文景观、自然环境、市容景观的和谐统一。   

1.4鼓励使用新媒体、新形式、新技术及新材料,推进高新技术与优秀创意在户外广告媒体的融合,运用先进的设计理念和灵活的艺术表现形式,发挥户外广告在城市景观、空间环境中的艺术效果及文化魅力,体现本县经济社会发展的时代特色。   

1.5因城市发展、公共利益等特殊需要,户外广告设置突破本《规范》有关要求的,应进行专家论证并办理相关手续。   

2.基本规定

2.1本规范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城市建(构)筑物、市政设施、公共交通工具或城市道路、公共场地等开敞空间设置(安装、张贴、绘制、放送等)的各种形式的商业广告、公益广告。根据载体不同,户外广告主要包括以下分类形式:    

表2.1户外广告分类   

类别名称

内容与范围

建(构)筑物上的户外广告   

依附于建(构)筑物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   

公共设施上   

的户外广告   

依附于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的公交车站牌、电话信息亭等公共设施设置的户外广告。   

地面上   

的户外广告   

在地面广告设施(单立柱等)上设置的户外广告。   

公共交通工具上的户外广告   

依附于公共汽车、出租车等交通工具设置的户外广告。   

橱窗式广告   

在商业卖场建筑临街面橱窗内设置的户外广告。   

2.2除临时性广告、公共交通工具广告、地铁等地下公共空间广告外,本市户外广告应当在专项规划许可区域、位置或符合要求的设施上设置。   

2.3户外广告设置应当与城市规划功能分区、城市空间布局相适应,依据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分区要求,结合城市风貌、街道特色、区域功能、景观及建筑特征,合理布局选点,规范有序设置。   

2.4户外广告设置应当体现功能性与景观性、审美性与艺术性、统一性与多元性的融合,广告的形状、规模、色彩、图案等应当与建(构)筑物、周边环境或依附的载体相协调。属同一形式多处设置的,宜统一规格、材质,且符合节能与生态环保的要求。   

2.5户外广告及其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县质量标准、技术要求,按照批准的点位、形式、规格、数量、材质、照明、结构等要求制作安装、维护维修。并及时更新画面,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设施牢固安全、画面完好美观。   

2.6设置户外广告不得影响周边居住环境和行人、行车安全,不得影响建(构)筑物安全和消防救援通道,不得损害建(构)筑物、街景和城市轮廓线的重要特征,不得破环依附载体的整体效果、影响依附载体的使用功能。   

3.设置要求

3.1建(构)筑物上的户外广告   

3.1.1设置区内营业建筑面积不小于1万㎡、限设区内非环城生态区中营业建筑面积不小于2万㎡、限设区内环城生态区中营业建筑面积不小于4万㎡的商场临街墙面可以设置户外广告。   

3.1.2设置墙面广告应符合下列规定:   

(1)户外广告设施及画面应与墙面相协调,广告设施四周距离建筑墙面边缘不得小于0.6 m。外突式户外广告设施底部距地面不得小于3m,边框宽度和厚度不得大于0.4 m,边框颜色应与墙面色调协调一致。   

(2)墙面广告宜设置在多层建筑墙面和高层建筑裙楼墙面。符合户外广告设置条件的新建项目,经户外广告设置审批部门同意后,可在项目设计方案中预留相应广告位,鼓励预留设置嵌入式广告。商业卖场墙面广告宜少而精,同一面墙广告总面积不得大于该外墙面积的30%。   

3.1.3设置户外电子显示屏广告应符合下列要求:   

(1)户外广告设置区内营业建筑面积大于2万㎡、限设区内非环城生态区中营业建筑面积大于3万㎡、限设区内环城生态区内营业建筑面积大于4万㎡的商业综合体可申请设置;   

(2)单体建筑物同一临街外墙面只能设置1块显示屏,单块显示屏广告牌面积不得大于120㎡。   

(3)显示屏的设置使用不得妨碍行车安全,不得遮挡交通信号、影响交通信号辨识和消防救援,光、声、电磁辐射等不得影响居民健康和正常生活。城市主干道两侧户外电子显示屏不得播放闪动过快画面。   

(4)显示屏最晚关闭时间为每日21:00,因公共利益、重大节庆活动等特殊需求的除外。   

(5)设置户外电子显示屏前应报环保部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按照法定程序办理设置许可手续。   

3.2公共设施上的户外广告   

3.2.1设置公交站台(候车亭)广告应符合以下要求:   

(1)应与公交站台建设相结合,统一规划,统一设计;   

(2)公交站台广告应采用灯箱广告形式。除历史文化等有特殊要求的街区(路段)外,公交站台广告宜采用同一类广告设置形式;   

(3)公交站台广告牌每块长不大于3.8m,高不大于1.8m,厚不大于0.3m;   

(4)每个公交站台原则上只设一组广告牌,每组原则上不超过3个广告牌(每个包括正反两面),公交站台顶部不得设置广告。   

3.2.2路名牌、邮箱、垃圾桶、电线杆等公共设施上不得设置户外广告,亭、棚、栏等公共设施的顶部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3.2.3公交站牌、路名牌、消火栓、出租车停靠点等设施5m范围之内不得设置独立式户外广告。    

3.3地面上的户外广告   

3.3.1道路红线内地面上不得设置落地式广告。在盲道、残疾人通道、人行过街天桥、地下过道、健康绿道出入口10m范围内,不得设置落地式广告。   

3.3.2设置单立柱广告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只能在户外广告专项规划确定的点位设置;   

(2)画面内容原则上只能为公益广告或公益宣传,未经特别许可,不得设置商业广告。   

(3)广告设施牌面下缘距离地面高度不得小于l0m。   

3.4公共交通工具上的户外广告   

3.4.1车身上设置的户外广告,不得影响交通安全。车头、车尾部(含前后风挡玻璃内外)及车身两侧车窗严禁设置户外广告。   

3.4.2设置车身广告应符合交通和车辆管理的有关规定。   

(1)在固定营运线路的公共汽车上可设附着式车身广告。   

(2)附着于公共汽车身的广告,其设置应遵循不妨碍安全驾驶的原则,不得对原车颜色全部遮盖,其色彩应与车体颜色协调。画面应简洁明快、美观整洁。   

(3)公共汽车两侧车窗以下,前轮中心线以后位置可设置广告。车身正前方位置、两侧车窗及以上部位、尾部车窗及以上部位为色彩识别部位,不得用于发布商业广告。   

3.4.3利用船舶等水上交通工具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不得影响船行安全,宜设置通透式广告牌。   

3.5临时性户外广告   

3.5.1灯杆道旗广告设置要求:   

(1)设置灯杆道旗广告不得影响交通安全。   

(2)同一道路,只能在同一种灯杆上设置广告,单根灯杆上不得重叠设置;同一路段灯杆上设置的广告应做到形式、尺寸、位置一致,并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3)灯杆道旗广告旗面宜采用涤纶布等轻质材料,画面内容应以公益宣传为主,未经特别许可,不得设置商业广告。   

(4)灯杆道旗广告设置范围原则上不超过活动(会议)场馆周边200 m以内,仁寿大道延伸线、水体公园国道213线以内禁止设置。   

(5)道旗形状应为长方形,其底部与地面距离应在2.5~3.0 m之间,同一路段须根据实际情况统一设置高度,边缘原则上不得超出道牙石,且画面应与道路走向垂直。   

(6)道旗尺寸统一规格长宽为:3.0 m×0.8 m。影响交通标识、监控设施使用及行车安全的路段不得设置。因道路环境特殊或有特别要求的,应适当缩小尺寸规格。   

(7)灯杆道旗安装原则上实行间隔安装,视当时道路灯杆密集程度而定,以使用最少的资源营造良好的氛围为原则。   

3.5.2在建工地户外广告设置要求:   

(1)只能在工地红线范围内设置。设置前须由户外设置方向在建工地户外广告审批行政机关申请,并作出围墙(隔离栏)书面安全承诺书及维护管理保证书。   

(2)同一在建工地围墙广告,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原则上可以设置1处宣传大牌。宣传大牌的尺寸规格应根据工地周边环境和所处位置而定,但最大高度不得大于10 m、面积不得大于100㎡。   

(3)利用工地围墙宣传本开发项目的,砖混围墙高度原则上不得超过2.8 m,钢结构挡板围墙高度原则上不得超过5 m,并应注重实现城市景观化和内透光的形式夜间亮化,待建工地景观化围墙的标准与此相同。   

3.5.3临时促销广告设置要求:   

(1)经批准在步行商业特色街和大型商场(不含超市)场外开展展示促销活动的主办方,可在展示促销活动场地范围内除公共载体外适量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活动结束次日内负责自行拆除。   

(2)禁止利用横幅、直幅、条幅、空中漂浮物进行商业广告宣传。   

4.广告照明

4.1户外广告照明宜优先选用节能、环保的新光源、新灯具。采用的灯具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规定,光源配置应符合相应光源能效标准,并采用功率损耗低、性能稳定的灯用附件。   

4.2按照《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163》第7.0.2条的规定,应限制户外广告照明对周边环境的光污染,且不得影响居民生活、行人和车辆交通安全。   

(1)在交通管制信号装置周围10m以内及其背景空间内的广告照明,不得采用闪烁方式及辐射红、黄、绿三色的光源照明。   

(2)在商业区、餐饮和娱乐区可采用霓虹灯广告。   

(3)提倡采用LED等新型节能光源和灯具。提倡使用灯箱,橱窗照明等内透光照明方式。   

4.3商业街户外广告设施最大允许亮度应符合表4.3的规定。   

表4.3商业区户外广告设施最大允许亮度   

广告被照面的面积S(m2)

最大允许亮度(cd/m2)

≤0.5   

1000   

O.5<s< span="">≤2</s<>   

800   

2<s<10</s<10   

600   

≥10   

400   

注:表中规定不适用于霓虹灯、LED显示屏形式的户外广告设施。   

4.4其他地区户外广告设施最大允许亮度应按表4.3乘以修正系数K,行政办公区和公共活动区K值为0.4,工业区K值为0.2,住宅区K值为O.1。   

4.5灯箱广告照明要求:   

(1)广告画面光源附近亮度与远离光源部分亮度之比宜为1.3~1.5,不得大于2。   

(2)应采用光源寿命大于8000h,显色指数大于80和发光效率大的光源。   

(3)为保证灯箱的一定亮度和均匀度,光源灯管之间的距离为灯管到面板距离的1—2倍左右(可根据灯箱规格大小决定具体倍数)。   

4.6投光灯广告照明   

(1)光源应采用寿命大于10000h,显色指数大于80和发光效率高的光源。   

(2)应采用体积小、重量轻、造型美观,防腐蚀、耐候性好,灯具防护等级大于或等于IP65的灯具。   

(3)灯具应维护简便,有刻度指示,可方便调整照射角度,且具有良好的防水装置。   

(4)投光灯支架长度应不大于广告牌高度的四分之一;广告牌底部的宽水平角非对称投光灯灯具的间隔距离应大于支架长度的2.5倍; 投光灯灯具最低(最高)部位不得高出或(低于)广告牌顶边(底边)20°- 30°。   

4.7霓虹灯广告照明   

(1)霓虹灯制作和安装,应符合《霓虹灯(灯箱)广告工程技术标准》(试行)(NDT105-1998)和《霓虹灯安装规范》GB19653-2005)的规定。   

(2)霓虹灯变压器高压接线柱必须保持清洁;连接变压器与金属电极的导线不得在绝缘老化或超负荷下运行。   

(3)霓虹灯的制作应按相关标准和程序执行。霓虹灯管的排气真空度应达到10-15PA,充填气压应达到1.07-1.33KPA,并长期保持良好。   

(4)接入的各台霓虹灯变压器的额定初级电流的总和,一般应小于30A。按照灯管的长度合理配用相应功率的变压器,不允许超负载或负载不足。   

5.广告用电

5.1户外广告设施的用电应以低压供电为主,宜采用三相五线制供电,电路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2008的有关规定。   

5.2户外广告设施的电气控制箱内应设隔离开关,配电线路应装置短路保护、过负荷保护、接地故障保护。电气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的有关规定。   

5.3户外广告设施的照明电路系统必须可靠接地。公共场所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配电线路中应装置漏电保护,沿街(或道路)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应按相关标准设置接地装置。   

5.4电气件及其他材料的选用和安装必须考虑散热和阻燃性,并应适应所在场所的环境条件,应具有防潮、防雨水和防虫害侵蚀的功能。   

5.5进线电缆应穿于护套管内,护套管的内径不应小于电缆外径的1.5倍,进线电缆在管内不得有接头。电气控制箱底边距地面应大于1.5m。落地式配电箱的底部应抬高,高出地面的高度室内不应低于50mm,室外不应低于200mm;其底座周围应采取封闭措施,并应能防止鼠、蛇类等小动物进入箱内。   

5.6照明灯线应穿人绝缘护套管内,分路处应设置接线盒。   

5.7霓虹灯的配电回路应与其他照明回路分开,霓虹灯变压器前必须装置双极开关及熔断器。   

5.8设置位置较高的钢结构广告应同时安装可靠的防雷电装置,防雷措施应符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的相关规定。   

6.材料选用

6.1户外广告设施采用的金属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结构所采用的钢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T 700、《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T 1591中的有关规定;   

(2)面框架所采用的金属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不锈钢冷轧钢板和钢带》GB/T 3280、《装饰用焊接不锈钢管》GB/T 18705、《一般工业用铝合金板、带材》GB/T 3880.1~GB/T 3880.3、《一般工业用铝及铝合金热挤压型材》GB/T 6892中的有关规定;   

(3)结构所采用的钢材应具有抗拉强度、伸长率、屈服强度、冷弯试验、冲击韧性及硫、磷含量的合格保证,焊接结构尚应具有碳含量的合格保证。   

6.2户外广告设施采用的混凝土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础及钢筋混凝土结构所采用的水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用硅酸盐水泥》GB 175的规定;   

(2)基础及钢筋混凝土结构所采用的砂、石,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 52的规定;   

(3)基础及钢筋混凝土结构所采用钢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用钢第一部分热轧光圆钢筋》GB 1499.1《钢筋混凝土用钢第二部分热轧带肋钢筋》GB 1499.2的有关规定。   

(4)基础及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   

6.3户外广告设施采用的焊接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手工焊接所采用的焊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钢焊条》GB/T 5117、《低合金钢焊条》GB/T 5118的有关规定;   

(2)自动焊接或半自动焊接所采用的焊丝、焊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熔化焊用钢丝》GB/T 14957的有关规定;   

6.4户外广告设施采用的其他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螺栓、锚栓(机械型和化学试剂型)、地脚螺栓、自   

攻螺钉、螺母及垫圈等紧固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紧固件机械性能》GB/T 3098.1~GB/T 3098.20的有关规定;   

(2)钢结构用高强度螺栓(大六角或扭剪型)及其螺母、垫圈,其规格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用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大六角螺母、垫圈技术条件》GB/T 1231、《钢结构用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GB/T 3632的有关规定;   

(3)户外广告设施的面板所采用的安全玻璃或聚碳酸酯板,其产品性能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化玻璃》GB/T 9963、《夹层玻璃》GB 9962等有关规定。   

6.5户外广告设施所采用的钢构件应进行镀锌或防腐处理:   

(1)钢构件采用防腐涂料涂装时,构件的除锈等级应达到现行国家标准《涂装前钢材表面锈蚀等级和除锈等级》GB 8923规定中的Sa2 1/2级或St2级的要求;   

(2)钢构件采用热浸镀锌法时,其表面粗糙度应达到30μm~35μm的要求,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金属覆盖层钢铁制件热浸镀锌层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GB/T 13912的有关规定。   

(3)钢构件采用热浸镀锌法时,构件表面应光滑,不得有毛刺、满瘤和多余结块,并不得有过酸洗或露铁等缺陷,镀件的锌层应均匀、牢固。   

7.设计施工

7.1广告设计   

7.1.1广告设计应由具备相关建筑设计资质的单位结合建筑整体布局、建筑物立面及周边环境要求进行设计。   

7.1.2广告设计应符合《建筑地基基础设计(GB50007-2011)、《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9-2012)、《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2014)、《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10)及其他现行有关规范。   

7.2广告施工   

7.2.1户外广告设施应由具备建筑、钢结构工程专业施工资质的企业,按设计图及标准要求进行施工。结构广告的焊接,其他材料的铆接、螺栓连接,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技术规范和设计要求,施工过程应实行监理制度。   

7.2.2设置附着式广告,除考虑广告设施自身强度外,还应考虑广告载荷对所附着的建(构)筑物整体及局部构件安全的影响。广告与原有建(构)筑物的连接应确保连接可靠,牢固安全。连接埋置固定部位应和连接件强度等同。应尽量避免损坏附着建(构)筑物结构、防水层及其外装饰,无法避免时,应对受损部位采取可靠措施修复或加固。设置落地式广告其立柱垂直度和版面的水平度应符合相关的公差要求,广告结构件必须进行防腐、防锈处理。   

7.2.3广告牌与市政供电线路垂直净距、水平净距应符合相关规范安全净距规定,广告牌距低压导线或电话线净距不得小于0.5m。   

7.3检查验收7.3.1户外广告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应由设置、设计、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共同参与。在验收时应按本规范要求做好测试数据和验收意见的记录并签字确认。   

7.3.2分项验收应包括下列内容:   

(1)落地式户外广告设施的基础及接地装置、墙面户外广告设施的墙面支座、屋顶户外广告设施的柱网支座;   

(2)户外广告设施钢结构构件质量;   

(3)在安装现场分段组装完毕后,即将整体起吊的钢结构。   

7.3.3竣工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户外广告设施的基础和钢筋混凝土结构施工质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和《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的规定执行;   

(2)户外广告设施钢结构工程的安装质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的规定执行;   

(3)户外广告设施电气工程的安装质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和《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9的规定执行。   

7.3.4竣工验收应提交下列文件:   

(1)户外广告设施竣工图和设计变更文件;   

(2)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的质量保证书、合格证书和试验报告;   

(3)钢结构构件制作验收资料;   

(4)基础及钢筋混凝土结构施工验收资料;   

(5)隐蔽工程项目验收资料;   

(6)安装验收和质量评定资料。   

7.3.5验收资料及提交的文件合并为户外广告设施工程档案,由设置者和政府委托的主管单位档案部门保存。   

7.4安全要求   

7.4.1户外广告设施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设置人应当予以更新或者拆除。   

7.4.2户外广告设施在建设、整修、更新或者拆除期间,应当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并在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设置警示标志。   

8.维护检测

8.1广告设施的日常维护要求:   

(1)广告设施由设置人负责维护、管理,确保其牢固、安全。   

(2)广告设施结构防腐维护,每年至少应进行一次,发现有锈蚀、油漆脱落、龟裂和风化等现象应进行清理、除锈、修复和重新涂装。   

(3)构件连接点(焊缝、螺栓和锚栓)的检查,应每年定期检查,发现节点松动或焊缝有裂痕,应及时加固、修复和重新焊接。   

(4)对照明、供电、电器控制设备应定期维护。有灯光照明的广告,一旦出现损坏,应在24小时内修复。   

(5)广告及其设施应无残缺破损、污迹和严重褪色;电子显示屏(牌)、灯箱等形式的广告,应保持显示完好。如有残缺破损、污迹和严重褪色,或显示不完整,应于一周内维修或更换。   

8.2广告检测规定   

(1)广告质量检测由广告设置者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检测单位实施。   

(2)广告结构应定期检测,以保证在设置年限内的安全使用。设置人应每年对其进行两次以上安全检测,并做好记录;经检测不合格的,应当立即整修或拆除。遇狂风、暴雨等异常天气,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3)广告设施的检查、检测内容:①广告结构安全检测包括钢架的锈蚀情况、支撑受力点的牢固性、附着建(构)筑物有无拉裂和破损情况。②广告版面与钢架连接是否牢固,灯架灯具连接是否牢固,灯具的防水结构是否正常。③电源和电控箱是否安全,避雷设施的连接是否正常。对检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维修,不能安全使用的,应及时拆除或更换。   

8.3广告保洁规定:   

(1)设置在临街空间的落地式灯箱广告,站台灯箱广告,每周应清洗一次,附着在建(构)筑物外墙的招牌广告,每三个月应清洗一次。   

(2)其它广告也应结合日常维护工作,落实清洁保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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