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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寿县审计局
关于征求《仁寿县政府性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示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政府性投资行为,推动深化改革,加强反腐倡廉建设、提高政府投资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意见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仁寿实际,制定了《仁寿县政府性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对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可在2018年11月27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电话(工作日)联系仁寿县审计局王鑫:18398******)。
二、将意见和建议发送电子邮件至:********@qq.com。
三、将意见和建议邮寄至:仁寿县文林镇嘉南大道二段仁寿县审计局投资股,并在信封上注明“《仁寿县政府性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字样。
仁寿县审计局
2018年11月16日
仁寿县政府性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政府性投资行为,推动深化改革,加强反腐倡廉建设、提高政府投资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意见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仁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仁寿县政府性投资或组织实施的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投资项目包括:
(一)以财政资金、政府设立的专项资金或专项建设基金、政府统一借贷的资金、国债资金、政府专项补助资金等为主要资金来源的建设项目,以及使用财政性资金回购的投资项目。
(二)政府在土地、市政配套、融资等方面依法给予优惠政策的公共、公益性建设项目(含政府保障性住房、拆迁安置房等项目)。
(三)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比例超过50%,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四)接受、使用社会捐赠并委托政府部门实施管理的公益性建设项目。
(五)法律、法规和政府规定的其他投资项目。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是指在依法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算审计的基础上,对投资政策落实、重大决策、投资绩效、资金使用、项目管理,以及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履职尽责等情况进行全面监督,实现从数量规模审计向质量效益审计转变、从单一工程造价审计向全面投资审计转变、从传统投资审计向现代投资审计转变,更加有力发挥投资审计监督、保障和服务职能作用。
第五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要认真履行管理监督职责。建设单位要切实落实规划设计、投资控制、施工监理、结算办理、决算编制等主体责任。发改部门要加强立项审批、投资概算、招投标等环节监管。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基本建设财务活动的全过程管理和监督。住建、交通、水务等主管部门要加强工程造价、招投标和项目质量、安全等方面监管。对建设资金筹集管理使用、结(决)算办理等情况,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通过内部审计、购买社会服务等方式进行审核和监管。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将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作为自身履职的前置条件。
第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由审计机关、内部审计机构和项目建设单位委托的社会审计组织(以下统称审计机构)负责实施。
第七条 审计机关是政府性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依法独立行使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职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八条 审计机关按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量力而行、确保质量的原则,合理编制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审计计划,经上级审计机关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项目建设单位的项目计划报经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审计机关备案。
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一经下达,审计项目组织和实施单位应当确保完成,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调整计划的,按原审批程序办理。
第九条 审计机关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实施审计工作,不得直接参与工程项目建设决策和审批、征地拆迁、工程招标、物资采购、质量评价、工程结算等管理活动。
第二章 审计范围和管理
第十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按照以下原则开展审计:
(一)审计机关全面开展审计监督工作,实施年度审计计划,重点开展政府重大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以宏观性、整体性的视角实施投资审计,重点关注重大公共工程、重点项目作用的发挥和建设领域体制机制的合理高效。
(二)内部审计机构及项目建设单位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负责所属单位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审计工作。
(三)审计机关对内部审计机构及项目建设单位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结果按一定比例进行复审,项目建设单位(主管单位)以及其他相关单位应全面配合审计机关复审。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可根据年度计划项目或者社会关注度高的特定事项对以下内容实施跟踪审计:
1.对项目开工前执行项目建设程序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投资概算的真实性、合理性进行审查,提出审计意见;
2.对项目施工期间的工程管理、工程进度、工程材料、工程变更、工程监理以及项目资金管理拨付等事项进行监督,提出审计意见;
3.对项目的隐蔽工程进行取证。
第十二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未依法办理工程结算审计之前工程价款支付额度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70%。
第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方案调整、设计变更等各种因素造成工程量(价)增加的,建设单位应按照仁寿县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新增工程相关规定程序报批。未经报批的,审计机构对新增部分工程造价不予认可。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内部审计机构、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和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选取具备相关资质的社会中介专业机构协助、参与政府性投资项目审计工作。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内部审计机构、项目建设单位购买社会中介组织服务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不得以任何名义向被审计单位收取费用。
第十六条 社会审计组织依法独立出具审计结论,并对审计结论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应当重视和加强投资审计队伍建设,通过外部引进、集中培训、岗位锻炼等方式,提高投资审计人员和内部审计机构人员的整体素质,使投资审计人员和内部审计机构人员具备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三章 审计内容和程序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重点审计下列事项:
(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二)建设管理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
(三)概(预)算编制、审批、执行和调整变动情况;
(四)土地利用和征地拆迁情况;
(五)招标投标程序和执行情况;
(六)合同签订、履行及变更情况;
(七)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情况;
(八)投资控制、投资完成和工程造价情况;
(九)工程质量管理和验收情况;
(十)建设项目绩效情况;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事项。
除重点审计上述内容外,还应当关注项目决策程序是否合规,有无因决策失误和重复建设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问题;应当注重揭示和查处工程建设领域中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经济犯罪线索,促进反腐倡廉建设;应当注重揭示投资管理体制、机制和制度方面的问题。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竣(交)工验收或者试运行期满后3个月内组织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委托社会审计组织开展项目审计,并及时将审计结果报送审计机关备案,实现考核成果共享。审计机关根据年度计划开展项目决(结)算审计。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或其授权委托进行建设管理的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下列资料以及相关的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电子数据:
(一)概(预)算以及规划许可、建设用地、环境影响评价等批准文件和资料;
(二)招标投标文件、合同、协议文本资料;
(三)勘察资料,设计、施工、竣工图纸,施工图审查文件和工程变更资料;
(四)隐蔽工程、现场签证、设备材料检验、工程质量检验、工程结算等资料;
(五)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资料;
(六)工程质量验收、项目交工验收、工程(造价)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等资料;
(七)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出具的检查结论或者报告;
(八)审计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资料提供单位及其负责人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构原则上应当在接收结(决)算资料后3个月内出具审计结论性文书,因项目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计期限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拒绝、阻碍审计的,由审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整改检查机制,对政府投资领域普遍性和屡审屡犯的问题,要督促相关单位健全规范管理和防范违纪违规长效机制。对审计反映的重大问题,要纳入督查督办事项,对整改不到位的要约谈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将业主已办理结算的重大项目选择纳入年度审计计划进行核查,对年度计划外的结算项目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抽审,审计机关将抽查结果列入业主单位是否履职尽责的评定依据,对抽查结果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上报县人民政府及监察委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社会审计组织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出具虚假审计结果,隐瞒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或者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审计机关进行通报,并连同涉及的社会审计组织参审人员一并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仁寿县政府性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仁府发〔2013〕24号)、《〈仁寿县政府性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补充规定》(仁府发〔2015〕3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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