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007310290
根据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川14执恢23号、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川14执恢23号之一,将胡建明余英位于文林镇奎星街161号1栋1层1号(监证:0107209、0107210)不动产转移登记为王月生。我机构无法收回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现公告作废。
仁寿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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