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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余某强) | ||||||||||||||||||
2022-05-31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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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 仁住建罚〔2022〕20号 被处罚人:余某强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在仁寿县钟祥镇建设街46号未取得相关资质擅自为商户安装气体检测报警器的行为,以上事实有1、调查询问笔录;2、营业执照;3、现场勘验记录等证据为证。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四川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你的违法行为,具有从轻处罚情形,依据《四川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和《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七条第(三)、(五)项之规定,决定对你予以罚款人民币300元,大写叁佰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中国农业银行仁寿县支行(仁寿县财政专户),地址:仁寿县文林镇金马路261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仁寿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仁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5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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