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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足球即时比分《仁寿县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0-12-08   作者: 点击数:  
 索 引 号  1778711277/bgs/2022-0060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20-12-08
 发布机构  仁寿县政府办公室      
 公开程序  经本单位审核后公开

文件解读

仁府办发〔2020〕31号    


各镇乡(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级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    

《仁寿县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已经县十八届人民政府第128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仁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30日    

 

仁寿县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制,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9〕34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足球即时比分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的通知》(厅字〔2018〕13号)、《足球即时比分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87号)、《四川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川办发〔2019〕71号)和《四川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的行政组织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经营户以及村(居)民委员会。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消防安全责任制,是指为明确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主体的职责,依法建立的消防安全管理及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条 县政府按照“政府统一领导”的原则,始终把消防安全摆在重要位置,加强组织领导,负责全县的消防工作。县应急管理局对全县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实施。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负总责,组织实施消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决策部署,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协调解决本地区重大消防安全问题;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综合协调本地区的消防工作,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落实消防工作的情况;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定期研究部署分管领域的消防工作,组织工作督查指导,推动分管领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第五条 县政府各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对本部门、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全面负责,并在职责范围内为消防工作提供支持保障。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消防安全的领导是主要负责人,其他消防安全工作人员是具体责任人。    

第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或具体经营者是本单位、本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个体工商户对其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负责,是其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    

第七条 开发新区管理机构、工业园区管理机构等地方政府的派出机关,负责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按照本办法履行同级别政府的消防工作职责。铁路、森林、军事设施、矿井地下部分等行业领域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分工要求执行。    

第八条 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责、尽职免责、失职追责原则,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责问责。    

第二章 政府消防工作职责    

第九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关于消防工作的部署要求,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办公会议等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召开年度消防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消防工作。每年向下一级政府和所属工作部门部署消防工作,向上一级政府专题报告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    

(二)建立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任主任的消防安全委员会议事协调机构,推动落实消防工作责任。    

(三)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消防科普教育基地、消防训练基地、消防专业队伍、消防主题公园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统筹纳入相关国土空间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加快农村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促进城乡消防事业共同发展。    

(四)加大消防经费投入,保障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促进消防事业发展,确保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五)督促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和重要活动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六)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和责任追究机制,明确消防工作目标责任,将消防工作纳入日常检查、政务督查、绩效管理等重要内容,组织年度消防工作考核,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将消防工作成效与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履职评定、奖励惩处挂钩。    

(七)每年分析评估本地区消防安全形势。组织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落实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和约谈制度,对报请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和停产停业整改报告,5个工作日内做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并组织或责成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八)组织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工作,建设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开展消防科普教育活动,提高全民消防安全素质。    

(九)大力发展消防公益事业,将消防安全培训、老旧小区消防设施和电气线路改造、消防安全社区创建等消防公共服务事项纳入政府民生工程或为民办实事工程,在社会福利机构、幼儿园、托儿所、居民家庭、沿街铺面、小旅馆、群租房以及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的场所推广安装简易喷淋装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在住宅小区、劳动密集型企业、大型商场市场等场所推广建设电动车智能化充电系统。    

(十)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加强消防救援队伍建设,依法依规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招录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建设营房,配齐装备,明确政府专职消防队公益属性,按规定落实工资、保险和相关福利待遇。做好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相关保障工作。    

(十一)组织领导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建立灭火救援社会联动和应急反应处置机制,落实人员、装备、经费和灭火药剂等保障,根据需要调集灭火救援所需工程机械和特殊装备。    

(十二)将消防工作纳入城市管理网格、综治等城市运行综合管理平台,明晰工作人员及消防工作职责,完善工作运行机制。    

(十三)推动消防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成果应用,推进“智慧消防”建设,推广使用先进消防和应急救援设备以及技防、物防措施,提升消防工作科技水平。    

(十四)按照立法权限,针对本地区消防安全特点和实际工作需要,组织制定、修订规范性文件。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消防工作主要职责:    

(一)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二)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消防业务经费支出。    

(三)及时编制、修订乡镇消防规划,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并严格组织实施。    

(四)发挥群防群治作用,因地制宜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职能,开展消防宣传、防火巡查,督促隐患查改等工作。    

(五)部署消防安全整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按区域划分,负责辖区内洗浴按摩、茶楼和学校、幼儿园、养老机构等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管,对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督促指导。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对检查出的违法行为及时函告相关执法部门予以行政执法。    

(六)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消防工作,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建立微型消防站,成立自防自救组织,配备灭火救援器材;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等自防自救工作以及消防安全社区创建等活动,提高农村和社区消防安全水平。    

(七)负责无物业服务的住宅建筑、农村房屋、街道商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八)加强所属辖区内的市政消火栓建设,并定期对其进行维护保养。    

(九)因地制宜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组织网格员开展消防安全巡查和宣传工作。    

(十)加强管辖区域内消防车通道管理,对违规堵塞、占用消防车通道行为及时督促整改,对拒不整改、整改不到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整改的及时函告相关执法部门予以行政执法。    

(十一)辖区内发生火灾时,组织协调灭火救援,做好相应处置工作,协助开展火灾事故原因调查,组织或者协助做好火灾事故和其他灾害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十二)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消防工作。    

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前款第(一)、(四)、(五)、(六)、(七)、(九)、(十)、(十一)、(十二)项职责,并保障消防工作经费。    

第十一条 各园区管委会的消防工作职责:    

(一)成立消防工作领导组织,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将消防供水、消防通道等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范围。    

(三)督促并指导园区企业在新建、改建和扩建过程中依法履行消防安全审验手续,对未落实相关手续的不得同意开工建设和投入生产,对改变使用性质的场所进行清查并督促整改,对已停止使用的单位进行清场,对重新投入使用的单位督促办理行政许可。    

(四)对园区企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园区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对检查出的违法行为及时函告相关执法部门予以行政执法。    

(五)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在重要部位场所设置消防宣传教育专栏和消防安全标志。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二条 村(居)民委员会的消防工作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实施消防安全管理。    

(二)组织村(居)民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并公布实施。    

(三)指导、督促住宅区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合理安排消防安全经费投入。    

(四)建立微型消防站,成立自防自救组织,配备灭火救援器材及消防装备。发生火灾时,组织开展自防自救工作。    

(五)在主要街道或者公共场所设置橱窗、专栏等固定宣传设施,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活动,宣传家庭防火和应急逃生知识。    

(六)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纠正消防违法行为,督促消除火灾隐患。    

(七)组织网格员开展消防安全巡查和宣传工作。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三章 政府工作部门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三条 各政府工作部门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下列职责:    

(一)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和“部门依法监管”的消防工作原则;组织落实省、市、县消防安全工作的部署。    

(二)建立完善消防安全工作制度,在行业安全生产法规政策、规范标准、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中纳入消防安全内容;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三)将消防工作与本部门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评,保障消防工作经费。依法负责本系统、本行业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针对所属单位,明确部门与镇乡的责任分工。定期研判、分析消防安全形势,组织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排查整改火灾隐患;负责本系统、行业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督促所属单位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专项检查治理;建立健全本系统、行业灭火和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实施演练。    

(四)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督促指导本行业、本系统相关单位制定完善灭火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逃生演练,提高行业从业人员消防安全能力。    

(五)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和联合执法机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对检查出的违法行为及时函告相关执法部门予以行政执法。    

(六)强化督导考核,将消防工作职责落实情况作为评先评优、评级评星的重要依据。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四条 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在履行消防安全管理相关职责的同时,严格依法审批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事项,并抄送县消防救援大队。    

(一)县教育和体育局负责全县教育和体育行业系统消防安全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2.将消防知识纳入学校、幼儿园教育教学内容,督促指导学校、幼儿园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并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学校管理人员和教师培训内容。    

3.负责监管体育场馆、体育设施、国家设在本县训练基地等有关单位(场所)的消防工作,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对在体育场馆举办的各类大型群众性活动,严格审核把关,督促举办单位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县公安局负责查处消防救援机构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辖区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县公安局交管大队负责消防救援现场及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并保障消防车辆通行,协助封闭火灾现场,维护火灾现场秩序;在职责范围内对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故意阻碍消防车辆出勤等违法行为依规进行处理。    

(三)县民政局负责全县康复辅助器具行业和养老服务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特困人员供养机构、未成年人保护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殡葬服务机构、婚姻登记管理服务机构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加强对社会消防公益组织、消防志愿队伍建设等工作的扶持指导。    

(四)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职业培训机构审批或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做好政府专职消防队员、企业专职消防队员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职业培训内容。    

(五)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配合编制消防专项规划,依法纳入相应的国土空间规划,明确消防站用地,合理布局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并监督实施。负责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防灾减灾规划,组织编制并实施。负责矿产资源企业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木竹材经营加工行业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县范围内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行业中的消防安全,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依法查处建设工程消防违法行为;依法督促建设工程责任单位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消防安全管理;在组织制定工程建设规范以及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时,应充分考虑消防安全因素,确保满足消防安全性能及相关要求。    

2.将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改造纳入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计划,并同步实施;负责未交付使用前的城市消防通道、消防供水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3.负责对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行为,擅自改建、占用室内外共用部分,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发现的户外广告、景观灯光等设施设置违法行为予以查处。    

4.负责物业管理、拆除工程等房地产业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做好所管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依法做好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及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设施的建设工作。指导乡镇(街道)对业主依照有关规定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修、更新、改造实施指导监督,并对非物业小区进行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5.指导和监督燃气企业、经营者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监督管理,督促燃气经营者指导用户安全用气,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排除隐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依法查处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等各方主体的燃气违法行为。加强防范燃气事故的安全用气宣传。    

6.负责人防系统内修建的人防工程的消防安全维护管理工作。    

7.将消防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纳入建设行业相关执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和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及考核内容。    

8.指导和监督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城市燃气公司等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9.参与建设工程火灾事故调查。    

(七)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在客运车站、港口、码头、内河流域、物流业及交通工具管理中,依法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和有关消防工作制度。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督促、指导客运汽车站、出租车公司、公交公司、寄递物流行业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八)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负责全县文化事业、广播电视事业、非物质文化遗产事业、文物及博物馆事业和文化、广播电视、旅游等第三产业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全县范围内图书馆、影剧院、文化馆、文化市场、美术馆、印刷出版厂等社会文化场所、旅行社、星级饭店、A级旅游景区、旅游民宿、主题酒店、农家乐、乡村酒店及网吧、KTV等文化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开展有针对性地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2.指导和监督文化娱乐场所和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文化站、文物古建筑、文化市场等文化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3.负责监管各类影视、广播系统的消防工作,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指导和监督电影院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4.指导和协调广播影视制作机构和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制作、播出相关消防安全节目,开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九)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和民政精神卫生福利机构审批或管理的行业消防安全,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医院、门诊、诊所等各类医疗机构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2.督促、指导医院、门诊、诊所等各类医疗机构开展消防知识教育、培训;将消防知识纳入医生执业资格培训内容。    

3.组织实施重大火灾事故和灾害事故的医疗救护工作。    

4.协助做好火灾事故人员伤亡统计工作。    

(十)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全县范围内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等主管行业领域依法实施行政审批和安全生产监督,凡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得核发有关安全生产许可。    

2.负责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矿商贸行业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承担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3.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十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县市场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生产、流通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查处质量违法行为;鼓励、支持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的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做好消防安全相关标准制订及修订工作;加强特种设备生产过程中的消防安全管理,在组织制定特种设备产品及使用标准时,应充分考虑消防安全因素,满足有关消防安全性能及要求。    

(十二)县消防救援大队依法行使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依法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提请县委、县政府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指导、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疏散演练,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    

2.研究提出全县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改方案、措施和建议,并报县政府解决;将不符合要求的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问题,或者区域性火灾隐患、重大火灾隐患提请县人民政府挂牌整改。指导、协调和督促县级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园区管委会开展消防安全工作。    

3.依法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并实施消防行政处罚。    

4.负责对全县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辖区消防安全重点区域、重点问题、重大隐患提出整改方案并督促落实。    

5.负责政府专职消防队的管理,对辖区单位的企业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进行业务指导。    

6.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承担重大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依法组织或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7.实施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8.承担重要会议、大型活动消防安全保卫工作。    

9.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10.受理消防安全举报、投诉,并组织人员进行核查,将核查处理情况及时告知举报人。    

11.参与拟订消防专项规划,参与起草地方性消防法规、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    

12.组织、推动消防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先进消防技术和器材装备。    

1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对本行业领域相关单位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定期督促检查行业消防工作,限期整改消除火灾隐患和突出问题,逐级落实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一)县委宣传部负责将消防安全纳入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内容和年度宣传重点工作;指导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协助监督管理印刷业、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消防安全;组织协调重大消防事件舆情应对和新闻发布;督促新闻媒体发布针对性消防安全提示,面向社会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二)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牵头抓好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的审批立项工作,确保消防规划的落实。负责储备粮、重要物资、应急储备物资收储存、轮换和日常管理中的消防安全,指导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三)县经济贸易局负责监督指导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商业中心、大型商贸企业、非煤矿山企业(不含非煤硐采企业)、系统内国有企业、民爆器材行业、流通行业、电力行业、通信行业、盐业行业、农产品加工业(精深加工)及汽车销售、报废拆解、二手车交易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负责指导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在工业结构调整、企业技术改造中,提升企业消防安全技防水平。    

(四)县经济合作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县会展业的消防安全管理。    

(五)县大数据科技信息化局负责将消防安全科技纳入科技创新发展规划。组织指导消防安全重大科技攻关、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会同有关部门推动消防科研成果转化应用示范。将消防知识纳入科普教育内容。负责指导督促通信业、通信设施建设的消防安全管理,指导网站、移动互联网媒体等开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传。    

(六)县财政局负责将消防业务经费、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维护保养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做好建设经费、消防装备经费和消防文员、政府专职消防队经费的保障,加强资金使用管理。依法依规做好消防救援事业发展的经费保障。    

(七)县司法局负责将消防法律法规纳入普法教育内容。    

(八)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县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业机械业、农(兽)药、饲料、畜禽屠宰等行业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指导乡村特色产业、农产品加工业(产地初加工)、休闲农业、农业园区和乡村企业消防安全工作。统筹推动乡村消防安全治理。    

(九)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烈士纪念设施消防安全管理,指导军休军供等服务机构的行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十)县国有资产和金融工作局负责监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资产运营机构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十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查处临街面违章占道以及违章搭建所造成的拥堵消防通道行为。    

(十二)县委统战部(民族宗教事务局)负责全县宗教活动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加强消防安全宣传。    

(十三)县融媒体中心负责做好消防安全相关新闻报道,发布针对性消防安全提示,面向社会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十四)县农民工服务中心负责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农民工培训工作中。    

(十五)县信访局负责转送、交办、处理有关消防工作的来信、来电、来访,综合协调处理和指导全县有关消防工作的重要信访事项,排查化解相关信访。    

(十六)县委党校(行政学院)负责将消防安全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培训内容。    

第十六条 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部门,应当结合本部门职责为消防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一)县内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监管机构负责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业机构、保险机构及服务网点、派出机构落实消防安全管理。保险监管机构负责监督管理保险公司依法合规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业务,支持鼓励保险机构发挥参与火灾风险评估管控和火灾事故预防功能。    

(二)国网仁寿县供电公司负责电力工程设计、施工、安装和运行使用的行业消防安全监督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负责对老旧小区、农村公用的电气线路进行改造。指导电力企业制定消防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开展定期演练。推广采用先进的火灾防范技术设施,引导用户规范用电。与消防救援机构建立联勤联训联动机制,负责救援现场电力切断、保障等工作。    

(三)县内燃气规划、建设、管理、经营等相关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相关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监督管理,督促燃气经营者指导用户安全用气,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排除隐患,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依法查处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等各方主体的燃气违法行为。与县消防救援大队建立联勤联训联动机制,负责救援现场燃气切断、保障等工作。    

(四)县供排水公司负责县城范围内的市政消火栓维护保养职责,对各乡镇(街道)、园区市政消火栓建设、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五)县气象局、县水利局负责及时将重大灾害事故预警信息通报县消防救援大队。    

(六)邮政管理部门依法指导和监督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七)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有关单位应当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    

第四章 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严格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负责人及其职责,制定完善本单位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常态化组织开展消防工作检查,每年组织开展消防工作考核,保证各项规章制度落实。    

(二)保障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防火检查巡查、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火灾隐患整改、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和微型消防站建设等消防工作所需资金的投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费用应当保证适当比例用于消防工作。    

(三)按照相关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检验维修,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并持证上岗。    

(四)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和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等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五)按要求和频次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消防安全管理,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七)建立火灾隐患整改制度,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对不能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应当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整改的部门、人员。在隐患未消除之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或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八)建立微型消防站和专(兼)职消防队伍,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储备足够的灭火救援药剂和物资,开展经常性训练演练,提高火灾扑救能力。    

(九)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宣传教育能力。    

(十)负责本单位消火栓的保养维护。    

(十一)发生火灾事故,应当及时提供单位相关真实情况和资料,全力协助开展火灾扑救、火灾事故调查和处理等工作。    

(十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履行第十七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明确承担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机构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并报县消防救援大队备案,组织实施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经过消防培训,并经国家职业技能鉴定合格,依法取得消防职业资格。    

(二)建立消防档案,明确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安装、使用电器产品、燃气用具和敷设电气线路、管线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和用电、用气安全管理规定,定期进行维护保养、检测。    

(四)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五)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疏散演练。    

(六)建立微型消防站,积极参与消防安全区域联防联控,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七)实行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制度,完善消防安全户籍化信息系统基础信息,并及时记录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开展等动态情况,定期向县消防救援大队报告备案消防安全工作开展情况。    

(八)积极应用消防远程监控、电气火灾监控、物联网技术等技防物防措施。    

第十九条 对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火灾高危单位,除履行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定期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例会,研究本单位消防工作,处理涉及消防经费投入、消防设施设备购置、火灾隐患整改等重大问题。    

(二)实行严格的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按要求设置禁火禁烟警示标志。    

(三)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处置机制,并每季度开展一次演练。    

(四)鼓励消防安全管理人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资格,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特有工种人员须经消防安全培训;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应取得建(构)筑物消防员资格证书。    

(五)专职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应当根据本单位火灾危险特性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储备足够的灭火救援药剂和物资,定期组织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    

(六)按照国家标准配备应急逃生设施设备和疏散引导器材。    

(七)建立消防安全评估制度,定期开展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八)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第二十条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进行维护管理,保障消防设施完好,疏散通道畅通,消防车通行不受影响,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不被占用;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区域无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按要求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和消防巡查教育,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开展经常性演练。对住宅用户装修工程进行监督管理工作,加强检查和指导。    

第二十一条 消防设计审查、设施检测、维护保养和消防安全评估、咨询、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提供消防安全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承担终身责任。    

第五章责任落实、追究与容错    

第二十三条县政府应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每年对县级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园区管委会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纳入目标责任制考核主要内容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十四条 县政府应将消防工作纳入政务督查内容,定期对年度消防工作重点任务、会议决定事项落实情况和影响消防安全的突出问题解决情况开展督促检查,并将督促检查结果纳入各级各部门绩效考核内容。    

第二十五条 县政府应建立完善消防工作通报制度,定期对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情况、重点工作进展情况、检查督查情况等内容进行通报,指出存在问题,督促整改,并追踪问效。    

第二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明确本单位消防工作的相关责任人以及各工作岗位的消防安全职责,将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纳入本单位年度考核内容。    

第二十七条 对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协助开展消防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予以表扬奖励。    

第二十八条 对消防工作职责不落实的政府、部门、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级政府或各级组织按照职责权限组织实施约谈:    

(一)消防工作经费保障不到位,公共消防设施、消防力量建设等任务推进缓慢、落实不力的。    

(二)本地区、本行业系统消防安全形势严峻、问题突出的。    

(三)其他应当约谈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对消防工作职责履职不到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对负有责任的公职人员予以问责:    

(一)年度消防工作考核不合格的。    

(二)未按要求完成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整治的。    

(三)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一年内被约谈两次的。    

(四)其他应当问责的情形。    

第三十条 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发生人员伤亡火灾事故的,应当依法追究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责任;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渎职的相关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火灾事故,经查实已经履行本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并全面落实了上级有关工作部署的,不予或者免予追究政府、相关工作部门(单位)、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具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参照本办法履行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第三十三条微型消防站是单位、社区组建的有人员、有装备,具备及时组织人员疏散、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的志愿消防队。具体标准由消防救援机构确定。    

第三十四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责任的落实、监督和追究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如与中央、省、市后续出台的相关办法不一致的,以中央、省、市办法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10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仁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足球即时比分仁寿县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仁府办发〔2017〕9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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