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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足球即时比分《仁寿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 ||||||||||||||||||
2021-05-19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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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府办发〔2021〕21号
《仁寿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已经县十八届人民政府第1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仁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18日 仁寿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 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工作,切实维护农村居民的合法权益,有序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优化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管理工作的通知》(川自然资发〔2019〕44号)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仁寿县区域范围内(除视高街道、贵平镇、高家镇、北斗镇、龙马镇行政区域外)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的拆迁补偿安置。 第三条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实行统一补偿标准和安置政策,补偿和安置独立核算,结算时可予以抵扣。 第四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是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提供基础资料、技术指导、土地变更调查、确权登记在线备案,复垦后耕地管护利用的监督管理等工作;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是辖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责任主体,可自行组织实施也可委托仁寿县铧锐农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组织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县监委、发改、住建、财政、司法、公安、经信、消防、交通运输、审计、农业农村、征补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密切配合,共同抓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实施规划和农民集中安置区实施方案需依法报批和备案,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向农户发出交地通知,农户应在收到交地通知后自行对宅基地和地上建(构)筑物进行搬迁、腾退清场。 第二章 补偿 第六条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拆旧地块和农民集中安置区的房屋、地上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青苗及附着物按标准实施补偿(详见附件)。 第七条 农民集中安置区占用的土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原则上在村内进行调剂使用,也可对被占地农户一次性补偿,占用土地补偿标准不得超过同期同区域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被占地农户不享受失地农民养老保险。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一)自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之日起,在拆旧地块和农民集中安置区用地范围内抢种抢栽的林木、果树、花卉等; (二)室内、阳台、屋顶种植的林木、果树、花卉等; (三)抢搭抢建、非法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不予补偿,由农户自行拆除,拒不拆除的,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第三章 安置 第九条 安置对象为项目实施规划区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参加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履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义务,未享受过征地拆迁安置政策,且自愿放弃原宅基地的农村居民。安置对象由项目所在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会同公安部门初审,认定安置人员。项目范围内安置人员信息需在经济社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确定并备案。公示期满并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备案后,或者有争议但经复核后符合安置人员认定标准的,按规定予以安置。 第十条 根据项目区域特点,采取“统规统建、统规自建(代建)、货币补偿”三种安置方式,一个项目区原则上不得同时兼用统规统建和统规自建(代建)安置,鼓励采取统规自建(代建)和货币补偿安置。 第十一条 统规统建安置是指政府统一规划、统一建设、限价购房、集中安置。政府提供多种户型的房屋供安置户选择,户型、结构以设计图为准,房屋质量按照国家相关工程建设和保修的规定执行。 (一)对拆旧区符合安置条件的农户和农民集中安置区内的农户,提供人均安置建筑面积30㎡的简装住房,安置户按1000元/㎡购买。因设计原因,房屋实测面积超出应安置面积在5㎡内(含5㎡)的按1000元/㎡购买,超过5㎡外的面积按成本价购买(成本价以最终审计结果为准);如房屋实测面积小于应安置面积由政府按1000元/㎡补偿。 (二)农民集中安置区内道路、光纤通信、绿化、路灯、污水处理、文体娱乐等公共基础设施和接通安置区的水电气主管网建设由政府统一实施。政府无偿为项目区内安置户提供一套水、电、气、闭路户头并开通。到集中安置区居住,但不属于挂钩项目范围内的农户,涉及水、电、气、闭路户头及开通自行负责。 (三)农民集中安置区规划设计方案要充分征求农户意愿,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安置房竣工验收后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组织安置农户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抽签选定安置房,按照国家标准的《房产测量规范》(GB/T 17986)实测房屋建筑面积进行结算,在原宅基地复垦到位后按抽签结果领取安置房钥匙。 (四)县住建局负责监管集中安置区建设和质量,项目区集体经济组织选派村民代表对集中安置区建设质量进行义务监督,安置区建设需通过验收并达到合格标准方能交付使用。质量维修按住建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统规自建(代建)安置是指政府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风貌,安置户委托代建施工修建住房的集中安置方式。政府提供多种户型结构房屋的规划设计图纸供安置户选择,安置户选定户型图后不得对房屋设计、外形、风貌进行更改。安置点场平、软弱地基处理(不包括地圈梁)、安置房风貌由政府负责统一实施。 (一)对拆旧区符合安置条件的拆旧农户和农民集中安置区内的拆迁农户,可按照选定的户型图以委托代建的方式修建住房,住房占地面积30㎡/人。2人及以下户占地面积不超过90㎡,建筑面积不超过150㎡;3人户占地面积不超过90㎡,建筑面积不超过225㎡;4人户占地面积不超过120㎡,建筑面积不超过300㎡;5人及以上户占地面积不超过150㎡,建筑面积不超过375㎡。住房占地面积包括住房、生产用房和院坝等附属设施用地。 (二)安置区内道路、光纤通信、绿化、路灯、污水处理、文体娱乐等公共基础设施和接通安置区的水电气及光纤通信主管网建设由政府统一实施。政府无偿为项目区内安置户提供一套水、电、气、闭路户头并负责开通。到集中安置区自建住房居住的其他农户涉及水、电、气、闭路户头及开通自行负责。 (三)统规自建(代建)安置户根据审批通过的户型图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定安置地块。动工建设前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会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等相关部门到现场放线,确定四至界线。 (四)县住建局对安置房建设和质量加强指导和监管。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成立安置房建设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加强对安置房建设质量安全常态化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货币补偿安置是指对符合安置条件而主动放弃统规统建或统规自建(代建)安置的农户,申请一次性补助的安置方式。货币补偿安置以户为单位,由户主提出书面申请,凭购房屋产权证或经房管部门确认备案的购房合同,将原宅基地腾退复垦,书面承诺放弃宅基地,经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审定,并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确定,采取货币补偿安置,按应享受安置人员8万元/人的标准一次性补助。享受了货币补偿安置的人员不得再申请宅基地,且不再享受其他安置政策。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安置。 (一)户籍在项目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不享受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权利、不履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义务的人员; (二)未依法进行户籍登记或无法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的出生人口及未依法进行户籍登记的收(拾)养人员、签订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之日前已死亡未销户人员; (三)迁出地已安置的迁入人员; (四)以投亲靠友等其他方式迁入的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的人员; (五)户籍不在集体经济组织,通过买卖、继承、赠与等方式取得房屋的人员; (六)回原籍居住的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在编职工及离退休人员; (七)属一户多宅,只拆除第二处及以上房屋的; (八)享受财政供养的全日制在校大中专学生、连续就读的研究生;大中专院校毕业、退学后未回原籍(镇、街道)落户的人员; (九)服役满十二年及以上的士官;退役后由政府安排工作的人员和享受国家财政供养的人员; (十)不符合安置政策的其他人员。 第十五条 农户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应将原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交回发证机关注销,方可申请办理安置房的《不动产权登记证》。 第十六条 拆旧复垦地块经验收合格后,交由集体经济组织管护利用,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农用地用途进行非农建设。 第四章 奖惩 第十七条 对搬迁积极的农户,实行奖补政策。在交地通知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搬迁、腾退清场的,根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安置人数,一次性补助2000元/人;超过时限未搬迁、腾退清场的,不予补助。 第十八条 对拆迁过程中需过渡安置的人员,按照200元/人·月支付过渡费。统规统建安置人员的过渡费从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至自交房之日后的2个月止,最多不超过2年;统规自建(代建)安置人员的过渡费自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至自建住房竣工验收之日后的2个月止,最多不超过1年;货币补偿安置人员不享受过渡费。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规划经批准后,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落实拆旧地块和安置用地现状监督管理,严禁各类抢修抢建、抢栽抢种行为。在项目区若因各类抢修抢建、抢栽抢种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有关人员承担相应监管责任。 第二十条 县监委、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定期或不定期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严肃问责。项目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一律追究有关责任人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5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此前有关政策和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仁寿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2.仁寿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青苗补偿标准 3.仁寿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地上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4.仁寿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零星林木补偿标准 5.仁寿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成片林木补偿标准 6.仁寿县主要水果品种成片栽植密度及大小划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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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附件1—6.do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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