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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足球即时比分《仁寿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4-01-25   作者: 点击数:  
 索 引 号  1778711277/bgs/2024-0005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24-01-25
 发布机构  仁寿县政府办公室      
 公开程序  经本单位审核后公开

文件解读

仁府办规〔2024〕2号


各镇乡(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级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

《仁寿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县十九届人民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仁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月25日

仁寿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进一步强化事前决策、事中监管、事后审计,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等方式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县属国有自营和上级投资县属不控股项目不纳入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其他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建设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按照“全过程、全领域、全覆盖”的原则,建立政府投资项目质量管理追溯机制,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业主单位应履行项目管理主体责任,全权负责项目谋划储备、前期工作、勘察设计、招投标、施工管理、竣工验收、审计决(结)算以及运营管理等全过程管理(若技术力量不够的可聘请第三方参与全过程监管),并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行业主管部门应履行项目监管责任,负责项目设计、施工、验收、质量等实施过程监管。工程建设主体(含设计、勘察、测绘、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履行项目建设主体责任,全权负责工程质量、工程进度、竣工验收等事宜,参建单位应及时收集、整理项目建设资料,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向有关部门移交完整的项目建设档案。代建代管项目业主应履行项目管理主体责任,全程参与项目设计、招标、建设、验收等工作;代建单位应履行建设单位职责,全权负责项目要件办理、建设和管理等工作,并对项目工程质量和安全负责。

第二章 储备运行

第四条 各单位根据“十四五”规划、上级专项规划及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等国家重大战略,按照省市重大决策部署及县委县政府发展战略,结合仁寿县发展需要谋划本单位第二年和未来三年拟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并录入仁寿县项目建设管理服务平台。每年7月中旬启动次年项目储备工作,由各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将拟实施项目报县发改局汇总综合评估后(国企、乡镇拟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送),报县政府审核同意,提交县委、县政府审定后,由县发改局下达次年度政府投资计划。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立储备库运行机制,实行年度投资计划项目库和三年滚动投资计划项目库双库运行,其中纳入年度投资计划库(即当年实施项目)项目,原则上为续建项目和有资金来源的项目;纳入三年滚动计划储备库项目为暂无资金来源但确需实施项目。凡未纳入储备库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审批。

第六条 纳入年度投资计划项目,可根据上级政策变化和县域发展需要,报县委县政府同意后适时调整。纳入三年滚动计划储备库中的项目,上级资金已到位或已明确资金来源的,报县委县政府同意后,自动转入年度投资计划库,其中,上级资金报县政府同意,县本级资金报县委县政府同意(300万元以下由县长签批,300万元(含)以上提请县政府常务会审定,500万元(含)以上提请县委常委会审定)。若因政策、资金等原因不再实施的,项目业主单位应及时报县发改局调整项目储备。

第七条 当年12月31日前未挂网招标项目,下年度按新建项目重新申报;已挂网招标项目按续建申报;已完工项目,不纳入下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由业主单位直接报县财政纳入年度预算;当年纳入年度投资计划项目未实施的,第二年重新申报。

第三章 前期工作

第八条 县财政将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纳入年初预算据实保障。纳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项目原则上当年应完成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部分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可完成施工招标;对纳入三年滚动计划库项目需完成可研和立项前置要件办理。

第九条 项目入库后项目名称、建设内容、总投资、业主单位等原则上不予调整,若上述内容因规划调整、不可抗力等原因确需调整的,报分管县领导签批同意后方可调整项目储备库信息,审批权限按县财经委员会层级执行。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确定后,各单位应提请分管县领导召集相关部门专题研究项目推进时间进度、资金来源、要素保障等,并形成会议纪要。专题会议重点研究每个项目立项审批(含可研、规划选址、环评、稳评等)、地勘设计、前期工作经费、建设方式、财评、招标、征地拆迁、土地报征、报规报建、开工、竣工等时间节点,纳入项目前期工作挂图作战督查。

第十一条 前期工作经费达到招标限额以上的,需书面报分管县领导同意后启动招标程序;启动施工招标,1000万元以下的报县政府同意,1000万元(含)以上的报县委县政府同意,若已经专题研究同意的则不需要重新报送。

第十二条 项目指挥长和分管行业县领导应召集督促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年度投资计划,提前统筹保障项目所需资金、土地等要素,协助业主单位办理项目建设审批要件。其中,县财政局负责将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和配套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统一安排;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做好项目用地保障,将全县重大项目纳入市级土地保障一张清单,协助业主单位办理用地预审意见、规划选址意见和规划许可证;县委政法委、仁寿生态环境局、县行政审批局、县水利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等单位应优化审批流程,协助业主单位办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环评、水保、初步设计批复、施工许可证等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鼓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单位提供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项目管理、审计决(结)算等全过程咨询服务。

第四章 项目审批

第十四条 业主单位应依法依规确定可研编制机构,可研报告应严格按照《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通用大纲(2023年版)》要求编制,编制深度应基本达到初步设计深度,400万元(含)以上3000万元以下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由业主单位自行组织论证(技术方案复杂的需组织专家论证),3000万元(含)以上需由第三方公司组织专家论证并出具可研评审报告。

第十五条 施工单项合同概算投资400万元(含)以上的由县发改局审批,项目业主需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用地预审意见、规划选址意见、节能审查意见等审批要件,并对项目是否属于“新形象工程”进行严格把关。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还需提供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意见、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等前置要件。预算100万元(含)—400万元的由县财政局审批后按政府采购程序实施;预算100万元以下由业主单位按相关规定自行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项目审批后,原则上不进行调整,如确需调整业主、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及增加投资的,项目业主单位应按程序报县政府同意后报原审批单位调整批复。

第五章 勘察设计

第十七条 地勘单位应严格按照行业勘测规范要求,开展勘察工作,并出具详勘报告,对于土石方等需要开展测绘的,由地勘单位一并测绘,锁定土石方量。在设计与施工进场期间的土石方管理实行辖区负责制,其中,县城区规划范围内项目由业主单位负责,县城区规划范围外由属地园区、乡镇(街道)负责。

第十八条 初步设计应坚持先勘察、后设计的原则,业主单位应要求勘察设计单位到场踏勘后出具地勘和设计成果,杜绝未按要求勘察和“以图制图”。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应满足项目所有功能,且在项目建安费用估算内限额设计。

第十九条 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的建设项目,原则上应取得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后方可开展招标工作,业主单位需全程参与项目勘察、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全过程管理(包括工程实施中的设计经济指标的评价),对项目的投资、质量、实施进行有效控制和管理,禁止过度设计和超额设计。

第二十条 初步设计审批部门需严格审查设计是否存在过度设计、是否符合设计规范等内容,严把设计文件质量关,若技术力量不足可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查。施工图审查应由具有审查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或专业技术人员实施,行业主管部门应会同审查机构在图纸审查阶段认真审核各专业内容,严控施工图设计文件质量,必须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项目,未进行审查不得开工建设。

第六章 投资(造价)控制

第二十一条 建安工程费概算投资3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业主单位自行编制造价预算,并按单位内部规定审核后实施;30万元(含)以上的新建(含改扩建)项目及20万元(含)以上的新增(变更),业主单位应将审核后的施工图纸及预算等资料报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财评,财评结果作为业主单位编制招标控制价的依据,业主单位应根据财评结果自行编制工程量清单。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可依法委托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或聘请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协助、参与政府投资项目财评工作。业主单位应加强对设计和预算编制单位的质量管控,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经财评后存在多处漏项错量、审定结果与原送审文件相比超过±20%的,造价预算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初步设计阶段,设计概算超过项目立项投资估算10%的,业主单位应报原审批部门论证后,确需调整投资的,由业主单位按程序报送县政府同意后,报原审批部门调整投资。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不得超投资概算实施,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变化等客观原因确需增加概算投资的,按相关程序认定后调整概算投资。

第七章 招投标管理

第二十四条 工程项目招标事项限额。

自行实施限额。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以下的;与工程相关货物、材料单项合同估算价30万元以下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30万元以下的,由业主单位按有关规定自行组织实施。

政府采购限额。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含)以上400万元以下的;与工程相关货物、材料单项合同估算价3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以下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3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以下的,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实施。需聘请可研、环评、造价预算等中介机构(勘察、设计、监理除外)的,30万元(含)以上的按政府采购规定执行,30万元以下的由业主单位自行确定。

公开招标限额。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400万元(含)以上的;与工程相关货物、材料单项合同估算价200万元(含)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第16号令)规定实施。

第二十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地勘、设计因特殊情况需先行开展招标活动的,由业主单位报审批部门核准同意后,可先行开展地勘、设计招标。业主单位在地勘设计招标时(含造价预算单位),应在招标核心条款中明确预留不低于30%合同价款,待工程交(竣)工验收并确认无重大过错后方可支付。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项合同达到公开招标限额的项目,业主单位应先将项目招标文件报县政府办公室(公管股)组织公平竞争性审查。合同编制应严格遵循招标文件,在签订施工合同前业主单位或代建代管单位应自行组织审查,确保合同与招标文件一致后方可签订合同,若巡察、审计发现合同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按相关规定追究业主或代建代管单位责任。

第二十七条 项目挂网招标实行分级管理,原则上总投资5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在眉山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挂网招标,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在眉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仁寿县分中心挂网招标。

第二十八条 抢险救灾工程应按照《四川省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要求,由业主单位报县政府常务会同意后,按程序依法依规实施。

第八章 施工管理

第二十九条 施工中标单位在进场施工前,应取得开工令后方可进场施工,若施工单位擅自进场施工的,人工、机械以及实施部分工程所产生的费用一律不予认定,由施工方自行负责。项目工期从取得开工令进场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条 业主单位应严格履行项目法人义务,强化全过程管理,安排专人负责项目施工现场监督和管理,加大对施工、地勘、设计、监理等责任主体的监管力度,应对工程质量、造价、工期和安全进行全过程控制,特别是加强对设计变更、工程量新增(变更)和专业分包的监管,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违约行为,应及时依法依规处理。

第三十一条 项目建设主体(含地勘、测绘、设计、监理、施工)应注重档案管理,安排专人负责档案收集归档,特别是施工单位在实施隐蔽工程时,应做好隐蔽工程事前、事中及事后动态影像资料和初始数据的留存(招标清单外的隐蔽工程必须按程序报经县政府同意后实施),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项目业主单位应每月安排专人对档案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未按要求收集整理的单位,按相关约定进行处理。在竣工结算过程中,因资料缺失,无法提供有利佐证产生的不利后果,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在项目竣工决算后,业主单位应按规定做好档案归档工作。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因不可预见、不可抗力或政策变化、规划调整等客观原因确需新增(变更)的,按《仁寿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新增(变更)工程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章 竣工验收

第三十三条 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时,业主单位应组织五方责任主体进行验收,在验收过程中对有质疑的工程项目,业主单位可聘请第三方单位出具抽验报告。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验收监督,在检查或使用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问题,启动全过程倒查问责程序,严肃处理,依法追责。

第三十四条 业主单位应对工程建设质量负总责,将验收记录备存,并提供相关资料作为审计决算依据。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工程建设过程中材料、工艺、技术等的监管力度。业主单位应对材料和技术标准加强监督,发现施工单位存在偷工、偷料、未按图施工和标准不达标的,应及时提出整改意见,按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并报相关部门处理,对于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五条 项目审批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所选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进行后评价,对项目审批和实施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明确意见。

第十章 审计结(决)算

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完工后的约定期限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业主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对竣工结算文件进行审核,办理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产权登记和有关资产入账或调账。

第三十七条 县审计局应当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政府投资领域重大经济政策措施情况,总概算、预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以及建设运营、投资绩效目标达成等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对直接有关的招标代理、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咨询服务等单位或个人取得、管理和使用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调查。按照突出重点、合理安排、确保质量的原则选择恰当的审计方式,制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县委审计委员会和县人民政府批准确定后组织实施。

第三十八条 县审计局、项目业主单位在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核)工作时,根据工作需要,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确定社会中介机构或聘请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协助、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

第三十九条 项目业主单位应切实履行审计查出问题整改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整改长效机制,落实整改责任,在规定时限内整改到位,并将整改情况报县审计局。因项目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整改期限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批。相关主管部门应当督促项目业主单位对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县审计局应当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重大问题,应当纳入县委县政府督查督办事项管理。

第十一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将年度政府投资计划项目前期工作、项目建设纳入挂图作战考核,推行红黑榜制度。对前期工作、建设进度纳入考核范围,进行专项督查考核。

第四十一条 健全责任追究制度,细化项目管理责任。

业主单位。业主单位缺乏全过程监督,现场代表未到场等情况对相关责任人员通报批评;对工程质量把关不严造成重大损失的,工程价款把关不严(工程结算审减率超过20%或审计核查结果超过允许误差限额,特殊情况除外)的,移交纪委监委、组织人事部门处理。

行业主管部门。对未认真履行监督职责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因未监管到位造成重大损失的,移交纪委监委、组织人事部门处理。

其他参建单位。在建设过程中,若发现问题经多次沟通仍拒不配合整改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酌情处理,符合相关情形的纳入信用平台和黑名单管理;若项目在建设和使用过程中出现质量和安全问题,由业主单位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项目财评、审计过程中,因中介或施工单位拒不配合或经多次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由项目业主单位按照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继续开展财评、审计等工作。

第四十三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完善建设领域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体系,及时将政府投资项目推进中的不良行为纳入信用评价管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信用评价记录和评价结果的公开公示机制,畅通投诉渠道,引入社会监督。审计部门应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推进审计全覆盖,加大对重点领域、重大项目、重点资金、重点部门的审计监督力度,对发现的违纪违法案件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

第四十四条 部门和业主单位未按本办法执行,被通报约谈的,按相关规定扣减单位综合目标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在履职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责问责。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4年2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凡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原《仁寿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仁府办发〔2022〕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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