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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足球即时比分《仁寿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仁寿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新增(变更)工程管理办法》等7个文件的通知
2020-06-28   作者: 点击数:  
 索 引 号  1040819400/2020-9780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20-06-28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公开程序  经本单位审核后公开

文件解读

仁府办发〔2020〕17号    


各镇乡(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级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    

《仁寿县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仁寿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新增(变更)工程管理办法》《仁寿县政府投资项目监审管理办法》《仁寿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关于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和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文件集中会商制度的通知》《仁寿县政府性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县属国有企业招标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7个文件已经县十八届人民政府第1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仁寿县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已失效) 

2.仁寿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新增(变更)工程管理办法  (已失效)  

3.仁寿县政府投资项目监审管理办法    (已失效)

4.仁寿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已失效)

5.关于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和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文件集中会商制度的通知    

6.仁寿县政府性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已失效)

7.关于进一步规范县属国有企业招标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  

 

 

仁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15日    

 

附件1    

仁寿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政府投资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足球即时比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2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政府投资是指: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政府投资资金的,业主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三条 业主单位对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负主体责任,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对材料真实性负责。应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对建设项目前期准备、勘察设计、招投标、施工管理、竣工验收、竣工结算和运营等实施全过程监管。行业主管部门对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负监管责任,应加强对项目设计、施工、验收、工程质量等实施全过程监管。    

第二章 项目决策    

第四条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结合本级财政预算情况,每年11月初启动次年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申报工作,次年年中可根据财政收支情况进行一次调整,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汇总行业拟实施项目进行申报[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收集乡镇(街道)、县国资金融局负责收集国有企业拟实施项目],经各分管县领导分行业研究确定后(国企项目由分管县国资金融局县领导研究)由行业主管部门报送县发改局汇总,发改、财政、国资负责初审后报县政府常务会、县委常委会审定通过,原则上未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库的项目不得实施。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确定后,除抢险救灾工程、上级政策调整、事关国计民生和涉及全县发展大局的重大项目,经县委、县政府审定同意后(项目投资1000万以下报县政府审定同意,1000万以上报县委、县政府审定同意),可纳入当年政府投资计划项目库外,其它项目一律不得随意纳入。    

第五条 建立年度政府投资计划项目库和三年滚动政府投资计划项目库,加强对使用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的储备。列入当年政府投资计划必须实施项目施工招标前,业主单位应将实施方案报经县政府审定同意后方可启动项目建设工作;列入待争取资金后实施项目应做到施工图审查阶段,待争取到上级资金后,将详细的实施方案报县政府审定同意后实施;列入暂缓实施项目和储备项目应完成可研编制和立项前置要件办理,确保能随时启动资金申报和项目建设工作。    

第三章 项目审批    

第六条 项目业主应依法依规选择可研编制机构,确定项目建设背景、建设地点、主要建设内容、规模、产品、工程技术方案等建设方案;可研编制机构应严格按照业主单位提供的建设方案编制可研报告,可研编制应基本达到初步设计深度;业主单位应加强对编制成果、结果运用的管理工作,对可研单位提供的编制成果予以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提交县发改局立项。    

第七条 施工单项合同概算投资400万(含)以上的由县发改局审批,按工程招投标程序实施;400万以下的由县财政局按相关规定予以审批,按政府采购程序实施,政府采购需办理施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八条 业主单位应当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用地预审意见、规划选址意见、节能审查意见等审批前置要件,报审批部门审批。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还需提供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意见、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等前置要件(采购工程的按相关采购规定执行)。    

第九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业主单位应当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
 

第十条 项目审批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所选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进行后评价,对项目审批和实施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明确意见。    

第四章 投资(造价)控制    

第十一条 建安工程费概算投资20万元以下项目由业主单位自行编制造价预算,并按单位内部规定审核后实施;20万元(含)以上项目,业主单位应将图纸和工程量清单等资料报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财政评审,财评结果作为招标控制价。    

第十二条 初步设计阶段,设计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业主单位应当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审批部门组织专家对初步设计与可行性报告对比论证后,确需调整投资的,由业主单位将设计概算报送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项目施工阶段,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业主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者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设计管理    

第十四条 业主单位应注重设计方案的优选,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最大限度节约投资成本,优化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的建设项目,原则上应完成初步设计工作,并由业主单位组织相关部门、行业专家对初步设计进行优化论证后方可开展EPC招标工作;设计单位编制施工图设计应满足项目所有功能,且在项目建安费用估算内开展限额施工图设计。    

第十五条 初步设计应坚持先勘察、后设计的原则,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应切实履行职责,严格审查设计是否存在过度设计、是否符合设计规范等内容,严把设计文件质量。    

第十六条 施工图审查应由具有审查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实施,行业主管部门应会同审查机构在图纸审查阶段认真审核各专业内容,严控施工图设计文件质量,原则上必须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项目,未进行审查的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时,应增加设计监管环节,由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聘请具有相应专业资质的工程师,参与项目勘察、设计等全过程管理(包括工程实施中的设计经济指标的评价),对项目的投资、质量、实施进行有效控制和管理。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及其评估单位,一般不得成为该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单位。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公开已经完成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上述单位可以参与该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投标,经依法评标、定标,成为工程总承包单位。    

第六章 招投标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业主单位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九条 工程项目招标事项限额。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以下,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10万元以下;与工程相关货物、材料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下,由业主单位按有关规定自行组织实施。    

(二)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20万元(含)以上400万元以下的;与工程相关货物、材料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以下;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以下的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实施。    

(三)施工单项合同400万元(含)以上的;与工程相关货物、材料单项合同200万元(含)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1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第16号令)规定实施。    

(四)需聘请可研、环评等中介机构(勘察、设计、监理除外)的,由业主单位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10万元以下由业主单位自行确定;10万元(含)以上的按政府采购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项目地勘招标前对房屋建筑工程采用“先场平后地勘”,对复杂的线性工程鼓励“先初勘后详勘”,保证地勘报告的准确性,场平时应考虑与后期施工技术之间相衔接;项目设计招标原则上采取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一次性招标;对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依法能够自行设计的项目可以不招标,由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并出具书面意见,立项审批部门对招标内容进行审批;工程建设项目地勘、设计因特殊情况需先行开展招标活动,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核、批准后可先行开展地勘、设计招标;业主单位在地勘设计招标时,应预留不低于30%勘察设计合同价款,待工程交(竣)工验收并确认无重大过错后方可支付。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项合同招标控制价在400万元(含)以上项目;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招标控制价在200万元(含)以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招标控制价在100万元(含)以上的,业主单位应先将项目实施方案报县政府同意后,由县政府办、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县司法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仁寿县分中心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经济贸易局)等集中会商审定项目招标文件后,方可开展招标活动,项目会商成员应当严格保密会商内容,严禁携带手机等电子设备入场,按照“谁泄密、谁负责”原则,如发现会商人员泄露会商内容,由会商牵头单位移交县纪委监委严肃追责。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含)以上项目在眉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挂网招标,5000万元以下项目在眉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仁寿分中心挂网招标。
 

第二十二条 项目业主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前,应先进行合法性审查,其中合同价款1000万以下由业主单位法律顾问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合同价款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应先由业主单位法律顾问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后报送县司法局,县司法局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后方可签订施工合同;施工合同签订后应报县发改局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审查;项目实施过程中若需签订补充合同的,将补充合同一并报原备案部门备案。    

第七章 施工管理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业主单位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施工现场监督和管理,加大对施工、地勘、设计、监理等责任主体的监管力度,应对工程质量、造价、工期和安全进行全过程控制,特别是加强对设计变更、工程量新增(变更)和专业分包的监管,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违约行为,应及时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项目审批、行业主管部门、财政、财评、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全面加强跨部门间协调配合,形成纵横联动的监管体系,共同做好项目全过程监督管理工作;由县发改局牵头,县政府办、县财政局、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县国资金融局、县审计局和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等安排专人负责,成立项目监审组,并聘请部分专业人员进行技术把控,对全县400万元(含)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管,并按每年政府投资工程实施项目不低于20%的比例随机抽取项目,实行全过程监审,特别是对群众反映强烈、问题突出的项目,监审组可随时介入监审。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因不可预见、不可抗力或政策变化、规划调整等客观原因确需新增(变更)的,按《仁寿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新增(变更)工程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章 竣工验收    

第二十六条 按照“全过程、全领域、全覆盖”的原则,建立质量管理追溯机制,实行质量终身责任制,施工、监理、勘察、测绘、设计以及第三方中介单位为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主体单位应及时收集、整理项目建设各阶段质量文件,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向有关部门移交完整的项目建设档案。    

第二十七条 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及业主单位应对工程建设质量负总责,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工程建设过程中材料、工艺、技术等监管力度,将验收记录备存,并提供给审计部门做为审计决算依据;业主单位应加强对材料和技术标准进行监督,发现施工单位存在偷工、偷料、未按图施工和标准不达标的,应及时提出整改意见,追究违约责任,并报相关部门予以处理,对于情节特别恶劣的应及时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八条 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时,业主单位应组织五方责任主体进行初验,初验通过后业主单位编制竣工验收方案,报行业主管部门及项目监审组进行验收,在验收过程中对有质疑的工程项目,可由行业主管部门聘请第三方单位出具抽验报告。对验收过程中、审计过程中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由项目监审组或县审计局报经县政府同意后,启动全过程倒查问责程序,并视情节予以处理,依法追责。    

第九章 审计决算    

第二十九条 建设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认真履行管理监督职责,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强化工程招投标管理、造价控制、合同管理、竣工结算等关键环节的监督。项目业主应进一步落实内部管理责任,通过内部审计、购买社会服务等方式对项目竣工结算进行审核和监管,并主动配合审计机关的复核监督。重大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应积极推行跟踪审计,强化建设资金使用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应全部纳入审计监督范围,项目业主应在每年12月30日前向审计部门提交拟纳入次年投资审计计划的项目清单,审计部门根据清单内容和自身力量编制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审计计划,经上级审计机关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实施,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一经下达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调整计划的应按原审批程序办理,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审计实施方式主要有以下两种:    

(一)审计机关列入年度投资审计计划的项目,由项目业主自行办理结算后交由审计机关组织实施,审计机关可按规定聘请中介机构参与审计,由此产生的费用纳入财政预算安排。    

(二)审计机关未列入年度投资审计计划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办理结算审核后依据合同规定支付工程款,并将结算审核结果提交审计机关备案。    

第三十一条 县审计局应采取事前复核、事中抽查复核、事后专项复核等方式,对备案项目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复核,以复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审计机关依法对审计结果负有“否决权、处罚权、移送追责权”,对抽查复核结果中发现超比例多付工程款的建设单位要依法追回,并根据情况移送相关部门追究有关人员和机构的责任,在项目招投标和签订合同时,应将此条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县财政要强化前期工作经费保障,每年按项目实施情况测算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并纳入财政预算。    

第三十三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完善建设领域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体系,及时将政府投资项目推进中的不良行为纳入信用评价管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信用评价记录和评价结果的公开公示机制,畅通投诉渠道,引入社会监督;审计部门应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推进审计全覆盖,加大对重点领域、重大项目、重点资金、重点部门的审计监督力度,对发现的违纪违法案件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    

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在履职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县发改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有效期2年。仁寿县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若今后国家政策有新规定,从其规定,《仁寿县人民政府足球即时比分〈仁寿县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仁府发〔2018〕3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七条 政府采取使用者付费、可行性缺口补助等适当方式开展建设运营的县本级PPP项目、国有企业实施政府投资项目、自主经营项目以及国有企业采购项目参照执行。    

 

附件2    

仁寿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新增(变更)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严格控制工程投资,严禁随意变更工程,节省政府资金,保护国家利益,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全县使用政府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的项目。项目业主在编制招标文件及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时,必须约定新增(变更)不可预见和突发工程(以下简称“新增工程”)按本办法进行管理。    

其中EPC、PPP项目以及非工程量清单招标项目所产生的新增工程,参照本办法执行,其审批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新增工程,是指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经勘察、设计后,在施工过程中,因不可预见、不可抗力或政策变化(不包括人工费、材料费调价)、规划调整等客观原因,为保证工程整体功能而必须新增或变更的工程(暂列金纳入新增工程管理)。    

第四条 新增工程按照“实事求是,坚持标准,先批后建,严肃追责”的原则,依法依规按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主要依据包括国家主管部门及地方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定额、价格信息和工程经济技术规范等;工程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招投标文件以及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合同和有关变更资料;其他与新增工程有关的依据。    

第二章 新增工程管理    

第五条 县发改局牵头负责指导、协调新增工程的处理等,县项目监审组具体负责。    

第六条 项目业主单位应先行召集勘察、设计、施工、造价、监理等责任主体参与现场查勘、认定等工作。项目业主单位专业技术力量不够的,可聘请独立的第三方专家组参与认定工作。    

第七条 新增工程申报分为由项目业主原因提出的新增工程和其他责任主体提出的新增工程。其中:项目业主原因提出的新增工程,由项目业主根据新增工程认定权限报县政府审定;其他责任主体提出的新增工程,先由业主按第六条先行认定,出具书面意见报县项目监审组通过后,根据认定权限报县政府审定。    

第八条 先报批后实施。凡因“先施工,后报批”造成的费用增加或工程延期等后果,由擅自变更单位自行负责,竣工决(结)算审计时一律不予认可(特殊情况报县政府一事一议,涉及责任的启动问责机制),在项目招投标和签订合同时,应将此条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三章 新增(变更)工程认定    

第九条 为确保项目实施的严肃性,项目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可研进行设计,无充分理由不得随意变更设计内容和方案,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进行施工。    

第十条 按照“谁主管、谁研究、谁负责”的原则,建设工程产生新增工程时,须由分管行业县领导确定是否新增,并根据产生原因及新增累计金额按下列权限和程序进行认定。    

(一)累计申报新增(不含品迭)不超过合同价10%(不含)且不超过50万元(不含)的,由项目业主单位按程序自行认定。(其中,累计申报新增概算超过20万元的(含品迭),需将所有资料提交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一并出具财评报告)。    

(二)累计申报新增超过合同价10%(含)或者超过50万元(含)且不超过100万元(不含)或设置暂列金,未超暂列金的(就高),由项目业主单位先自行认定,如新增工程属项目业主单位提出的,由项目业主报分管该项目指挥长和分管行业县领导审定同意后实施;如新增工程属其他责任主体提出的,由项目业主单位报项目监审组,项目监审组会同五方责任主体通过现场核定,并提出建议意见报分管该项目指挥长和分管行业县领导审定同意后实施。    

(三)累计申报新增超过合同价100万元(含)或超过暂列金的(就高),由项目业主单位先自行认定,如新增工程属项目业主单位提出的,由项目业主报分管该项目指挥长和分管行业县领导审定同意后,报政府常务会审定同意后实施;新增工程属其他责任主体提出的,由项目业主单位报项目监审组,监审组通过现场核定,提出建议意见报分管该项目指挥长和分管行业县领导审定同意后,由业主单位报政府常务会审定同意后实施。[其中新增工程投资1000万元(含)以上的,业主单位需先报县政府常务会审定同意,再报县委常委会审定同意后实施]    

(四)经县政府审定同意新增(变更)后,业主单位应将新增(变更)工程相关资料报送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应出具财评报告,作为办理结算的新增依据。    

第四章 新增工程处置    

第十一条 经认定为客观原因造成的新增工程,作为合理变更,有关各方不承担责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四项“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规定,可不另行招标(采购),由原施工单位承建,并签订《施工补充合同》,按程序报原合同备案部门备案。其中,若施工方无正当理由不愿意实施的,将按相关法律约定,承担由此引发的经济赔偿责任后,项目业主可重新招标(采购)确定施工单位。
 

第十二条 新增工程的计价方式由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根据合同约定和国家相关规定等进行计价。需要重新组价的,组价办法由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制定相关细则。对组价上无信息价的,需询价的禁止先行实施,由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组织专家询价;对询价结果存在异议的,由业主单位确定询价方案书面报请分管行业县领导,由分管行业县领导牵头,组织县政府办、县发改局、项目监审组、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县审计局和行业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进行二次询价,县级相关部门仅对二次询价全过程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业主单位不得以此作为询价结果认定依据;对二次询价结果仍有异议的,由业主单位采取甲供方式解决。    

第十三条 业主单位应做深、做细项目前期工作,原则上工程项目不设置暂列金。特殊情况下,项目需设置暂列金的,将暂列金纳入新增工程管理,设置原则上不得超过建安工程费的3%—5%且总额最高不得超过300万元(重大项目除外),重大项目报县政府一事一议。暂列金的设置由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在财评时进行把关,其中按有关规定应进行招标文件会商的项目,以会商时议定为准。    

第十四条 经认定为非客观原因造成的新增工程或者未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认定的,作为不合理变更,原则上政府不承担其新增投资,并追究有关各方责任。如果项目确实需要实施的,原则上作为新建项目重新签批,另行招标(采购)。    

第十五条 因新增工程量多或新增投资额较大,不能有效落实追加投资来源的,报原项目审批部门同意,可中止工程实施,并由项目业主会同施工单位,负责处理好有关善后事宜。    

第十六条 新增投资按原资金来源渠道解决,计入项目投资总价,业主以县政府同意实施批复和财评报告作为依据与施工方签订新增工程补充协议,在补充协议中需明确新增工程价款支付的方式,在竣工结算前,业主单位严禁超前、超额支付。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项目业主应严格控制工程变更,在工程施工前,应做好工程施工图纸的会审工作,细化和完善施工合同专用条款。项目业主在通过招标或采购确定设计、勘察、监理等单位时,应将下列条款写入招标采购文件中的合同文本内,具体执行根据相关单位反映的情况确定:    

(一)地勘单位未按规范(特殊情况除外)布置钻探点的,每个钻探点扣除该项目勘察费的3%;因勘察失误引起工程变更造价增加金额在施工合同价3%(含)以上—10%(不含)以下的,扣除5%—10%的勘察费;因勘察失误引起工程变更造价增加金额在施工合同价10%(含)—15%(不含)的(不含减少品迭),扣除10%—20%的勘察费;因勘察失误引起工程变更造价增加金额在施工合同价15%以上(含15%)的(不含减少品迭),扣除30%的勘察费;对于地勘单位出现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勘察结果与现场情况严重不符的、与他人串通地勘资料弄虚作假,按仁寿县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由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处罚后纳入黑名单,三年内不得在仁寿县范围内从事相关工作。因地勘原因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由业主单位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二)因设计故意造成不合理变更引起工程变更造价增加金额在施工合同价在3%(含)以上—10%(不含)以下的,扣除5%—10%的设计费;因设计失误引起工程变更造价增加金额在施工合同价10%(含)—15%(不含)的(不含减少品迭),扣除10%—20%的设计费;因设计失误引起工程变更造价增加金额在施工合同价15%以上(含15%)的(不含减少品迭),扣除30%的设计费;对于设计单位出现未按勘察成果设计的、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的、未按国家工程规定私自提高(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与他人串通共同造假谋取利益的、违法转包(分包)给不具备设计资质的单位履行自身业务的、越级承揽勘察设计业务(挂靠)的,按仁寿县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由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处罚后纳入黑名单,三年内不得在仁寿县范围内从事相关工作。因设计原因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由业主单位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三)监理单位弄虚作假、超越权限,导致虚增工程量、多计价款引起工程变更造价增加金额在施工合同价3%(含)—10%(不含)的,扣除10%—20%的监理费;增加金额在施工合同价10%(含)—15%(不含)的(不含减少品迭),扣除20%—40%的监理费;增加金额在施工合同价15%以上(含15%)的(不含减少品迭),扣除50%的监理费;对于监理单位出现未履行监理义务履职不到位的、未跟踪监督和复核伪造监督记录的、未认真核实工程及相关材料设备质量导致工程验收不合格的、违规收受好处与施工单位共同造假的,按仁寿县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由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处罚后纳入黑名单,三年内不得在仁寿县范围内从事相关工作。因监理原因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由业主单位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四)施工单位未按图施工或擅自改变施工地点、施工工艺导致新增的,新增(变更)部分工程费用一律不予认可,且视情节情况,扣除施工合同1%—5%的工程费用。    

(五)测绘单位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报告造成政府资产流失的,若造成政府资产流失10万以下的,由业主单位扣除50%测绘费用,若造成政府资产流失10(含)—30万(不含)的,由业主单位扣除全部测绘费用,若造成政府资产流失30(含)—50万(不含)的,由业主单位扣除全部测绘费用后,按仁寿县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由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处罚后纳入黑名单,三年内不得在仁寿县范围内从事相关工作。若造成政府资产流失50万以上的,由业主单位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六)工程交竣工验收前,地勘、设计费用支付不超过70%,测绘、监理费支付不超过60%,若出现以上需扣(收回)勘察、设计、监理费用的,由项目业主负责落实。    

第十八条 按照对应权限受理新增工程,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则上不予受理:    

(一)项目业主(行业主管部门)对需新增(变更)的项目,未按程序报批已实施的。    

(二)没有做好勘察、设计等前期工作就组织施工而导致工程新增(变更)造成损失的。    

(三)不签订合同就开工建设的;或者没有以合同形式明确与勘察、设计、监理等中介服务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四)对工程新增(变更)项目不按程序办理审批手续,个人擅自表态同意实施的。    

(五)对不按要求向相关认定单位提供所需资料的。    

(六)项目业主(行业主管部门)擅自修改设计提高建设(装修)标准造成变更的。    

第十九条 对于项目业主(行业主管部门)违反上述第十八条规定的,由项目业主(行业主管部门)说明情况及理由,向县政府进行书面报告,县政府视情况进行处理。如果造成工程变更需要追究责任的,县政府将相关问题线索及时移送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条 项目监审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对工程质量、投资控制等造成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进行行政问责或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没有经过调查研究、现场查勘、集体讨论,擅自表态同意工程变更的;    

(二)其他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给工程造成损失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发改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有效期2年。《仁寿县人民政府足球即时比分〈仁寿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新增(变更)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仁府发〔2018〕4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政府采取使用者付费、可行性缺口补助等适当方式开展建设运营的县本级PPP项目、国有企业实施政府投资项目、自主经营项目以及国有企业采购项目参照执行。    

附件:2.1仁寿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新增工程申报表    

2.2仁寿县项目监审组新增工程现场核实记录表    

2.3**单位关于**项目新增工程需认定的请示    

附件2.1    

仁寿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新增工程申报表     

申报单位(盖章):                                 申报日期 : 年 月 日    

单位:万元    

项目基本     

情况     

工程项目名称     


业主单位     


地勘单位     


设计单位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立项概算总投资     

(以立项批复为准)     

招标控制价     


签约合同价     


其中:暂列金     


新增工程     

情况     

本次新增工程内容及原因     


本次申报新增     

工程估算投资     

新增:     

其中:本次占签     

约合同价百分比     


减少:     

历次累计新增工程估算总投资     

(含往次申报数)     

累计占签约合同价     

百分比     


申报意见     

(章)     

业主单位意见     


勘察单位意见     


设计单位意见     


监理单位意见     


施工单位意见     


行政主管局意见     

(若有)     


注:1.本表由新增工程申报单位填报;2.新增工程量为申报时的估算总投资。    

 

附件2.2    

仁寿县项目监审组新增工程现场核实记录表

工程名称     


认定时间     

年月日     

业主拟新增工程内容     

1.…     

2.…     

………     

合计     

现场复核认定情况     

1.…     

2.…     

………     

合计     

原因分析及责任追究建议     


主管局意见(若有)     


查勘人员     

县发改局(签字)     


县财政局(签字)     


县财评中心(签字)     


县国资金融局(签字)     


县审计局(签字)     


县政府办(签字)     


注:1.由参与现场复核人员签字;2.若有不同意见可作说明;3.此表由县项目监审组负责填写;4.现场复核人员对申报单位提出的新增工程新增事项进行现场复核,新增投资最终以财评价作为新增工程复核预算价,审计价为最终工程结算价。    

 

附件2.3    

**单位    

关于**项目新增工程需认定的请示

县政府(项目评审中心):    

**项目,总投资**万元,已由**单位批准建设,建设资金来源为**资金。建设地点为**。建设规模及主要内容:**等。计划工期**天,由**勘察,由**设计,由**监理,该项目已于*年*月*日,经**招标(采购),确定施工单位为**公司,中标价**万元。    

一、目前项目建设工程进展情况    

……    

二、本次新增工程的主要内容、工程投资估算及新增理由    

……    

三、请示事项    

经我单位初步认定,上述新增工程符合《仁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足球即时比分<仁寿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新增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号)之规定,现提请县政府审定。    

妥否,请批示。    

附件:仁寿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新增工程申报表     

 

附件3    

仁寿县政府投资项目监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县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管理、监督工作,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按规范建设和使用资金,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现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是指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中建安工程投资额在4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    

第三条项目监审组主要负责对业主、施工、监理、设计、地勘等五方责任主体履职情况以及项目建设程序、投资概算、工程价款支付的重点环节、重点内容进行监督。    

第二章 项目监审组成员和职责    

第四条 项目监审组由县发改局牵头,县政府办(公管股)、县财政局、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县审计局、县国资金融局和行业主管部门等安排专人负责,并面向社会聘请部分专业人员组成。    

第五条 项目监审组应全程参与项目主要隐蔽工程、新增工程、重要环节的审核认定工作。    

(一)隐蔽工程的监管。施工单位在实施特殊或重大隐蔽工程时(如软基、桩基等),应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业主单位,由业主单位及时报告县发改局,县发改局在收到报告后2个工作日内组织监审组到现场认定,并出具会议纪要备查。    

(二)新增工程的认定。业主单位应按《仁寿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新增(变更)工程管理办法》程序执行。    

(三)重要环节的抽查审核。业主单位在可研评审、现场勘察、设计评审、验收和需监审组参与的重点环节,业主单位应提前将相关资料报监审组成员单位审核,并及时通知监审组成员单位参会;监审组成员单位应认真履职,对项目推进中存在的问题和五方责任主体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并提出建议意见。    

第六条 项目监审组应按部门职责进行监督,县发改局负责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投资计划的编制,指导和协调招标投标工作,对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实施监督检查等综合管理工作;县财政局负责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的财政拨款及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负责对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以及实施过程等内容进行造价技术性审核;县审计局负责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执行、合同履行、财务管理、投资控制、工程造价、项目绩效的审计监督;县国资局负责加强国有企业实施政府投资项目的日常管理;县住建局负责市政基础设施、房屋等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对勘察、设计、造价咨询、监理等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公路、水运等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县水利局负责水利工程建设等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做好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的审核、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项目业主及参建单位是项目管理责任人,应承担各自的主体责任,项目监审组仅监督项目推进情况和参建单位履职尽责,不代替业主单位行使项目管理职责,不得越位干扰参建各方的正常工作。    

第三章 监审程序    

第八条 项目监审程序分为事前抽查、事中巡查、事后复查三个方面。    

(一)事前抽查。业主单位在项目开展前期工作前,应主动告知项目监审组,项目监审组在2个工作日内将项目监审计划告知项目业主单位,并由按不低于政府投资实施项目的20%抽取项目,监审组未抽取监审的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自行成立监审组,对各自实施的项目推进情况进行监审,并对监审结果负责;对于在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按监管职责由监管成员单位出具整改通知书,及时通知业主单位及责任单位整改,如发现重大问题的,由项目监审组形成专题监审意见报县政府审定。业主单位及参建单位应全力配合项目监审组,按监审组要求提供相关佐证资料。    

(二)事中巡查。要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管理,对重大项目或反映有问题的项目或项目监审组认为有必要查询的项目,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监审组可以随时进行巡查,项目业主及参建单位要无条件配合巡查,提供相关佐证资料。    

(三)事后复查。项目竣工验收时,项目监审组成员单位发现有问题的,要立即对该项目进行复查,造成重大损失或重大影响的,由项目监审组形成处理意见,报经县政府同意后移交相关部门予以处理。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九条 项目业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单位或责任人进行问责:    

(一)未按规定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擅自开工建设造成损失的;    

(二)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有规避招标、不依法履行招标事项核准手续和不按照核准的招标事项进行招标、在招标过程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设置不合理、限制和壁垒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弄虚作假、擅自决定实施工程变更或擅自变更经批准变更内容的;    

(四)对工程预算、结算审核资料审核把关不严的;    

(五)未按规定办理工程变更审批手续,工程变更签证数据不实或未经核实随意签证的;工程签证不及时或事后补签,导致暂定价的签证与市场实际价格存在明显偏差的;    

(六)工程项目相关文件、图纸、合同等工程建设资料遗失,造成民事纠纷、资金损失等后果的;    

(七)以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协议等方式改变或规避招投标文件主要条款,造成结算纠纷或经济损失的;    

(八)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提供虚假资料,或者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整改要求拒不整改的;    

(九)工程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存在管理人员不到位、工期延误、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等行为,未按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的;因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等单位责任造成的损失,不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向有关责任单位追究的;    

(十)项目资金未按照规定管理、使用、拨付,对建设资金管理不善,低中高结、侵占挪用,造成政府资金流失的;    

(十一)必须经验收合格才能使用的建设项目,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十二)其他应当问责的情形。    

第十条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单位或责任人进行问责:    

(一)未履职尽责,违反有关规定及程序办理相关审批、核准、备案等手续的;    

(二)相关单位监管不到位导致工程质量出现严重问题或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或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对勘察、设计、评估评审、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监理等中介机构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并公开违法行为信息的;或应当移送的违法行为不予移送的;    

(四)对五方责任主体明显监管不力,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的;    

(五)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不主动办理,敷衍塞责、延误工作的;    

(六)因管理不善、服务质量低下,导致项目业主单位和施工单位反映强烈,在职责范围内能够解决而不予解决或解决不力的;    

(七)其他应当问责的情形。    

第十一条 项目监审组成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单位或责任人进行问责:    

(一)项目监审过程中不主动履职,消极懈怠,相互推诿扯皮的;    

(二)项目监审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发现问题不主动报送县政府或通知业主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项目监审过程中,不遵守各项廉政纪律,未按要求落实回避制度的;    

(四)其他应当问责的情形。    

第十二条 项目所在地园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及相关部门应积极做好项目用地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等工作。因相关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组织不力、协调不够等主观因素直接影响项目开工和建设进度的,应当对相关单位或责任人进行问责。    

第五章 问责程序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问责调查:    

(一)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出现本办法应当问责情形的;    

(二)县委县政府领导或上级领导批示要求的;    

(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举报、控告,或被新闻媒体曝光披露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相关职能部门执法检查或督查移送的;被上级通报,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四条 启动问责后,县纪委联合发改、住建、财政、审计等有关职能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并按规定程序作出问责决定。    

第十五条 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在项目实施过程出现失误或造成损失,但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的,视具体情况对其从轻、减轻或免予问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或中央、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若县级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发改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县属国有企业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2年。     

 

附件4    

仁寿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为提高工程建设效率,科学、合理控制政府投资,进一步提升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设计深度,实现设计、采购、施工等各阶段工作的深度融合,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足球即时比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2号)、《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GB/T50358—2017)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工程总承包的定义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依据合同约定对建设项目设计、采购、施工和试运行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第二条 实施范围    

我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总承包适用于工期紧、技术复杂、工艺特殊、工程建设规模大,且建设单位对设计、采购和施工的管理力量薄弱的项目。项目地勘招标应提前进行,特殊项目经县政府审定也可纳入工程总承包范围一并招标。国家部委对专业工程总承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招标需求    

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招标,原则上应在建设单位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优选设计和初步设计之后进行,至少应满足以下招标需求。    

(一)细化建设规模。房屋建筑工程包括地上建筑面积、地下建筑面积、层高、户型及户数、开间大小与比例、停车位数量或比例等;市政工程包括道路宽度、河道宽度、污水处理能力;水利工程包括枢纽工程挡水坝、溢洪道、放水建筑物“三大件”及灌溉配套工程,山坪塘整治口数、整治内容,输水工程取水枢纽布置、输水能力,灌溉工程断面尺寸、防渗材质等。    

(二)细化建设标准。房屋建筑工程包括天棚、楼地面、墙面各种主要建筑的材质种类、规格和品牌档次,机电系统包含的类别、机电设备材料的主要参数、指标和品牌档次,各区域末端设施的密度,家具配置数量和标准,以及室外工程、园林绿化的标准;市政工程包括各种结构层、面层的构造方式、材质、厚度、管线种类及指标等;水利工程包括达到的水库标准、蓄水量等;交通工程包括达到交通部标准、公路等级标准等。
 

第四条 项目启动    

拟采用工程总承包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并说明理由,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并出具书面意见,建设单位报县政府审定后启动实施(县委、县政府已议定通过工程总承包方式建设的项目不再履行此程序)。    

第二章 招标投标管理    

第五条  招标方式    

工程总承包范围内的设计、采购或者施工中有任一项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模标准的,应当采用招标的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以核定的招标内容为准。    

第六条  招标文件会商    

招标人编制并审核招标文件后,由行业分管县领导召集相关单位研究招标方案,确定招标文件后,再由县政府办牵头,县发改局配合,组织县司法局、县财政局、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县国资金融局、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仁寿县分中心等部门,对项目招标文件进行会商审查。    

第七条 招标控制价    

以项目可研批复或初步设计概算中的设计、采购、建安工程费用为招标控制价(最高限价)。    

第八条 投标报价    

投标报价不得高于招标控制价。工程设计费由投标人按市场行情自行报价,实行固定价包干使用;货物采购、建安工程费按单价下浮比例进行报价。    

第九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条件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项目管理体系和项目管理能力、财务和风险承担能力,以及与发包工程相类似的设计、施工或者工程总承包业绩。    

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    

第十条 联合投标    

允许设计、施工或设计、施工、采购组成联合体投标,原则上允许设计、施工组成联合体投标家数不超过2家,允许设计、施工、采购组成联合体投标家数不超过3家。    

第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采购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总人数为不少于7人的单数,其中技术和经济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专家的抽取分为设计、施工等类别,根据所实施项目情况具体分配。若采用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评标委员会只能由抽取的评标专家组成。    

第十二条 评标办法    

工程总承包项目可采用综合评估法(综合评估法分为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和综合评分法)。    

评标办法一(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是指对形式、资格、响应、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管理机构等因素通过符合性初步审查的投标人,进行成本评审,再依据评标基准价对评标价进行评分,按照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评标基准价为通过评审的所有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评标办法二(综合评分法):是指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资信及业绩、项目管理机构、技术标准等因素进行评分,按照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其中报价部分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不得低于60%。    

第十三条 交易服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提供交易服务,在制定工程总承包固定招标文件模板前,可通过网上报名、网上递交投标保证金、网上投标、递交纸质投标文件、纸质评标的方式开展交易活动。    

第十四条 合同文本    

工程总承包合同文件参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联合印发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制定。    

第三章  参建单位责任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向工程总承包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应真实、准确、齐全。工程总承包项目正式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做好与项目实施相关的土地拆迁、管线搬迁、“三通一平”等准备工作。建设单位应加强工程总承包项目全过程管理,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监理制,监督、检查总承包单位履行总承包合同,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等环节严格把关。    

第十六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责任    

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建立与工程总承包项目相适应的项目管理机构,并行使项目管理职能,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按照工程总承包合同和相关规范的要求,对项目质量、安全、进度、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等负总责,加强设计、采购与施工的协调,完善和优化设计,改进施工方案,实现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有效管理控制,做好合同管理和信息管理。依法进行分包的项目,其分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项目管理人员。工程总承包单位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工程项目上担任项目经理。    

第十七条 监理单位责任    

监理单位应当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场平、地勘、设计和施工等实行全过程监理。监理单位应当配备与监理工作相适应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并承担质量、安全、造价和进度等控制的监理责任,原则上监理单位应配备相应的造价工程师,进行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监理机构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设计、施工单位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技术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应当要求工程总承包单位予以改正;工程总承包单位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相关行政监督部门。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八条 强化前期工作    

建设单位在可研和初步设计阶段要充分进行市场调研,对同类项目的功能、效果、技术、成本等进行摸底和比较,项目在编制可研报告和初步设计时要做深做细,编制深度应满足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要求,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符合国家、行业规范,建设内容要明确,投资概算要准确。    

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建设项目,应进一步加强设计审查,由县财政评审中心聘请具有相应专业资质的工程师,参与项目勘察、设计等全过程管理(包括工程实施中的设计成果评审),对项目的投资、质量、实施进行有效控制和管理。    

第十九条 精心组织招标    

招标人应对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资质条件、企业实力、类似业绩、项目经理、组织机构、管理体系、专业人员、技术标准和要求、评标标准、履约担保、专用合同、付款方式、风险分担、质量保修等精心设置,明确权利、义务和责任,确保选择到优质优价的工程总承包单位。    

第二十条 科学控制造价    

设计控制和造价控制的“双控”是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建设最核心的环节,建设单位须对设计和造价的合规性、合理性、经济性严格审查把关,确保项目投资效益最大化。    

工程总承包单位须进行限额设计,不得过度设计、不得改变优选方案进行设计,超过的,修正及调整费用发包人不另行支付。初步设计经发包人及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承包人在进行施工图设计时,不得提高或降低标准。承包人提高标准的,按提高标准实施,增加的费用发包人不另行支付;承包人降低标准的,按发包人原标准实施,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总承包单位须按照相关文件要求,进行设计技术咨询。    

建设单位委托的造价单位应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布的计量计价规范、本省同期计价定额、本地同期造价信息和有关标准、政策规定编制预算,送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预算评审,预算控制价以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出具的评审报告为准。总承包单位与政府造价监管部门核对沟通时,应有其投标时明确派驻该项目的造价负责人参与,询价结果未确定前严禁实施采购。审计部门依法对项目履行审计监督职责。    

第二十一条 合理统筹作业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制定管理计划和实施计划,统筹安排时间进度,科学协调设计、采购与施工之间开展作业,合理调配设计、采购和施工力量。工程总承包项目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按规定分阶段进行施工图设计,但需经审查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二十二条 工程变更管理    

政府投资工程总承包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工程不予变更。确因政策变化、规划调整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须进行设计变更而新增投资的,按我县新增工程管理办法进行申报,较大变更的应按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二十三条 建设手续办理    

住建、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工程总承包合同确定的承包单位,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和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    

总承包单位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转包,也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设计和施工一并或者分别分包给其他单位。    

第二十五条 履约担保    

工程履约保证金按照招标文件约定收取,可采用现金或保函的方式,由总承包单位牵头单位缴纳至建设单位指定账户。实行项目经理、主要技术负责人压证施工。    

第五章 项目监督    

第二十六条 保证质量安全    

住建、交通运输、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施工安全监督等机构应当加强工程工期、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检查,防止偷工减料、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防护标准。工程质量保证金按照相关规定收取。    

第二十七条 明确监督责任    

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加强设计、施工等环节管理,确保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符合项目审批要求。住建、交通运输、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行业内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发改、财政、财评、审计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十八条 落实责任追究    

在项目建设中,有关领导干部、行政监督部门、项目建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出现违规违纪的,纪检监察部门依规依纪实施行政效能问责和责任追究;涉嫌违法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九条 参照模板    

招标文件模板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2012年版)执行。
 

第三十条 国有企业项目    

县属国有企业实施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参照本办法实行。    

第三十一条 解释部门    

本办法由县发改局会同县住建局等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仁寿县人民政府足球即时比分〈仁寿县工程总承包(工程总承包)建设模式操作办法〉的通知》(仁府发〔2018〕2号)同时废止。     

 

附件5    

关于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和政府采购项目

招标文件集中会商制度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和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文件集中会商制度,适应国家、省、市最新政策规定,强化部门间协作,提升项目招投标文件编制质量,确保项目招投标程序依法依规快速推进,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商成员组成    

(一)工程建设项目会商成员。县公共资源管理部门牵头组织会商,县发改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仁寿县分中心、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业主等单位相关人员为成员。项目业主若聘请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的,其代理机构有关人员经县公共资源管理部门同意后,可列席集中会商。特殊工程会商事项根据需要可邀请相关专家列席集中会商。    

(二)政府采购项目会商成员。县财政局牵头组织会商,县政府办公管股、县司法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仁寿县分中心、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业主等单位相关人员为成员。项目业主若聘请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的,其代理机构有关人员经县财政局同意后,可列席集中会商。特殊采购事项根据需要可邀请相关专家列席集中会商。    

二、会商范围和内容    

(一)会商范围。    

1.工程建设项目。    

(1)施工招标控制价400万元以上;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招标控制价在200万元以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招标控制价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    

(2)委托县属国有企业进行代建代管招标控制价达到上述限额以上的政府性投资项目;    

(3)经营管理权在县属国有企业招标控制价达到上述限额以上的项目;    

(4)其他需纳入会商的项目。    

2.政府采购项目。    

标的金额在400万元及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项目的采购招标文件。    

(二)会商内容。    

1.工程建设项目。主要集中会商经县政府审定实施的重大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招标文件中,投标人资格、项目管理机构组成人员(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员及其他人员)、公司业绩、技术标准规范、工程量清单、合同条款、付款方式、保证金要求等内容。    

2.政府采购项目。主要会商经县政府审定同意实施的货物、工程、服务等采购招标文件中:预算价及控制价、政府采购支持政策、项目管理机构组成人员(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员及其他人员)、工程量清单和图纸、投标人资质、资格设置、投标标准和要求、评标办法及评标标准、投标保证金缴纳、合同主要条款等核心内容。    

三、集中会商组职责    

(一)审核招标文件格式是否符合国家行业格式范本要求。    

(二)审核招标文件核心条款是否符合现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县委、县政府各项政策,以及各项技术规范标准。    

(三)审核招标文件中涉及到各方利益的合同条款,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我县相关规定,合同表述是否清晰具体。    

(四)审核招标文件所涉及的其他争议条款。    

(五)集中会商组各成员内部审查分工,按照各自所在部门在招标文件备案中法定职责执行。    

(六)集中会商组加强学习,原则上集中会商牵头单位应根据需要组织会商组成单位,学习或培训最新的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    

四、会商程序    

(一)编制招标文件。项目业主负责自行或委托相关机构编制招标文件。    

(二)申请会商。项目业主以函(见附件5.1)的形式提前3个工作日向县公共资源管理部门或县财政局书面提出集中会商申请。有需提前会商的紧急项目,项目业主报请分管县领导同意后可提前会商。    

(三)资料初审。县公共资源管理部门或县财政局收到集中会商请求后,进行资料初审,资料不齐全的通知项目业主补齐。工程建设项目业主需提供县政府审批项目文件(可提供复印件)、立项文件(可提供复印件)、财评报告(可提供复印件)、财政部门资金来源文件(可提供复印件)、工程量清单和图纸;政府采购项目业主需提供县政府审批项目文件、年初预算文件或县领导审签的资金文件。    

(四)集中会商。资料初审合格后,县公共资源管理部门或县财政局负责组织相关集中会商组成员进行会商,将集中会商成果形成会议纪要(见附件5.2),报县政府分管县领导审定。    

(五)结果反馈。县公共资源管理部门或县财政局负责将集中会商纪要抄送相关行政管理部门、项目业主和县纪委,项目业主应严格按照集中会商纪要要求修改招标文件,并按规定程序将招标文件传送至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六)挂网备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集中会商纪要要求审核招标文件,审核后仍有异议的,按相关规定进行办理;审核后无异议的,须在3日内挂网备案。县公共资源管理部门可对重大项目开标现场进行监督。    

五、严格工作要求    

(一)严格招标文件编制。凡纳入招标文件集中会商的项目,项目业主对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样稿)须先组织本单位相关业务人员对招标文件编制模板和核心条款设置内容等进行认真审查,自审合格后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方可提交县公共资源管理部门或县财政局作为会商时所需招标文件。县公共资源管理部门或县财政局受理时须严格把关,对业主所提交的招标文件及其配套资料,凡不符合会商规范要求的,可不予受理,并指导业主修改完善,但由此影响到项目推进责任的,由过错方承担。    

(二)强化业主和招标代理公司责任追究。一是项目业主作为招标责任主体,应严格招标文件质量把关,若项目业主对招标文件把关不严,且多次修改仍未达到要求的,县公共资源管理部门或县财政局可将相关情况报送县政府进行书面通报,并扣减相关单位年度目标考核分。二是项目业主承担招标主要责任,并且会商不免除招标人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三是项目业主在签订招标代理合同时需约定,若招标文件编制质量粗糙,未认真负责,经会商成员单位同意,需对招标代理服务费进行扣减。    

(三)严格遵守及保障会商制度。一是各会商成员单位须严格按照会商制度规定,相对固定委派本单位熟悉业务的人员按时参与集中会商会议,并对会商纪要结果签字负责,若无正当理由缺席会议或参会未签明反对意见的,均视为默认会商结果,并由此承担相应责任。二是县财政对会商所发生相关费用加强保障。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特许经营权项目和PPP项目不遵照执行。    

七、本通知由县公共资源管理部门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5.1XX单位关于申请XX项目招标文件集中会商的函    

5.2仁寿县XX项目招标文件集中会商纪要表     

 

附件5.1    

XX单位关于申请XX项目招标文件集中会商的函

(样稿)    

县公共资源管理部门或县财政局:    

按照我县《关于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和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文件集中会商制度的通知》,我单位XX项目已经县政府(XX)审定同意实施。我单位已按招投标相关规定,编制完成XX项目招标文件初稿,现提请县公共资源管理部门或县财政局召集相关部门进行集中会商。    

特此函告。    

附件:县政府审批项目文件(可提供复印件)、立项文件(可提供复印件)、财评报告(可提供复印件)、财政部门资金来源文件(可提供复印件)、工程量清单和图纸;政府采购项目业主需提供县政府审批项目文件、年初预算文件或县领导审签的资金文件等    

XX(单位公章)    

XX年XX月XX日    

(联系人: 电话: )     

 

附件5.2    

仁寿县XX项目招标文件集中会商纪要表

X X X纪要〔2020〕X号    

会议地点:                                                时间:XX年XX月XX日    

项目名称     


类别     


项目业主     


控制额     


项目概况     


会商单位     


会议主持人     


会商意见     


会商结论     


会商人员签字     


分管县领导意见     


填表说明:    

一、工程建设项目:1.类别指房屋、市政、水利、交通等。2.投资额指财评后的建安工程费。3.若会商中,会商人员有异议的,可在会商人员签字栏中予以注明并签字,否则视为默认。4.业主需提供纸质招标文件初稿10份,合同通用条款、清单、图纸至少1份。    

二、政府采购项目:1.类别指货物、服务、工程(房屋、市政、水利、交通)。2.采购金额指采购标的预算金额。3.会商中,会商人员有异议的可在会商人员签字栏中注明并签字,否则视为同意。4.业主需提纸质招标文件不少于10份,合同通用条款、清单(若有)、图纸(若有)至少1份。     

 

附件6    

仁寿县政府性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政府性投资行为,推动深化改革,加强反腐倡廉建设、提高政府投资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意见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仁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仁寿县政府性投资或组织实施的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投资项目,是指政府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是指在依法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算审计的基础上,对投资政策落实、重大决策、投资绩效、资金使用、项目管理,以及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履职尽责等情况进行全面监督,实现从数量规模审计向质量效益审计转变、从单一工程造价审计向全面投资审计转变、从传统投资审计向现代投资审计转变,更加有力发挥投资审计监督、保障和服务职能作用。    

第五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要认真履行管理监督职责。建设单位要切实落实规划设计、投资控制、施工监理、结算办理、决算编制等主体责任。发改部门要加强立项审批、投资概算、招投标等环节监管。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基本建设财务活动的全过程管理和监督。住建、交通、水利等主管部门要加强工程造价、招投标和项目质量、安全等方面监管。对建设资金筹集管理使用、结(决)算办理等情况,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通过内部审计、购买社会服务等方式进行审核和监管。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将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作为自身履职的前置条件。    

第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由审计机关、内部审计机构和项目建设单位委托的社会审计组织(以下统称“审计机构”)负责实施。    

第七条 审计机关是政府性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依法独立行使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职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八条 审计机关按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量力而行、确保质量的原则,合理编制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审计计划,经上级审计机关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项目建设单位的项目计划报经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审计机关备案。    

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一经下达,审计项目组织和实施单位应当确保完成,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调整计划的,按原审批程序办理。    

第九条 审计机关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实施审计工作,不得直接参与工程项目建设决策和审批、征地拆迁、工程招标、物资采购、质量评价、工程结算等管理活动。    

第二章  审计范围和管理    

第十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按照以下原则开展审计:    

(一)审计机关全面开展审计监督工作,实施年度审计计划,重点开展政府重大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以宏观性、整体性的视角实施投资审计,重点关注重大公共工程、重点项目作用的发挥和建设领域体制机制的合理高效。    

(二)内部审计机构及项目建设单位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负责所属单位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审计工作。    

(三)审计机关对内部审计机构及项目建设单位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结果按一定比例进行复核,最终以复核结果为准。项目建设单位(主管单位)以及其他相关单位应全面配合审计机关复审。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可根据年度计划项目或者社会关注度高的特定事项对以下内容实施跟踪审计:    

(一)对项目开工前执行项目建设程序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投资概算的真实性、合理性进行审查,提出审计意见;    

(二)对项目施工期间的工程管理、工程进度、工程材料、工程变更、工程监理以及项目资金管理拨付等事项进行监督,提出审计意见;    

(三)对项目的隐蔽工程进行取证。    

第十二条 因工程建设方案调整、设计变更等各种因素造成工程量(价)增加的,建设单位应按照仁寿县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新增工程相关规定程序报批。未经报批的,审计机构对新增部分工程造价不予认可。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内部审计机构、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和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选取具备相关资质的社会中介专业机构协助、参与政府性投资项目审计工作。    

第十四条审计机关购买社会中介组织服务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内部审计机构、项目建设单位购买社会审计组织服务费用根据项目资金情况,可列入项目建设成本,不得以任何名义向被审计单位收取费用。    

第十五条 审计机构依法独立出具审计结论,并对审计结论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应当重视和加强投资审计队伍建设,通过外部引进、集中培训、岗位锻炼等方式,提高投资审计人员和内部审计机构人员的整体素质,使投资审计人员和内部审计机构人员具备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三章  审计内容和程序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重点审计下列事项:    

(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二)建设管理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    

(三)概(预)算编制、审批、执行和调整变动情况;    

(四)土地利用和征地拆迁情况;    

(五)招标投标程序和执行情况;    

(六)合同签订、履行及变更情况;    

(七)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情况;    

(八)投资控制、投资完成和工程造价情况;    

(九)工程质量管理和验收情况;    

(十)建设项目绩效情况;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事项。    

除重点审计上述内容外,还应当关注项目决策程序是否合规,有无因决策失误和重复建设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问题;应当注重揭示和查处工程建设领域中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经济犯罪线索,促进反腐倡廉建设;应当注重揭示投资管理体制、机制和制度方面的问题。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竣(交)工验收或者试运行期满后3个月内组织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委托社会审计组织开展项目审计,并根据批准的审计工作计划将年度计划项目报送审计机关开展项目决(结)算审计。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或其授权委托进行建设管理的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下列资料以及相关的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电子数据:    

(一)概(预)算以及规划许可、建设用地、环境影响评价等批准文件和资料;    

(二)招标投标文件、合同、协议文本资料;    

(三)勘察资料,设计、施工、竣工图纸,施工图审查文件和工程变更资料;    

(四)隐蔽工程、现场签证、设备材料检验、工程质量检验、工程结算等资料;    

(五)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资料;    

(六)工程质量验收、项目交工验收、工程(造价)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等资料;    

(七)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出具的检查结论或者报告;    

(八)其他要求提供的资料;    

资料提供单位及其负责人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第二十条审计机构原则上应当在接收结(决)算资料后3个月内出具审计结论性文书,因项目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计期限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拒绝、阻碍审计的,由审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整改检查机制,对政府投资领域普遍性和屡审屡犯的问题,要督促相关单位健全规范管理和防范违纪违规长效机制。对审计反映的重大问题,要纳入督查督办事项,对整改不到位的要约谈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    

第二十三条 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发现相关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机关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一)违反规划、征地用地、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环境保护等建设项目管理法律、法规的;    

(二)未经审批部门审批的;    

(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和生产许可的;    

(四)概算调整未按照规定程序报批造成严重失控的;    

(五)未按照审批文件确定的建设规模、内容、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实施建设的;    

(六)重大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未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的;    

(七)高估冒算、虚报冒领工程款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    

(八)工程质量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    

(九)虚假签证、虚列建设成本、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情节严重的;    

(十)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关部门对审计移送处理事项,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在审计监督中发现工程结算中多计工程款项的,应当责令被审计单位限期收回。    

第二十五条 审计机关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核查中发现应当追究相关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责任的,应当提出问责建议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六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社会审计组织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出具虚假审计结果,隐瞒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或者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审计机关进行通报,并连同涉及的社会审计组织参审人员一并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审计机关将建设单位已办理结算的重大项目选择纳入年度审计计划进行核查,对年度计划外的结算项目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抽审,最终结果均以县审计局抽审结果为准。审计机关将抽查结果列入业主单位是否履职尽责的评定依据;对抽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移送相关部门追究有关人员和机构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两年。《仁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足球即时比分〈仁寿县政府性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仁府办发〔2018〕48号)同时废止。     

 

附件7    

关于进一步规范县属国有企业招标采购

有关事项的通知(修订)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县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国企”)招标采购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范围    

本通知所称招标采购,主要指国企作为项目业主,或作为政府性投资项目代建代管单位,以及投资入股项目所涉及到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招标采购。与工程建设无关的国企货物采购或具有施工资质的国企合法取得承建权后,所涉及到的沙石水泥等建筑材料采购、机械租赁、劳务分包等购买服务,具体办法由县国资金融局另行制定。    

二、国企作为业主类项目工程建设招标采购办法    

(一)国企依法需要对外发包的项目。    

1.项目申请报告(可研报告)、环评、节能评估、水土保持方案、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项目前期服务工作和施工管理过程中的检验检测等(不含地勘设计监理)中介服务机构的选择,具体办法由县国资金融局另行制定。    

2.地勘、设计、监理单位的选择,按以下情形办理。    

(1)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以下的,具体办法由县国资金融局另行制定。    

(2)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及以上的,原则上应进入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按规定进行招标。符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条、《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九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一条等规定的,可从其规定邀请招标,由招标人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时作出认定;按照《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对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可以不招标,具体由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其是否具有特殊性并出具书面意见,报项目立项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核招标内容时认定。    

3.施工单位的选择,按以下情形办理。    

(1)单项合同估算价400万元以下的,具体办法由县国资金融局另行制定。    

(2)单项合同估算价400万元及以上的,原则上应进入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按规定进行招标。符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条、《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九条等规定的,可从其规定邀请招标,由招标人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时作出认定。    

(3)暂估价招标采购,材料货物暂估价200万元以下或专业工程暂估价400万元以下的,具体办法由县国资金融局另行制定;材料货物暂估价200万元及以上或专业工程暂估价400万元及以上的,在眉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仁寿分中心(以下简称“县交易中心”)公开招标确定供货商。符合邀请招标条件的,由招标人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时作出认定。    

4.货物供货单位的选择,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条等规定,招标人对依法必须招标的货物采购,是指与构成工程建设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须的设备材料采购。在施工招标时,未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招标,应按照以下规定选择供货单位:    

(1)200万元以下的,具体办法由县国资金融局另行制定;200万元及以上的在县交易中心公开招标确定供货商。符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条、《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九条等规定的,可从其规定邀请招标,由招标人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时作出认定。    

(2)对于牵涉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对项目涉及到的重要关键的设备、材料可以实行甲供,国企在编制招标文件时予以明确。甲供设备和材料(除能自行生产提供外)的选择方式按照本文相关设备和材料采购方式进行采购,为了保证其关键设备和材料的质量,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原则上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招标,合理对价格分值进行设定。招标人对于甲供材料的质量和价格(原则上不高于同类同质产品市场价)负责,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质量技术标准对设备和材料进行验收。    

(二)国企依法能自行建设的项目。    

1.对于国企采用审批、核准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机关依法对其招标事项进行审批、核准。对于国企采用备案制的项目,由招标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依法自行确定是否需要招标以及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依法必须招标的,原则上应进入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按规定进行招标。其中,按《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提供的”,可由国企自行组织实施,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禁止将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2.国企采购人依法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时,建设中所涉及到的机械租赁、材料采购等事项,具体办法由县国资金融局另行制定。    

3.对于国企采购人依法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时,前期中介机构及与项目有关的地勘、设计和监理,若自身不具备相应资质能自行实施的,应参照上述有关规定依法执行。    

4.对于国企采购人依法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时,项目管理和有关职责作如下规定:    

(1)施工许可证的办理。县住建局应对业主和施工方作为同一主体办理施工许可证。    

(2)项目管理。一是国企采购人仅在其资质范围内实行自行建设,严格按照图纸和有关技术标准施工,确保工程项目的质量和安全;二是县国资金融局受业主委托(县国资金融局作为具体实施责任主体,下同)依法选出的监理机构严格按照法定职责、范本合同和有关技术标准监理,做好质量、安全、进度、造价控制,合同管理和信息管理及协调工作;三是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既要做好项目质量安全等工程实体监督,也要做好各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情况的行为监督。各方责任主体严格落实责任终身负责制。    

(3)工程竣工验收。一是项目各责任主体严格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的规定对项目质量进行验收;二是由县国资金融局受业主委托,应按照本通知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独立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检测机构对项目质量和安全等进行鉴定。质量检测单位在监理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下进行检测,独立公正科学的出具项目检测报告;三是原则上检测报告的结果作为项目验收的前置条件。    

(4)工程造价控制。一是由县国资金融局受业主委托,按照有关规定聘请造价咨询机构对项目进行全过程、全方位、全要素和全生命周期的造价控制;二是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提前介入,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控制价的编制工作;三是县审计局根据县政府性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和县国资金融局对国企自营项目制定审计办法,加大工程项目跟踪审计力度,强化对工程结算审核的复查复核。    

三、国企代建代管类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招标采购办法    

经县政府批准同意的国企代建代管政府性投资项目,原则上均应遵守政府性投资项目有关规定,其招标采购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全过程代建代管模式招标采购办法。    

1.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环评、水保、节能评估,以及造价预算等前期中介单位和施工中的检测、检验、鉴定等中介单位的选择(不含地勘设计监理),由国企受业主委托作为招标人,依照仁寿县政府投资项目选择中介单位方式确定。采购预算价10万元以下的由国企自行确定,10万元及以上的报县采购办办理政府采购手续,80万元及以上的公开招标(如四川省《采购目录及标准》调整时作相应调整)。其中涉及有关手续的办理由业主与有关代建单位在代建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防止业主与代建单位之间推诿扯皮。    

2.地勘、设计、监理等中介单位的选择,按以下情形办理。    

(1)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以下的,具体办法由县国资金融局另行制定。    

(2)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及以上的,原则上应进入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按规定进行招标。符合条件实行邀请招标的,立项部门在核准时应一并予以明确。    

3.施工单位的选择,按以下情形办理。    

(1)单项合同估算价400万元以下的,具体办法由县国资金融局另行制定。    

(2)单项合同估算价400万元及以上的,原则上应进入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按规定进行招标。符合条件实行邀请招标的,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时作出认定。    

(3)暂估价招标采购,材料货物暂估价200万元以下或专业工程暂估价400万元以下的,具体办法由县国资金融局另行制定;材料货物暂估价200万元及以上或专业工程暂估价400万元及以上的,在县交易中心公开招标确定供货商。对符合邀请招标条件的,可邀请招标。    

4.货物供货单位的选择,是指与构成工程建设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须的设备材料采购。在施工招标时,未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招标,应按照《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有关规定选择供货单位,按以下情形办理。    

(1)单项合同估算价200万元以下的,具体办法由县国资金融局另行制定。    

(2)单项合同估算价200万元及以上的,原则上应进入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按规定进行招标。符合条件实行邀请招标的,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时作出认定。    

(二)国企只代建部分的,如前期工作代建、施工代建等,所涉及到的招标采购政策,可对照前款相应阶段规定办理。    

四、国企股权入股项目建设招标采购办法    

国企与社会资本方合作共同组建项目公司所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采购,主要视项目公司属性而确定。    

(一)国有资金占主导的项目招标采购,须按照上述国企作为业主的有关规定办理。其中,若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的,按《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深入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的通知》(财金〔2016〕90号)中“对于涉及工程建设、设备采购或服务外包的PPP项目,已经依据政府采购法选定社会资本合作方的,合作方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服务的,合作方可以不再进行招标”规定执行。    

(二)社会资本方占主导的项目招标采购,原则上按社会资本方需依法遵循的有关规则办理,国企在股权范围内行使权力。    

五、本通知所称国企是指县国资金融局直接考核和监管的县属国企;本通知所称的数据,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六、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由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国资金融局负责解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仁寿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县属国有企业招标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仁府发﹝2018﹞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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