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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寿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仁寿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仁寿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新增(变更)工程管理办法》等7个文件的文件解读
2020-07-06   作者: 点击数:  
 索 引 号  1040819404/2020-9920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20-07-06
 发布机构  县发改局      
 公开程序  经本单位审核后公开

足球即时比分《仁寿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仁寿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新增(变更)工程管理办法》等7个文件的通知

《仁寿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解读

一、重要意义      

《仁寿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涉及项目决策、前期工作、立项审批、招投标、建设管理、验收审计等全过程,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是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揽总的文件。      

二、重点内容梳理及解读      

(一)政府投资定义。政府投资是指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二)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本级财政预算,于年末制定次年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次年年中可根据财政收支情况进行一次调整。除抢险救灾工程、上级政策调整、事关国计民生和涉及全县发展大局的重大项目,经县委、县政府审定同意后可纳入当年政府投资计划外,原则上未列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不得实施。列入政府投资计划必须实施的项目,应将实施方案报经县政府审定同意后实施,列入政府投资计划其他批次的项目应完成相应前期手续。       

(三)项目审批程序。业主单位应对可研单位提供的编制成果予以审核,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用地预审、规划选址、节能审查等审批前置要件,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除外)。其中施工单项合同概算投资400万(含)以上的由县发改局审批,按工程招投标程序实施;20—400万由县财政局按相关规定予以审批,按政府采购程序实施,政府采购需办理施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20万元(不含)以下的业主按单位内部规定自行组织实施。      

(四)投资(造价)控制。一是建安工程费概算投资2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业主单位应将图纸和工程量清单等资料报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财政评审,财评结果作为招标控制价。二是初步设计阶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业主单位应将设计概算报送原审批部门审批。三是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业主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者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      

(五)严格设计管理。业主单位应注重设计方案的优选,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最大限度节约投资成本,严把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质量。初步设计应坚持先勘察、后设计的原则;施工图审查应由具有审查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实施,原则上必须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项目,未进行审查的不得开工建设。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的建设项目,一是原则上应完成初步设计工作,经相关部门、行业专家优化论证后方可开展EPC招标工作;设计单位在项目建安费用估算内开展限额施工图设计。二是增加设计监管环节,由县财政评审中心聘请具有相应专业资质的工程师,参与项目勘察、设计等全过程管理。三是明确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      

(六)招投标管理。一是业主单位应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二是明确工程项目招标事项限额(见下表)。      

合同估算价      

(万元)      

实施方式      

施工      

勘察、设计、监理      

与工程相关货物、材料采购      

可研、环评等中介机构(勘察、设计、监理除外)      

业主自行组织实施      

<20(不含)      

<10(不含)      

<10(不含)      

<10(不含)      

按政府采购程序实施      

20—400      

10—100      

10—200      

>10(含)      

按《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规定实施      

>400(含)      

>100(含)      

>200(含)      

——      

其中,施工单项合同招标控制价在400万元以上项目;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招标控制价在200万元以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招标控制价在100万元以上的,业主单位应先将项目实施方案报县政府同意后,由县政府办、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财政评审中心、县司法局、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及行业主管部门等集中会商审定项目招标文件后,方可开展招标活动。三是业主单位在地勘设计招标时,应预留不低于30%勘察设计合同价款,待工程交(竣)工验收并确认无重大过错后方可支付。四是业主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前,应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七)成立项目监审组。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由县发改局牵头,县政府办、县财政局、县财评中心、县国资局、县审计局和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等安排专人负责,成立项目监审组,对全县4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管,并按每年政府投资工程实施项目不低于20%的比例随机抽取项目,实行全过程监审,特别是对群众反映强烈、问题突出的项目,监审组可随时介入监审。      

(八)竣工验收管理。一是建立质量管理追溯机制,实行质量终身责任制,明确施工、监理、勘察、测绘、设计以及第三方中介单位为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及业主单位应对工程建设质理负总责。二是明确项目竣工验收程序,业主单位组织五方责任主体进行初验,初验通过后业主单位编制竣工验收方案,报行业主管部门及项目监审组进行验收,在验收过程中对有质疑的工程项目,可由行业主管部门聘请第三方单位出具抽验报告。      

(九)年度审计计划。项目业主应进一步落实内部管理责任,通过内部审计、购买社会服务等方式对项目竣工结算进行审核和监管,并主动配合审计机关的复核监督。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应全部纳入审计监督范围,由项目业主提交拟纳入投资审计计划的项目清单,审计部门编制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审计计划,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一经下达后不得擅自变更。审计部门应采取事前复核、事中抽查复核、事后专项复核等方式,对备案项目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复核,以复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审计机关依法对审计结果负有“否决权、处罚权、移送追责权”。      

(十)部门职责及法律责任。业主单位对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负主体责任,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对材料真实性负责,对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管。行业主管部门对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负监管责任。财政部门要强化前期工作经费保障。审计部门应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对发现的违纪违法案件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在履职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仁寿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新增(变更)工程管理办法》解读      

一、重要意义      

《仁寿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新增(变更)工程管理办法》修订,有利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控制工程投资,防止随意变更工程,节省政府资金,保护国家利益。      

二、重点内容梳理及解读      

(一)新增工程定义。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经勘察、设计后,在施工过程中,因不可预见、不可抗力或政策变化(不包括人工费、材料费调价)、规划调整等客观原因,为保证工程整体功能而必须新增或变更的工程(暂列金纳入新增工程管理)。      

(二)新增工程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全县使用政府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的项目。项目业主在编制招标文件及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时,必须约定新增(变更)不可预见和突发工程(以下简称“新增工程”)按本办法进行管理。其中EPC、PPP项目以及非工程量清单招标项目所产生的新增工程,参照本办法执行,其审批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新增工程管理。县发改局牵头负责指导、协调新增工程的处理等,县项目监审组具体负责。按照“实事求是,坚持标准,先批后建,严肃追责”的原则,凡因“先施工,后报批”造成的费用增加或工程延期等后果,由擅自变更单位自行负责,竣工决(结)算审计时一律不予认可。      

(四)新增工程申报。新增工程申报分为由项目业主原因提出的新增工程和其他责任主体提出的新增工程。其中:项目业主原因提出的新增工程,由项目业主根据新增工程认定权限报县政府审定;其他责任主体提出的新增工程,由业主先行认定后,出具书面意见报县项目监审组通过后,根据认定权限报县政府审定。      

(五)新增工程认定。按照“谁主管、谁研究、谁负责”的原则,建设工程产生新增工程时,须由分管行业县领导确定是否新增,按以下权限和程序进行认定。      

1.项目业主单位应先行召集勘察、设计、施工、造价、监理等责任主体参与现场查勘、认定等工作。项目业主单位专业技术力量不够的,可聘请独立的第三方专家组参与认定工作。      

2.累计申报新增(不含品迭)不超过合同价10%(不含)且不超过50万元(不含)的,由项目业主单位按程序自行认定。其中累计申报新增概算超过20万元的(含品迭),需将所有资料提交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一并出具财评报告。      

3.累计申报新增超过合同价10%(含)或者超过50万元(含)且不超过100万元(不含)或设置暂列金,未超暂列金的(就高),如新增工程属项目业主单位提出的,由项目业主报分管该项目指挥长和分管行业县领导审定同意后实施;如新增工程属其他责任主体提出的,由项目业主单位报项目监审组,项目监审组会同五方责任主体通过现场核定,并提出建议意见报分管该项目指挥长和分管行业县领导审定同意后实施。      

4.累计申报新增超过合同价100万元(含)或超过暂列金的(就高),如新增工程属项目业主单位提出的,由项目业主报分管该项目指挥长和分管行业县领导审定同意后,报政府常务会审定同意后实施;新增工程属其他责任主体提出的,由项目业主单位报项目监审组,监审组通过现场核定,提出建议意见报分管该项目指挥长和分管行业县领导审定同意后,由业主单位报政府常务会审定同意后实施。(新增工程投资1000万以上的,需报县委常委会审定同意后实施)      

(六)新增工程处置。一是经认定为客观原因造成的新增工程,作为合理变更,有关各方不承担责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四项规定的,可不另行招标(采购),由原施工单位承建,并签订《施工补充合同》,在竣工结算前,业主单位严禁超前、超额支付。新增工程需要重新组价的,组价办法由县财评中心制定相关细则。对组价上无信息价的,需询价的禁止先行实施,由县财评中心组织专家询价;对询价结果存在异议的,由分管行业县领导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二次询价;对二次询价结果仍有异议的,由业主单位采取甲供方式解决。原则上工程项目不设置暂列金。二是经认定为非客观原因造成的新增工程或者未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认定的,作为不合理变更,原则上政府不承担其新增投资,并追究有关各方责任。如果项目确实需要实施的,原则上作为新建项目重新签批,另行招标(采购)。三是新增工程量多或新增投资额较大,不能有效落实追加投资来源的,报原项目审批部门同意,可中止工程实施。      

(七)责任追究。因地勘、设计、监理、施工、测绘等单位原因,经认定为非客观原因造成新增工程的,视情节追究责任。一是地勘、设计、监理原因造成不合理变更引起工程变更造价增加的:      

造价增加(%)      

扣除(%)      

3-10      

10-15      

>15      

地勘      

5-10      

10-20      

30      

设计      

5-10      

10-20      

30      

监理      

10-20      

20-40      

50      

其中地勘单位未按规范(特殊情况除外)布置钻探点的,每个钻探点扣除该项目勘察费的3%;违反相关规定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处罚后纳入黑名单,三年内不得在仁寿县范围内从事相关工作;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由业主单位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二是施工单位未按图施工或擅自改变施工地点、施工工艺导致新增的,新增(变更)部分工程费用一律不予认可,且视情节情况,扣除施工合同1%—5%的工程费用。三是测绘单位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报告造成政府资产流失的,若造成政府资产流失10万以下的,由业主单位扣除50%测绘费用,若造成政府资产流失10(含)—30万(不含)的,由业主单位扣除全部测绘费用,若造成政府资产流失30(含)—50万(不含)的,由业主单位扣除全部测绘费用后,按仁寿县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由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处罚后纳入黑名单,三年内不得在仁寿县范围内从事相关工作。若造成政府资产流失50万以上的,由业主单位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八)新增工程不予受理情形。1.项目业主(行业主管部门)对需新增(变更)的项目,未按程序报批已实施的。2.没有做好勘察、设计等前期工作就组织施工而导致工程变更造成损失的。3.不签订合同就开工建设的;或者没有以合同形式明确与勘察、设计、监理等中介服务机构的权利和义务。4.对工程变更项目不按程序办理审批手续,个人擅自表态同意实施的。5.对不按要求向相关认定单位提供所需资料的。6.项目业主(行业主管部门)擅自修改设计提高建设(装修)标准造成变更的。      

(九)法律责任。一是项目业主(行业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造成工程变更需要追究责任的,县政府将相关问题线索及时移送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二是项目监审组单位没有经过调查研究、现场察看、集体讨论,擅自表态同意工程变更;或其他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给工程造成损失,对工程质量、投资控制等造成影响的,按有关规定进行行政问责或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仁寿县政府投资项目监审管理办法》解读

一、重要意义      

《仁寿县政府投资项目监审管理办法》修订将进一步加强我县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管理、监督工作,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按规范建设和使用资金,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      

二、重要内容梳理及解读      

(一)监审范围及内容。本办法所指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是指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中建安工程投资额在4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主要是对业主、施工、监理、设计、地勘等五方责任主体履职情况以及项目建设程序、投资概算、工程价款支付的重点环节、重点内容进行监督。      

(二)监审组成员。项目监审组由县发改局牵头,县政府办(公管股)、县财政局、县财评中心、县审计局、县国资局和行业主管部门等安排专人负责,并面向社会聘请部分专业人员组成。项目监审组仅监督项目推进情况和参建单位履职尽责,不代替业主单位行使项目管理职责,不得越位干扰参建各方的正常工作。      

(三)监审环节。项目监审组应全程参与项目主要隐蔽工程、新增工程、重要环节的审核认定工作,其中重要环节包括可研评审、现场勘察、设计评审、验收和需监审组参与的重点环节。业主单位应提前将相关资料报监审组成员单位审核,并及时通知监审组成员单位参会;监审组成员单位应认真履职,对项目推进中存在的问题和五方责任主体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并提出建议意见。      

(四)监审程序。项目监审程序分为事前抽查、事中巡查、事后复查等三个方面:事前抽查。业主单位在项目开展前期工作前,应主动告知项目监审组,项目监审组在2个工作日内将项目监审计划告知项目业主单位,按不低于政府投资实施项目的20%抽取项目,监审组未抽取监审的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自行成立监审组,对各自实施的项目推进情况进行监审;对于在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按监管职责由监管成员单位出具整改通知书,及时通知业主单位及责任单位整改,如发现重大问题的,由项目监审组形成专题监审意见报县政府审定。事中巡查。对重大项目、反映有问题的项目或项目监审组认为有必要查询的项目,在项目实施工程中项目监审组可以随时进行巡查。事后复查。项目竣工验收时,项目监审组成员单位发现有问题的,要立即对该项目进行复查,造成重大损失或重大影响的,由项目监审组形成处理意见,报经县政府同意后移交相关部门予以处理。      

(五)责任追究。项目业主单位问责情形包括:1.未按规定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擅自开工建设造成损失的;2.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有规避招标、不依法履行招标事项核准手续和不按照核准的招标事项进行招标、在招标过程中违反《招投标法》设置不合理,限制和壁垒等违法违规行为的;3.弄虚作假、擅自决定实施工程变更或擅自变更经批准变更内容的;4.对工程预算、结算审核资料审核把关不严的;5.未按规定办理工程变更审批手续,工程变更签证数据不实或未经核实随意签证的;工程签证不及时或事后补签,导致暂定价的签证与市场实际价格存在明显偏差的;6.工程项目相关文件、图纸、合同等工程建设资料遗失,造成民事纠纷、资金损失等后果的;7.以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协议等方式改变或规避招投标文件主要条款,造成结算纠纷或经济损失的;8.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提供虚假资料,或者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整改要求拒不整改的;9.工程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存在管理人员不到位、工期延误、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等行为,未按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的;因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等单位责任造成的损失,不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向有关责任单位追究的;10.项目资金未按照规定管理、使用、拨付,对建设资金管理不善,低中高结、侵占挪用,造成政府资金流失的;11.必须经验收合格才能使用的建设项目,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12.其他应当问责的情形。      

项目行业主管部门问责情形包括:1.未履职尽责,违反有关规定及程序办理相关审批、核准、备案等手续的;2.相关单位监管不到位导致工程质量出现严重问题或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或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重大损失的;3.对勘察、设计、评估评审、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监理等中介机构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并公开违法行为信息的;或应当移送的违法行为不予移送的。4.对五方责任主体明显监管不力,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的;5.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不主动办理,敷衍塞责、延误工作的;6.因管理不善、服务质量低下,导致项目业主单位和施工单位反映强烈,在职责范围内能够解决而不予解决或解决不力的;7.其他应当问责的情形。      

项目监审组成员单位问责情形包括:1.项目监审过程中不主动履职,消极懈怠,相互推诿扯皮的;2.项目监审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发现问题不主动报送县政府或通知业主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3.项目监审过程中,不遵守各项廉政纪律,未按要求落实回避制度的;4.其他应当问责的情形。      

项目所在地园区、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村委会(社区)及相关部门应积极做好项目用地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等工作。因相关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组织不力、协调不够等主观因素直接影响项目开工和建设进度的,应当对相关单位或责任人进行问责。      

(六)问责程序。一是启动问责调查情况包括:1.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出现本办法应当问责情形的;2.县委县政府领导或上级领导批示要求的;3.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举报、控告,或被新闻媒体曝光披露造成不良影响的;4.相关职能部门执法检查或督查移送的;被上级通报,造成不良影响的。二是启动问责后,县纪委联合发改、住建、财政、审计等有关职能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并按规定程序作出问责决定。      

《仁寿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解读

一、起草背景      

我局牵头对《仁寿县工程总承包(EPC)建设模式操作办法(试行)》(仁府发〔2018〕2号)文件进行修订。(仁府发〔2018〕2号的有效期是一年,该文件已经过期,结合2017年以来我县实施的EPC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足球即时比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2号)、《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川建行规〔2020〕4号)、《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GB/T50358—2017)的规定制定了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二、重点内容梳理和解读      

第一章总则      

1、定义。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依据合同约定对建设项目设计、采购、施工和试运行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比如仁寿县球溪河流域环境综合治理项目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文林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一期一区项目是运行实行全过程总承包项目。)      

第二条实施范围      

我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总承包适用于工期紧、技术复杂、工艺特殊、工程建设规模大,且建设单位对设计、采购和施工的管理力量薄弱的项目。(总承包项目管理可以一定程度上节约时间,在建设单位管理力量薄弱的情况下,一家单位或者是由几家单位组成的联合体实施项目,可以更好的有利于项目推进)。项目地勘招标应提前进行,特殊项目经县政府审定也可把地勘纳入工程总承包范围一并招标。国家部委对专业工程总承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招标需求      

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招标,原则上应在建设单位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之后进行,至少应满足以下招标需求。      

(一)细化建设规模。(二)细化建设标准。建筑工程的标准;市政工程包括各种结构层、面层的构造方式、材质、管线种类及指标等;水利工程包括达到的水库标准、蓄水量等;交通工程包括达到交通部标准、公路等级标准等。      

第四条项目启动      

拟采用工程总承包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并说明理由,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并出具书面意见,建设单位报县政府审定后启动实施(县委、县政府已议定通过工程总承包方式建设的项目不再履行此程序)。      

第二章招标投标管理      

第五条招标方式      

工程总承包范围内的设计、采购或者施工中有任一项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模标准的,应当采用招标的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以招标审核(审批制项目按照审批机关出具的核准意见)内容为准。      

第六条招标文件会商      

招标人编制并审核招标文件后,由行业分管县领导召集相关单位(通常来说是会商的成员单位)研究招标方案,确定招标文件后,再由县政府办牵头,(一般项目是资料初审合格后提请会商)组织会商成员单位,对项目招标文件进行会商审查。      

第七条招标控制价      

以项目可研批复或初步设计概算中的设计、采购、建安工程费用为招标控制价(最高限价)。      

第八条投标报价      

投标报价不得高于招标控制价。工程设计费由投标人按市场行情自行报价,实行固定价包干使用(比如本次招标设计费用70万,120万,固定包干使用);货物采购、建安工程费按单价下浮比例进行报价(报价的时候给一个工程建安费估算价:XX,投标人自主进行下浮费率的报价。一般我们会给出一个下浮比例不得低于多少,如8%的限价,最终以项目完工后出具的财评价作为本项目的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按中标单位投标报价的下浮比例下浮以后作为结算价)。      

第九条、十条工程总承包单位条件、联合投标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具有相应的项目管理体系和项目管理能力,财务、风险承担能力,以及与发包工程相类似的设计、施工或者工程总承包业绩。      

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比如仁寿县妇女儿童医院,如果鑫诚公司作为代建单位,那么仁寿县妇女儿童医院的工程总承包项目,鑫诚公司就不能参与投标)      

第十一条评标委员会的组成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采购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总人数为不少于7人的单数,其中技术和经济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专家的抽取分为设计、施工、造价等类别,根据所实施项目情况具体分配。若采用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评标委员会只能由抽取的评标专家组成。(低价法就不能进业主代表)      

第十二条评标办法      

工程总承包项目可采用综合评估法(综合评估法分为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和综合评分法)。      

评标办法一(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是指对形式、资格、响应、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管理机构等因素通过符合性初步审查的投标人,进行成本评审,再依据评标基准价对评标价进行评分,按照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评标基准价为通过评审的所有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评标办法二(综合评分法):是指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资信及业绩、项目管理机构、技术标准等因素进行评分,按照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其中报价部分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不得低于60%。      

第十三条交易服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提供交易服务,除现场递交纸质投标文件,纸质评标以外,其余步骤和普通施工招标一样,都在网上进行。      

第十四条合同文本      

工程总承包合同文件参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联合印发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制定。      

第三章参建单位责任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向工程总承包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应真实、准确、齐全。工程总承包项目正式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做好与项目实施相关的土地拆迁、管线搬迁、“三通一平”等准备工作。建设单位应加强工程总承包项目全过程管理,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监理制,监督、检查总承包单位履行总承包合同,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等环节严格把关。      

第十六条工程总承包单位责任      

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建立与工程总承包项目相适应的项目管理机构,并行使项目管理职能,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按照工程总承包合同和相关规范的要求,对项目质量、安全、进度、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等负总责,加强设计、采购与施工的协调,完善和优化设计,改进施工方案,实现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有效管理控制,做好合同管理和信息管理。依法进行分包的项目,其分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项目管理人员。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工程项目上担任项目负责人。      

第十七条监理单位责任      

监理单位应当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场平、地勘、设计和施工等实行全过程监理。监理单位应当配备与监理工作相适应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并承担质量、安全、造价和进度等控制的监理责任,原则上监理单位应配备相应的造价工程师,进行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监理机构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设计、施工单位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技术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应当要求工程总承包单位予以改正;工程总承包单位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相关行政监督部门。      

第四章项目管理      

第十八条强化前期工作      

建设单位在可研和初步设计阶段要充分进行市场调研,对同类项目的功能、效果、技术、成本等进行摸底和比较,项目在编制可研报告和初步设计时要做深做细,编制深度应满足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要求,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符合国家、行业规范,建设内容要明确,投资概算要准确。      

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建设项目,应进一步加强设计审查,由县财政评审中心聘请具有相应专业资质的工程师,参与项目勘察、设计等全过程管理(包括工程实施中的设计质量考核),对项目的投资、质量、实施进行有效控制和管理。      

第十九条精心组织招标      

招标人应对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资质条件、企业实力、类似业绩、项目经理、组织机构、管理体系、专业人员、技术标准和要求、评标标准、履约担保、专用合同、付款方式、风险分担、质量保修等精心设置,明确权利、义务和责任,确保选择到优质优价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删除该段)      

第二十条科学控制造价      

设计控制和造价控制的“双控”是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建设最核心的环节,建设单位须对设计和造价的合规性、合理性、经济性严格审查把关,确保项目投资效益最大化。      

工程总承包单位须进行限额设计,不得过度设计、不得改变可研方案进行设计,超过的,修正及调整费用发包人不另行支付。初步设计经发包人及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承包人在进行施工图设计时,不得提高或降低标准。承包人提高标准的,按提高标准实施,增加的费用发包人不另行支付;承包人降低标准的,按发包人原标准实施,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总承包单位须按照相关文件要求,进行设计技术咨询。      

建设单位委托的造价单位应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布的计量计价规范、本省同期计价定额、本地同期造价信息和有关标准、政策规定编制预算,送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预算评审,预算控制价以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出具的评审报告为准。建设单位委托的造价单位费用纳入投标人的投标成本,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总承包单位与政府造价监管部门核对沟通时,应有其投标时明确派驻该项目的造价负责人参与,询价结果未确定前严禁实施采购。审计部门依法对项目履行审计监督职责。      

第二十一条合理统筹作业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制定管理计划和实施计划,统筹安排时间进度,科学协调设计、采购与施工之间开展作业,合理调配设计、采购和施工力量。工程总承包项目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按规定分阶段进行施工图设计,但需经审查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二十二条工程变更管理      

政府投资工程总承包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工程不予变更。确因政策变化、规划调整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须进行设计变更而新增投资的,按我县新增工程管理办法进行申报,较大变更的应按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二十三条建设手续办理      

县住建、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工程总承包合同确定的承包单位,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和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      

总承包单位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转包,也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设计和施工一并或者分别分包给其他单位。      

第二十五条履约担保      

工程履约保证金按照招标文件约定收取,可采用现金或保函的方式,由总承包单位牵头单位缴纳至建设单位指定账户。实行项目经理、主要技术负责人压证施工。      

第五章项目监督      

第二十六条保证质量安全      

住建、交通运输、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检测、施工安全监督、造价管理等机构应当加强工程工期、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检查,防止偷工减料、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防护标准。工程质量保证金按照相关规定收取。      

第二十七条明确监督责任      

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住建、交通运输、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行业内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发改、财政、财评、审计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监督管理职责。      

《关于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和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文件集中会商制度的通知》解读

一、修订背景及意义      

关于招标文件的会商制度,2016年制定了《关于招标文件集中会商的通知》(仁公管委〔2016〕5号),2019年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文件集中会商制度的通知》(仁公管委〔2019〕1号),这是对(仁公管委〔2016〕5号)的进一步补充。2019年11月22日,随着197-1号令(即: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废止,结合国家发改委第16号令,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的限额已经发生了变化,为了将工程建设项目与政府采购项目更好地衔接,修订发布了《关于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和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文件集中会商制度的通知》。      

二、重点内容梳理和解读      

(一)工程建设项目会商成员:县公共资源管理部门牵头组织会商,县发改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交易中心、县财评中心、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业主等单位相关人员为成员。项目业主若聘请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的,其代理机构有关人员经公共资源管理部门同意后,可列席集中会商。特殊工程会商事项根据需要可邀请相关专家列席集中会商。注:特殊工程是指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在某领域专业技术特别强的工程项目。      

(二)政府采购项目会商成员。县财政局牵头组织会商,上述成员单位中发改局不参加,其余单位作为会商单位参加。因为工程建设属于发改局管,而政府采购是由财政局统管。      

(三)会商范围      

1、工程建设项目(备注:国家发改委第16号令规定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按规定纳入会商范围)      

①施工(16号令原文是说的:单项合同估算价)招标控制价400万元以上;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招标控制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招标控制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项目;      

②委托县属国有企业进行代建代管招标控制价达到上述限额以上的政府性投资项目;      

③经营管理权在县属国有企业(这部分项目是属于备案类项目)招标控制价达到上述限额以上的项目;      

④其他需纳入会商的项目。(举例:省、市发改委审批的项目,以前我们的规则是谁审批,谁负责,以前没管,但是现在对于这种项目,向政府打报告,也可纳入集中会商)      

2、政府采购项目      

①标的金额在400万元及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项目的采购招标文件。      

(四)会商内容。      

1、工程建设项目。主要集中会商经县政府审定实施的重大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招标文件中,投标人资格、项目管理机构组成人员(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员及其他人员)、公司业绩、技术标准规范、工程量清单、合同条款、付款方式、保证金要求等内容。      

2、政府采购项目。主要会商经县政府审定同意实施的货物、工程、服务等采购招标文件中:预算价及控制价、政府采购支持政策、项目管理机构组成人员(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员及其他人员)、工程量清单和图纸、投标人资质、资格设置、投标标准和要求、评标办法及评标标准、投标保证金缴纳、合同主要条款等核心内容。      

(五)集中会商组职责      

1、招标文件格式是否符合国家行业格式范本要求。      

2、招标文件核心条款是否符合现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县委、县政府各项政策,以及各项技术规范标准。      

3、合同条款,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我县相关规定,合同表述是否清晰具体。      

4、招标文件所涉及的其他争议条款。      

(六)会商程序      

1、编制招标文件。项目业主负责自行或委托相关机构编制招标文件。      

2、申请会商。项目业主以函(见附件1)的形式提前3个工作日向县公共资源管理部门或县财政局书面提出集中会商申请,有需提前会商的紧急项目,项目业主报请分管县领导同意后可提前会商。      

3、资料初审。县公共资源管理部门或县财政局收到集中会商请求后,进行资料初审,资料不齐全的通知项目业主补齐。工程建设项目业主需提供县政府审批项目文件(可提供复印件)、立项文件(可提供复印件)、财评报告(可提供复印件)、财政部门资金来源文件(可提供复印件)、工程量清单和图纸;政府采购项目业主需提供县政府审批项目文件、年初预算文件或县领导审签的资金文件。      

4、集中会商。资料初审合格后,县公共资源管理部门或县财政局负责组织相关集中会商组成员进行会商,将集中会商成果形成会议纪要,报县政府分管县领导审定。(原来不需要县分管领导审定)      

5、结果反馈。县公共资源管理部门或县财政局负责将集中会商纪要抄送相关行政管理部门、项目业主和县纪委,项目业主应严格按照集中会商纪要要求修改招标文件,并按规定程序将招标文件传送至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6、挂网备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集中会商纪要要求审核招标文件,审核后仍有异议的,按相关规定进行办理;审核后无异议的,须在3日内挂网备案。县公共资源管理部门可对重大项目开标现场进行监督。      

(七)严格工作要求      

1、严格招标文件编制。凡纳入招标文件集中会商的项目,项目业主对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样稿)须先组织本单位相关业务人员对招标文件编制模板和核心条款设置内容等进行认真审查,自审合格后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方可提交县公共资源管理部门或县财政局作为会商时所需招标文件。县公共资源管理部门或县财政局受理时须严格把关,对业主所提交的招标文件及其配套资料,凡不符合会商规范要求的,可不予受理,并指导业主修改完善,但由此影响到项目推进责任的,由过错方承担。      

2、强化业主和招标代理公司责任追究。一是项目业主作为招标责任主体,应严格招标文件质量把关,若项目业主对招标文件把关不严,且多次修改仍未达到要求的,县公共资源管理部门或县财政局可将相关情况报送县政府进行书面通报,并扣减相关单位年度目标考核分。二是项目业主承担招标主要责任,并且会商不免除招标人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三是项目业主在签订招标代理合同时需约定,若招标文件编制质量粗糙,未认真负责,经会商成员单位同意,需对招标代理服务费进行扣减。(对代理机构的约束,可以按照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黄、红牌)      

3、严格遵守会商制度。各会商成员单位须严格按照会商制度规定,相对固定委派本单位熟悉业务的人员按时参与集中会商会议,并对会商纪要结果签字负责,若无正当理由缺席会议或参会未签明反对意见的,均视为默认会商结果,并由此承担相应责任。      

(八)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特许经营权项目和PPP项目不遵照执行。      

《仁寿县政府性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解读      

根据审计署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意见的通知》要求,我县于2020年6月15日印发了《仁寿县政府性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该办法明确了出台的依据和主要内容,全文包括总则、审计范围和管理、审计内容和程序、法律责任和附则5章30条。      

此办法有利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政府性投资行为,加强反腐倡廉建设,提高政府投资绩效。同时,在五个方面明确了政府投资监督管理相关职责、范围、内容和责任。      

一、明确了审计机关的监督职责。在依法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算审计的基础上,对投资政策落实、重大决策、投资绩效、资金使用、项目管理,以及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履职尽责等情况进行全面监督,实现从数量规模审计向质量效益审计转变、从单一工程造价审计向全面投资审计转变、从传统投资审计向现代投资审计转变,更加有力发挥投资审计监督、保障和服务职能作用。审计机关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实施审计工作,不得直接参与工程项目建设决策和审批、征地拆迁、工程招标、物资采购、质量评价、工程结算等管理活动。      

二、明确了各部门管理监督职责。建设、发改、财政、住建、交通、水利等主管部门要加强工程造价、招投标和项目质量、安全等方面监管,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通过内部审计、购买社会服务等方式进行审核和监管。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将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作为自身履职的前置条件。      

年度审计计划编制。审计机关按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量力而行、确保质量的原则,合理编制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审计计划,经上级审计机关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项目建设单位的项目计划报经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审计机关备案。      

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一经下达,审计项目组织和实施单位应当确保完成,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调整计划的,按原审批程序办理。      

三、明确了投资审计监督范围和管理。      

结算审计。审计机关对内部审计机构及项目建设单位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结果按一定比例进行复核,最终以复核结果为准。项目建设单位(主管单位)以及其他相关单位应全面配合审计机关复审。      

跟踪审计。审计机关根据年度计划项目或者社会关注度高的特定事项实施跟踪审计。跟踪审计内容包括项目建设程序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投资概算的真实性、合理性,施工期间的工程管理、工程进度、工程材料、工程变更、工程监理以及项目资金管理拨付等事项。      

协审工作及费用支付要求。审计机关、内部审计机构、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依法依规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和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性投资项目审计工作。审计机关购买社会中介组织服务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内部审计机构、项目建设单位购买社会审计组织服务费用根据项目资金情况,可列入项目建设成本,不得以任何名义向被审计单位收取费用。      

四、明确了投资审计监督内容和程序。      

重点审计内容。1.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2.建设管理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3.概(预)算编制、审批、执行和调整变动情况;4.土地利用和征地拆迁情况;5.招标投标程序和执行情况;6.合同签订、履行及变更情况;7.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情况;8.投资控制、投资完成和工程造价情况;9.工程质量管理和验收情况;10.建设项目绩效情况;11.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事项。除重点审计上述内容外,还应当关注项目决策程序是否合规,应当注重揭示和查处工程建设领域中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经济犯罪线索,促进反腐倡廉建设;应当注重揭示投资管理体制、机制和制度方面的问题。      

时效性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竣(交)工验收或者试运行期满后3个月内组织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委托社会审计组织开展项目审计,并根据批准的审计工作计划将年度计划项目报送审计机关开展项目决(结)算审计。      

审计机构原则上应当在接收结(决)算资料后3个月内出具审计结论性文书,因项目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计期限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五、明确了投资审计监督法律责任。      

被审计单位法律责任。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拒绝、阻碍审计的,由审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审计人员法律责任。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社会审计组织法律责任。社会审计组织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出具虚假审计结果,隐瞒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或者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审计机关进行通报,并连同涉及的社会审计组织参审人员一并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审计机关移送范围及责任追究。对违反规划、征地用地、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环境保护等建设项目管理法律、法规的等十条内容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核查中发现应当追究相关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责任的,应当提出问责建议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审计机关在审计监督中发现工程结算中多计工程款项的,应当责令被审计单位限期收回,对抽查复核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移送相关部门追究有关人员和机构的责任。      

《关于进一步规范县属国有企业招标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解读      

一、重要意义      

《关于进一步规范县属国有企业招标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修订,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县属国有企业招标采购行为,节省国有资金,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      

二、重点内容梳理及解读      

(一)明确范围。      

该通知所称招标采购,主要指国企作为项目业主,或作为政府性投资项目代建代管单位,以及投资入股项目所涉及到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招标采购。与工程建设无关的国企货物采购或具有施工资质的国企合法取得承建权后,所涉及到的沙石水泥等建筑材料采购、机械租赁、劳务分包等购买服务,具体办法由县国资金融局另行制定。即适用于招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规定情形应当招标、采购的按相关程序办理,以外的具体办法由县国资金融局另行制定(按照国企采购程序办理),将招标采购与国资监管有机结合。      

(二)国企作为业主类项目工程建设招标采购办法。      

1.国企依法需要对外发包的项目。(1)前期中介服务机构(不含地勘设计监理)的选择:具体办法由县国资金融局另行制定。(2)地勘、设计、监理单位的选择:①100万以下的,具体办法由县国资金融局另行制定;②100万以上的,原则上应进入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按规定进行招标,但符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等规定可以邀请招标的,由招标人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时作出认定,或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对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可以不招标,具体由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其是否具有特殊性并出具书面意见,报项目立项审批、核准部门认定。(3)施工单位的选择:①400万元以下的,具体办法由县国资金融局另行制定;②400万以上的,原则上应进入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按规定进行招标,但符合相关规定可以邀请招标的,由招标人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时作出认定;③暂估价招标采购按照相应货物或施工限额管理,即:材料货物暂估价200万元以下或专业工程暂估价400万元以下的,具体办法由县国资金融局另行制定,材料货物暂估价200万元以上或专业工程暂估价400万元以上的,在眉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仁寿分中心(以下简称“县交易中心”)公开招标确定供货商,符合邀请招标条件的,由招标人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认定。(4)货物供货单位的选择,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等规定,招标人对依法必须招标的货物采购,是指与构成工程建设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须的设备材料采购。在施工招标时,未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招标,应按照以下规定选择供货单位:①200万元以下的,具体办法由县国资金融局另行制定;②200万元以上在县交易中心公开招标确定供货商,符合条件实行邀请招标的,由审批、核准部门认定;③对于牵涉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对项目涉及到的重要关键的设备、材料可以实行甲供,国企在编制招标文件时予以明确,并对评标委员会组建、评分办法及材料设备验收作出规定。      

2.国企依法能自行建设的项目。(1)对于国企采用审批、核准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机关依法对其招标事项进行审批、核准;对于国企采用备案制的项目,由招标人根据规定,依法自行确定是否需要招标以及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其中,按规定“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提供的”,可由国企自行组织实施,但禁止转包或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2)国企自建项目中所涉及到的机械租赁、材料采购等事项,具体办法由县国资金融局另行制定。(3)国企自建项目中前期中介机构及与项目有关的地勘、设计和监理,若自身不具备相应资质能自行实施的,应参照上述有关规定依法执行(国企依法需要对外发包的项目)。(4)国企自建项目的管理职责作如下规定:①施工许可证的办理,县住建局应对业主和施工方作为同一主体办理施工许可证;②项目管理,一是国企采购人仅在其资质范围内实行自行建设,二是县国资金融局受业主委托依法选出的监理机构及其职责,三是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最后各方责任主体严格落实责任终身负责制;③工程竣工验收,一是各责任主体按照国家规范验收,二是县国资金融局受业主委托,委托检测机构对项目质量和安全等进行鉴定,三是原则上检测报告的结果作为项目验收的前置条件;④工程造价控制。一是由县国资金融局受业主委托,按照有关规定聘请造价咨询机构对项目进行全过程、全方位、全要素和全生命周期的造价控制,二是县财评中心提前介入,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控制价的编制工作,三是县审计局根据县政府性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和县国资金融局对国企自营项目制定审计办法,加大工程项目跟踪审计力度,强化对工程结算审核的复查复核。      

(三)国企代建代管类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招标采购办法。      

总的原则:经县政府批准同意的国企代建代管政府性投资项目,原则上均应遵守政府性投资项目有关规定,具体分以下两种情况。      

1.全过程代建代管模式招标采购办法。(1)前期和施工中的检测、检验、鉴定等中介单位的选择(不含地勘设计监理),由国企受业主委托作为招标人,依照仁寿县政府投资项目选择中介单位方式确定。采购预算价10万元以下的由国企自行确定,10万元以上的报县采购办办理政府采购手续,80万元以上的公开招标(如四川省《采购目录及标准》调整时作相应调整)。其中涉及有关手续的办理合同中明确。(2)地勘、设计、监理等中介单位的选择:①100万元以下的,具体办法由县国资金融局另行制定;②100万元以上项目,原则上应按规定进行招标,符合条件实行邀请招标的,由立项部门明确。(3)施工单位的选择:①400万元以下的,具体办法由县国资金融局另行制定;②400万以上的,原则上按规定进行招标,但符合相关规定可以邀请招标的,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认定;③暂估价招标采购,材料货物暂估价200万元以下或专业工程暂估价400万元以下的,具体办法由县国资金融局另行制定;材料货物暂估价200万元以上或专业工程暂估价400万元以上的,公开招标确定供货商。对符合邀请招标条件的,可邀请招标。(4)货物供货单位的选择,是指与构成工程建设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须的设备材料采购。在施工招标时,未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招标,应按照有关规定选择供货单位,按以下情形办理:①200万元以下的,具体办法由县国资金融局另行制定;②200万元以上在公开招标确定供货商,符合条件实行邀请招标的,由审批、核准部门认定。      

2.国企只代建部分的,如前期工作代建、施工代建等,所涉及到的招标采购政策,可对照前款相应阶段规定办理。      

(四)国企股权入股项目建设招标采购办法。      

总的原则:国企与社会资本方合作共同组建项目公司所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采购,主要视项目公司属性而确定,具体分以下两种情况。      

1.国有资金占主导的项目招标采购,须按照上述国企作为业主的有关规定办理。其中,若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的,按《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深入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的通知》(财金〔2016〕90号)中“对于涉及工程建设、设备采购或服务外包的PPP项目,已经依据政府采购法选定社会资本合作方的,合作方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服务的,合作方可以不再进行招标”规定执行。      

2.社会资本方占主导的项目招标采购,原则上按社会资本方需依法遵循的有关规则办理,国企在股权范围内行使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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