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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足球即时比分《仁寿县城镇污水和工业污水收集处理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 ||||||||||||||||||
2019-12-12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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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府办发〔2019〕32号
《仁寿县城镇污水和工业污水收集处理运营管理办法》已经县十八届人民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仁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11日
仁寿县城镇污水和工业污水收集处理运营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镇污水收集处理运营及工业污水处理运营的管理,确保城镇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和工业污水处理设施高效安全运行,防治城镇水污染,保护水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和《四川省城镇供水排水运营单位运行监管办法》相关规定,结合仁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仁寿县城市污水收集按照《仁寿县城市排水管理办法》执行。乡镇污水收集处理的规划、建设、管理,城镇和工业污水处理设施的使用、运营和维护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镇和工业污水处理运营单位是指对已建成城镇生活和工业污水处理厂进行生产运营管理的法人单位。本办法所称污水处理企业是指通过城镇排水管网,对所接纳的生产经营废水、生活污水进行处理的单位。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对全县城镇和工业污水收集处理实施统筹规划、配套建设。 县住建局是我县城镇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的行政管理部门和统筹规划部门;仁寿生态环境局是我县污水处理企业的排污监管部门;污水收集处理设施所在园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污水收集处理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县发改局负责制定污水处理费具体征收标准;县财政局负责全域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管理项目经费审核和保障工作;县水利局负责配合做好全域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县经贸局是工业污水处理设施监督管理部门;县国资金融局负责做好国有公司的日常监管和专项考核工作;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做好危害城镇污水收集设施行为的行政处罚工作;县公安局负责做好涉及刑事治安方面危害城镇污水收集设施行为查处工作。 仁寿首创水务有限公司、四川仁寿鑫龙水务建设有限公司是我县城镇和工业污水处理运营单位,对污水处理设施的管理负主体责任,直接负责污水处理运维。 第五条按照《四川省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三年推进方案》《眉山市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三年推进方案》要求,到2019年底,我县城市污水处理率应达到85%以上,收集进厂后的污水必须达标排放。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全域污水处理项目涉及的污水处理厂(站)及配套管网设施,不包括各类农村污水综合治理项目。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七条城市排水设施规划建设遵照《仁寿县城市排水管理办法》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站)应严格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建设。 第八条乡镇新开发和建设项目应当实行雨污分流;对乡镇原有雨污水合流的污水收集设施,应当制定雨污分流分治改造规划,逐步推进雨污分流、逐步提升污水收集处理率;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污水管与雨水管连接。 第九条 乡镇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应当采用符合国家标准并稳定可靠、经济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排污口位置必须设立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标识标牌。 第十条 乡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主管网覆盖的乡镇生活区,按照应收必收、先易后难原则,由乡镇人民政府作为主体对相应支管网进行规划、建设和完善。 第十一条 未被乡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覆盖的乡镇生活区,应当按规定配置格栅井、沉淀池或化粪池等污水处理设施。 第十二条鼓励乡镇自行按国家标准建设污水收集支管网,县财政视其建设规模适当给予补贴。 第三章 运维管理 第十三条 我县城镇和工业污水收集处理设施运行、养护、维修的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 (一)仁寿首创水务有限公司负责全域污水处理一期及县城、汪洋等污水处理厂及配套设施的运行管理;仁寿鑫龙水务建设有限公司负责全域污水处理二期三期污水处理厂(站)、黑龙滩污水处理厂及原已建成的北斗、文宫、古佛、曹家、谢安、玉龙,黑龙滩镇优良湖泊项目等污水处理厂(站)的运行管理。 (二)县城公共排水管网的养护、维修按《仁寿县城市排水管理办法》规定执行。仁寿首创水务有限公司实施的全域一期乡镇污水收集主管网及其他配套设施,由仁寿首创水务有限公司负责养护、维修,所在乡镇应积极配合和监督,其余支管网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养护、维修。全域二期、三期乡镇污水收集管网及配套设施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养护、维修。 第十四条城镇污水处理运营单位应当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申报评估考核,依法取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颁发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行评估考核合格证》、生态环境部门要求申领的排污许可证和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方可运营。评估考核不合格的,由县住建局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五条城镇和工业污水处理运营单位应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各项有关规定,按照《四川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行评估考核标准》和水处理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技术规范要求,建立生产运行台账规范运行,确保出水达标排放。 同时,应按时向县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生产运营月报、年报等运营管理资料。主要包括:进出水水量、水质、设备完好率、运行经济指标、污泥量、安全生产、水质检测报告等。 第十六条 城镇和工业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应按照有关运行、维护及安全规程,制定保障城镇和工业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的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制度、水质检测制度和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县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环境应急预案报仁寿生态环境局备案。 第十七条 污水处理企业因设施检修、大修等,需部分停运或停运的,应当提前90个工作日报告仁寿生态环境局、县住建局,仁寿生态环境局、县住建局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因大修或突发事件造成污水处理停运的,必须启动应急预案,并在2小时内报告县住建局、仁寿生态环境局。 第十八条 凡向城镇和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物价行政管理部门按程序制定。 第十九条城镇污水处理运营单位和其他污泥处理处置运营单位要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处置危险废物,并应严格按照《仁寿县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监管办法》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安全处置污泥及固体废物,保证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或地方标准,对处理处置后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并向仁寿生态环境局和县住建局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严禁造成二次污染。 第二十条 城镇和工业污水处理运营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环保要求在污水处理厂进、出水口和关键水处理构筑物等位置安装在线监测装置,并与仁寿生态环境局联网。原则上所有污水处理厂(站)都应纳入运行状况在线监控平台。其中对日处理能力500立方米以上的污水处理厂应逐步纳入运行状况在线监测平台,实时数据接入智慧排水信息系统。 第二十一条 污水处理出现下列问题,城镇和工业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应当立即作出应急处理,并及时向仁寿生态环境局、县行业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园区管委会或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一)进水水质、水量发生重大变化或超出污水处理厂设计参数,可能严重影响污水处理效果的; (二)在线监测监控系统、重要设备或配套设施发生故障,影响正常运行的。 接到报告后,仁寿生态环境局、县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单位对情况进行调查,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 第二十二条乡镇污水收集管网及配套设施养护、维修单位应常态化开展乡镇污水收集设施巡视工作。巡视内容应包括污水冒溢、井盖缺损、管道塌陷、违章排放、私自接管以及影响污水设施运行排水的工程施工等情况,按照不少于每周一次要求填写巡查记录,每年在汛期来临前对管网淤堵进行清掏。破损、管道堵塞等问题,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修复、疏通。乡镇污水收集设施建设、养护、维修工程的作业现场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和安全防护设施。 第二十三条乡镇负责的污水收集设施维护、管理所需经费由乡镇负责,县财政视其规模适当给予补贴。如遇管网重大维修抢险,实行“一事一议”,报县政府审定后由县财政据实解决。 第二十四条为确保乡镇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的良性运行,由仁寿鑫龙水务建设有限公司负责对其建设乡镇污水收集管网的运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测,原则上每三年对全县乡镇污水收集管网进行一次全覆盖的检测。检测结果可与各乡镇维护、管理经费挂钩,特别是对因清淤、清除杂质不及时造成的功能性缺陷问题较多的乡镇扣减相应维护、管理经费。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危害乡镇污水收集设施的行为。 (一)向污水收集设施排放剧毒、易燃易爆物质和有害气体,排放超污水处理厂设计浓度的高浓度污水(如医疗废水、养殖废水等); (二)向污水收集设施内倾倒垃圾、渣土、泥浆、沙浆、混凝土浆等易堵塞物; (三)建设占压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四)在污水收集管道、沟渠覆土面上取土、埋杆、打桩及种植高大乔木等; (五)偷盗、损毁、穿凿或擅自拆卸、移动、占压污水收集设施; (六)其他损害乡镇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的行为。 对上述行为的监督由乡镇负责,处罚权由县公安局、仁寿生态环境局、县住建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职责负责行使。 第二十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城镇和工业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安全。 因建设项目需要移动、临时占用乡镇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县住建局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第二十七条 仁寿生态环境局应当依法对城镇和工业污水处理设施的进、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乡镇污水处理厂(站)生态湿地建设与维护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应按“一事一议”建设,土地租金按1000元/亩/年标准由县财政据实解决。 第四章 考核监督 第二十九条县住建局应当对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并将监督考核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 对城镇和工业污水处理运营单位实现运行考核制度和绩效评估制度。定期对污水处理厂的污水处理达标率、处理成本、节能降耗、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进行综合评估,结合日常检查和属地园区管委会或乡镇人民政府巡查情况,评估考核运营单位的运行绩效,绩效考核结果与付费挂钩。具体考核办法由各牵头单位制定,可采用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监督检测和运营评估。 对仁寿鑫龙水务建设有限公司的运行绩效考核由县住建局牵头负责,会同县国资金融局、仁寿生态环境局、县财政局等部门制定具体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 对仁寿首创水务有限公司的运行绩效考核由县住建局牵头负责,会同县国资金融局、县水利局、仁寿生态环境局、县财政局等部门按照《球溪河(仁寿段)流域水污染综合治理一期工程PPP项目合同》及《球溪河(仁寿段)流域水污染综合治理一期工程PPP项目绩效考核办法(试行)》执行。其中考核内容满意度考核重点来源于所在地园区管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 第三十一条乡镇污水收集支管网建设、乡镇负责的污水收集管网管理维护、乡镇生态湿地的建设与维护工作应作为环境保护考核工作重要内容,并按工作要求严格执行。 第三十二条由园区和乡镇加强对辖区内污水处理企业的监管,强化污水处理设施的巡查监督。应选派专人对辖区内的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定人定岗的巡查,做到一周一次全面巡查并做好巡查记录,巡查记录发现的问题纳入城镇和工业污水处理企业考核内容。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城镇和工业污水处理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仁寿生态环境局、县住建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公安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一)谎报实际运行数据,编造虚假数据的; (二)排放未经处理的城市污水、污泥或随意倾倒污泥的; (三)污水处理厂不按规定正常运行或未经批准擅自停止的; (四)未按规范贮存危险废物、不按要求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将危险废物交由无资质单位处置的; (五)污水处理厂未按规定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的; (六)造成重大安全、环境污染事故的; (七)养殖废水、工业废水等未经处理直接排入或不达标排入污水收集管网; (八)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放,整改不力的; (九)影响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适用、保护城镇和工业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的权利和义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进行制止和举报。举报中心设在县住建局。 第三十五条行业主管部门、运行监管部门、园区管委会及乡镇人民政府要认真履职尽责,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严格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2年,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不得作为适用依据。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住建局会同县级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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