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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寿县发展和改革局 仁寿县财政局 仁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制定和调整全县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
2021-05-14   作者: 点击数:  
 索 引 号  1778711277/A061/2024-0004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21-05-14
 发布机构  仁寿县发改局      
 公开程序  经本单位审核后公开

文件解读



仁寿县发展和改革局 仁寿县财政局 仁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制定和调整全县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


仁发改〔2021〕85号


全县各污水处理厂、各供水企业:

为贯彻国家环保政策,保障全县污水处理持续健康运行,按照省发改委等3部门《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等3部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5〕345号)和省发改委等6部门《足球即时比分〈四川省完善长江经济带污水处理收费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0〕401号)要求,县发改局开展了成本监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价格听证等工作,并报经县委、县政府审议同意,决定制定和调整全县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向城镇排水和向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

二、征收标准:

(一)制定的全县各乡镇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为:暂定居民生活用水0.40元/吨,非居民生活用水0.60元/吨;待污水处理厂(站)、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正常后,调整至县城区执行的标准。

(二)调整的县城区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为:居民生活用水0.85元/吨,非居民生活用水1.20元/吨,特种行业用水1.80元/吨。

三、优惠政策:对低保人员用水量3吨/人·月内免收污水处理费,超出部分按0.85元/吨收取。

四、征收方式:污水处理费由各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收,收取的污水处理费专户储存并及时足额上缴财政(自取水和自备水源的由相关单位按此标准征收)。

五、各供水企业征收手续费按征收污水处理费总额的3%计算,县财政列入相应年度预算。

六、污水处理费严格按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等。

七、污水处理主管部门负责污水处理费具体征收管理工作,各镇乡人民政府、污水处理企业、供水企业应加强政策宣传,做好价格公示。

此文件从2021年6月1日起执行。原仁价工〔2009〕91号文件同时废止。


仁寿县发展和改革局  仁寿县财政局

仁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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